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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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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权力到底在保护谁?
——未成年人安全现状令人担忧
文/潇湘客
今年我女儿刚好12周岁。近日看到湖南祁东未满12周岁女孩遭多名男子性侵,其中还有两名公职人员时,无比愤怒!特别是,看到检察机关处理此事的态度与做法(一直在年龄上纠缠不休、称“强奸”为“发生性关系”、甚至造谣说,未满12周岁女孩“长期卖淫”、对犯罪嫌疑人拒不逮捕!)时,简直怒火中烧!!不禁要问:你们还是人吗?良心何在?公平、正义何在?现在的公权力到底在保护谁,要保护谁?!
这让我想起了日本未成年人一案两命被处以极刑案、广西陆川13岁女孩连遭五次强奸案、大连10岁女孩遭13岁男孩强奸未遂故意杀人案、陕西神木5名未成年人强迫幼女卖淫故意杀人碎尸案、河北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半年性侵六名幼女案、湖南隆回两兄弟(一个7岁,一个8岁)与另一13岁男孩由于口角过失伤人导致其父母故意杀人案。
1 典型案例及其简要分析
1.1 日本未成年人一案两命被处以极刑案
案情简介。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起凶杀案。当日下午两点左右,一名刚满18周岁一个月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伪装成水管检修工,按门铃顺利进入本村洋家中。本村洋正在上班,家里只有妻子本村弥生和才11个月大的女儿本村夕夏。少年来此的目的只有一个——强奸本村弥生。少年将本村弥生强压在身体下面,但遭到被害人强烈反抗。于是,少年将被害人掐死,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其双手捆绑,还在口鼻处黏上胶带,以防其“万一”苏醒,然后奸尸。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身边哭泣不止,少年便将其扔往别处。可她还是挣扎哭泣,并往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行。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便将其从母亲遗体旁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死。事后,少年将本村弥生的尸体藏于柜内,将夕夏的尸体用塑料胶袋包着放在柜子的最上层。
本村洋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回家后发现了妻子的尸体并报了警。
开庭审理。因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定将该案移交山口地检暑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本村洋抱着妻女的遗像出庭,却被法官阻止。理由是,被害人的遗像会影响加害人的心理情绪。
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进入法庭,待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后,他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有悔改之意”的参考。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由于受少年法保护,如果表现良好,顶多关个七年、八年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对着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比划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记者招待会。本村洋在判决之后召开了记者招待会,他说: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也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人的人权在哪里?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又在哪里?如果司法裁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有良知的检察官。记者招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该案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个性沉稳内敛,平时给人的感觉是:酷酷的。他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竟然有人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拼命爬向母亲遗体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摔,然后残忍将其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惩,那还要司法干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判决结果。一旦你屈服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死。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一词。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从此,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媒体支持。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洋从宇部机场乘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新闻驿站”的现场直播。
自从“使命”一词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洋决定通过电视媒体向全社会表达自己的主张,让大家更加了解被害人的心境以及被害人在司法面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出现在“新闻驿站”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招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地向全国观众表达诉求。
他说:“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所知,关于被害人家属权益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益一词,就连被害人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就是这样:“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民众)。所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民众),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民众)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像出庭也被阻止。”
政府正面回应并立即行动。本村先生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政府的正面回应。时任总理的小渕惠三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洋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就在回应的9天后,即5月12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查会法》三部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新法实施后,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生一样的被害人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决定继续上诉至广岛高等法院。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法院将检察官对被告要求处以极刑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忌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认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几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检察官继续调查取证。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但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给外面的友人。于是挨家挨户地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案,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第三次开庭审理,判决结果:被告因恶行重大被处以死刑。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罪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从原来的两人变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弥生以及本村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审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辩护律师团提出以下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地拥抱被害人,最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辩护律师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进行性行为并非侮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死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在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辩护律师团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作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进行对比,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盘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的意义。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下达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地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地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地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福田本人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道:“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无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遗憾的是,有些人只有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简评:加害人是一个刚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伪装入室的目的是强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因被害人不从而将其掐死,为防止其苏醒在口鼻处黏上胶带,然后奸尸。因怕11个月大的婴儿影响其性趣而将其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死。犯罪后没有任何悔改之意,甚至有侮辱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在此之前,日本的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重视的也是加害人的人权,国家免费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完全将被害人及其家属屏除在外。被害人及其家属只能坐在旁听席上,没有发言权,甚至不能带被害人遗像入庭。所幸的是:遇上一个有正义感的检察官,媒体支持,政府正面回应且立即行动:就在回应的9天后,即5月12日,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再审虽遭遇21人流氓律师团(把“强奸”说成是“渴望母爱”,把“奸尸”说成是“起死回生”,把“用绳索勒死”说成是“在脖子上绑上蝴蝶结”!),但最终因恶行重大被处以死刑。这时,罪犯才意识到自己罪孽深重。有些人只有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这就是死刑的意义。
1.2 广西陆川县13岁女孩连遭五次强奸案
2013年3月25日晚饭时,13岁的蓝丽丽(化名)因与母亲赌气出门。出门之后,遇到认识才一个月的25岁网友冯某。冯某便将她带到宾馆,并强奸了她,而且是五次。当母亲找到女儿的时候,丽丽泪流满面,神情呆滞,整个人就像傻了一样。然后,向当地警方报案。4月4日,陆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了冯某,并于4月10日提请陆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陆川县检察院以“嫌犯不知道被害人未成年”为由拒绝批捕。
4月17日,冯某被放了出来(取保候审)。得知这一消息后,丽丽精神崩溃。家属再次向警方求助,结果:被警方带上手铐送往精神病院。
4月22日,陆川警方第二次提请批捕。陆川检方再次拒绝批捕,理由:年龄证据与户籍登记年龄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受害人真实年龄存疑,是否使用暴力、违背女方意志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警方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3月25日案发,8月7日记者采访时,仍在侦查中。
简评:犯罪嫌疑人品德极其败坏:一个25岁的男人与一个读小学的女生交朋友,其目的就不纯。根据丽丽母亲提供的照片看,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丽丽与母亲发生口角离家出走,作为一个已经25岁的成年人,应该马上送丽丽回家。可他直接将丽丽带进宾馆。带进宾馆的目的只有一个:强奸,并且是5次!一夜5次,哪怕对于一个身体、生理、心理完全成熟的20来岁的处子也难以承爱,更何况一个未成年的幼女!一连5次,罪犯是享受了,可对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尚未成熟的丽丽而言,对其肉体的、精神等的摧残,恐惧,绝望,无助可想而知!当第二天早晨丽丽母亲找到她时,泪流满面,精神呆滞,整个人就像傻了一样。特别是,当丽丽得知罪犯又被放了出来时,精神崩溃,连刑警都怕她,只好给她上手铐,将其送进精神病医院。可见,对其打击、摧残有多大!
