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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的愚人节礼物

热度 7已有 6514 次阅读2012-4-5 17:57 |系统分类:杂谈| 愚人节礼物 分享到微信

国家版权局的愚人节礼物 (2012-04-06 05:36:51)[编辑][删除]
标签:  杂谈

 

    最近几天,中国原创音乐界被投下一颗重磅炸弹,引发热议,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和48条。草案第46条和48条分别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这两条规定很有趣,按照这两条规定的意思我们不难推理出如下结论:

    第一,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3个月后就形同虚设。

    第二,先使用再付钱,著作权人的许可被无视了。

    第三,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之后,使用者付钱的支付对象不是著作权人,而是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其中的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组织呢?带着好奇我查阅了百度百科之后找到答案如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间谈到了音著协的收费“协会收取使用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由此可见,虽然音著协是个非营利性机构,但收费的范围是很广的,每年为国家创收应该也是不少。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属于其收费范畴,但按照惯例,这个机械复制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盗版。那么著作权人的许可显然从经济角度来讲对音著协的收费是个障碍,如果能够扫清这个障碍,那么优秀的原创音乐出炉之后,音著协就可以最快速度代替著作权人许可诸多厂商们的复制请求,前提仅仅是向音著协支付使用费。毫无疑问,这样做频繁了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对于制作厂商是有利的,对于音著协是有利的,对于音著协的发起人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是有利的,对于国家税收更加是有利的。可是,对于原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利的,他们的艰辛创作的劳动成果在短短3个月之后就被人接管了。以前,这样叫盗版;现在,这样叫依法创收。这个草案的46条和48条为这样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何等荒谬的条文!

 

    任何一条法律的修改都需要符合国情发展和人民需求,需要综合衡量它所带来的结果的利与弊。那么这样的条文的利与弊在哪里?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觉得稍微有点智商有点远见的人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至少如我这般普通的愚民看来这并不复杂。

 

    省略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在简化程序后原创音乐能够最快速度地推向市场,毫无疑问,繁荣了经济增加了税收。可惜这只是短期的。诚然,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以及录音产品制作厂商的巨大产业链面前,作者的权益似乎显得很渺小,渺小得几乎就是车轮下的螳臂。也许我们的版权局专家会说牺牲了这些作者著作权收入和许可权利的小我,成就了产业链利益和国家税收的大我。但是,当创作者的权利和经济收益被剥夺之后,试问在未来的长期里还有谁愿意殚精竭虑去奉献自己的才华?当创作的回报都被无情剥夺之后,那么创作的动力还能剩下多少?可以想象的是原创音乐的创作源泉将会因此而枯竭,优秀的原创作者将会因此心冷退出,取而代之的将是愿意承受这种低廉盘剥的民间恶搞者。当这样的草案通过并成为法律,那么做为被认可的先例被逐渐推广到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可想而知是多么可怕的后果。那将意味着在这点经济利益驱使下,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创造力为此让步而日益退化。音著协和制作厂商的利益增加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减少面前可能显得很巨大,但是在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创造力面前,那又该是何等的渺小而不值一提?何况,从音著协的收费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利益已经不小了,压榨著作权人的微薄利益等于是在扼杀这个行业的源头,无异于杀鸡取卵。在这里,我想借用《让子弹飞》里葛优大叔的咆哮:“有这必要吗?有这必要吗!……”

    可以说,如果这样荒谬的条文能够通过形成法律,那么将是国家和民族的灾难。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在国家版权局的官方网页上,登载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关于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相关讲话。刘教授在讲话中殷切盼望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信仰,他在讲话结尾意味深长地说:“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成为财产制度的核心,属于社会的核心价值。权利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在现代国家理应成为国民常识,也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却是稀缺的国民素质之一,亟待普及。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就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国家、社会、个人的安全。因此,知识产权是法治建设,也是道德建设。我国国民的诚信素质重建,若能从知识产权法治开始,可能是个合适的起点。

    我觉得如果在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里,这样的精神能得到体现和实施将是国家和社会的幸事。如刘教授所说,我国国民的诚信素质重建从知识产权法治开始,可能是个合适的起点。不过遗憾的是,在46条和48条里,我看到的却是倒行逆施。

 

    回头再看百度百科里关于音著协的百科名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这段话怎么看都觉得充满了喜剧色彩而令人忍俊不禁。当然,这也许只是我这般愚人的傻笑。

 

    不经意间看到修改草案的发表日期,3月31日,愚人节前夕。突然间恍然大悟,原来这是送给俺们的礼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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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回复 徐敏豪 2012-4-24 18:20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2-4-6 14:20
zoebb88: 又无赖又强盗!也只有神奇国家才有神之事!悲哀啊!
这样的条文能否得以通过是个疑问,但我很惊讶这样的草案条文能搬上台面。
回复 zoebb88 2012-4-5 22:12
又无赖又强盗!也只有神奇国家才有神之事!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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