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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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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回警方第一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
2 家属对尸体处置的答复及向其他部门的申诉:
2.1 被害人父亲《严正声明》
严正声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我两儿陆壹、罗志强离奇死于溪中。种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
本人对隆回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不服,已于2019年5月17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于2019年6月3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同时,于2019年5月24日向联合调查组提出立案侦查监督申请,于2019年6月3日向邵阳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邵阳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6月5日受理(见后)。此外,本人还向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王岐山副主席等中央领导以及国务院、中纪委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了相关责任人的不法行为。
然而,2019年7月21日,某负责人给本人打电话,称:有领导欲强行火化尸体。本人对此无比愤怒!这明显是企图毁尸灭证,图谋不轨!如其未经被害人家属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溆良
2019年7月24日
2.2 家属向隆回县公安局《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隆回县公安局:
贵局(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49号)《限期尸体处置通知》收悉,现提出延期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案情尚未查清。
2019年1月2日中午,申请人两个儿子陆壹、罗志强与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小溪中,而罗孝奇却毫发无损。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系重大刑事案件。贵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很有必要重新立案侦查。申请人对贵局“不予立案”决定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不服,已于2019年5月17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于2019年6月3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同时,于2019年5月24日向联合调查组提出立案侦查监督申请,于2019年6月3日向邵阳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邵阳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6月5日受理。
二、死因尚未查明。
“冻死”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冻死的先决条件是: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两小孩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这是医学常识。
另外,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未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未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未鉴定。因此,有必要重新鉴定。
三、检察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尚未做出处理决定。
如前所述,申请人已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以上两部门去函咨询处理结果,现尚未收到其处理答复。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特向贵局提出尸体延期处置:待查明案情及死亡原因后再交由申请人处理。
四、再次声明
我父陆吉元于2019年7月24日已向贵局提出书面声明,现本人再次声明:尸体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处置我儿陆壹、罗志强尸体。如其未经本人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陆溆良
2019年7月28日
2.3 家属向隆回县政府《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略)
2.4 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略)
2.5 家属向隆回县政法委《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略)
2.6 家属向邵阳市公安局《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略)
2.7 家属向邵阳市检察院《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略)
2.8 家属向湖南省公安厅《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略)
2.9 家属《致县委书记王永红的公开信》
致隆回县委王永红书记的公开信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我是陆溆良。据说,有人要您签字,又准备将我两儿尸体强行火化。如果真有此事,望您三思而后行,不要上当受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有几点有必要再次说明。
一、事实真相
2019年1月2日中午,我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大的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小的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父亲罗中建放在河里浸死的。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二、公安系统乱作为
明显的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一)办案民警乱作为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本案却不是。
1、 派出所民警伍霞故意毁坏现场
下午5点报的警,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等7点才赶到现场。辅警赶到现场的任务应该保护现场,而本案辅警伍霞他们赶到现场后,不是保护现场,而是破坏现场。
2、派出所民警与犯罪嫌疑人一家共同策划“自主洗澡冻死”阴谋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罗孝奇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嫁祸于死者奶奶,因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被害人爷爷,说:你就说,是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3、办案民警卿一将第二现场“没有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有多处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作案第二现场是苍架河,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
4、办案民警卿一和法医将“衣物摆放有序”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而本人认为:
(1)“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物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2)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
(3)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4)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应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5)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鼻腔、口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6)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一是既便身体发热、出汗,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冬天;二是小孩要洗澡,肯定选择家里;三是从地理位置看,滑雪地离家很近,要洗澡也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四是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
作为刑警和法医,怎么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
