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走了弯路不是我个人的错误,是武汉的复杂。这是我今年3月给律师的信。
戈甲营40号房屋早在2012年由陈晓安凭【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产权明确为陈晓安所有。现陈晓安处置其房产的行为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月我给湖北省司法厅写信后,司法厅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171号汉街总部国际A座湖北省公证协会。打电话说:
1:到公证处复查【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复查书要书面的,要盖红章。
2:将,复查书,【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我所有的资料邮寄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171号汉街总部国际A座12楼1205湖北省公证协会
都是楚信公证处的事。不该他公证的他要公证。公证的又是授赠。当我要听公证协会的话复查时,到了武汉,公证处说没有房产局回复我的赠予公证书。要我到房产局調档案。到了房产局说我没有权利調。要请律师。请了律师的后,又转另外一个律师,结果又转一个律师。我是给了第二个律师转发了司法厅回复我找公证协会的地址。要的资料。并说盖红章的复查书。换成第三律师后。说资料是转给律师了的。结果律拿到复查书后就说要起诉。我在没有拿到复查书前律说要起诉,我都回答要等拿到复查书后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根本不解决,不撤消楚信公证处的张颖宏为姐姐所办的公证书。
法院判决败诉后我不知错误在什么地方,我该走的程序都走了,武汉人把我当瓜踢。所有的道理都是没有用的。黑啊!
当我一愁未展时女儿的同事是律师,事前还是我在武汉时就告诉了的道路,被老公给堵塞了,没有成,回成都家后我感觉有道理就主动打电话咨询。真是画龙点睛。我在武汉时女儿不懂得就没理解到。我一听发了一个文件给她后,她叫我到武汉公协。这时我回想到今年3月的司法厅的回复。
立即找到当时的信件,结果:已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数次,告知当事人需提交协会要求材料,按照投诉处理流程,当事人一直未向协会提交我们需要的书面材料,程序上无法进行办理。
我立即给原来的律师联系,请他把复查书要书面盖红章的给我邮来。我又给唐秘书打电话。她说不要求原件。我高兴了,立即到邮政局发快递。
弯了快一年的问题暂时找到解决的关键,但是在武汉,还不知会有哪些坑道。
为我们姐姐的假的香港公证书做再公证的人就是湖北司法厅直属的楚信公证处的张颖宏,并又是公协公证理论研究委员会 委 员。他懂得所有的歪道理,每挖一个坑,就打一个结,非常麻烦,要破解他的阵是须要非常有法律知识的律师。
楚信公证处 张颖宏没有权利给香港的公证书做再公证。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颁布单位】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12-27
1:我们有成都公安局出入境签证处的文件,证明我们俩口子在那期间未出境。须然有备注,但根据实际法院该踩纳。
2:我的姐姐陈晓安自己都在开庭时说她没有出境到香港。
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才能有效。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根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工作程序,经盖章的公证文书(正本)交给当事人持有,副本,则由该公司负责发往使用单位,如果你持公证文书去办事情,经办部门已经有副本了,当然,你也可致电:(852) 进行查询
本来按照陈晓安的香港公证书备注的的此公证书只仅限于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房产管理办理房产相关继承更名办理产权证之用。
按照香港公证书的转递程序,这份公证书该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副本,则由该公司负责发往使用单位武汉市房产局,或者由武汉市房产局转给武昌区房产局。根本没有楚信公证处的事情。
楚信公证处只是为假的香港的公证书进行了外包装。作为湖北省司法厅原直属的楚信公证处该懂得转递程序是保证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由陈晓安手拿正副本到楚信公证处办理再公证就是给假公证伪装一下,达到诈骗作用的方便。
对此行为我已经给湖北省司法厅去信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