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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人总统”的犯错看“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已有 2385 次阅读2012-11-14 06:11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从“好人总统”的犯错看“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熊飞骏

美国建国之初实行的是选举制度下的“好人政治”。

美国选举第一和第二任总统时期没有“竞选”,民众判断力不受竞选舆论的左右,各自按心中的“好人标准”来投票。

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是无可争辩的“大好人”,也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全票当选”(选举人票)的总统。

美国第一任副总统和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是一个仅次于华盛顿的“好人”。美国早期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没有分开,得票第一名的是总统,第二名则是副总统。亚当斯能当选为美国第一任副总统,就是“第二好人”的有力佐证。

亚当斯总统的“好人风范”从他律师从业时期参与的两个著名辩护案例可见一癍。

1769年,英国在北美殖民地强行抓壮丁,四名水手奋起反抗打死了一名英国海军军官。亚当斯出庭为四名水手辩护成功,水手被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从这个案件得知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时期的统治远没有中华大国民想象的那样黑暗,可北美人民在几年之后还是聚众反叛“闹独立”了。

1770年,英国政府和北美人民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发生了历史上闻名的“波士顿惨案”,英军士兵开枪打死了参与“骚乱”的北美“暴民”。英军也因此沦为多数美国人民的“仇敌”。令北美人民愤概的是,坚决主张美国独立的英雄亚当斯却在关键时刻居然站在敌人那一边,出庭为英军士兵辩护?因为单纯站在法律角度而不是民众感情角度来看那几名英军士兵是“正当防卫”,他们是在遭受优势对手暴力攻击时才开枪自卫的。亚当斯辩护成功,英军士兵无罪释放。亚当斯知道此举会遭到多数北美人民的诅咒和唾骂,给他的“英雄名声”打下难以抹灭的污点,可出于捍卫法律尊严和坚守律师职业道德的责任心,亚当斯宁可声败名裂也不屈从“不成熟的民意”。这是何等地难能可贵!

美国文明的可贵之处一是勇于反抗强权;二是善于对激动起来的群氓说不。

亚当斯在参与第二任总统选举时,拒绝圈内朋友为他做正面宣传,认为“王婆卖瓜式的自我宣传”不是正派人行径,甚至于远离竞选中心回乡隐居。

亚当斯总统不仅是标准的“好人”,还是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力的坚定捍卫者,对政府权力天生不信任,主张把权力人物当成“贼”来防范。

就是这个坚定捍卫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力的“好人”,却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成功立法侵犯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力的违宪总统。

美国在立国之初因为政府聚集了以华盛顿、亚当斯、杰菲逊、麦迪孙、汉密尔顿为首的全美“一等精英”,产生了三大决定美国走上文明强大之路的“安邦智慧”。

一是严守中立,不卷入欧洲的军事冲突。

一个国家在力量不足够强大时最好能克制“打抱不平”的冲动,否则就会上阵“英雄”下阵“狗熊”。

二是不和英国结仇。

北美人民是通过反英战争赢得独立的,两国在战争中结下了血海深仇。但美国早期的精英政府选择了“努力淡化”对英仇恨的国策。一则英国是美国的“母国”,两国同根同种同文化,“共性亲情”是长期的,“分歧仇恨”是暂时的,两国“友好合作”有利于双方的根本利益。二则英国在北美独立战争后期保持了极大的克制态度,北美的独立并非是“战争胜利”的结果,而是英国克制的结果。导致北美独立战争结束的“约克镇大捷”并不是美国完胜,那时战争优势依旧在英帝国那一边。如果英国把战争继续下去,美国很难取得决定性胜利,就算最终获胜北美也成了一片废墟焦土。是基于对“同根同种”的恻隐之心,力量占压倒优势的英国才“两害相权取其轻”放美国人民一条生路。