由此可见,鉴定结论“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二)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司法鉴定弄虚做假,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中的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由隆回县公安局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后结论为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欧阳一威和戴国才)所下。
1、弄虚做假
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2、能够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能够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3、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其中,有三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
那么,“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是否有其可靠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①“排除他杀”的依据(见前)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
②“自主脱衣”的依据(见前)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自主脱衣”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
③“冻死”的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鉴定书》“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三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三)隆回警方不出示、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当即表示不服,要求第三次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需要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无奈,只好向湖南省公安厅尸检人员陈和军索要,同样遭其无理拒绝。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四)隆回警方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宁顺双打电话给本人,称:有领导要强行火化尸体。2019年7月24日,本人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本人、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抓走并拘留5日。2019年7月25日,隆回县公安局向本人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
2019年8月2日,被害人家属去找隆回县公安局。见到办案民警卿一,要求延期处置。卿一称:到了殡仪馆的尸体必须火化了之后才能领回。家属称:现在程序都还没走完,应该继续保存。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可以自己保存。卿一说,那你去找政法委宁主任和殡仪馆负责人。无奈,只好去找殡仪馆负责人。殡仪馆负责人打电话给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理结果:可以由家属出钱继续保存。签完协议正准备付钱时,法医戴国才打来电话,横加阻拦。
2019年8月3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从上午8点一直等到下午6点才给出答复,称:尸体暂时不火化,家属可以请法医重新鉴定。家属要求隆回县公安局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并交付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书》,隆回县公安局却无理拒绝。8月6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退回的《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三、检察机关不作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自始至终有监督权。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论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当即表示不服,要求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年5月16日,检举人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日,也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年6月1日,本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要本人“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据此,本人于2019年6月3日又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本人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但时至今日均无处理结果。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本人也多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邵阳市检察院投诉并询问过处理结果。但如同石沉大海。
综上,不是被害人家属拖延,而是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不依法行事,是有意为之。无疑,隆回县公安局与隆回县检察院是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四、严正声明
现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隆回警方口里同意第三次司法鉴定,却不出示并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也不开具邀请函;检察机关又不依法监督。现在又提出火化尸体,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如果不是心里有鬼,这个案子早就结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未经本人许可,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我们知道,您是一位比较正直的好书记,希望您不要上这些地头蛇的当,不要让我两个儿子死不明白。如果不签字影响您的前途,那请自便吧!但冤魂是永远不会散的!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
五、我们的决心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典型他杀,证据确凿。从案发至今已近一年,却仍未立案。个中原因大家心知肚明:官场腐败,警伞、检伞、官伞多层保护。但我们相信党中央、相信习主席,相信邪不压正!所以,哪怕粉身碎骨我们也会坚持到底,直至真相大白!其意义在于:不只是为自家的孩子讨公道,更是为其他百姓家的孩子讨公道!因为当今社会,这种事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如果今天容忍了我家两个孩子“自主脱衣冻死”,明天就会有他家的孩子“自主脱衣热死”或者其他什么死!
此致
敬礼
陆溆良上
2019年11月11日
3 隆回警方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
4被害人家属对尸体处置的答复及向其他部门的申诉:
4.1 家属向隆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
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
隆回县公安局:
贵局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于2019年12月4日收悉,现再次提出第三方司法鉴定与尸体延期处置申请。
一、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理由
(一)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申请人两个儿子陆壹、罗志强与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待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都有)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但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又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第二作案现场为苍架岩(小溪),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两条人命,且是未成年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然而,贵局不立案、不侦查;办案民警卿一勘查流于形式,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接收采纳,把第二作案现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反复强调罗孝奇智商有问题(实则智力完全正常),把责任全部推到罗孝奇一个人身上(因为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庇除罗孝奇以外的杀人犯罗中建、李萍以及从犯李冰。
