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举目张:比喻抓住事物的关键,就可以带动其他环节。也比喻条理分明。纲:鱼网上的总线。
武昌妈妈的房子的继承案已经十四年了,现在已经立案。律师说:起诉状主要是要在庭审中揭开整个案情中的问题,戈甲营40号的房屋已经出卖给罗某某了,后期可能就此房屋所有权还有后续问题(就像前面陈晓安一房二卖还打过官司),我们先一步一步走,然后庭审中可能会涉及到鉴定赠与书中的签字是否是陈慈川及何义全的亲笔签字,等这些证据固定后,再去派出律师所刑事立案。谁的责任随来承担。您这边将成都来往武汉为这个事情的机票车票准备好,到时还要向其主张赔偿。
老公说:十多万都有了,当时买一套房子都够了。我给律师说:关于被告3房产局。我反复回忆十多年与其交道。从我在武汉酒店按他们的要求要我的成都公证处的中英文的公证书。是我的养母女儿在成都找到我单位上的书记调出档案后电传到武汉酒店的。那时我看到有很多解放前的资料。以后又去看过就没有那么厚了的资料。所以我才在2009年座火车到武昌后,当天就交给房产局一份资料。并且当天就反回成都。我找到来回火车票和飞机票。不是说要钱,只是要作为证据。收资料时在产权科闹了很久,就是拒绝给我写收据。
加上被告2 时常说她有人,不是我出现早就给她过户了。并且要给她修楼房。
我问老公:被告2现在如何做最好。老公说她已经没有退路,只有老实交待。尊取宽大处理。我们只对公证处。是侵权。公证处起诉被告2是诈骗。同样房产局也是起诉被告2是诈骗。
我说房产局有引导被告2的作用,老公说法院要举证。只有被告才能举证。
女儿说:主要看原告的态度。她爸说:是硬杠子的法律。
被告一: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B座三楼,主任:李广峰,电话:027-87363962。
被告二:陈晓安(曾用名陈慈安),女,汉族,1947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39号),身份证号:420106194709152029(现身份证号420106194709082024),电话:18120426579(其子阙隽13545251938)。
被告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何艳,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