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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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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慈安辩称:被告的父母去世已逾二十年,原告现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经被他人收养多年,无权继承亲生母亲的房产。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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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安当庭说:是陈国光说的:把陈慈川和她的女儿弄到美国去,把何义全从四川弄到武汉去与陈晓安她们一起生活。我顿时站起来指着她说:不要借尸走魂,不要给死人蒙黑,不要拿死我说事。即使是美国方面的,台湾方面的继承人都去香港签字放弃。我,陈慈川与老公何义全没有去签字,都是无作的,都是假的公证书。
在庭上我都与她骂起来了,庭长批评了。因为 她开口闭口都是说她是寡妇。我就说了她黑寡妇,但是我决不认为我有错。我不容陈晓安在庭上诬蔑我们,我们一家人都被他借陈国炮的语言给卖出。我的老公安排给她。我与女儿出国。家破人亡的。
实际上我的的律师一早就提出先报案,先刑事后民事。但是由于此案是窝案,设计到省司法厅的直属的楚信公证处。设计到房产局。所以一开始就遭到各种阻饶。我们到区公安局报案指定我们到派出所报案。我们到派出所报案都是两次拒绝。回答我们的是先在法院立案。如果真的的假公证书就由法院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制行逮捕。
审法院查明,陈晓安与阙隽系母子关系。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房屋,原为陈晓安之母陈王静婉所有,1951年由政府代管,1983年发还原房主陈王静婉,2012年陈晓安接受陈王静婉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赠与,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产权证号昌2012003366,发证日期2012年5月3日,建筑面积182.87平方米。2013年9月24日,陈晓安办理该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改建),取得昌2013013747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4.14平方米,包括砖木结构58平方米1层1栋,104.50平方米1层1
栋,20.37平方米1层1栋。2013年底阙隽通过案外人陈悦在网上发布该房屋出售信息。吴国华在网上看到信息后,与陈悦取得联系,通过陈悦认识陈晓安、阙隽。吴国华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控告阙隽诈骗。吴国华2014年5月30日在粮道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在签订合同时阙隽将房产证交给我,2013年12月19日我持房产证到武昌区房管局咨询,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确认该证是假证,当场没收。阙隽到场后,。因公安机关未将陈晓安、阙隽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
2014年3月25日,陈晓安以原持有的武昌区戈甲营40号房屋产权证(证号昌2013013747)被盗为由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证。2014年4月1日,陈晓安领取武房权证昌字第2014004906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5月9日,陈晓安与案外人罗桂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屋卖给案外人罗桂林,成交价格92.07万元。2014年5月14日诉争房屋登记至罗桂林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武区民一初字第705号
2:姐姐不服区法院判决又上诉到武汉中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终字第76号
3:姐姐伪造香港公证书取得房产过户后一房两卖到武昌区法院。记录有买卖合同并建楼房的合同
有陈晓卖房建三层以上商住楼房的合同,要修建1050平方米的商住楼。注明是要招商引资,并且利益分甲,乙。丙。完全没有武昌区法院第一次的判决书所判决的由陈王静碗的子女继承。此案多次往返中院,陈晓安以寡妇,退休费生活,拒不规还收到别人买房的60万元工程开工预付款。
4:对方买家不服区法院判决又上诉到武汉中院。记录有罗桂林购买交易时间,记录有14年春节已将所卖的房藤空,大门已修好。 • : 2015-06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29号
5:姐姐将争议房底价卖给罗桂林名,签订修建二楼,三楼商住的合同后所修建的房屋被有关部门罚处,推倒后发生报服打架的刑事案。姐姐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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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陈慈川。被告公证处,陈晓安
一房三卖:
1:共同修建房的甲,乙,丙,共计120万元。乙,丙先付给甲方2万元,待房子建成后再付58万约甲方。
2:吴国华购房款为85万元
3:罗桂林,成交价格92.07万元
陈国光是2012年2月12日在香港给他办的,在三天后在美国因煤气去世。我一直心里不平,难道是陈国光给他办事后就被害了?
游客:请武汉房产局的,公安局的,政务的人员再也不要说美国人还要到中国继承房产。我说过N多次,从台湾到美国的人不一定都是富人。该继承的也该继承。看到我的二哥和他才29岁的儿子在租房中因煤气中毒去世,我的心不能平静。如果住房条件好一点也不会租房住,游客:舅舅家人的去世,我才知道,真的是悲剧啊!我的
晓安及其子阙隽;其次,即使按照《赠与书》上的时间为2012年1月12日,实际上陈国光于2012年1月15日在美国纽约的出租房内因煤气泄露死亡,从时间节点上看亦有矛盾,而且陈国光的死亡消息还是原告知阙隽的,也就是说,如果真是陈国光办理该争议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可能被告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与陈国光在该段时间内毫无联系。而且陈晓安在被与楚信公证处办理《受赠书》的时间是2012年2月24日,而在2012年2月23日即委托妻子阙隽处理该争议房屋。
以上案件事实,能以寡妇而不承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