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如将陆壹五颗牙齿被打掉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证明是他杀,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浸死的,只做理化检验,对其来源不鉴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申请人对此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然而,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只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的重复,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同样不鉴定(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只做了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对死亡时间、水性胃内容物来源不鉴定),作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卿一、戴国才、殴阳一威等因怕承担法律责任铤而走险:要求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由此可见,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级检察机关尚未做出处理决定。
2019年5月13日下午,贵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申请人于5月16日在向贵局申请刑事复议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的同时,也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贵局对刑事复议维持原决定,对司法鉴定要申请人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于是,申请人一方面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另一方面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司法鉴定。
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结果为:维持隆回县公安局原决定。于是,申请人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将材料转交至邵阳市检察院,责令邵阳市检察院处理。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处理。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隆回县检察院一直不处理。被害人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申请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申请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申请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却没有不立案的理由。申请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给申请人,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同时,申请人要其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给出书面答复,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19年11月23日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申请人的复议进行处理。待邵阳市检察院作出处理后,再向其申诉。如邵阳市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诉处理不公,则申请人将依法向湖南省检察院抗诉,一直到查明事实,弄清死因为止。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贵局仍有继续保管被害人尸体的责任与义务。
现申请人再次向贵局申请尸体延期处置:待查明案情及死亡原因后再交由申请人处理。
二、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及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权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而要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必须向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公安机关之前的相关鉴定材料,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向其出具邀请函。
就本案而言,贵局应提供如下司法鉴定材料:
1、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3、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关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及相关鉴定材料,申请人早在2019年5月16日就向贵局提出过申请,后又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过。现申请人再次向贵局提出申请:一、提供以上鉴定材料;二、第三方司法鉴定;三、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
而贵局既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等材料,也不出具邀请函,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属于主观故意。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据此,如贵局仍拒不提供以上材料,拒不批准第三方司法鉴定并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则视为有意拒绝或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由此影响死因的判定,则由贵局承担责任。
三、对相关事项的异议
(一)关于尸体火化
如前所述,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上级检察机关——湖南省检察院移交的申诉做出处理,也未对申请人就隆回县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作出决定,而贵局要申请人限期对被害人尸体进行火化,缺乏事实依所与法律依据,因而是违法的。
(二)关于尸体处置权
尸体是特殊物,参照尸体解剖法规,尸体处置可由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为之;无遗嘱,由死者家属行使处置权;家属的尸体处置权包括保护尸体完整权和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
(三)关于尸体保管及费用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贵局不立案、不侦查,想用一个虚假的司法鉴定来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还与隆回县检察院一唱一和,就司法鉴定相互推诿。可见,是公安、检察机关不按司法程序办理,责任不在申请人。因此,贵局要申请人承担尸体保管费用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总之,贵局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上次还只是提出限期处置,这次明确提出限期火化尸体。如不火化,就要申请人承担保管费用。这不明摆的一个局吗?不就是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吗?
如果贵局实在不愿意继续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申请人只好在本月15日前办理交接手续,由申请人代为另行保管,2019年12月15日以后的保管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待案情、死因查明后凭票据报销。
四、再次声明与温馨提示
申请人上次已向贵局提出严正声明,今天在此再次严正声明: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未经本人允许并签字,任何人不得处置我儿陆壹、罗志强尸体。如其未经本人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如采用刑事手段或欺诈手段等)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现贵局拒绝、故意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如影响死因的判定,届时,申请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贵局如果想借县级行政法规对尸体进行强行火化,那是白日做梦,因为县级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得服从上位法,不得与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等上位法相违背,否则无效。
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属于他杀。希望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不要充当罪犯保护伞,不要铤而走险,而应悬崖勒马,云南孙小果案与我省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现操场埋尸案16年后挖尸又挖人!如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现在向组织如实交代清楚并将罪犯绳之以法,被害人家属在此慎重承诺: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的任何责任。如仍顽固不化,则后果自负!
