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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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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看到“行贿受贿同罪”的说法。乍看起来像是公平,细细回味,顿觉法理欠通。说法有五:
一说,自古,行礼者多为下民;受礼者多为上官。贪官代代有,史上多见咎贪官污吏;少见抓行礼之民。此为古法。
二说,行礼者是吃小亏赚大便宜,伤风败俗,属犯地俗之规;受贿者则是白得便宜失去公允,伤天害理,属犯天网之法。地规与天法不应是一个层次。
三说,行礼受贿是经济活动行为,当以市场经济供给关系论之。受贿行为是需方为因;行礼行为是供方为果。若是无需之供则白搭。因在前,果在后,岂能同罪?
四说,若行贿受贿同罪,就好比是行贿受贿未发生之前已订立了共守同盟,一旦事发双方都不承认。使得行贿地大胆,受贿地放心。实有保护贪官之嫌。
五说,当前,已不是糖衣炮弹拉革命干部下水的问题了,而是你行礼不到就很难过得去的问题了。有些混账规矩早就该改一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