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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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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法院民二庭:
一:由于2018年1月22日通知的开庭,结果庭长不见,人民陪审员也不在,把我们叫到法庭一后面吹冷风。被告在另外一间空调房间等待我们去签合解。我不同意合解,《理由是楚信公证处已经扯消了公证书》然后就说是我们报销的票据不合规,定数量再变化。要肯定一个数据,要分,时间,地点一一列出明细。还要我在成都请免费社区律师写清楚。并且要邮件给她们三份。丁法官与楚信公证处的律师站在我们面前,要女儿用笔写下要求,丁青还说她是律师,然后杨律师就指点我的女儿如何写。
我说一审时王庭长已经看到原件,只是说要复印件,叫女儿拿到对门的复印店复印,结果关门了。法院说交律师改天送到。至开始到现在,没有法院庭庭长,律师说过这些规定。我说:连真假公证书都不能认识的人没有权来这里教育我们。法官说她是律师。我说如果我是她都跳楼了。还在我们面前当教师。是麻,她就是一个不看主题,就只会找树脂节的律师,比如,成都公安出入镜签证处的证明,证明我们两口子没有出境,她非要找到证明书下面的备注小字,仅供参考来推翻。
又比如,真假公证书一看就知道没有专递,没有香港通行证,没有身份证,就不可能得到香港任何公证处的证明。但是她在各次庭审中都是授赠胖赠的争。我说我和女儿都是出纳工作的,懂得起明细,只是没有给我们说过这一规定。
武汉官司的费用说明,我现在还没有去理票据,只写大慨的10次。
1:2016年3月日
区政府说陈晓安违法已经将房产过户到她名下,并且已经卖出,要我维护合法权利。我首先咨询了武汉楚信公证处,取公证书的复查件。我到武汉,去了公证处,不同意,要我找房产局。我到房产局,回答是陈晓安的继承是合法的,要我找律师才能查档案。
2:律师查档后发现有人冒充使用我的老公的名字字香港办的公证书后,我们到武昌公安局报案,要求我们到粮道街派出所录笔录。粮道节派出所不立案,要我们找房产局。
3:法院开庭前调查,交资料,
4:法院开庭。陈晓安的儿子说要到香港取证,申请修庭1个月。本来是我们要去的,被让他们。
5:开庭。后直接判决我败诉。
6:收到判决书后,我们到公安网站报了案,指标我们到粮道街派出所录笔录。同时到中院交上上诉书。
7:开庭前调查
8:中院反回区法院,没有人过问,我们又到公安网站报了案。公安要我们到派出所做笔录。教导员说你们的案还在区法院,等判决后根据判决情况再说。给法院代一个话,说有什么不清楚的让法院到派出所查询。
9:区法院庭前调查。
10:通知开庭,庭长没到。人民陪审员也没有到。只有2个《书记员+电脑操作员》,把我们叫到法庭一后面吹冷风。被告在空调房间等待我们去签合解。然后又回到庭上,丁青法官的尖叫声音震得我头痛我立即用手堵住耳朵。后立即用药擦头。我不同意合解,就说是我们报销的票据不合规定数量再变化。要肯定一个数据,要分,时间,地点一一列出明细。还要我在成都请免费社区律师写清楚。并且要邮件给她们三份。
我说审时王庭长已经看到原件,只是说要复印件,叫女儿拿到对门的复印店复印,结果关门了。法院说交律师改天送到。至开始到现在,没有法院庭庭长,没有律师说过这些规定。过去都是律师在负责,现在律师车祸,只是重新复印一次,编号都是没有改变的。
二:武汉官司的费用说明,
1:关于2016年诉讼费只要求诉讼20000元是有前提的。首先是陈晓安的儿子给我打电话,发短信,说房产还在他妈妈陈晓安手中。并且2016年2月22日已经开庭。房子被推翻后要恢复回原的。所以我给区政府写信要求此事与我无关。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的事我写的是全部费用。但是在庭审时,丁法官问我是多少,我说是118605,丁青又问是多少,我说还要有费用,不能写,然后喊女儿看看数字对不对。当时比较急。女儿说多打了一个小数点。我说反正还有没有完,回家再审核一下。
3:丁青说不能判写陈晓安因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认为此案的公证书,无论是假的香港的公证书和楚信公证处的公证书,都是为继承陈王静碗的房产所行为。就离不开继承公证有关法律。
4:2017年12月18日庭审前调查完后走到走廊上,庭长与书记员在一起,书记员法官说她们到社区调查,邻居说是危房。我回答是乱说的。陈晓安是违法修建1050平米的商住楼。被政府有关部门推翻了的。
我可以提供图片,一:还有修房用的搅拌机。二:取走了搅拌机。足以证明该房是修建。只能说法官是后去的。