1.3 湖南祁东未满12周岁女孩遭多名男子强奸案
2019年9月28日,湖南祁东未满12周岁女孩周某婕被人骗走后一直未归,家长于10月3日报案,民警于10月6日上午在某酒店将其找到。在此期间,女孩被人从家中骗走,并带至祁东县“金樽KTV”。随后,女孩被迫为异性陪酒伴唱,被控制、恐吓、威胁、任由摆布,并被刘某翔、蒋某兵、邹某、王某等多人强奸,其中,邹某、王某系公职人员。
祁东警方提请祁东县检察院批捕,而祁东检方以女孩年龄存疑,犯罪事实不清等为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并且曝出女孩“长期卖淫”之语!。无奈,女孩父亲只好在网上发出“血泪控诉”。舆论压力下,祁东检方才予以批捕。
之后,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发声:如此道德沦丧的恶行必须依法严惩。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近期几起性侵案件为社会敲响警钟,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保护女童健康成长刻不容缓、迫在眉睫!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呼吁家庭、学校、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真正形成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做好做实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和发现报告,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罪犯无处遁形;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女孩的良好氛围,使公平正义得到彰显,让孩子们安全、健康而有尊严地成长
简评:一个未满12周岁的孩子,外在幼女特征极其显著,遭多名男子强奸,其中有两名公职人员,祁东检方居然以女孩年龄存疑为由拒捕!
不知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此后是否过问过此案,如果只是喊口号,唱高调,没有任何意义!
1.4 大连10岁女孩遭13岁男孩强奸未遂故意杀人案
2019年10月20日下午3点30分,10岁女孩琪琪(化名)跟往常一样,从兴趣班下课后准时回家,只需要步行10-15分钟,就可以回到父母开的水果店。然而,回家的路上,她却遇到男孩蔡某,以需要帮忙为由,将琪琪骗到自己家里。因强奸未遂,残忍将其杀害,连捅七刀,血流不止,然后弃尸灌木丛。
琪琪父亲找到女儿尸体时,裤子已经被褪到了膝盖以下,前胸没有了衣物,身上压着两个垃圾袋,里面装着砖头和碎瓦块。
警方“没用5分钟,就找到了案发第一现场,因为实在太好找了,地上有血迹,从树林一直通往蔡某家中”。
涉事男孩蔡某,身高170cm,体重160斤,此时离14周岁还差两个半月。哪怕是成年人,看到血腥场面也会不适,甚至晕厥。而蔡某,行凶后竟然多次若无其事来找女孩父母:你女儿找到了没有?案发后的班级群里,他还假装自己是旁观者,从窗户拍摄一段现场的搜查视频发到班级群,冷冰冰地写道:“小孩死了,让人扒光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当警方逐渐锁定了他,他开始害怕,“我一个小孩还怀疑我”,“我虚岁14”。大言不惭,妄图洗脱罪名。
案发后,一位阿姨称,看见蔡某某在小区里掀起年轻姑娘的裙子,来评理的女孩还被其父亲大骂。更有多名女性爆料,他曾不止一次偷偷跟踪、尾随、骚扰她们。
令人气愤的是,涉事男孩事后的若无其事以及父母的冷酷无情:至今连一个道歉都没有!更有甚者,还为其辩护:还只是个孩子!
简评:一个10岁的女孩,像花一样绽放!顷刻间夭折。加害人未满14周岁,强奸未遂后,残忍将其杀害,连捅七刀,血流不止,然后弃尸灌木丛。杀人后还若无其事,监护人没有半点愧疚之心,对被害人家属没有任何表示,还说:还只是个孩子!
1.5 陕西神木未成年人强迫幼女卖淫故意杀人碎尸案
2018年9月22日傍晚6时许,被害人吴某(女,15岁,初三学生)突然告知家人,有同学问她借书,她去送书,随后出了门,一直未归(实际是被骗)。其父母开始了日夜不休的寻女之路,直到11月20日,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前往殡仪馆辨认尸体,并进行DNA检测,才确定吴某已经遇害。
2018年9月23日下午15时许,杨某(女,学生)、贺某(女,学生)、白某鹤(男,学生)强迫15岁的吴某前往神木市一家宾馆的房间卖淫。之后,嫖娼男子韩某某对杨某拒绝给付剩余嫖资。
当日17时许,未成年人杨某、贺某、白某鹤、张某豪(男,学生)、乔某国(男,学生)5人将吴某带到他们的暂住处。杨某、白某鹤以吴某欺骗他们为由,在二楼东侧卧室打吴某耳光,后杨某、贺某又将自己的皮带抽出,3人轮流用皮带抽打吴某。期间,杨某强迫吴某将外衣、裤子脱掉。
之后,张某豪、乔某国两人也进入卧室用皮带抽打吴某。杨某又将吴某吊带胸衣脱掉,贺某、白某鹤用刀将吴某的内裤割断扯掉。
5人不顾吴某的求饶,持续轮流用皮带、脚殴打吴某,白某鹤还用砖头击打吴某头、颈部,用烟头烫在吴某身上,并将吴某踢倒,导致吴某头部撞击在暖气片上。
殴打持续5小时。当晚22时许,5人分别在客厅和卧室睡觉,因吴某哭泣爬动,杨某、张某豪又用皮带、拖鞋对吴某进行殴打。后张某豪、乔某国将吴某抬至客厅沙发上。
次日早,杨某发现吴某死亡,5人在神木镇一处公路边的荒地上挖好土坑准备埋掉吴某,后因担心白天运尸被人发现而未果。
当晚,5人在网吧上网时遇到了李某伟,将此事告诉了他。
25日中午,6人一起回到暂住处,李某伟、乔某国、白某鹤用匕首将吴某的两条腿从膝盖处割下。
然后,3人与张某豪用被子、床单、毯子、绳子等将吴某的尸体捆绑好,分别装进两个蛇皮袋内,并将房间内的血迹清理。最后,他们将吴某的衣服和殴打吴某的皮带装在垃圾袋里丢弃,掩埋。
据被害人吴某父母介绍,吴某的死跟韩某某有直接关系,是韩某某教唆杨某等未成年人,让他们去学校给他找处女。吴某被强迫带到宾馆与他发生性关系,随后韩某某找借口拒付费用,引发矛盾导致吴某被殴打致死。
同年10月初,杨某、贺某、白某鹤商量利用他人卖淫赚钱。
10月14日,贺某以逛街为由,将其同学——李某某(14周岁)约出。
后来,3人将李某某骗至神木市一处河堤,采取恐吓、殴打手段,迫使李某某在神木市某酒店内,以2000元的价格卖淫一次。
次日,杨某、贺某、白某鹤三人理发时,李某某以肚子疼为借口,独自到宾馆借手机,联系父亲,并告诉位置。
后其父报警,民警在宾馆将李某某找到。
简评:手段极其残忍:过程中,他们使用“打耳光”、“用皮带抽”、“拳脚殴打”、“砖头击打颈部”、“用烟头烫”、“强迫脱衣”、“用刀割断扯掉内裤”等方式并持续五个小时!最后,将死者尸体肢解和掩埋。杀人后不久,又强迫他人卖淫并欲长期以此作为赚钱的方式。五个未成年加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其中有两个是女生。他们的监护人干什么去了?学校干什么去了?班主任干什么去了?
