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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团性腐败”的制度成因

热度 2已有 3454 次阅读2012-12-9 03:00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我国“集团性腐败”的制度成因

——熊飞骏

二十世纪的腐败是全球性的,只有欧美成熟的民主宪政国家基本上消灭了腐败;中国人治理下的台湾、香港、新加坡和中华文明的分支日本、南朝鲜则成功遏制了腐败的蔓延。

和亚、非、拉国家的腐败相比,“中国式腐败”除了登峰造极外,还在“破纪录性”和“集团性腐败”两方面令地球人大跌眼睛。

中国腐败的“破纪录性”令地球人难以置信,一个非沿海发达地区的小小县官就能卷两个亿人民币的巨额赃款成功外逃?一个厅级地方官动辄几十上百套一线城市房产和百多名“二奶”?相信只要是正常人就无法理解。

不断刷新记录的天文数字腐败极大损害了普通国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心;腐败的“集团性”则使“成功反腐”不具备任何现实的可能,就算高层涌出一两个勇于负责的良心英雄也一样无力回天。

亚非拉的腐败是“个体性”的;中国的腐败则是“集团性”的。

我国的“集团性腐败”不是个案,而是普遍性的。

“个体性”腐败主要是个人品质缺陷造成的。当一个国家的“集团性”腐败普遍存在时,就一定是制度出了大问题。

只要看看我国的《公务员法》,就能理解“集团性腐败”何以能在我国广泛存在。

在现行《公务员法》的推动下,一个地方政权、一个单位和机关,要想不“集体性腐败”还真的好难?

“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我国《公务员法》的精髓,就算明知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错误的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惩戒;“执行上级命令”给国家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的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按《公务员法》的规定,就算明知上司弄虚作假,下级也要全力配合,否则就要受到惩戒,结果整个单位甚至整个地方政府全部卷入“造假阵营”。配合上级弄虚造假者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因为他们是在执行上司的命令,《公务员法》对下属“执行命令”下的弄虚作假行为已经给予了豁免权。

如果上司决定搞一个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或“洗钱工程”,下属全体公务人员就得积极为“豆腐渣”添砖加瓦,配合上司“脸上贴金”和索取巨额“工程回扣”,而不用担心腐败案发后自己会受到牵连。那些掌握一定公共资源的下属,则乘“领导春风”借机捞一把分一杯“腐败羹”,在伤害国家人民之余没任何后怕,一旦“东窗事发”自有上面承担“领导责任”,自己只是“奉命行事”而已。

“无条件服从上级”体制造成可怕的官场景象:

一旦上司腐败,下属也只能跟着腐败,否则就有可能丢饭碗蹲监狱甚至掉脑袋。

一旦一把手腐败,整个单位甚至整个地方政府只能全部卷入腐败漩涡。

腐败不只限于“贪污受贿”,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强奸民意都属“腐败”行为。

当重庆的王立军决定“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时,下属各级警员就只能成为“冷血打手”构陷无辜,否则你就会沦为“刑讯逼供”的受害者。

因为腐败的“集体性”,人人都是“违法者”或“问题人物”,一旦反腐机器启动,腐败单位或政府就会结成上下一致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攻守同盟”,使绝大多数反腐败工作举步维艰并最终半途而废。

…………

美国的公务员体制就有效消除了“集体腐败”的可能性。

美国上级管不了下级,每个公务人员都有法律限定的职责分工,都明确自己应该干什么和干多少?下属只要依法干好自己的份内工作,顶撞或者不服从上司超越自己职权范畴的决策和命令就如不听从童年玩伴的指令一样没什么不正常,就更不用说拒绝服从上司错误的命令了。

如果下属盲目服从执行上司错误的决定和命令,东窗事发后下属一样吃不了兜着走,就算你只限于“执行”而没从中捞任何“好处”也一样。

当下属公务人员发现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错误或违法时,就有权拒绝执行。下属公务人员如果执行了上级的错误或违法命令,上级根本没权力为你承担“领导责任”,你得为自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不会因为你是“执行命令”而打一丝一毫的折扣。

如果耗资18亿的哈尔滨大桥跨塌事件发生在美国,不但主要决策人物要承担刑责,下属卷入此工程的各单位领导和相关公务人员都要承担刑责,市政府很可能为之一空。

在这种“层层追责”的刚性体制下,哈尔滨大桥根本不可能建成“豆腐渣”!就算决策上司命令下属建成“豆腐渣”,各级下属也没胆量执行那样的命令,除非你想坐牢想疯了。

比喻工程采购人员只是服从上司命令从某黑供货商那里采购了不达标的水泥,并且进货单上有上司的签字,采购人员一样要承担刑责,就算他没从中拿一分钱的“回扣”,没有任何贪贿行为也一样罪责难逃。

在美国那种公务体制下,文革大屠杀那样的人道灾难根本不可能发生。就算上司下达了屠杀命令和指标,下面根本没有人敢执行那样的命令,否则将会以“谋杀罪”受到指控和惩处。哪怕你只是一个执行命令开枪的郐子手,向一个明知未经正常司法审判定罪的人开枪就是“杀人犯”,等待你的将是终身监禁和死刑。

在尼克松水门事件中,他的司法部长就断然拒绝参与总统要求的“掩盖错误行动”,但因为“知情不报”,事后不但丢了官,还蹲了一个多月的大牢。如果他配合了总统的“掩盖行动”,那就远远不止一个月了。

尼克松的“错误”不过就是“撒了一点小谎”而已。

…………

如果我们不对公务员体制作出根本的变革,“反腐败”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口号”层面。

反腐首先必须从“变革体制”上下功夫!

 

 

二0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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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光头 2013-2-20 20:01
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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