三是不和法国结盟。

美国在独立战争期间法国人民给予了巨大的支援法国大革命英雄拉法叶特候爵就曾亲自率领远征军和华盛顿领导的大陆军并肩作战抗击英军。没有法国海军切断英军的海上退路就没有导致独立战争结束的“约克镇大捷”。但华盛顿精英政府看到,法国当初支援美国人民的抗英战争也是基于本国利益的出发点,并非出于“打抱不平”的骑士心肠,因为英、法两国是欧洲的主要殖民竞争对手,法国在殖民争夺中多次败于英国之手。对于当时的法国来说,只要能有效打击消弱英国的殖民势力,别说美国人民,就是魔鬼他们也愿意与之结盟。

因为英、法两国是当时的主要交战国,如果和法国结盟就必然和英国为敌。英国再怎么坏总是美国的“亲人”,法国再怎么好毕竟是“外人”。在没有被“强势亲人”逼迫的内斗情势下,和“外人”结盟打击“亲人”显然不符合美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如今天的台湾和日本结盟对付大陆中国一样愚不可及。

上述政治逻辑虽然简单明了,但主要文盲组成的美国早期国民看不到这一点,对英国的仇恨和对法国的热爱支配着绝大多数普通国民的感情。

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英国组成第一次反法联盟。北美人民群情鼎沸,要求声援法国响应大革命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形形色色的“雅各宾俱乐部”在北美大陆雨后春笋。

华盛顿精英政府没有被“激动的民意”绑架,坚决远离英法冲突,结果落得个“忘恩负义卖国政府”的骂名。直到一年后雅各宾党人在法国掀起恐怖大屠杀,实施赤裸裸的“暴民政治”后,多数美国人民才开始理解民选政府的远见卓识。

…………

1795年,英、美签订和平条约。

英、美和平条约签订后,和英国处于交战状态的法国革命政府对美国的敌视是可以理解的。虽然他们当初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支援美国人民的抗英战争,但因专制政府的政治不透明,很多不明真相的法国人民自然从中读出了“伸张正义打抱不平”的成份,因而以美国人民的“恩人”自居。现在美国人民“背信弃义恩将仇报”和法国的敌人玩“和平友好”,就等于是从背后捅了法国恩主一刀。于是法国人民自然把美国当“仇敌无赖”看待,法国海军自发在公海上袭击美国商船报仇雪恨。尽管两国没有正式宣战,但事实上的战争已经开始了。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本土有很多法国移民,基于难以割舍的母国情感,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法国的利益宣传活动,危害美国政府的理智外交政策。至于美国本土上的爱尔兰移民,因为母国被英国侵占,对英国的仇恨深入骨髓,自然反感英、美和平条约,因而处处干扰美国政府的对英政策。

在亚当斯总统当政期,他最焦虑也最疲于应付的就是如何不断调节对法关系,曾经一度所有人都认为和法国的全面战争已经无法避免。一旦发生对法战争,法国移民和爱尔兰移民都存在事实上的叛国危险。

亚当斯政府面对可能由移民造成的内部敌人问题,1798年美国国会在“战时状态”“临时措施”的口实下,通过了《处侨和叛乱法》。其中的《客籍法案》给予总统驱逐“危险侨民”的权力;而《惩治叛乱法》则规定凡对美国国会和总统发表“谎言、诽谤和恶意诋毁”文章的作者,凡企图“挑唆美国的良善民众、激起他们的仇恨来反对总统和国会的人……或煽动叛乱者”,都将处以罚款和监禁。该法案有效期两年半。

在强大的外部战争压力和内部刺激情势下,亚当斯总统赞同并签署了这个法案。

《惩治叛乱法》明显违了有关“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亚当斯后来一再解释这是“战时措施”,可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所以亚当斯签署的《惩治叛乱法》是一个违宪法案。

亚当斯总统公开破坏美国宪法,侵犯公民权力!