另外,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韩某某涉嫌“教唆犯”,是《刑法》第二十九条所指之情形。根据该条第一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居然没有归案!
1.6 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半年性侵六名幼女案
2018年3月,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抓获了一个长期“碰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故意撞车剐蹭来敲诈勒索钱财。在审讯过程中,迁安民警发现了该团伙更严重的罪行——该团伙成员主动供述,曾强奸、轮奸了数名未成年少女,并强迫她们卖淫赚钱。
就在这个涉及12人的恶势力团伙陆续落网之际,时任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的康永却坐不住了,他给负责查办团伙案件的民警和负责人塞钱,希望他们不再继续侦查。这一举动并未平息案件调查。2018年7月,康永因行贿被唐山市监委留置调查,随后主动交代,自己也牵涉其中,性侵未成年女孩。警方在之后的侦查中发现,牵涉其中的人还有迁安市人大代表王双。有知情人透露,康永、王双的落网仅揭开了迁安性侵案的冰山一角,该案疑有数十名涉案人,其中包括公职人员、富商、人大代表等。
马丽(化名)是康永向警方回忆起接触到的第一个女孩。康永记得,两人第一次见面是2017年暑假。当时,马丽穿了件很时髦的衣服,衬托出匀称的体型,没有化妆。中间人带她来见康永,康永还问了她的年龄。当年,马丽只有13岁。每次发生关系之后,康永会给女孩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嫖资。除了马丽,经常和康永联系的中间人还有另外两个。康永落网后,一个曾为他介绍女孩的中间人向警方回忆,康永还提出想找处女,愿意开价上万。
康永在2017年暑假至2018年初期间,曾与6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八次发生性关系。
简评:康永,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曾获唐山市劳动模范称号,并曾在电视讲话中高喊打造“治安高地”、“平安绿洲”。一个本应保护未成年的人,却成了性侵未成年人的恶魔,半年性侵6名未成年人!要不是另案牵出,不知还会有多少未成年女孩遭其性侵。还要找处女,出资上万,钱哪里来?
1.7 湖南隆回两儿童裸死案
基本情况。被害人1:陆壹,8岁,哥哥;被害人2:罗志强(随母姓),7岁,弟弟,留守儿童,母亲残疾,父亲长年在外打工,由爷爷、奶奶监护。
犯罪嫌疑人1:罗某奇,男,13岁,初二学生;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屠夫,罗某奇之父;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罗某奇之母;犯罪嫌疑人4:李冰,男,约52岁,罗某奇之舅,李萍之兄。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日,正值元旦放假,孩子们放假在家。元旦前后,湖南普降大雪,当地因属山区,雪更大。
案发当天,该村有一户人家因老人去世,办丧事。根据本地习俗,亲属、同村其他人都得送礼并主动去帮忙料理后事。毫无列外,被害人的爷爷也在事主家帮忙。理所当然,与办丧事人家有着亲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也在办丧事人家里帮忙。
当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两孩子与13岁男孩罗某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某奇却毫发无损。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某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都有)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某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某奇父亲罗中建便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第二作案现场为苍架岩(小溪),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某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案发后,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当晚,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与犯罪嫌疑人一家策划两小孩自己洗澡冻死阴谋;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勘查走过场,司法鉴定弄虚做假,作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冻死!对被害人家属电话、行踪24小时监控,以扫黑除恶为名对被害人家属实施抓捕并拘禁;对调查、客观报道的自媒体人、关心关注该案的网友刑事拘留;最后毁尸灭迹。
隆回县检察院对立案监督不处理;湖南省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申诉不处理,交给邵阳市检察院;邵阳市检察院既不对上级检察机关移交的任务进行处理,也不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处置。
简评:两条人命不立案!公安机关不监控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与行踪,却去监控被害人家属的电话与行踪,不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却保护犯罪嫌疑人,还毁尸灭迹!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相互推诿,不尽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将第三方司法鉴定之路堵死,三级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之路堵死。
2 案例比较
2.1 广西陆川强奸幼女案与湖南祁东强奸幼女案之比较
序 | 项目名称 | 广西陆川强奸幼女案 | 湖南祁东强奸幼女案 | 结论 |
1 | 被害人 | 蓝丽丽,13周岁 | 周某婕,11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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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害人 | 冯某 | 刘某翔、蒋某兵、邹某、王某 ,其中,邹某、王某系公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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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害方式 | 连遭5次强奸 | 遭多人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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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案件性质 | 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强奸5次可视为“情节恶劣”或“奸淫幼女多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严处罚; 2、国家工作人员奸淫幼女,从严处罚; 3、邹某、王某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从严处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某翔、蒋某兵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处以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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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 两次拒绝批捕,理由:年龄存疑,嫌犯不知对方真实年龄,是否自愿,是否使用暴力没有确切证据 | 拒绝批捕,理由:年龄存疑,并捏造事实,称女孩“长期卖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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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大连故意杀人案与湖南隆回故意杀人案之比较
序 | 项目名称 | 大连故意杀人案 | 湖南隆回故意杀人案 | 结论 |
1 | 被害人 | 琪琪,10岁 | 陆壹,8岁,罗志强,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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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害人 | 蔡某,13岁 | 罗某奇,13岁,罗中建,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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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害方式 | 强奸未遂,残忍杀害,连捅七刀,血流不止,然后弃尸灌木丛。 | 陆壹被打重伤后被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被罗中建放入水里浸死;弃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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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罪态度 | 蔡某:若无其事; 监护人:还只是个孩子。
| 罗某奇:打死了又怎样? 罗中建:尚未认罪服法; 李萍:尚未认罪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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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本山口县光市一案两命与中国隆回县旺溪一案两命之比较
序 | 项目名称 | 日本山口县光市一案两命 | 中国隆回县旺溪一案两命 | 结论 |
1 | 被害人数 | 一案两命 | 一案两命 | 相同 |
