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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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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战是指使用生物武器伤害人畜、毁坏农作物的一种作战,旧称细菌战。在作战中,通过各种方式施放生物战剂,造成对方军队和后方地区传染病流行,大面积农作物坏死,从而达到削弱对方战斗力,破坏其战争潜力的目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军队正式使用生物武器。1915年,德国间谍把在美国港口等待装运到协约国去的牛马,接种了鼻疽和炭疽杆菌;1917年,他们又在美索不达米亚,使协约国购买的4500匹骡子感染了鼻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德国还用飞机在罗马尼亚上空投掷污染致病菌食品,企图伤害城市居民。
1932~1933年,侵占中国东北的日本军队建立了细菌战实验室和大规模生产生物武器的工厂,1936年,在哈尔滨扩建为细菌武器研制机构(即731部队),大规模研制生产细菌武器。
1940~1944年,日军多次在中国浙江的宁波、湖南的常德等11个县市,用飞机投撒污染鼠疫杆菌的跳蚤,造成当地鼠疫流行,先后有1000多人发病死亡;1940年,仅宁波一地就发病99人,死亡98人。
美军及某些欧洲国家也曾研制过生物武器。美军在侵朝战争中,仅从1952年1月28日到3月31日,对朝鲜北部和中国东北地区使用细菌武器即达数百次之多。主要使用飞机投掷死鼠、跳蚤、蚊子、苍蝇、小动物及其他杂物,散布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伤寒杆菌等,引起了朝鲜居民鼠疫、霍乱病的发生。
1952年,国际科学委员会经过调查,用8种文字将美军这一罪行写成《调查在朝鲜和中国的细菌战事实国际科学委员会报告及附件》,并公布于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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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和政府一贯反对生物战。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加入197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制定和通过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再次声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基本精神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中国是生物(细菌) 武器的受害国之一,中国从未、将来也不会生产和拥有这类武器。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开放签署,抑制了生物武器的研制,但未来战争中,生物战的威胁仍然存在。 [1]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即《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3月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共有182个缔约国。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公约。公约对于禁止和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重视公约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英语: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简称BWC),又称生物与有毒武器公约(英语: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简称BTWC),全面禁止发展、生产、贮存生物与有毒武器公约,是首条禁止生产武器的国际裁军条约,生效于1975年3月。
条款 I:在任何情况下,永不得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
条款 II:销毁生物武器,或改以和平为目的,并结合资源及财力。
条款 III:不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鼓励、诱使其他国家取得或持有生物武器。
条款 IV:采取国际必要措施以履行生物武器公约。
条款 V:双方、多国间互相协商以解决任何履行生物武器公约的问题。
条款 VI:必要时寻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协助,以追究违反生物武器公约,并认同其后续决定。
条款 VII:援助遭受违反生物武器公约国家所威胁的国家。
条款 X:遵守以上所有条款,并以和平的方式使用生物科技与科技。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称,是利用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种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质来杀伤人、畜和毁坏农作物,以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类武器。它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多,杀伤范围大,作用持续时间长,且难防难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由于缺乏必要的核查机制,加上有一些措辞不严谨之处,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困难重重。为此,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就该公约举行过五次审议会议。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台湾当局曾于1972年4月以中国名义在华盛顿签署了公约,并于1973年2月9日批准。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进入2000年以来,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不确定和不可预测因素增多,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传染病流行等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挑战。各国应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加强对话、磋商与合作,维护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的条约体系,共同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胁和防止生物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生物恐怖威胁不断上升、全球传染病疫情频仍的情况下,利用专家组会和年会等多边形式加强公约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健全、有效的疫情监测与应对体系有利于减少疫情给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全。该体系对及早发现、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生物恐怖活动也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主张,各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参照国际标准与准则,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本国疫情监测与应对的能力和水平。相关的国际、地区和双边合作是提高应对传染病疫情国际能力的重要方式,各方应积极参与并予推动。有条件的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可通过资金、技术援助等多种形式,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公约第五、六条规定的协商、合作及调查机制确立了解决和处理与公约实施相关的所有问题的方式和程序,是处理指称使用生物武器的主要手段,缔约国应予遵守和执行,并可探讨如何在公约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对违约的调查能力。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指称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调查机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
中国政府奉行“执政为民”的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中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监测、报告、调查及应对人、动物和植物疫情的全面保障体系,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加以完善。中国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应对疫情的能力。中国重视并积极推动与相关国际、地区组织及有关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愿与其他各方一道,齐心协力,继续为有效控制并减少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做出贡献。
生物恐怖的威胁和传染病的跨国流行,使中国深感需要全面加强公约的有效性。这是全体缔约国的真诚愿望和共同义务。中国将一如既往,与各方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为实现公约的崇高目标、使人类彻底摆脱生物武器威胁而不懈努力。
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第一,根据公约要求,逐步构建和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不断加强生物设施安全管理及生物剂的安全保卫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三,建立了生物反恐管理与应急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未来中国将继续结合履约工作,重点加强在生物设施安全管理、生物安全宣传教育、生物恐怖主义应对能力等方面的建设。中国还将与其他缔约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一道,共同推进生物安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公约有效性做出积极贡献。 [1]
在12月6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12月3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2019年缔约国会议开幕。个别缔约国长期独家阻拦公约核查议定书谈判。你对此有何评论?中方对公约核查议定书谈判持何立场?
华春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大会正在日内瓦举行。公约一共有183个缔约国。正如你讲到的,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缔约国都主张谈判一项旨在全面加强公约,包含核查机制的议定书。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近20年来,美国一直独家阻挡重启核查议定书的谈判,美方给出的理由是生物领域不可核查,国际核查“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利益和商业机密”,有利于“工业间谍活动”。但让人很费解的是,中俄等国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提出谈判“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也被美国独家阻挡,理由却是“条约草案没有包括核查条款”。在国际安全、军控和防扩散领域,美国这种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的作法屡见不鲜,已经严重影响了现有军控和防扩散体系的有效性。
中方一贯坚定支持《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支持谈判达成非歧视性的《公约》核查议定书,全面加强《公约》有效性和权威性。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进一步深化生物安全国际合作,推动多边生物军控进程不断发展,构建全球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