申请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6日
4.2 家属向隆回县政法委《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
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
隆回县政法委员会:
隆回县公安局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于2019年12月4日收悉,现再次提出第三方司法鉴定与尸体延期处置申请。
一、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理由
(一)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申请人两个儿子陆壹、罗志强与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待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都有)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但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又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第二作案现场为苍架岩(小溪),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两条人命,且是未成年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然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办案民警卿一勘查流于形式,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接收采纳,把第二作案现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反复强调罗孝奇智商有问题(实则智力完全正常),把责任全部推到罗孝奇一个人身上(因为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庇除罗孝奇以外的杀人犯罗中建、李萍以及从犯李冰。
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如将陆壹五颗牙齿被打掉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证明是他杀,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浸死的,只做理化检验,对其来源不鉴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申请人对此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然而,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只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的重复,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同样不鉴定(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只做了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对死亡时间、水性胃内容物来源不鉴定),作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卿一、戴国才、殴阳一威等因怕承担法律责任铤而走险:要求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由此可见,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级检察机关尚未做出处理决定。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申请人于5月16日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的同时,也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隆回县公安局对刑事复议维持原决定,对司法鉴定要申请人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于是,申请人一方面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另一方面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司法鉴定。
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结果为:维持隆回县公安局原决定。于是,申请人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将材料转交至邵阳市检察院,责令邵阳市检察院处理。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处理。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隆回县检察院一直不处理。被害人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申请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申请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申请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却没有不立案的理由。申请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给申请人,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同时,申请人要其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给出书面答复,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19年11月23日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申请人的复议进行处理。待邵阳市检察院作出处理后,再向其申诉。如邵阳市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诉处理不公,则申请人将依法向湖南省检察院抗诉,一直到查明事实,弄清死因为止。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隆回县公安局仍有继续保管被害人尸体的责任与义务。
现申请人再次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尸体延期处置:待查明案情及死亡原因后再交由申请人处理。
二、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及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而要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必须向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公安机关之前的相关鉴定材料,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向其出具邀请函。
就本案而言,隆回县公安局应提供如下司法鉴定材料:
1、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3、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关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及相关鉴定材料,申请人早在2019年5月16日就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过申请,后又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过。现申请人再次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申请:一、提供以上鉴定材料;二、第三方司法鉴定;三、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
而隆回县公安局既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等材料,也不出具邀请函,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属于主观故意。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据此,如隆回县公安局仍拒不提供以上材料,拒不批准第三方司法鉴定并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则视为有意拒绝或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由此影响死因的判定,则由隆回县公安局承担责任。
三、对相关事项的异议
(一)关于尸体火化
如前所述,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上级检察机关——湖南省检察院移交的申诉做出处理,也未对申请人就隆回县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作出决定,而隆回县公安局要申请人限期对被害人尸体进行火化,缺乏事实依所与法律依据,因而是违法的。
(二)关于尸体处置权
尸体是特殊物,参照尸体解剖法规,尸体处置可由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为之;无遗嘱,由死者家属行使处置权;家属的尸体处置权包括保护尸体完整权和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
(三)关于尸体保管及费用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想用一个虚假的司法鉴定来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还与隆回县检察院一唱一和,就司法鉴定相互推诿。可见,是公安、检察机关不按司法程序办理,责任不在申请人。因此,隆回县公安局要申请人承担尸体保管费用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总之,隆回县公安局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上次还只是提出限期处置,这次明确提出限期火化尸体。如不火化,就要申请人承担保管费用。这不明摆的一个局吗?不就是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吗?
如果隆回县公安局实在不愿意继续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申请人只好在本月15日前办理交接手续,由申请人代为另行保管,2019年12月15日以后的保管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待案情、死因查明后凭票据报销。
四、再次声明与温馨提示
申请人上次已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严正声明,今天在此再次严正声明: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未经本人允许并签字,任何人不得处置我儿陆壹、罗志强尸体。如其未经本人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如采用刑事手段或欺诈手段等)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现隆回县公安局拒绝、故意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如影响死因的判定,届时,申请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隆回县公安局如果想借县级行政法规对尸体进行强行火化,那是白日做梦,因为县级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得服从上位法,不得与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等上位法相违背,否则无效。
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属于他杀。希望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不要充当罪犯保护伞,不要铤而走险,而应悬崖勒马,云南孙小果案与我省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现操场埋尸案16年后挖尸又挖人!如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现在向组织如实交代清楚并将罪犯绳之以法,被害人家属在此慎重承诺: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的任何责任。如仍顽固不化,则后果自负!