2 | 案发时间 | 1999年4月14日 | 2019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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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发地点 | 日本山口县光市 | 中国隆回县旺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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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害人 | 本村弥生,本村夕夏,11个月 | 陆壹,8岁,罗志强,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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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害人 | 福田孝行,18岁 | 罗某奇,罗中建,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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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害方式 | 本村弥生被掐死,奸尸;本村夕夏被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死。 | 陆壹被打重伤后被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被罗中建放入水里浸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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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认罪态度 |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案,罪犯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 罗某奇:打死了又怎样? 罗中建:尚未认罪服法; 李萍:尚未认罪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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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机关 | 立即立案侦查 | 一、立案侦查: 1、不立案侦查; 2、不及时立案审查; 3、辅警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4、所长与民警伙同犯罪嫌疑人一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5、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6、勘查流于形式; 7、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不接受采纳; 8、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 9、隐瞒事实真相; 10、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 二、司法鉴定: 第一次司法鉴定: 1、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相互混淆; 2、隐瞒事实真相; 3、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4、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5、“冻死”结论根据体表特征及“胃粘膜出血”而下; 6、结论缺乏可靠依据。 第二次司法鉴定: 1、第二次只是第一次的重复; 2、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3、陆壹六颗牙齿脱落只做记录,还胡说: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4、“符合冻死”结论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三、不准予重新鉴定 四、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迹 结论:司法鉴定被隆回警方堵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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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察机关 | 有良知的检察官: 1、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请二审:“就算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一百零一次。” 2、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继续调查取证; 3、提请再审。 | 隆回县检察院: 1、对家属提出的隆回县公安局违法犯罪行为投诉不处理; 2、对家属提出的重新鉴定不处理; 3、对家属提出的立案监督半年不处理; 4、《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载明理由与根据。 邵阳市检察院: 1、对隆回县检察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处理; 2、对湖南省检察院移交的不予立案申诉不处理; 3、对家属提出的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不处理。 湖南省检察院: 1、对家属对县、市两级检察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处理; 2、将家属提出的不予立案申诉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处理。 结论:三级检察机关将不予立案申诉与立案监督之路堵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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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机关 |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受少年法保护,如果表现良好,顶多关个七年、八年就可以出狱。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 遭遇流氓律师团:称“企图强奸”为“寻求母爱”,称“奸尸”为让被害人“起死回生”,称将11个月大的婴儿“用绳索勒死”为“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 法官公正判决: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 | 1、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等部门企图强行火化被害人尸体,毁尸灭迹。被害人家属对此无比愤怒,于2019年7月24日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被害人父亲、母亲、奶奶、叔公抓捕,戴上手铐并并以“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为由拘留5日(被害人母亲因身体不适被放回)。家属对此于2019年9月20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冈市人民法院驳回,称:有冤不能喊。家属不服,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因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能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隆回县公安局先是要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后又口头答应,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也不开具邀请函,最后又向家属下达《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家属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冈市人民法院以“属于刑事诉讼范围”为由不受理。家属对此不服,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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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律地位 | 之前: 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重视的也是加害人的人权; 被害人既无人权,也无权益。关于被害人家属权益的部分,什么都没有,就连被害人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带妻女的遗像出庭也被阻止。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显然不够。 记者招待会及电视节目后: 《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查会法》三部法律实施,被害人的权益、人权得到保障,被害人家属权益得到改善。 | 1949-1980: 政府保护的是人民,打击的是罪犯。被害人及其家属只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他什么都不用管。没有人敢当保护伞。 1981至今: 如果罪犯有后台、有保护伞,被害人是普通百姓,受保护的是罪犯,受打压的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冤无处伸,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重视的也是加害人的人权; 被害人既无人权,也无权益。关于被害人家属权益的部分,什么都没有,就连被害人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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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舆论监督 | 1、记者招待会,如实报道; 2、日本朝日电台热门新闻节目“新闻驿站”现场直播。 | 1、以莫须有的罪名将调查、客观报道、质疑的自媒体人刑事拘留并封杀其微信公众号; 2、行政拘留其他关心、关注、质疑该案以及同情被害人家属的网民; 3、封杀质疑该案的帖子、微信群、微信号; 4、封杀被害人家属微信号; 5、湖南经视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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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高层 | 正面回应,立即行动:9天之内《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查会法》这三部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 被害人家属在向县、市、省三级监察部门投诉无果后,多次向国家主席习近平(6次)、第一夫人彭丽嫒(2次)、国家副主席王岐山(6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次)、国务院办公厅(3次)、中央纪委(3次)、国家信访局(1次去人,2次去函)、最高人民检察院(2次)、中央扫黑办主任陈一新(5次)、第16督导组组长吴玉良(5次)、副组长马瑞民(5次)、全国妇联(2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次去人,2次去函)等26部委都寄去了共计100余份控诉书。然而,时至今日,仍无一人过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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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成年人安全现状
这里的安全是指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即生命权,是第一位的。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力,高于其他一切权力。对于未成年女性来讲,除了生命权外,还有一个免遭性侵权。免遭性侵权同生命权一样重要,因为性侵害所损害的不只是身体,还涉及精神、名誉、宗教、文化、习俗等诸多方面,会影响被害人以后的婚姻与家庭。未成年人的安全应给予以特殊、优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第一款“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以及第三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那么,我国未成年人的安全现状又如何呢?是否真的受到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司法保护?
