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hong_1949 //www.sinovision.net/?60422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hong_1949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读“新婚姻法第24条”有感

已有 1163 次阅读2017-3-1 01:00 |个人分类:司法|系统分类:家庭生活| 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 老公, 机构, 网站 分享到微信

昨天出台的“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也许只有我最感到心奋。回顾前几年我为我的“老公”的外债逼得要跳楼的情景真是激动成分。写了一点微博后被偷走了。昨天晚上在家说起此事,今天就发更祥细的微博。

我对此网站有感情是此网站非常尊重我,从来不将我的微博给频蔽。我可以自由自在的写我想写的东西。特别是我脑外伤后基本不能出门的情况下,晚上失眠不睡觉的情况下,都是在此网谈心。

我是13年搬进女儿的郊外家住了一阵子,14年就回城里的家了。就在女儿家住时,老公每天早上座班车进城,晚上座班车回郊外家。本来郊外的空气非常好的。就是一楼潮湿对我的身体不好。可是就是他这样成天在外后,他被外面的什么组织给拉过去了。就一年多的时间,他欠款十多万元。还是我回城里家时看到门上的法院公告才知道的。

后来又是银行到家敲门,收欠款。然后就是在小区遇到他们机关的人,告诉我他欠处长款。还有就是电话打给女儿,打到家。吹欠款吹死人。不交钱就法律程序。吓人啊。吓得我一夜 不睡觉。打电话给养母的女儿,说还欠款就睡得着了。但是她还是帮助了我,在关键的时候立即打了1万5000元在我的账户上。另外一个不要手续,只是拿走了取款时的银行单。当时我在说,还好我平时做事没有做绝。因为老公已经在外借不到钱了,就是他自己的家的兄弟姐妹们都是已经不借款给他了-----

用我的名去借款给他还账,我只好每月将我们家的收入加起来,然后除去他的另花钱,烟钱,交通费。硬行每月还一部分款。好难啊。每月2千多元留下。丿手指过日子。

可是假老公仍然是该吃吃,该花花,完全与他无关一样。

昨天看到新婚姻法第24条后我在家说:如果早出台3年,我就不用这么苦了。因为老公的欠款不是用于家中,全是他在外的组织的活动。至于合不合法。是法律去过问的事情,总之与我无关系。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