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很纳闷,为什么那个简单的继承案却经历一审,二审,反反复复。都是贱踏法律红线的硬杠子。按法律条款判就行了麻。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歪理由。
作为公证处公证处的责任是肯定的了。香港的公证书的传递是专门的,如果不是专递,就有可能是假的。但是,香港的公证书的办理,有3个必须的条件,如果1:没有大陆人的身份证,2:没有港澳通行证。3:没有香港的入关签证。香港的任何公证处也不会给大陆人做公证书的。也就是买机票要出示身份证一样。没有就不能买。公证处的副主任,公证协会的政策研究员,不懂得就是骗人的。还在每次庭审时叫“我们是授赠”不是胖赠。地摊摊上的公证书你也给她包装,给钱你就做。
陈晓安更是没有做人的底线。审法院查明,陈晓安与阙隽系母子关系。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房屋,原为陈晓安之母陈王静婉所有,1951年由政府代管,1983年发还原房主陈王静婉,这是政府落实海外华桥政策,我大姐写信,才反还的,因历史原因她住在那里,并出租房子的钱补贴生活。
我大姐在美国那么困难,每月还给她寄200美元。大姐患癌症后回大陆治疗。她不出钱也算了。可还与大姐挣房产。气得大姐亲笔写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房屋属于妈妈陈王静碗的房产》大姐去世后,打电话请她来成都都是被拒绝。所以大哥写信说她不孝。还说把大姐的一份给我。但是我懂得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有规定。还好法院判决房产是属于妈妈的,由子女继承。
陈晓安办的代管也是我们已经见到后又申请了的。我们没有人委托她代管。我们没有计教。她收了各位的房子的租金连法院判定的诉讼费也不交。她的部分她已经住了,所收的租金都是我们4个人的。
开口闭口说是寡妇,穷人。实际上在美国的二哥才是穷人,租房住。陈晓安14年伪装文件将妈妈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就开始一房三卖,近两百万元也说是寡妇,穷人。格林的董明珠也是寡妇,别人就那么成功,所以开庭说寡妇,穷人,就不负法律责任。我说一句实话,就是把中国银行交给她,也是穷人。因为她是败家子。
一个贪心的人,一个只是索取的人是不值得同情的。想当初,舅舅与我的养父在武昌操作的修建房子。后来舅舅每次到那里都得给她送鸡送鸡蛋。我的养父那么困难,她来成都还一分未出。再说她的婆妈,那么不好的身体还要自己爬坡上砍倒痰盂,后来才是孙子倒。如果是我绝对不得让男孩子做这些事情。动不动就教自己的儿子写条子到已故的老公家借款。错了都是无还的。也就是她这个寡妇是通吃。
现在她由非法代管到非法占有,已经购成侵占罪。凭她一半房价的近百万元的侵占罪是该判多少年也是有条款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根据法律:
1:公证处张主任违反公证法,该取消公证员资格,当然要赔偿地审二审的所有维权费。
2:a:陈晓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b:非法代管到非法占有,已经购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