一审法院查明,陈晓安与阙隽系母子关系。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房屋,原为陈晓安之母陈王静婉所有,1951年由政府代管,1983年发还原房主陈王静婉,2012年陈晓安接受陈王静婉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赠与,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产权证号昌2012003366,发证日期2012年5月3日,建筑面积182.87平方米。2013年9月24日,陈晓安办理该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改建),取得昌2013013747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4.14平方米,包括砖木结构58平方米1层1栋,104.50平方米1层1栋,20.37平方米1层1栋。2013年底阙隽通过案外人陈悦在网上发布该房屋出售信息。吴国华在网上看到信息后,与陈悦取得联系,通过陈悦认识陈晓安、阙隽。
注:2013年9月24日,陈晓安办理该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改建)
2014年6月11日,对韩可敏(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711060037)的询问笔录记载:我家和阙隽家是邻居,2013年12月阙隽带吴国华到我家来,跟我谈阙隽家的房子由吴国华来修,我表示如果房子是阙隽的,我同意,如果不是的,我会很慎重。
16年3月28日我到武昌时房子还睡起的,罗桂林房子买下来是根本没有占有使用的。因为违章建房的春节后判决要修复回原。罗挂琳不是属于善意购买,有挣义,现在买卖双方为转移脏款只能是犯罪。是有原房产局长批示过《此房有纠纷》并且二审中,吴国华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三段录音,拟证明陈晓安、阙隽从头到尾存在欺诈;证据二,诉争房屋照片一组。拟证明房屋现在还有纠纷,陈晓安、阙隽现在仍在欺诈。社区也说罗没有住进去过。罗接手就是大门已经修改好的。
法官说她们到社区调查,邻居说是危房,就提示我要诉讼要求公证损失责任的部分不该只是限于差旅费。实际上只要财产灭失或财产所有权转移,权利人丧失直接行使权利可能即为损失发生。实物财产灭失或转移是指如房产、汽车等实物财产因为公证过错,因该公证实物财产发生转移、灭失,使权利人丧失对该财产的原有权利。 财产灭失是依据过错公证导致的财产灭失。如拆迁公证,会依据该公证直接拆除公证的房产。财产所有权转移,是指依据过错公证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案,就是犯罪嫌疑人伪造身份证假冒权利人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把权利人房产变卖。这种情况就是权利人的财产依据过错公证发生转移。这是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至于妈妈的小洋房已经被全部变成废虚。我有两个意见
1:按照阙隽给我说的:修建复原,木质结构的洋房。古色古香的小洋房。包括木质阁的工艺雕塑,2:卧室内的水井,它是武汉地区解决夏天冷藏食物的天然冰箱。
2:赔偿人民币2千万元。以评估价为准。
23日以打电话要求我要法撤消陈晓安的房产证才不打官司。
从17年12月18日开庭以来到2018年1月23日。我没有理武昌房产局,也没找房产局,但是房产局的挂号信,电话多次骚扰我说:陈晓安的房产继承是合法的,是有公证书的。反复说即使公证处撤消了公证书,也要与房产局打官司。我说我曾经去过产权科,回答是合法的,我说我都没有签字,就不合法,他说如果是公证处撤消了公证书就给我的房子打回原《回到我们子弹共同继承》,23日以打电话要求我要法撤消陈晓安的房产证才不打官司。我每次都是说我不愿意与政府部门打官司,但是我不怕与房产局打官司,因为我手中有钢辩证据,也像是与公证处打官司一样我有香港的钢辩证据。
法官丁青法官说是我一直再变,不确定,说一直是她们在等我。我要说的是不是我在变。拖时间是被告。
一审时阙隽申请1个月的假到香港取证,本来是律师安排我要取的,但一个月后开庭,阙隽说没有钱没有去了,法官就说我们的证据没有盖红章判我败诉。
中院反回区法院后,头一天中院还在开庭审陈晓安骗受别人房屋共同建设商住楼的定金60万元。第二天我就收到区法院的电话说传票发不出去。我通过武汉市市长信箱得到中院开庭的法官电话后立即给区法院法官,后法官说打电话不通。就行使法院公告3个月。但是12月18日和我8年1月22日。陈晓安反复说过:地址没有改,电话号码改了。按照法律,有住处,就可以上门送达或邮件送达。这两次就是半年时间。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