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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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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称“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贡献1849亿元”。(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13版)
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财政部同年发布数据有矛盾之处,而且这种错误会误导政策走向,有必要探究:“工薪阶层”到底负担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今年2月发布的《2008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显示:2008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19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240.65亿元、储蓄利息所得税收入326.9亿元、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入27.6亿元。笔者的结论是:“工薪阶层”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及储蓄利息税占个人所得税70%左右。
为何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是由于税法规定对“工薪所得税收入”采取支付单位扣税的办法,最方便税收管理。而可能出现超额利润的资本得利、劳务报酬(比如演艺等)收入应交税所占比例却较小,出现“穷人交税多过富人”的反常现象。
“工薪阶层”是银行存款和利息税的主要贡献者,钱存在银行里总有人去用,那么是谁在向银行借钱“以钱生钱”呢?这是可想而知的,有钱人。而2008年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7.6亿元,占个人所得税仅为0.74%。令人瞠目结舌的“马太效应”,工薪阶层多负税、食利阶层少缴税,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到底在调节什么?
所以,税务机关应该将视线转向“非工薪收入”领域。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形成,个人收入的来源逐步呈现多元化。因此,人们获取收入的渠道逐渐扩大,从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趋向多元化发展,诸如知识产权、股权、分红和租金等收入,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在“工薪收入”之外着重研究的征管领域;还有不少私营企业主通过不拿或者少拿工资(分红),混淆个人家庭收入支出和公司收入支出,这是税务机关应该加强监管的“伪工薪族” 。
税务机关应该盯紧税收征管的“重点对象”。如果税务机关真正采取“税法”规定的“保全、强制”措施清缴欠税,足以抵上数千万“工薪族”的税款。关键是税务机关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严格执行税法的责任承担起来。顾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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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穷人受损是托词
笔者仔细推敲财政部的报告发现,之所以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利益反而会受损,是因为它立足于“只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对税率作相应调整”这样一个假定。
有了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财政部的说法显得确实有些道理。关键是,这个假定的出发点本身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个税起征点可以提高,而个税的税率不可以作相应调整?
笔者也有一个假定: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调整个税的税率。不妨可以这样做:先确定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起点,然后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中等收入的起点位置,以中等收入起点到中等收入终点为界限,制定一个合理的梯次税率;再从高收入起点开始,上不封顶,制定一个合理的梯次税率。 林青平
个税征收的重点应盯住富人
工薪阶层贡献了50%的个税,这样的比例是不太合理的,一个完美的个税征收体系应该达到富人多缴税的目的。比如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富人多缴税为何在我国难以实现?笔者以为,这和我们的税收工作重点不合理有一定关系。
要改变普通百姓的纳税负担,要提高富人缴纳个税的比重,关键还是要改变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富人身上,“劫富济贫”、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原本就是个税的“题中之意”,勿要拿技术问题作为借口。笔者希望,税务部门不要坐等富人主动申报,在主动追查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即便在信用结算发达的美国,税务部门不也是这么做的吗?
欧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