申请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6日
4.3 家属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实名检举函》(略)
4.4 家属向邵阳市政法委《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实名检举函》(略)
4.5 家属向湖南省检察院《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实名检举函》
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实名检举函
检举人:(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被检举人1:隆回县公安局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被检举人2:邵阳市公安局
住所: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职务:局长
被害人1(已死亡):陆壹,男,8岁
被害人2(已死亡):罗志强(随母姓),男,7岁
犯罪嫌疑人1:罗某奇,男,13岁,初三学生;
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职业:屠夫,罗某奇之父;
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农民,罗某奇之母;
犯罪嫌疑人4:李冰,男,约52岁,农民,罗某奇之舅,李萍之兄;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十组
检举事项及请求:
1、县、市两级公安机关不立案、不侦查,包庇犯罪嫌疑人;
2、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包庇犯罪嫌疑人;
3、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对两被检举人未尽监督之责任与义务;
4、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交付如下勘查、司法鉴定材料:
(1)(隆(刑)勘[2019]K430524001000201901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5、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批复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6、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
7、责令隆回县公安局在案情尚未查明、死因尚未查清之前继续妥善保管被害人尸体。
8、撤销隆回县公安局《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
2019年1月4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该《通知》称:“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后死者家属向市局申请复议。市局复议结果为维持县局不予立案决定。我局于7月25日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亲属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注: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向家属下达《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成立。现要求亲属在2019年12月15日前,去县殡仪馆办理陆壹、罗志强尸体火化手续。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
检举人认为,该《通知书》违法。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检举人两个儿子陆壹、罗志强与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待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某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但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又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第二作案现场为苍架岩(小溪),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然而,案发后,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舅舅李冰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商议对策,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两条人命,且是未成年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办案民警卿一勘查流于形式,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接收采纳,把第二作案现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反复强调罗孝奇智商有问题(实则智力完全正常),把责任全部推到罗孝奇一个人身上(因为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庇除罗孝奇以外的杀人犯罗中建、李萍以及从犯李冰。
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如将陆壹五颗牙齿被打掉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证明是他杀,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浸死的,只做理化检验,对其来源不鉴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检举人对此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然而,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只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的重复,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同样不鉴定(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只做了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对死亡时间、水性胃内容物来源不鉴定),作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卿一、戴国才、殴阳一威等因怕承担法律责任铤而走险:要求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真正能够证明死亡原因的,是以下几个因素:
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也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县、市两级检察机关未尽监督之责任与义务。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检举人于5月16日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的同时,也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隆回县公安局对刑事复议维持原决定,对司法鉴定要检举人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于是,检举人一方面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另一方面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司法鉴定。
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结果为:维持隆回县公安局原决定。于是,检举人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将材料转交至邵阳市检察院,责令邵阳市检察院处理。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检举人的申诉进行处理。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隆回县检察院一直不处理。被害人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检举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检举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检举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却没有不立案的理由。检举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给检举人,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同时,检举人要其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给出书面答复,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检举人对此不服,于2019年11月23日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检举人的复议进行处理。待邵阳市检察院作出处理后,再向其申诉。如邵阳市检察院对检举人的申诉处理不公,则检举人将依法向湖南省检察院抗诉,一直到查明事实,弄清死因为止。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隆回县公安局仍然有继续保管被害人尸体的责任与义务。
