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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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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隆回警方《警情通报》的质疑
一、第一次《警情通报》
2019年1月5日,隆回县公安局对本案发出第一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
隆回县公安局迅速将情况向邵阳市公安局汇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侦技民警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警方已基本排除他杀,具体死因正在做进一步检验鉴定。”
1月2日案发,家属下午5点报的案,当地派出所下午7点才赶到现场。赶到现场后,辅警伍霞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隆回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次日凌晨才赶到,仅对尸体发现地进行勘查。县、市两级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于次日下午2点赶到,仅对尸体表面进行检查,于1月4日对尸体进行解剖。
疑点一:该《警情通报》有三点与事实不符:一、家属是17时报的警,不是18时10分;二、邵阳市公安局只派了法医,没派侦查人员;三、1月5日前,只做了尸表检查和尸体解剖,尚未做尸体检验。
疑点二:“具体死因正在做进一步检验鉴定”什么意思?难道不立案侦查,仅凭司法鉴定来确定死亡原因?如果是,则此举于理于法不容。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黄静裸死案。这是理。就法而言,两条人命,人命关天,且是未成年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而被告居然不立案侦查,只对第二作案现场做简单勘查,且流于形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疑点三:1月2日案发,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便于1月5日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给人的感觉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就是告诉大家,这是自然死亡,我们不会立案侦查。
二、第二次《警情通报》
2019年2月20日,隆回县公安局发出第二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据调查现场证人,并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尸体检验,基本排除他杀。
为进一步科学、权威地确定死因,我局已将提取的相关检材送往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待检验鉴定结论出来以后,我们将及时发布后续警情通报。现两名儿童的尸体冰冻在县殡仪馆,敬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传谣。”
现场证人是谁?取了哪些证据?
又是“基本排除他杀”!“理化检验”与“病理检验”结果尚未出炉,就能基本排除他杀了?
所谓“科学”应该是指“理化检验”与“病理检验”,所谓“权威”应该是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送检的单位有两家: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已将提取的相关检材送往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确实是权威,但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绝对不是权威。
“待检验鉴定结论出来以后,我们将及时发布后续警情通报。”难道真的不立案侦查,仅凭司法鉴定来定死因?
“不信谣传谣”什么意思?不科学的、假的结论当然不信。
三、第三次《警情通报》
2019年3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发出第三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2月28日,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根据尸体检验、物证勘查,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结论,确定‘2019.1.2’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2名儿童死亡事件死因系冻死。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民警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外围调查,询问目击证人,结合检验结论,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的结论。
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
一锤定音:“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此后,未见其官方公布一个有力的证据或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说明来支撑这个结论。
“自主脱衣冻死”?这么冷的天,自己脱衣?冻死?冻死的先决条件是:零下30度以下,且需很长一段时间。冻死也不可能冻死两个!
“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就想这么草率了结?也未免太简单了吧!
5 隆回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隆公刑勘2019K4305240010002201901002】【警方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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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溪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
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本案在侦查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相关侦、技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
案发后,家属于当日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下午7点才赶赴现场,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到次日凌晨才赶赴现场,县、市两级法医到次日下午2点才赶赴现场。
二、辅警伍霞破坏现场
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赶到现场后,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
三、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而办案民警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
四、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五、未立案侦查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立案侦查。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用司法鉴定代替侦查,明显违法。
六、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年1月2日案发,隆回警方至2019年5月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七、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隆回警方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明显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
八、“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隆回警方公布的“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属于勘查,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主要由隆回县公安局刑侦队卿一、邵家富负责。
结论是否正确,主要看其论点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合理,是否能自圆其说,是否符合逻辑。
“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勘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
我们看前三个论点的论据是否可靠。
(一)“排除他杀”的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
(二)“自主脱衣”的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笔者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物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和鞋子是罗某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某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三)“在溪水中洗澡”的依据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隆回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某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某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某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某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某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某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某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某奇:叫爷爷、奶奶。
为什么记者老是给他打圆场,不问清楚?怕他说出真相吗?当记者问: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是指两死者,不会产生岐义,所以记者没必要打圆场。当记者问:是谁脱的衣服,你还记得吗?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就不一定是死者,很可能是其他两个成年人。按道理,记者应该问清楚,这里的“他们”到底是谁。可我们的记者马上打圆场:他们自己。大概是生怕发生类似的事情:当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时,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从记者与罗某奇的对话看,罗某奇智商没有问题(13岁已读初三),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某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某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某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某奇;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由此可见,“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纯属武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