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给律师通过电话。才知道武昌区法院并没有按照我们的要求申请做笔记鉴定,也没有调查陈晓安去没去过香港,只要陈晓安不装疯,说明在香港一大家人见面没有就清楚的事情,就完全否定了我们的诉求。还是要我们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非要我们到香港找林健雄律师事务所出证明是假的公证书。
民事庭打不下去了,他们并没有通过鉴定或者以使用他人身份证为理由申请转刑事,就直接判决了。现在正在派人到区法院取判决书。
我知道窝案后来的力量是大的,但是我更相信天意。
我们一家人23号从成都座动车到武汉,24号开庭。25号人武汉的汉口回成都。
这次开庭前在法院门口等待开门时都看到陈晓安与她的儿子在门口打手机。2点半时没有看到阙隽进法院。不知是不是有人告诉了他们,我的律师找到了阙隽的受委托办房产的证明,本来准备在法庭上质问,但是他躲藏起来了。只不过提出法庭做鉴定。
我们通过我的在武汉的舅舅的孙子找到2011年的文件,都是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文件。编号一样,律师专用章号一样。只是时间不一样的两个版本的公证书的副件完全不一样,我们五个继承人签字的字体一样。公证书的地方一样,只是时间一个是11年6月8日。一个是12年1月12日。我的律师已经像法庭提交了这两个不同版本的文件。
在庭上争论最多的就是这个。法官说要么两个中有一个是真一个是假,我说2个都是假。法官说如果两个都是假就吓人了。我说就是。法官说如果是这样就不是民事庭的事情了,我说就是。法官说该让我们报案,我说:请法官指条路,我们在什么地方报案。
关键的是这一张有两张日期不同,但编号完全一样的两份香港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文件。没有相关人我与我的老公的签字就是假的公证书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美国人多的是认识陈更生的,他的夫人的名字都是假的,
实际上我的的律师一早就提出先报案,先刑事后民事。但是由于此案是窝案,设计到省公安厅的直属的楚信公证处。设计到房产局。所以一开始就遭到各种阻饶。我们到区公安局报案指定我们到派出所报案。我们到派出所报案都是两次拒绝。回答我们的是先在法院立案。如果真的的假公证书就由法院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制行逮捕。
我们的律师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就是他们总是饶道。
又比如,我们的律师说:编号08903,档案编号:ca-12287的文件中一个的时间是2012年1月12日,另外一个的时间是2011年6月8日.两本公证书的笔记一样。
公证书说在在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2012年1月12日,另外一个的时间是2011年6月8日陈更生及夫人,陈国光及夫人,等等都是在香港当面签字把继承部分赠送给她的。陈晓安装疯,重要的事情全记不清楚了。难道这么一大家在在香港的事都是记忆不清楚了。
我们有成都公安局出入境签证的证明,证明我与我的老公在那时候没有出境。同时我老公的身份证号完全不一样。
陈晓安在庭上除了骂我还是骂我,庭长都警告她孙要骂人的。她完全把责任退给陈国光。说是陈国光做好通过朋友邮寄给她的。并且说陈国光说的川川与他的关系特殊,他说不分给川川就不分。
对于上次说的卖掉房子的钱已经分给美国继承人了的说法又不承认了。
下面是武汉市政府信箱的信息:
打电话给在武昌的姐姐与侄儿都因电话不通失联。打电话到社区才知道他们已经搬迁,现在失联。并说房子是空着的。
2月14日15:54,粮道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吕莉电话联系您进行了沟通了解。经查,您反映家庭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的问题。关于戈甲营40号房屋产权问题已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裁定,房产属于其母亲的,但因母亲已去世,此房屋应由其子女共同继承,但是房屋已被您的姐姐私自变卖。鉴于您反映房产继承问题,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回告 武昌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2016年2月22日,我局安排工作人员杨劲松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戈甲营40号房屋早在2012年由陈晓安凭【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产权明确为陈晓安所有。现陈晓安处置其房产的行为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现在我要用法律手段维护我的权利。需要查清你们签发的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因为我是权利当事人。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楚信公证公司属于市场行为,对于公证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出。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局于2016年4月12日做了答复,如果信访人对答复不满意,要自己依法举证,维护自己权益。
我刚从武昌房产局回成都,到过公证处,也到社区去过。都叫我诉送。她的非法的"赠与"我们正在起动诉讼。
申请办理"赠与"公证必须要本人或都本人委托。我并没有做这两件事。2012年1月15日,我的哥哥已经去世,根本不会有人从美国到大陆给她办理赠与。
非法的"赠与"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必须扯消。
我因武昌区戈甲营40号陈王碗的继承与陈晓安的纠与分主要是她非法的用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一份赠与书加上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原湖北省公证处的一份受赠公证书被房产局混成:赠与公证书。我给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邮去我们从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取得的复查公证书中发现是伪造的。他们也用电话回答不是他们的、0085263088707香港 查询2015年5月4日10点10分给我发的短信后我给她将我收到的公证书发过去后,用02028816920给回的电话,说不是她们的 上面所签的大哥。二哥。我的名的字。等等都不合复。并且我还提供了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签证处的的证明我与老公都没有出境到香港去过。老公何义全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不一样。所签名的笔记都不是我们所签。我们认为是假的香港分证书。要报案,区公安局说在当地粮道街派出所。 我们来到粮道街派出所。听说是所长的在会议室开完会。我们等开完会后就进去找所长。还没有等我说清内容。曾经办地过 该房因阙隽持假房产证进行卖房的报案的周警官就拿起半节就搭话说:他知道了---。打断我们与所长的对对话。我们的律师告诉周警官不是他说的事情,我们是假的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进行报案。 周警官拒不为们做询问笔录,说:我们听房产局的,你说是假的就是假的。不做报案询问笔录、在他的办公室还有不认识的人与我们老公挣吵。差占打起来。我将老公拉到我身后档注。周警官只说我们只听房产局的,你们去找房产局。 后来我们又到会议室找到所长。他说:出入境签证处的的证明你们没出镜就不等于你们没有去过香港、美国大哥给我的信上的签名,邮件地址,邮票都可以做鉴定的。所长无法说明是真的。同样拒决我们报案。我下楼后听律师说没有出过境就不等于是你没有到香港那是偷渡啊,我吓着了;立反回二楼,三楼,找不到了,敲开付所长的门后没有让我进就用手推我。后来另一个人敲开付所长的门,我想顺风进入,又用手推我.我两天都没有睡好觉.自然顺风座在地上.我要调监控看他的手是不是从他的门内像外推广了的.不理我. 同样是持假。同样一个人的房产做的事。为什么武汉有老吴能报案。而我们是从四川成都却不能报案?