国会制定总统签署了违反美国宪法的“不得制定”条款,若是在今天会立马被司法部门判决“违宪”而无法生效。可美国建国初期最高法院还是最弱的一个分支,还没有确立“司法复审”的权力。这样一个明显侵犯人民权利的违宪法律还是顶着“战时措施”这样的借口,由一个民选的立法机构建立,由一个曾经是最优秀律师的“民权英雄”签署出笼。在《惩治叛乱法》整个有效期间,总共有25人被捕入狱,大多是批评政府的报纸编辑,包括美国开国先贤富兰克林的孙子,他罪名就是诬蔑亚当斯总统。

亚当斯的悲剧说明,德高望重理性持重的政治家并不能保证就是优秀的领导人,也并不能保证不会把他的政治推向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极端。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力人物,在特定情势刺激下,因为大权在握,就很可能会做出一些他身为平民时候绝对不会做出的决定。

一个行政分支的当家人,会在推行一个也许是关键、正确的政策时遇到反对派的批评攻击而难以推动。他本能希望能够有一种方式使得这样的阻力消失。可关键问题是他不能保证他永远是对的。政府掌握巨大的权力,假如没有批评反对的声音,从长远来说就会带来更大的灾难,就会“因为小孩偶尔对你扮了一个鬼脸,你就仗势挖掉小孩的眼睛”。

亚当斯政府的《惩治叛乱法》出台后,包括副总统杰菲逊在内的美国文明势力强烈反对。杰菲逊站在副总统职位上不能公开反对总统决定。美国副总统是一个最没有政治权力的角色。他虽然是参议员的议长,但参议院开会却没有什么言论权,更不能发表指导性意见,只能默默无言维持秩序。参院议长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投票权,只有在赞成和反对两方的票数相等时,他才能投出自己的一票。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就算不等于零也微乎其微。

杰菲逊副总统不能公开反对总统的决定,但他想出了一套自己的反抗方式,就是从州一级立法否决联邦法。他秘密起草一篇文章抗议联邦《外侨和叛乱法》,让一位朋友提交肯塔基州议会通过,这就是美国历史上颇具争议的《肯塔基决议案》。

下面是杰菲逊副总统的精辟论断:

“绝对服从多数的决定,这是共和政体的主要原则,离开这一原则就只能诉诸武力了,而武力是专制的主要原则和直接起源。

多数派的意愿并不是天然就是合理的……大家也都会记住这一神圣的原则,即多数人的意愿总是应该采用,但是那个意愿必须公正而合理;而且少数人也有同等的权利,必须受到平等法律的保护,如果加以侵犯,那就是压迫。

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信赖人,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制约他不做坏事。

如果我们信赖自己选择的人,认为他会保障我们的权利,这将是一种危险的幻想,那个信赖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警惕而不是建立在信赖上面;是警惕而不是信赖,规定了限制权力的宪法,以制约那些我们不得不托付以权力的人;我们的宪法已经相应为我们的信赖确定了界限,不能让信赖超越这个界限……

多数人的暴政,并不比一个暴君的情形更少压迫性;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在同一个机构,恰恰是暴君政府的定义。这些权力之由多数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并不能减轻暴政的程度。一个选举产生的暴政并不是我们为之而战斗的政府;我们为之而战斗的政府,不仅应该建立在自由的原则上,而且也应该把权力分开,使其平衡,使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他们的合法限度之外,使其得到有效的抑制和制约。

我们应该在腐败和暴政袭击我们之前,去防止腐败暴政的到来。与其在狼进羊圈之后拔它的爪牙,不如防止它进来。”

从法理秩序来说,由下级州立法机构来判定上级联邦立法机构违宪理不直气不壮,联邦的基础因此可能彻底失去效力。如果各州可以纷纷立法来否决联邦的立法,各州就会分崩离析,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会解体。

能够对违宪法案做出判定的司法权只能是联邦最高法院,可亚当斯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被确立“司法复审”权,也就是司法部门还没有完全从立法、行政部门独立出来。

在司法没有彻底独立之前,美国各州只好自行立法否决联邦政府制定的《惩治叛乱法》,美国的生存和统一面临真正的危机。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复审”权,判定《惩治叛乱法》违宪!司法完全独立!美利坚合众国因此战胜了生死悠关的考验。

一个国家的司法不独立,“好政府”也会犯下大错!甚至会不可思议热情“把错误进行到底”,在错误之路上越滑越远!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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