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武汉市政府网市长信箱,看到武昌房产局的回复。感觉房产局是搅屎棒,它是要推翻何律师的确认产权的根本。
首先该房是49年前的国民时期的房产证。何律师与我根本不认识。为了确认该房产是我的妈妈的房产,陈晓安提出很多理由说是保母的。但是我根据从美国回大陆的姐姐的证明书,临居的证明,证明该房确定是母亲陈王静碗的房子。
姐姐不服。上诉到中院。我在成都生病都没有出庭。中院裁定书都是后来邮到医院的病床上。
现在武昌区法院正在进行判决的时候。房产局总是骚扰我。电话,信件不断。我有事只会找法院的,这是根本。
从武昌房产局2018年1月30号的回复,恰好是我给武昌区法院邮重新诉求的时间。内容是:
陈慈川同志: 您反映戈甲营40号房屋继承过户问题的信访事项,我办已于2017年11月18日正式受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调查,于2018年1月9日进行书面回复并送达。2018年1月17日,您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现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档案记载, 陈晓安于2012年4月来我处提交赠予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申请材料原件,我处经审核办理了戈甲营4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该案登记材料完整、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建议您先通过司法诉讼确认陈晓安房屋登记档案中赠予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无效,再申请我处撤销陈晓安房屋所有权登记,确认卖出房屋行为无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房管局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我收到后立即给政府市长信箱写信。
我认为:
1:我没有找房产局。
2:“建议您先通过司法诉讼确认陈晓安房屋登记档案中赠予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无效,再申请我处撤销陈晓安房屋所有权登记,确认卖出房屋行为无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房管局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3:先通过司法诉讼确认“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无效”是不可能的。这是法院的判书。这是法律文件。没有理由去扯消。不能把伪造的文件与法院判决书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