3.1 未成年人安全问题
家庭安全问题。就生命安全和免遭性侵来讲,在家庭中一般不会发生。
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安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校园暴力,恐怕每个学校都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校园暴力主要发生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学生上学、回家的路上,通常表现为同一班级或者同一学校的以大欺小或以多欺一。不少校园暴力是触目惊心的,甚至是灭绝人性的,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其次,是猥亵与性侵害,虽然不是很严重,但时有发生。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各种培训班、兴趣班,加害人以教育工作者居多。
社会安全问题。孩子需要成长,不管什么家庭的孩子都不可能24小时抱在怀里,24小时处于家长的监护之中。普通家庭的孩子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要生存。在毛主席时代,有的孩子要去一、二十里外的学校去上学,都不用接送。日本从小学一年级到高年级也都是自己上学。
目前,社会安全问题是未成年人安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青少年犯罪、拐卖未成年人和性侵害未成年人。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如2018年9月,15岁的陕西神木少女被5名未成年人逼迫卖淫、殴打至死并碎尸弃尸;杀人后,又继续强迫他人卖淫。2019年1月2日,湖南隆回两名7、8岁的儿童被13岁男孩打成重伤后又遭其父母杀害;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遭13岁男孩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等等。
拐卖未成年人。拐卖儿童屡禁未止。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被拐卖的儿童通常是被卖给那些家里没有子女、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没有生命危险。而90年代后期至今,被拐卖的儿童被取器官(用于器官移植)、被致残乞讨、被性服务,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性侵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也越来越严重,夜总会、KTV、洗浴中心、高级养生馆、养生会所、宾馆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都是从事性服务的地方。
为什么色情交易屡禁不止?知道了这些场所是为谁开、谁在开、谁敢开,就知道根源在哪里。
休闲娱乐场所为谁开?普通百性一般不会去,也消费不起。偶尔去的可能是打工仔,因单身或夫妻两地分居性饥渴去解解渴。经常去休闲娱乐场所消费的,是公职人员和暴发户。公职人员不是自己掏钱,要么巧立名目,公款消费;要么利用职权给他人“帮忙”,如法官的枉法裁判。从上海高院四名法官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王国军集体嫖娼、河北省高院副院长刘宏四个老婆六个孩子家产上亿这两个案子就可知道,娱乐场所为谁开的答案。
娱乐场所谁在开?谁敢开?这是一个大家心知肚明的问题。一般人是开不了的,既便开了,没几天也会被扫掉、打掉。开的当然是那些有特权的家人、亲戚、朋友或黑恶势力,要么入暗股,要么收保护费或者经常来此消费。
是谁性侵未成年人?谁敢性侵未成年人?从每个贪官都有情妇(几十甚至几百)、湖南祁东未满12周岁女孩遭多人性侵,其中有两名公职人员以及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康永在2017年暑假至2018年初半年内八次性侵六名幼女这些案子就可知道答案:还是上面那两类人。这帮贪官(含公职人员)、暴发户,这帮畜生已经玩腻了成年已婚女性,要玩处女,要玩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寻求感光刺激。这些未成年女孩就是被逼、被拐卖来的普通家庭的孩子。
由此可见,现今的娱乐场所只不过就是这帮贪官、暴发户的皇宫后院、狩猎场、野味店。除非政府取缔这些场所,否则,这个黄永远也扫不了。性侵未成年人案就会不断发生。事发后,这些场所所谓的停业整顿只不过是走过场,骗人的把戏罢了。
3.2 司法保护现状
司法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列了一章,实际包含两方面内容:立法保护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这些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2.1 立法方面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五部法律法规,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意见共八件法律文书。
我们来看,在这八件法律文书中,其中有关生命权、免遭性侵权以及生命权被剥夺、遭性侵后的损害赔偿是否有规定,怎么规定的。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还是保护未成年加害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生命权有关的是第三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里的“生存权”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命权。与免遭性侵权有关的条款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保护未成年加害人的条款有两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的条款,没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与生命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与免遭性侵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保护未成年加害人的有一章(第六章),共13条;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
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与生命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与免遭性侵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保护未成年加害人的,全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
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第一条便是“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整部法规全是保护未成年加害人的;与生命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与免遭性侵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整部法规全是保护未成年加害人的;与生命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与免遭性侵权有关的条款,没有;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只有两条: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第一条是指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后一条是指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
前一条是很有问题的,并且问题很严重:
第一、后一句的意思是,可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就行。要鼓励未成年人性侵幼女吗?
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把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划定在十四周岁,而该《解释》把未成年男性划定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文明国家的法律都是尊重女性,照顾女性,优先考虑女性。至少要男女平等吧!
可见,该《解释》保护的还是未成年加害人。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共34条,都是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应该说,该《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方面是比较全面的,对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会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该《意见》还提到了民事赔偿问题。当然,也只是“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该《意见》在对待未成年被害人与未成年加害人方面又在保护谁呢?
该《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问,优先照顾女性体现在哪?
该《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的意思是,只要不是“经常”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是“强奸”。请问,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伤害因加害人不满十六周岁而减轻、减少了吗?在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年龄划定上平等了吗?
由此可见,该《意见》保护的还是未成年加害人。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年龄的划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十四周岁”,不知立法者的依据是什么。大概是从生理方面考虑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前所述,文明国家的法律优先照顾的是女性,而中国的法律不是。
十四周岁,有相当一部分女孩性发育尚未成熟,更不用说其他方面。为什么不把它划定在十六周岁,甚至18周岁?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最不可思议、最不能容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样一来,知道的说不知道,强迫的说是自愿。一个未成年人,她能证明加害人是知道,是强迫吗?这不明显给法院审理、认定制造混乱吗?这不明摆的为贪官、暴发户性侵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依据吗?
这是立法方面。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又是怎样的呢?
3.2.2 司法方面
陕西神木15岁少女遇害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杨某、贺某、白某鹤、张某豪、乔某国、李某伟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六个加害人才赔了35591.3元,而尸体保管费每天就好几百,一年多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还有律师费用。现在的贪官一贪就是上亿,这点尸体保管费和律师费国家出不起吗?国家不能出吗?
另外,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韩某某涉嫌“教唆犯”,是《刑法》第二十九条所指之情形。根据该条第一款“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居然没有归案!
大连10岁女孩强奸未遂故意杀人案赔偿了吗?旺溪两儿童裸死案一年多尚未立案!
失去孩子对家庭、对父母、对家人的伤害是终生的,有的可能因此终生孤独,老无所依。对经济等各方面的损失也是无比巨大的。如旺溪两儿童裸死案,全家男女老少都在为这事奔波,还遭公、检、法、政府各级部门打压。加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可以免于刑罚,但其监护人总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吧!总得为其不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交点学费吧!可是没有。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人的人权在哪里?被害人家属的权益又在哪里?关于被害人家属权益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益一词,就连被害人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完全将被害人及其家属屏除在外。
立法与司法如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这些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怎样呢?