30日在粮道街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在签订合同时阙隽将房产证交给我,2013年12月19日我持房产证到武昌区房管局咨询,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确认该证是假证,当场没收。阙隽到场后,承认真正的房产证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了,并将我带到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 快速回复告知书:
来信人陈慈川反映公证书有错误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陈慈川可直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假公证书不能报案?
来信人反映公证书有错误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可直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假公证书到什么地方复查?
2:“来信人反映公证书有错误的问题”这不是错误。是犯罪。
为此房我已经9次给你们写信,所提出的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的问题。房产局混成:赠与公证书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
假公证书不能报案?所签的大哥。二哥。我的名的字。等等都不合复。并且我还提供了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签证处的的证明我与老公都没有出境到香港去过。老公何义全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不一样。所签名的笔记都不是我们所签。我们认为是假的香港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新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其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修正案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显然,该规定对遏制公证欺诈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证行业对此应大力予以宣传。
你放映的问题可直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我的举证是完全判香港公证书是伪造的.
关于戈甲营40号房屋产权经我们的举证是完全可以判定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书是伪造的.我们有权因假公证书报案。所签的大哥。二哥。我的名的字。等等都不合复。并且我还提供了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签证处的的证明我与老公都没有出境到香港去过。老公何义全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不一样。所签名的笔记都不是我们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新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其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有权报警。但被粮道街派出所拒之门外。 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原湖北省公证处的一份受赠公证书是为假的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一份赠与书不做核实就做出受赠书是违反公证法的。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房产局将假的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一份赠与书和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原湖北省公证处的一份受赠公证书不做核实混成:赠与公证书。说:陈晓安的房产是合法的。我给房产局所交的包括美国继承人的护照片信息同样是交给法院的。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是假的香港公证书。要报案,区公安局说在当地粮道街派出所。 我们来到粮道街派出所。听说是所长的在会议室开完会。我们等开完会后就进去找所长。还没有等我说清内容。曾经办地过 该房因阙隽持假房产证进行卖房的报案的周警官就拿起半节就搭话说:他知道了---。打断我们与所长的对对话。我们的律师告速周警官不是他说的事情,我们是假的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进行报案。 周警官拒不为们做询问笔录,说:我们听房产局的,12348
附件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 快速回复告知书
2016年5月4日10时10分,我局粮道所接到陈慈川报警,该所民警已向其解释,房管局为陈晓安办理了房产证,说明房管局认为手续合法,建议其向房管部门反映或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陈慈川反映公证书有错误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陈慈川可直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在市公安局网上报警成功后被粮道街派出所
首先要纠正你们的回复中的错误 2016年5月4日10时10分,我局粮道所接到陈慈川报警,该所民警已向其解释,房管局为陈晓安办理了房产证,说明房管局认为手续合法,建议其向房管部门反映或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陈慈川反映公证书有错误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陈慈川可直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错误是 2016年5月4日10时10分 。我们是8号从 成都座火车到武汉,9号 早上先到区公安局。危后才按安局 的指示 前往粮道街派出所。可调监 。2:房管局已涉案。混合假的香港公证书加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的受赠公证书变成赠与公证书。取得房产证。要我们去复查。请问假的香港公证书在什么地方复查?
