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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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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案情正在诉讼中,不能泄漏案情,我必须尊守。回顾过去的。有许多想法。即然陈晓安要将妈妈的房子独占,就用商谈的形式,何必???
要知道。07年的判决书是由许多亲爸爸的下属,在大陆的给我做了证明。也有亲戚为我做公证。最关键的是我的表哥认识我的养父母。最重要的是我的亲舅舅亲笔为我证明。
为什么能通过美国大使馆的签证,我有在大陆生存的条件。家庭有住房,老公省级公务员,我有退休工资。不可能在
美国移民。
这是表哥给我的证明。是我的养母认识他的,本来陈晓安不认我们两个,不接待我们的。89,11.28
这是慈恩去世后,我从美国反回成都后,按哥哥们的意思去武昌了解妈妈的房产。我老公的武汉朋友帮助我的了解到此房正在办理保母的产权。
这是陈晓安自行办的代管。
这是文革时房子被政府未收后,慈恩大姐写信给政府后,按政策退回给我们的。
这是我按表哥的公证书的
地方找到的公证处,交资料,准备公证继承。
侵占罪处罚 :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慈川(又名张小红),女,194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友路18号9楼2单元10号
被告:陈晓安(又名陈慈安),女,194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戈甲营37号
第三人:陈更生,男,1941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美国48-01,KISSENA,BLVD,FLUSHING,YN,11355,USA
第三人:陈国光,男,1945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美国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武昌区戈甲营37号房屋中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并判定被告、第三人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
2、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在独占房屋期间所得收益 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系同胞兄妹,其父原是国民党军官,由于历史原因与其母陈王静婉女士于1949年前往台湾并定居,现父母均已病故;而原告、被告、第三人现分居于成都、武汉及美国等地。陈王静婉女士在离开大陆时,在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37号留有房产一幢,数十年来一直由被告居住,虽然该房屋曾在文革期间曾被政府收走,但文革后落实政策时,根据有关政策将房屋退回给了被告,并由被告居住至今。
因为种种原因,原告直至1989年才与被告及第三人相识相认,并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开始原告也并不知道其母陈王静婉女士在汉留有遗产,直到1995年通过多方查询,方知武昌区戈甲营37号房屋系其母陈王静婉女士私有房屋。原告便到武昌房产局要求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并按要求向房产局提供了相应的办证个人资料,并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继承公证。由于继承房产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均办理继承公证,但第三人在国外难以联系,故此事暂被搁置下来。但被告为达到个人独占房产的目的,先不愿意办理继承公证,后又对原告谎称该房产是陈王静婉女士赠送给被告的保姆的,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向房产管理部门了同具了虚假的证明,以“49年后,陈王静婉的直系亲属都到台湾或国外去了”为由,企图将房屋占为个人所有,因此诉争来院。另,被告十数年来一直将该房部分出租,收取了大量的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部分的收益。
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达到独占房屋的目的,拒不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并企图独占房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其多年来出租房屋而获得的收益也应按份额分配,因此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做出如诉判决。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