3.3 公检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现状。
3.3.1 广西陆川县13岁女孩连遭五次强奸案
2013年3月25日晚,广西陆川县13岁女孩蓝丽丽(化名)连遭冯某五次强奸。陆川警方于4月10日提请陆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检察院以“嫌犯不知道被害人未成年”为由拒绝批捕。4月22日,陆川警方第二次提请批捕。陆川检方再次拒绝批捕,理由:年龄证据与户籍登记年龄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受害人真实年龄存疑,是否使用暴力、违背女方意志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警方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3月25日案发,8月7日记者采访时,仍在侦查中。
这里有三个关键点:年龄、是否知道被害人未成年、是否自愿。
从年龄来讲,根据被害人母亲提供的照片看,外在幼女特征明显;还是一名小学生,也应在14周岁以下;再者,每个人的出生日期都在公安户籍民警掌握中。这么小的孩子也没有必要去更改。年龄怎么会存疑了呢?
至于“嫌犯不知道被害人未成年”,小学生肯定在14周岁以下,25岁的冯某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吗?在强奸之前,你都不问对方年龄吗?不知道强奸幼女的后果吗?不知道被害人未成年,这要由冯某举证的,他举证证明了吗?
至于是否自愿。一夜五次!一个身心完全成熟的处女都承受不了,更何况一个13岁的孩子。会是自愿吗?
就按2003年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第二天早晨丽丽母亲找到她时,泪流满面,精神呆滞,整个人就像傻了一样。特别是,当丽丽得知罪犯又被放了出来时,精神崩溃,连刑警都怕她,只好给她上手铐,将其送进精神病医院。这种后果还不严重吗?一夜五次,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吗?
显然,陆川检方在包庇嫌犯。从3月25日案发,8月7日记者采访时,仍在侦查中看,警方与检方在演双簧,共同包庇嫌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丽丽连遭5次强奸可以认定为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第(二)项“奸淫幼女多人”。据此,冯某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3.2 湖南祁东未满12周岁女孩遭多名男子强奸案
2019年9月28日,湖南祁东未满12周岁的女孩周某婕被人骗走后一直未归,民警于10月6日上午在某酒店将其找到。在此期间,女孩被刘某翔、蒋某兵、邹某、王某等多人强奸,其中,邹某、王某系公职人员。祁东警方提请祁东县检察院批捕,而祁东检方以女孩年龄存疑,犯罪事实不清等为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并且曝出女孩“长期卖淫”之语!。要不是女孩父亲在网上发出“血泪控诉”,恐怕该案就会被祁东检方给阉了。
真不明白,又跟广西陆川县13岁女孩连遭五次强奸案一样,在检方那里,年龄又存疑了,事实又不清楚了!
年龄怎么又存疑了?每个人的年龄不是公安系统所掌控吗?难道说,公安系统的户籍年龄是随意的吗?她还是个孩子,有必要修改年龄吗?被害女孩家长提供的身份证与出生证一致,都表明未满12周岁。从被害女孩父亲提供的照片看,外在幼女特征十分明显!身份证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应以身份证为准。就算年龄存疑,为及时调查取证,也应先将犯罪嫌疑人逮捕。
遭多名男子强奸,其中有两名公职人员。事实还不清楚吗?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KTV,可以视为公共场所,遭多人强奸可以视为轮奸。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刘某翔、蒋某兵、邹某、王某等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该案中,邹某、王某是公职人员,侵害的又是未满12周岁的儿童,从严处罚。等待刘某翔、蒋某兵、邹某、王某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么严重的案子,难道祁东县检察院也想包庇吗?
3.3.3 湖南隆回旺溪两儿童裸死案
最典型的莫过于湖南隆回旺溪两儿童裸死案。公、检、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但不保护,反而侵害,并且是史无前例!
我们来看公检法以及政府部门是如何对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
3.3.3.1 公安方面
该案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两个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公检法特别重视,这是其一。其二,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
3.3.3.1.1 侦查方面
(1)不立案侦查
该案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命案必须侦查,不侦查就是违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命案不立案本身就说明该案有问题,凡命案不立案的,都有问题,如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两条人命,特别是未成年人,更说明有问题。不立案的目的,就是想掩盖事实真相。
(2)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必须立即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年1月2日案发,隆回警方至2019年5月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3)辅警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赶到现场后,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4)所长与辅警伙同犯罪嫌疑人一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案发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某奇姑父曹云虎、舅舅李冰在罗某奇外公李才学家策划“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第二天,教师刘助长便找到死者爷爷,说:你就说,是两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
(5)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该案有两个甚至三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而办案民警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
(6)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7)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接受采纳
案发后,家属向警方提供了很多证据与线索,如从罗中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多处有血迹、陆壹被遗落路边的袖套、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等。还有其他证人也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线索,足以能查明案情,而隆回警方拒不接受并采纳。
(8)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隆回警方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明显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
(9)隐瞒事实真相
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陆壹是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放入水里浸死,罗某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据此,除罗某奇外,罗中建、李萍是主犯,李冰是从犯。而隆回警方却说,罗某奇是唯一目击证人。
罗某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另外,案发时罗某奇已上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某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疑隆回警方造假,需要调查核实。
(10)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隆回警方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办案民警卿一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等。
3.3.3.1.2 司法鉴定
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尸体解剖由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终结论由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隆回警方不但在勘查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在司法鉴定中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3.3.3.1.2.1 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1)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相互混淆
陆壹是被打死的,罗志强是被浸死的;另外,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是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折磨而死。罗某奇殴打陆壹时,罗某奇衣服上、鞋子上溅有血液,所以把衣服、鞋子烧毁,毁灭证据。陆壹身上也有血迹,为了毁灭证据,李萍把衣服脱下来清洗了。后来因为尸体僵硬,就穿不上去了。案发当天的气温为零下一度,陆壹尸体长时间处于低温状态。陆壹被打伤和被冻伤都会留下痕迹,而罗志强下午5点被发现时,还有一丝气息,受冻的时间不长,只有被浸死留下的痕迹。因死亡方式与死亡状态不同,病理表现就不同,病理检验结果也就不同。
而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书》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结果为: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的脑、心脏、双肺、脾、双肾脏、部分肝胃及肠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对所送检材料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鉴定书》P6)
送检的2号尸体陆壹的脑、心脏、双肺、脾、一侧肾脏、胸腺、部分肝胃及肠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对所送检材料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鉴定书》P6、P7)
经笔者反复核实,发现:一、陆壹应该有胃粘膜出血的,却没有,罗志强不应该有胃粘膜出血的,却有;二、陆壹既有打伤又有冻伤(尸体受冻时间较长),受伤部位多,项目应该多的反而少,只有三项,罗志强是被浸死的,受伤部位少,尸体受冻时间较短,项目应该少的反而多,却有五项;三、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符合陆壹被打死和冻伤的死亡特征,陆壹的病理检验结果符合罗志强被浸死的死亡特征。因此,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正好相反。之所以这样,要么送检材料有错,要么有意为之。
(2)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3)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应该为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应为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如前所述,陆壹的尸体长时间处于受冻状态,所以才出现“胃粘膜出血”。而罗志强是不会出现“胃粘膜出血”的,因为下午5点家属及村民赶到时,还有一丝气息。根据罗志强“300毫升水性胃内容物”,进水时间在4点到4点30分之间,被脱掉衣服的时间也应该在4点到4点30分之间。处在低温寒冷状态下的时间短,不会出现“胃粘膜出血”。所以,中山大学病理检验报告里,罗志强没有“胃粘膜出血”。隆回县公安局的《鉴定书》里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是法医戴国才和欧阳一威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4)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5)“冻死”结论系根据体表特征及“胃粘膜出血”所下(见后)
