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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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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 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25号,联系电话:13533688569。
被告: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建设街113号
案由:原告不服被告(隆公(治)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治)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应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起因与事实经过
2019年1月2日,原告陆溆良两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原告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向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交付该《鉴定书》,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另外,被告把犯罪嫌疑人当亲人,包庇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罗中建、李萍,而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在:
1.对被害人家属电话24小时实施监控。
2.对被害人家属上访实施拦截。
3.对被害人家属微信帐号实施封杀。
4.对被害人家属行踪24小时实施监控,侵害其隐私权:
5.限制人身自由。2019年4月10日中午,隆回县公安局以“扫黑除恶”为名,非法拘留、殴打被害人的爷爷、奶奶、父亲以及二叔。
6.2019年5月26日、27日,湖南省委书记来隆回县视察工作。被害人家属想借此机会见见省委书记,要他为我们做主,替被害人申冤。隆回县公安局害怕被害人家属接近省委书记,便对家属实施跟踪、拦截、殴打,甚至非法审讯。
面对隆回县公安局的多次无礼与非法行为,被害人家属都表现出极大的忍耐与克制,而最不能容忍的是,隆回县公安局居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宁顺双打电话给原告,称:有领导要火化尸体。原告对此无比愤怒,2019年7月24日,原告陆溆良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原告、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戴上手铐并将陆溆良、胡黄金、陆吉亩拘留5日(见附件)。
隆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
现查明:2019年07月24日9时30分许,陆溆良、胡黄金、陆吉亩等人将隆回县政府大门通道堵住,陆溆良身穿孝服、身披印有图文的海报跪在通道中间喊冤、胡黄金躺在通道中间喊冤,身前摆放印有图文的海报,陆吉亩等人在一旁喊冤,隆回县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效,持续时间长达四十多分钟,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原告认为:
一、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一)原告及家属来县政府的目的是讨说法,想知道到底是哪位领导要强行火化尸体,强行火化尸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然而,隆回县公安局及隆回县人民政府等相关负责人却避而不答,且至今没有答复。
(二)我们到达县政府的时间为9点30分,县政府工作人员已正常办公,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受阻,基本畅通,“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缺乏事实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不符。
(三)如前所述,原告两儿子惨死于溪中,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李萍将其捂死或打击耳根穴致死,罗志强是被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的。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包庇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罗中建、李萍,而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是可忍,熟不可忍?因此,既便原告言行偶而超出常规,也是被告逼的!
二、被告非法使用警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而原告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也没有以上企图,不属于以上法定情形。据此,被告明显违法。
三、被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应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一)如前所述,原告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所指之情形,属于“非法拘禁”,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指之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二)被告是导致罗佩玲奶奶间接死亡的罪魁祸首
原告之妻罗佩玲一出生就是残疾,出生没多久,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是奶奶把她拉扯大,是她唯一的亲人。
罗佩玲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靠原告照顾。奶奶因两外孙的冤死而悲愤成疾,又听说我们夫妻俩被抓而攻心,于2019年7月24日晚含恨离世。
由此可见,隆回县公安局是导致罗佩玲奶奶间接死亡的罪魁祸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溆良
2019年9月20日
3、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
4、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的《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25号,联系电话:13533688569。
被上诉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建设街113号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隆公(治)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19)湘0581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武冈市人民法院(2019)湘0581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并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治)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请将其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2日,上诉人两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证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又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便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采纳。第一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同样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上诉人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而隆回县公安局口头虽然答应,却拒不交付相关鉴定材料,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有意阻挠第三方司法鉴定,并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主任宁顺双打电话给上诉人,称:有领导要火化尸体。上诉人对此无比愤怒,2019年7月24日,上诉人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上诉人、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戴上手铐并将陆溆良、胡黄金、陆吉亩拘留5日。
上诉人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及家属来县政府的目的是讨说法,想知道到底是谁要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到达县政府的时间为9点30分,县政府工作人员已正常办公。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受阻,基本畅通。我们之所以站在通道上,一是因为相关负责人没给我们答复。如果给了合理答复,我们立马会走。二是因为怕影响他们办公,我们才站在外面。他们在办公楼里面,而我们在外面,“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从何谈起?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影响后果的确切证据。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至于我们身穿孝服,身前摆放、身披印有图文的海报,那是我们的自由,法律并未禁止。当然,如果我们的行为影响了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的光辉形象,那不是我们的原意。如果秉公办事,此案早已了结。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械未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而上诉人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也没有以上企图,不属于以上法定情形。据此,被上诉人明显违法。而一审法院居然对此不认定!
三、一审法院捏造事实
如前所述,是典型的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充当罪犯的保护伞,违法犯罪的是被上诉人。而《判决书》居然称:原告不采取合法手段、合法途径维权,反而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县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隆回县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请问,证据何在?这不睁眼说瞎话吗?他们可以违法犯罪,而我两个儿子一个被活活打死,另一个被活活浸死,家属喊冤都违法了?都要被拘留?如果你的儿子被别人活活打死,你还这么淡定吗?请问,作为法官,你的正义感何在?你的良知何在?你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欺民怕官!奉劝你们,不要官官相护。习主席讲了:不要现在闹得欢,小心今后拉清单!云南孙小果一案与我省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16年后挖尸又挖人!纸是包不住火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我们只是来讨说法,已被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一步步逼上绝路。他们让罪犯逍遥法外,却对被害人家属及关心关注本案的正义人士、爱心人士大打出手!两个活生生的孩子死于非命,却一直得不到合法解决。我们除了喊冤,还能做什么?“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只不过是借口,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影响后果的确切证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不符,因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五、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应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一审法院未尽移送之义务
如前所述,上诉人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所指之情形,属于“非法拘禁”,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指之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而一审法院居然不移送,有意包庇犯罪嫌疑人。
六、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如对上诉人的调查取证不准许,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采信、不认可,而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管其是否相关、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合法,全部采信并认可;认定事实错误;对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械不认定;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涉嫌犯罪不移送。是典型的枉法审判行为,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之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械不认定、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涉嫌犯罪不移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各项所指之情形,应依法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恳请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陆溆良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