我们在武汉公安局网上报警成功后,按指示前往粮道街派出所报案被拒。我们是咨询好12348的。 网上报安成功后,027-85396316给我打电话,后-027--88738519也给我打电话。问得非常多,然后叫我让律师去粮道街派出所。还说他们先去通报一下。我告律师事后,下午他去后说没接通知。下午5点多我给-027--887385194打电话。回答是已经给粮道街派出所打电话,是一个女同志接的电话。 16号上午律师去后说我们是姊妹继承是民事,不让报案。我们是说清楚是冒用我老公假的身份证办假公证。我又给武汉027-85396316打电话.叫我等着,一会儿-88738519也给我打电话,又问了很多,叫我本人到粮道街派出所去录笔录.必须是我本人.我问是不是明后天定下来的可以录笔录.另外一个警官说本人到武汉去一下.我说要定下来要给我做录笔录我才去,具体时间要看我买的飞机票还是火车票.然后警官说:我们是做平台的,最后还是要粮道街派出所定如何做.我说我9号才从粮道街派出所回成都.周警官说叫我找房产局.警官说那你就找房产局.问我找过房产局没有?我说我找房产局无数次.叫我找公证处.公证处说叫我找房产局把赠与公证找出来.他们没有做赠与公证.只是受赠公证书。并且是为假的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一份赠与书做的受赠公证书。警官说那你就找律师.你不要管.律师程序走通了自然就通了.
你反应的问题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请你你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今年在整理到武汉维权的官司已经是4 次,来回的火车费和住宿等已经是近1万元。法官都叫我们交发票了,陈晓安还在庭上耍赖皮说:我没有喊她来,一分钱都不给。我在法院有多起官司,都是要我还钱的,我没有钱,还想在她那里去吃饭。
今年春节打电话给武昌的姐姐和她的儿子,无人接,通过社区知道妈妈的房子已经被姐姐独占,并且更名后又卖出。我就联系房产局,无果,回答是陈晓安的继承是合法的。为了弄清为什么合法,我先在网上联系公证处无果,后才亲自到武汉,找到公证处了解情况。态度恶劣的很啊,推给房产局。找到房产局又说是公证处,踢足球。凭请了律师查询到的湖北楚信公证书是根据香港林键雄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书。找到2011年的编号08903,档案编号:ca-12287的文件,都是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文件。编号一样,律师专用章号一样。只是时间不一样的两个版本的公证书的副件完全不一样,我们五个继承人签字的字体一样。公证书的地方一样,只是时间一个是11年6月8日。一个是12年1月12日。同时我老公的身份证号完全不一样。第二次到武汉是因为我们要到公安局报案,由于此案是窝案,设计到省公安厅的直属的楚信公证处。设计到房产局。所以一开始就遭到各种阻饶。我们到区公安局报案指定我们到派出所报案。我们到派出所报案都是两次拒绝。回答我们的是先在法院立案。如果真的的假公证书就由法院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制行逮捕。第三次到武汉是开庭前的交资料的见面会。第四次是开庭。现在的问题是官司打成死巡环,但被我一句画龙点睛的话给激活。我自己站起来说:陈晓安在境外办的公证书,没有我与何义全的签字就是假公证书。如果又要饶到报案就是我们最早要求的先刑事后民事,如果不这样就没有办法走下去了。真不希望再弯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