3.3.3.1.2.2 第二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所下。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家属公布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却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可排除陆壹、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陆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得出:
(1)送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与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湖南省公安厅的“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溺水所致的死亡”并未排除罗志强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此相反,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恰恰证明罗志强属于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第二次司法鉴定跟第一次司法鉴定一样,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其中“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五、六颗,这是基本常识;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4)“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并且是第一次司法鉴定书上现成的东西: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
三、论证(见附件1 P7)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几乎一样。
3.3.3.1.2.3 两次鉴定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
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然而,这四个论点都缺乏可靠依据。
(1)“排除他杀”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该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该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该案有两个甚至三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
(2)“自主脱衣”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而笔者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服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和鞋子是罗某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某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3)“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该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两个孩子智力正常,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这么冷的天不会到外面去洗澡,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4)“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应该是陆壹)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陆壹有“胃粘膜出血”,罗志强没有。罗志强“胃粘膜出血”是法医治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捏造的。
综上,结论“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四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5)“符合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如前所述,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同样缺乏可靠依据。
总之,无论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均缺乏可靠依据。
所谓“冻死”,其实也是一个常识问题。一是不可能冻死,要冻死也不可能冻死两个,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根据胃内容物判断,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2点左右还有人看到,从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走路至少需要20分钟,怎么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冻死?二是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赶到现场时,罗志强还有一丝气息,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5点30分左右。两被害人死亡时间相隔三个小时。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就会马上回家告诉爷爷奶奶。因为被人控制了,所以没有。三是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么冷的天,哥哥都死了,又没有剧烈运动(滑雪已过了四个小时),这么多的水不是自己喝的,而是放入水里浸死时呛的水。典型的他杀,怎么会是冻死的呢?
该案之所以不立案侦查,用鉴定代替侦查,就是想借“科学”之名来蒙蔽大众。
最可悲的是,省公安厅这些所谓的省一级专家除犯“冻死”这一常识错误外,还犯另一个常识错误:把陆壹六颗牙齿脱落说成“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五、六颗。作为法医,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吗?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鉴定出来,两次司法鉴定为什么不鉴定?其实,第二次司法鉴定纯属多余,因为:一是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各方面并不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强,二是根据结果看,省级法医也没比县、市级法医强。要做,做一个补充鉴定就可以了,如:死亡时间,陆壹6颗牙齿脱落原因,罗志强300毫升水性胃内容物来源。
其实,该案根本不用司法鉴定,最简单不过的事情就是,对罗某奇进行审讯。不管大人怎么教他,民警怎么叮嘱,但他毕竟是个孩子,他的眼神、他的情绪是骗不了人的。如当天下午3点多,被害人爷爷寻找到罗中华家附近时,遇到罗某奇,问他:“你们是不是打架了?有没有把我们家两个小的推到坎下去?”他回答:“打死了又怎样?”在学校,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湖南经视大调查,尽管经过反复彩排,尽管记者一再给他打圆场,但还是露出了破绽。
3.3.3.1.2.4 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鉴定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为什么第一次给了,第二次就不给了呢?是病理检验结果并不支持鉴定结论,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
3.3.3.1.2.5 极力阻扰并不准予第三次司法鉴定
如前所述,两次鉴定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应该重新鉴定;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未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补充鉴定。隆回县公安局先是虽然口头答应家属可以重新鉴定,却拒不出示并交付相关鉴定文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后来又正式向家属发文,不准予重新鉴定。显然,隆回警方是在极力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另外,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先后共做了七次司法鉴定,凭什么旺溪两儿童裸死案只做了两次就不准做了?
3.3.3.1.2.6 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迹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主任宁顺双打电话给被害人父亲陆溆良,称:有领导要强行火化尸体。2019年7月24日,陆溆良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陆溆良、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抓走并拘留5日。2019年7月25日,隆回县公安局向陆溆良第一次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家属申请延期并愿意自己掏钱保存尸体,可民警卿一和法医戴国才却横加阻拦。
2019年11月上旬,他们要县委书记王永红签字,又准备强行火化尸体。陆溆良当即给县委书记王永红去函,提醒其签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于是,他们决定集体承担责任,还是要强行火化尸体。
2019年12月4日中午,隆回县政法委新任书记杨某、公安局刑侦队队长、分管刑侦队的领导丁某、小沙江镇政府王冰以及几个公安民警突然来到陆溆良家。他们此行的唯一目的就是:企图第二次强行火化尸体。他们向陆溆良提出苛核条件:如果同意火化尸体并签字,尸体保管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对被害人家属施以救济;如果不同意火化,则尸体保管费用由家属自己承担,也不救济。陆溆良坚决不答应。最后,他们恶狠狠地说:限你10日内自行火化尸体,否则,强行火化!然后扔下一张《限期尸体处置通知》就走了。
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明确提出,要家属于12月15日前火化尸体,否则,强行火化。显然,毁尸灭迹之心未死。
陆溆良及家属分别于2019年12月6、7、8、9、10、11、12、13日多次去隆回县公安局和隆回县殡仪馆,要求办理两小孩尸体保存交接手续,而隆回警方相关负责人要么出差、要么开会、要么下乡、要么不在办公室,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办理。找殡仪馆,殡仪馆又说要找公安局,就这么相互推诿。
针对隆回警方的限期尸体处置,陆溆良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政法委提出尸体延期处置与重新鉴定申请。同日,还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检察院邮寄了《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实名检举函》。
2019年12月24日,陆溆良收到隆回警方尸体火化通知,称“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对陆壹、罗志强尸体进行火化。”
陆溆良立即对隆回警方提出严正警告,警告其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隆回县公安局在未经陆溆良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将陆壹、罗志强尸体强行火化。火化当日,也没让家属看上最后一眼,更没让家属给两孩子换上新衣裳,就这么赤条条地离去。天良丧尽,惨无人道!