三、另行立案侦查并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势在必行
如前所述,隆回县公安局勘查流于形式,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因此,另行立案侦查并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势在必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权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而要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必须向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公安机关之前的勘查材料与相关鉴定材料,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向其出具邀请函。
就本案而言,隆回县公安局应提供如下勘查与司法鉴定材料:
1、(隆(刑)勘[2019]K430524001000201901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关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及相关鉴定材料,检举人早在2019年5月16日就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过申请,后又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过。均遭无理拒绝。隆回县公安局既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等材料,也不出具邀请函,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属于主观故意。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据此,如隆回县公安局仍拒不提供以上材料,拒不批准第三方司法鉴定并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则视为有意拒绝或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由此影响死因的判定,则由隆回县公安局承担责任。
四、隆回县公安局强行火化尸体违法,是别有用心
(一)关于尸体火化
如前所述,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上级检察机关——湖南省检察院移交的申诉做出处理,也未对检举人就隆回县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作出决定,而隆回县公安局要检举人限期对被害人尸体进行火化,缺乏事实依所与法律依据,因而是违法的。
(二)关于尸体处置权
尸体是特殊物,参照尸体解剖法规,尸体处置可由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为之;无遗嘱,由死者家属行使处置权;家属的尸体处置权包括保护尸体完整权和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据此,隆回县公安局“要求亲属在2019年12月15日前,去县殡仪馆办理陆壹、罗志强尸体火化手续。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明显违法。
(三)关于尸体保管及费用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想用一个虚假的司法鉴定来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还与隆回县检察院一唱一和,就司法鉴定相互推诿。可见,是公安、检察机关不按司法程序办理,责任不在检举人。因此,隆回县公安局要检举人承担尸体保管费用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总之,隆回县公安局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及其他勘查司法鉴定材料、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上次还只是提出限期处置,这次明确提出限期火化尸体。如不火化,就要检举人承担保管费用。这明摆的是一个局,是别有用心,是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
五、再次严正警告
检举人上次已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严正声明,今天在此再次严正警告: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未经本人允许并签字,任何人不得处置我儿陆壹、罗志强尸体。如其未经本人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如采用刑事手段或欺诈手段等)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现隆回县公安局拒绝、故意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如影响死因的判定,届时,检举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隆回县公安局如果想借县级行政法规对尸体进行强行火化,那是白日做梦,因为县级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得服从上位法,不得与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等上位法相违背,否则无效。
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属于他杀。希望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不要充当罪犯保护伞,不要铤而走险,而应悬崖勒马,云南孙小果案与我省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现操场埋尸案16年后挖尸又挖人!如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现在向组织如实交代清楚并将罪犯绳之以法,被害人家属在此慎重承诺: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的任何责任。如仍顽固不化,则后果自负!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6日
5 隆回警方对“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的《答复》
6 家属给隆回警方《对<答复>的答复》
对《答复函》的答复
隆回县公安局:
贵局对本人“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的《答复函》收悉,现对该《答复函》答复如下:
贵局《答复函》中提到,已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并已邮寄送达。本人从未收到该《告知书》,只收到贵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见附件)。根据该《告知书》提示,本人已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隆回县检察院尚未对此作出处理答复。
贵局又提到,要我们对尸体处置、自行火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现我们领回自行处理,请贵局与县殡仪馆、家属三方当面办理尸体交接手续。至于领回后尸体怎么处理,那是我们家属的权力,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其他见本人提交的《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这里不再重复。
陆溆良
2019年12月14日
7 家属对隆回县殡仪馆的《严正警告》
严正声明
隆回县殡仪馆:
各种证据表明:我儿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又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都与事实不符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结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隆回县公安局虽口头答应,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并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又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是想毁尸灭迹。这次又企图强行火化尸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遗嘱尸体由死者家属行使处置权;家属的尸体处置权包括保护尸体完整权和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因此,未经本人允许并签字,任何人不得处置我儿陆壹、罗志强尸体。如其未经本人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如采用刑事手段或欺诈手段等)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隆回县公安局在未经本人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强迫你馆火化尸体,那是违法犯罪行为。如你馆对隆回县公安局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阻止而将尸体火化,则将承担连带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望三思而行!
特此告知。
声明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