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黄丝
已有 382 次阅读2020-3-13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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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小时候打开报纸,揭到招聘广告一版,总会看到一则则聘请“男司机”、“女秘书”之类,有些还附上特别要求:“18至30岁”、“无纹身”、“身高5尺5寸以上”、“身材健硕,视力良好”、“样貌娟好、声音甜美”、“退休人士免问”、“需提交近照”…… 直至1991年香港制定了《人权法》,1996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这种广告,从此消失。因为香港自此有了非常严格的歧视条例,开玩笑说一句“聘请女神”,都会触犯歧视条例,更何况说什么“猪扒”(胖丑女)、“摩啰差”(印度人)。 几年前,我写了篇文章批评港独,题为“一场精神病人的起义”,顾名思义,是剑指那班搞港独的人,文中全无提及精神病患者。然而这样的文章,也被人入禀控告我触犯歧视条例,可见此例之严,连提一句都会触礁。 然而,今天一切我们以为严谨的法治已灰飞烟灭了,政治蒙蔽了理智和常识,令社会不断涌现一幕幕双重标准。 日前,长沙湾区议员李文浩在办事处门外贴告示,写着:“本办事处不为任何蓝丝提供服务,蓝丝与狗不得内进”。记者就此事访问李文浩,他直言:“我只服务投票给我的人,蓝丝是一件物品,狗亦不是人,如果蓝丝是人,那是你自己加上去的。” 有市民立即到平机会投诉,结果,平机会主席朱敏健回复说:其言论不涉及现行歧视条例所涵盖的范围。 有了平机会的“加持”,各区黄丝区议员开始肆无忌惮了。公民党深水埗区议员刘家衡也立即在办事处门口跟风贴告示:“各位蓝丝、狗要怪就怪(郑)已完不争气,不能再为你服务,再见!” 原来,所谓的人权、所谓的平等,是那么双重标准。寻常百姓登段广告聘请一位女秘书、男司机都叫歧视,但反对派大大只字讲明“蓝丝与狗不得内进”竟不属歧视,难道香港的法律,果真刑不上黄丝? 我就是不信。 ICAC《防止贿赂条例》中有一项叫“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当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忽略或不履行职责,就干犯此罪。区议员是公职人员,领的薪金是库房公帑,纳税没分颜色,黄丝蓝丝一样要缴交,所以区议员的服务对象也没分黄蓝,如上述李文浩及刘家衡所言,明显已触犯普通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欠的只是市民到ICAC的举报。 其实,政府也制定了区议员守则,讲明区议员必须“廉洁守正、竭诚服务市民”、“确保行为操守良好,避免处事失当”、“执行职务须公平公正”,而操守指引更表明:“区议员必须谨言慎行,切勿做出任何有损个人诚信、公正、客观判断能力或履行区议员职务能力的事。” 拿着这份区议员行为守则,已足够证据把上述两议员DQ了。平机会不敢管,如果连民政事务局都不敢主动介入,这种“蓝丝与狗恕不招待”的风气肯定会在十八区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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