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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公平”的中国司法

热度 1已有 3670 次阅读2012-9-11 02:28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没有任何“公平”的中国司法

——熊飞骏

前段时间看到一则微博,大意是一位税务局长酒后吐真言说出了中国税收的玄机,说他们故意制定出绝大多数生意人根本不可能承担的高税额。生意人只有逃税才能把生意做下去,使每个生意人都处于事实上的“违法”状态。如果他们哪天看谁不顺眼,或谁不知好歹“孝敬”份额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就指控谁偷税漏税,证据确凿法律条文清楚程序也合法,当事人根本不可能翻案。

我国法律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恰恰缺少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公平执法”!

“公平执法”是司法公正的灵魂!

如果法律制定者不顾实际情况,闭门造车或别有用心制定出多数人必须违法才能生存或发展的恶法,“公平”就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尺度。

我国的恶税是众所周知的,造成多数生意人处于“违法”状态。如果要追究“偷税漏税”罪的话,不能因为某人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而定罪,而应该以谁“偷税漏税”比例更大作为量罪的标准。

比如我是一个生意人,为了生意能运转下去,在税收制度极不公正的情况下,不得不“偷税漏税”,但我“偷税漏税”比例只占规定税额的30%。如果他们要定我的罪,首先必须公平调查辖区内的所有生意人,并且高于30%偷税漏税率者都定罪的前提下才是公平合法的,否则就是借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

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是最缺乏“公平”的。

我国的行政法和附属的“认证标准”多是不切实际的,行政法当事人多数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水准,外于普遍的违法状态。

我国的行政法名义上是规范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则把罚款创收作为主要目的。那些钱交得多善于贿赂执法人员的当事人,哪怕肆无忌惮违法,执法主体也能想方设法给其撑起保护伞。这就是中国毒食品屡禁不止且愈演愈列的根本原因。那些不善行贿交钱不慷慨的主,鸡蛋里挑骨头也要弄出几个违法条款来。反正法律条文“超前”客观实际很远,你只有“违法”才能生存,想找你的“违法事实”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普遍缺乏“公平执法”意识和制度保障,尽管你的违法行为在同行中算最小的,但就处罚你一人放过其他人,你能怎样?

十年前本人曾亲眼见识过某卫生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要目标是对个体医疗机构罚款,完成创收任务。行动之前先开会讨论,内定几个重点打击对象,吩咐从哪几个“违法条款”找突破口。其中一家私营诊所在同行中经营最规范药品质量最好,群众口碑一流,但交钱不到位对执法人员也不够“孝敬”,所以成为第一个重点打击目标。但想找此家的违法事实不容易,左想右想也想不出对方可能违法的环节?一位“借用”的执法人员拍胸脯说不用担心他有办法,包管这次把他放倒就是。

那时喷印技术还未普及,医用小刑针剂的名称和生产日期通常是用玻璃油漆直接滚印在安瓿上。到了那家诊所后,拍胸脯那人拿起一支针剂作检查状,乘对方不注意时用暗中准备好的浸过煤油的布条把安瓿上的名称和生产日期用力擦掉了,然后大声叫喊发现了“三无产品”……

那家经营和质量最过硬的诊所在“铁的事实”面前,只好认罪服罚。

回来后拍胸脯那人牛皮吹上了天,执法同行虽然不服气但也不得不佩服他的“招法”高,其“先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这就是我国的行政执法生态!

所以我国的行政法多是借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的恶法。

现行行政法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

大山里的农民冬天多有在房前屋后的山上砍几棵歪脖子松树生火取暖的习惯,平时也没什么人和机构去追究山民的“破坏森林”行为,山民习惯成自然也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某天上面突然来了几个执法人员,把砍树最少的张三抓去了。张三对自己的砍树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分辨他是砍得最少的,依照《森林法》张三触犯刑律得坐几年大牢。对张三的判决是“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算得上“铁案”?这个看似有理有据有序的法律案件其实无法服众的,因为砍树最少的张三依法制裁而砍树比张三多得多的众村民却逍遥法外?

也难怪确然犯了罪的张三对判决满肚子不服气。

这就是缺乏“公平”的法律造成的冤案!

没有“公平”做法律准绳,就算“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也一样能制造大量的冤案!

这样的司法冤案受害者只能“打掉门牙和血吞”,上诉无门,因为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漏洞。

中国的多数司法冤案都属此例!

没有“公平”的法律,很容易沦为打击异己的迫害工具。

当今中国法律,“公平”比“公正”更重要!

…………

 

 

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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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飞骏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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