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院长:
关于我们家武昌区戈甲营40号妈妈的房产是有法院判决书有我的一份继承,但是我的姐姐陈晓安伪造香港公证书给非法侵占。官司已经近一年,区法院判决我败诉后,我立即前往香港取证。本来是准备在二审开庭前申请到香港去取的,由于陈晓安申请一个月的假到香港,但是开庭时才知道他并没有去。法院判决我败诉。
现在武汉中院已经扯消区法院的判决。并且将案件返回区法院已经1个月,但无音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年》鄂01民终738号。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特发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以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陈慈川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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