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你好!
我的诉讼案被分到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王葵 我都不好意思诉说武昌戈甲营40号的房屋。因为是在台湾已故的妈妈的房产,已经被非法卖给罗某某了产权部分,后期可能就此房屋所有权还有后续问题(就像前面陈晓安一房二卖还打过官司)。该房产打官司14年,我感觉丧国德。每走一步都是像红军过草地。
我的诉讼案被分到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王葵。现在是传票传不出去。被告2不接受法院打电话叫她到法院取传票。说是传票诈骗。法院找不到被告2的住处。
1: 在外伪造的公证书已构成刑事责任。
2: 楚信公证处为不真实的公证书进行外包装达到欺炸行为。楚信公证处也构成刑事责任。
3 : 武昌区房管局的将假的《香港公证处的赠与书》外包装一个楚信公证处的《授赠》混效成【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与楚信公证处的《授赠》不相符。已构成刑事责任。
我们家武昌区戈甲营40号妈妈的房产继承案打官司已经十多年了。
1:围绕着确权是妈妈的房产是第一次到武昌区法院。记录有确定陈王静碗的避个子女继承。包括美国的台湾的。并且有美国继承人的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武区民一初字第705号
2:姐姐不服区法院判决又上诉到武汉中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终字第76号
3:姐姐伪造香港公证书取得房产过户后一房两卖到武昌区法院。记录有买卖合同并建楼房的合同。
4:对方买家不服区法院判决又上诉到武汉中院。记录有罗桂林购买交易时间,记录有14年春节已将所卖的房藤空,大门已修好。
• : 2015-06-30
•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29号
5:姐姐将争议房底价卖给罗桂林名,签订修建二楼,三楼的合同后所修建的房屋被有关部门罚处,推倒后发生报服打架的刑事案。姐姐没被处罚。但是撑握房产证的姐姐指挥建房的包工头是我们家舅舅的孙子判5缓3.。款10万元。是今年2月22日开庭的。我3月到武汉时知道因为还没交10万元还在牢房。
在外伪造的公证书已构成刑事责任。
0085263088707 香港 查询2015年5月4日10点10分给我发的短信后我给她将我收到的公证书发过去后,用02028816920给回的电话,说不是她们的。
面所签的大哥。二哥。我的名的字。等等都不合复。何义全的身份证不一样。
6: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陈慈川。被告公证处,陈晓安
一房两卖的时间
上诉人吴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安、阙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国华、被上诉人阙隽、陈晓安和阙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吴国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2、陈晓安、阙隽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晓安、阙隽承担。
上诉人吴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安、阙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国华、被上诉人阙隽、陈晓安和阙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25日,陈晓安以原持有的武昌区戈甲营40号房屋产权证(证号昌2013013747)被盗为由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证。2014年4月1日,陈晓安领取武房权证昌字第2014004906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5月9日,陈晓安与案外人罗桂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屋卖给案外人罗桂林,成交价格92.07万元。2014年5月14日诉争房屋登记至罗桂林名下。
罗桂林底价92.7万元购买陈晓安违法过户的房是带共同违章修建楼房。建楼房后进行再分配的,所以产权证就一直在陈晓案后中。此房不是善意购买。
刑事案判决后现在,所修建的房屋是摆着的。我近期了解到的武昌区戈甲营40号没有按判决说的修复回原。
美国和台湾的继承人已经失联4年,提出公告。
另外此案已经设计到伪造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证书,还设计到美国继承人,台湾继承人。能不能按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方式进行审理?
陈慈川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