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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七天立案 南山法院百天不睬

已有 582 次阅读2022-2-7 04:41 分享到微信

法律规定七天立案  南山法院百天不睬_图1-1

(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截图)



2021年9月19日,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以《扩大开放没有错,但不能没有底线》一文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为由,“永久封禁”原创发布的微信公众号“老夫子杂货铺”。

 

文章原创作者、“老夫子杂货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肖志夫(原告),在申诉“未通过”后,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侵犯言论自由权利。

 

2021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提交立案申请,申请号:547b1200b8484269a209d8b3347df47c,但长时间无回应。

 

随后,原告多次致电该法院立案庭电话(0755-86608116)和诉讼服务专线电话(0755-86608312)查询,但要么正在通话中”,要么“暂时无人接听”。

 

同年12月6日、8日,原告分别发送邮件到该法院立案庭5位法官邮箱,请教立案事宜,并附上相关材料,但未收到一字回复。

 

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该法院提交纸质起诉状(顺丰速运快递单号:SF1433996906862,签收成功通知显示签收时间为:12月13日9时27分41秒),但至今未收到答复。

 

同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电脑版)网上立案,再次提交立案申请,立案登记编号为:M10311225601386,但至今仍然杳无音信。

 

法律规定七天立案  南山法院百天不睬_图1-2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截图)


本诉讼自2021年10月21日首次提交立案申请,先后2次提交网上立案申请,1次提交纸质立案申请,截止2022年2月7日,时间长达111天,原告一直未收到一字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个起诉条件均符合。

 

而且,2021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级法院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坚决零容忍

 

可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坚决不予理睬,是何道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坚定维护其尊严和权威。我国最高领导人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公民管理国家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决不能被一般性法律法规所侵犯,更不能被行政规定甚至是企业管理规范任意践踏

 

“人民法院为人民”,作为宪法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起诉讼案中,南山区人民法院不理不睬的态度,只能理解为藐视宪法、漠视人民利益的不作为表现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永久封禁原告微信公众账号“老夫子杂货铺”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解封原告微信公众账号“老夫子杂货铺”;3、判令被告在其官网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包括5个方面(简约版):

 

一、被告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被告对老夫子杂货铺微信账号运营的违规处理存在7点不当行为:1、处理不明不白;2、处理行为非常霸道;3、重复处理;4、删除文章随意性很大;5、删除留言和关闭微信公众号留言功能的随意性很大;6、违规处理存在严重的双重标准;7、政治站位不正,存在明显的崇美跪美倾向。

 

二、被告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管理国家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原告《扩大开放没有错,但不能没有底线》一文,指出了国家有关部委在制定外商投资准入政策方面存在无底线扩大范围的问题,这是公民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力,是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战略核心利益。

 

三、被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未经作者许可故意删除作品。

 

四、被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今日头条、天涯论坛、复兴网、乌有之乡等诸多媒体的文章,不能在微信上正常分享或完全不能分享。

 

五、被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随意在朋友圈插播广告,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已经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而且存在低俗的二婚交友广告。

 

对于南山区人民法院违反诉讼法的知法犯法行为,原告将保留进一步投诉和起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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