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楚信公证处指责我的诉讼期超时,公证处说是12年作的公证。女儿立即回答:在当事人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有两年时间起诉。我们说:我是春节给陈晓安打电话。从初一打到初十。由于手机号更改,座机号已取消。我给社会打了电话。
给武昌房产局的信因网络问题发不出去。只好公开发行。十多年来为此事我从四川到武汉,法院都是跑了无数次。姐姐住在那里几十年。突然失联,只有通过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已确定该房产为陈家儿女继承武昌区戈甲营37号房屋陈王静碗的房。现在是40号 由于继承人分别在美国。台湾。大陆。不能一起到武昌办理,所以到目前为至该房产仍然是在台湾已故母亲妈妈的名字。产权还是49年国民党时期的产权。由于无产权,不能维修。 昨天打电话给在武昌的姐姐与侄儿都因电话不通失联。打电话到社区才知道他们已经搬迁,现在失联。并说房子是空着的。 不知原因,所以前来备案。我现在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友路18号9楼2单元10号手机号码:18-----9081 如果有拆迁信息请联系我。陈慈川 2016年2月9日
处理状态:已处理
回复内容:陈慈川: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月14日15:54,粮道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吕莉电话联系您进行了沟通了解。经查,您反映家庭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的问题。关于戈甲营40号房屋产权问题已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裁定,房产属于其母亲的,但因母亲已去世,此房屋应由其子女共同继承,但是房屋已被您的姐姐私自变卖。鉴于您反映房产继承问题,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回告
武昌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处理时间:2016-02-19 17:14:11
公证处说我们的诉求赔偿是全部由公证处,公证处只有补充责任。法官要我查询一下《补充责任》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如果没有楚信公证处的违法的公证书,如果没有给假的香港公证处的公证书,作外包装公证。陈晓安就不可以到房产局过户,不过户,就不可能卖出,还卖4次。不过户就不可以违章拆房,所以,就是楚信公证处把陈晓安拖下水,走上犯罪的道路。
公证处是撑握法律的,明知香港公证书,必须是专递,并不是由陈晓安手持公证书到楚信公证处去。并且,在香港做公证必须要有大陆公民的身份证,港澳通信证。进入香港的签证。这三个是必不可少的。
假公证连我的老板的身份证号都是错误的。作为楚信公证处的政策研究员决不可能犯这第底级的错误。也就是如果陈晓安拿着假公证找他,他该拒绝作公证。他不是不知道假的,是同伙犯罪。
法庭上法官给我的两份文件,可以准确的说明了楚信公证处的责任。
法庭上楚信公证处说我超时,我们出示了《关于陈慈川公证复查申请书的回复》,打脸了楚信公证处,就连他们的律师也证实了真实。法官也用手机拍下这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