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时间:2004年8月3日(星期二) 21:16
主 题:
亲爱的大哥大嫂:你们好!
很久都没有给你写电子邮件了,不知道你近来可好?很挂念。
今天我通过法律手段收到了关于我们妈妈在武汉市的房产的部份档案。其中一份为陈晓安的证明,另外一份是陈晓安的申请报告。由于我没有数码照相机,无法照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你,我现在只有把全文打出来给你看看,我们的陈晓安是个多么“好”的人呐!
申请报告
兹有武昌区戈甲营37#陈王静婉房产结构为解放前竣工房屋面积为182.87平方房号为戈甲营26号1966年文化革命初期被接管当时为戈甲营36号后期改为戈甲营39号。1982年因私房落实政策经市房地公司批准归还原主----陈王静婉,并由其女陈晓安代管 使用。 这次产权登记,谨呈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调查办理产权登记。
呈报人:陈晓安
1987.12.13
情况属实
戈甲营委员会
1987.12.13
我加备注: 申请报告 的 呈报人:陈晓安 1987.12.13与 情况属实戈甲营委员 1987.12.13 都是陈晓安的迹。
87年妈妈已经去世,是谁 授权委 托陈晓 代管使用 。 她当时就应该依法通知你们办理继承。而不 应该 由她屡次自已炮制 虚假证明来替代妈妈的授权委托书。
证 明
兹有我厂职工陈晓安系戈甲营37#房主陈王静婉之亲生女儿、解放后,房主陈王静婉迁往台湾,此房为陈晓安长期居住使用。文革期间此房没收为公,一九八二年此房落实政策后归还给房主----陈王静婉,并由其女陈晓安代管使用。
特此证明
武汉市塑料八厂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哥大嫂,从这张证明落的日期可以看出,陈晓安有独吞房产的倾向。我于1989年6月和我的养母(你们叫奶妈)到武汉,当时陈晓安不认我,后来我养母抓住她的耳朵,指出她耳朵后面的痔,她才无可奈何地认可了我这个妹妹。她自己在武昌区的亲属公证上,亲自公证1989年6月和我相认的事实。但是她1989年10月20日的这个证明上根本不提房主留在四川有个女儿并于当年6月与我相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在这个证明上她写到“并由其女陈晓安代管使用”,武汉市房产登记管理法规:需提供“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陈晓安要代管使用该房屋,必需要有授权书,妈妈当时是去世多年了,当时谁给她发放的授权委托书? 陈晓安为侵吞遗产,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用几张自已炮制的虚假证明来替代妈妈的授权委托书。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为什么她不在这个证明中写明房主陈王静婉还有几名子女在四川省,美国和台湾?即使你们当时想把房子给她,为什么她不在该证明中写明房主陈王静婉其余子女的姓名?种种迹象表明陈晓安有狼子野心--霸占该房屋。这就是我那“可爱”的姐姐[陈晓安]。
我自从认识陈晓安,在她身上花费了很多精力金钱和爱。你们是清楚的。这样姐姐天下难找。哥哥,你不知道,陈晓安这么多年靠出租房屋比你我收入都高。心如此狠毒。不配任何人同情。
等到你们收到法庭的开庭通知书后,一定到中国驻纽约领事馆办理好到中国的签证后,再买机票到武汉最后看一次妈妈的房子,再到四川给大姐扫墓。如你不在美国办理好签证,中国海关会对你们原机退回。
川川
20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