隆回警方在未经陆溆良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这就证明,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勘查都有假。
隆回警方已强行火化尸体,将无法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据此,如影响死因的判定,隆回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
显然,该案既不属于“已查明死因”,也不属于“家属拒绝领回”之情形。就前者而言,一是未立案侦查,勘查弄虚做假;二是司法鉴定弄虚做假,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未鉴定。自2019年5月16日起,陆溆良已多次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隆回县公安局与隆回县检察院相互推诿。对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陆溆良也已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程序还没走完。三是没有立案侦查,对此,陆溆良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与申诉,而邵阳市检察院与湖南省检察院尚未对此作出处理。因此,立案监督程序也没有走完。就后者而言,家属多次去办理尸体保存交接手续,隆回警方找种种借口不办理。而隆回县公安局在司法程序尚未走完,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而毁尸灭迹就是违法犯罪。
该案的焦点有两个:立案侦查与司法鉴定。问题也出在这里:重大刑事案件不侦查,勘查流于形式,且弄虚做假,用鉴定代替侦查;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病理检验结果并不支持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由病理检验单位所下,而是由主持鉴定的人所下,问题出在下鉴定结论的人:避重就轻,根据尸体表面特征下“冻死”结论。
该案的突破点也是两个:启动第三方司法鉴定程序和异地侦查机制。只要启动其中一个,便能查明案情。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陆溆良通报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陆溆良于5月1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后于6月1日收到其答复,要陆溆良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陆溆良于6月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而隆回县检察院至今不处理。而在陆溆良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前,隆回县公安局却又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但陆溆良对此一直不知,也并未收到(怀疑是隆回警方临时伪造,因隆回警方从未跟陆溆良说过,在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中也未载明,是陆溆良于12月16日多次向其索要,才给了一份复印件)。陆溆良当即对此提出异议并于12月22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隆回警方对陆溆良的异议不答复,对陆溆良的多次警告不理睬,于12月24日下达火化通知,于12月25日上午强行火化尸体。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导致无法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3.3.3.1.3 隆回县公安局涉嫌犯罪
到目前为止,隆回县公安局除有多个违法行为外,还涉嫌五宗罪。
3.3.3.1.3.1 涉嫌“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二条所指之情形。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隆回县公安局强行火化尸体,既损害了尸体的尊严,也伤害了家属的感情。两被害人由爷爷、奶奶抚养大,已经抚养了七、八年,骨肉情深;又是陆家目前第三代唯一的男孩。按本地习俗,是香火传承人。对父母的伤害更深,罗志强之所以随母性,是因为妻子罗氏是残疾,是以后的依靠,也是罗家香火传承人。在火化之前,隆回县公安局都没让家属看上最后一眼,更没让家属给两孩子换上新衣裳。这种精神伤害是无法形容的,也是永久的。
隆回县公安局强行火化尸体,其动机是毁尸灭迹。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3.3.3.1.3.2 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隆回县公安局涉嫌两宗罪: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杀人犯毁灭、伪造证据罪。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而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属牵连犯罪。对此,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从重处罚。又有两罪,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3.3.1.3.3 涉嫌“包庇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包庇罪的规定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可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都属于包庇罪范围。
该案是由未成年人的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导致成年人的故意杀人案。有证据证明,陆壹与罗某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某奇父亲罗中建便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罗某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隆回县公安局明知罗某奇、罗中建、李萍、李冰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们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隆回县公安局作假证明的行为有:策划两小孩自己洗澡冻死阴谋、捏造自主脱衣洗澡冻死事实、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自主脱衣冻死”;对作案工具电线、孝布、锄头柄做假鉴定等。
隆回县公安局隐匿证据的行为有:不立案侦查、勘查流于形式、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鞋子里有袜子”(捏造)、“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把尸表特征作为冻死的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除罗某奇外,还有两个主犯和一个从犯,警方却说,罗某奇是唯一目击证人;罗某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智商有问题;在各种媒体做虚假宣传,掩盖事实,误导民众等。
另外,案发时罗某奇已上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某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疑隆回县公安局造假,应该调查核实。
隆回县公安局毁灭证据的行为有: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强行火化尸体,毁灭证据;销毁肖力之对该案已取得的证据等。
隆回县公安局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有:拒不接受并采纳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与线索;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等。
隆回县公安局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行为有:限制被害人家属人身自由;阻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刑事打击;对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客观报道的自媒体人肖力之进行刑事打击;对关心关注该案并同情被害人家属的网民进行刑事打击;对被害人家属及关心关注该案的网友微信号进行封杀等。
隆回县公安局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行为有:有人向中央扫黑办检举,隆回县公安局一个回访电话不了了之,用两个虚假鉴定结论忽悠查禁人员。
由此可见,重新鉴定之路已被隆回县公安局非法堵死并涉嫌犯罪。
3.3.3.2 检察方面
再看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在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后,向被害人家属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5月16日,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隆回警方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家属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邵阳市公安局并未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只是走形式,复核结果:维持隆回县公安局的决定。家属对邵阳市公安局决定不服,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将其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处理。但邵阳市检察院至今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12]2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被害人家属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的同时,也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后,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却一直不处理。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1日,隆回县检察院才给家属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11月21日才给家属,落款日期却是2019年10月20日。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却未见一字。家属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家属对此不服,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以上事实,隆回县检察院有如下违法行为:
一、不审查及不及时审查违法
黄子彦所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实际上就是没有对家属的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二、不看家属提供的材料违法
黄子彦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看家属的材料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三、对隆回警方的不立案理由不及时办理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家属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收到《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四、《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载明理由与根据违法
该《通知书》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未见一字。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家属。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家属曾多次向邵阳市检察院检举投诉,无果。
针对不立案理由审查行政复议,邵阳市检察院未处理。
针对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已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同样未处理。
总之,邵阳市检察院既不对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的任务进行处理,也不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进行处置,更未对家属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请问,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何在?
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是,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无果后,于2019年8月1日下午去邵阳市检察院寻求帮助。当工作人员听到是旺溪一案的家属时,立即吓得脸色苍白,连连后退,浑身哆嗦,语无伦次,就像中了邪一样。要不是上面老大打了招呼,怎么会这样?
由此可见,立案侦查之路已被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非法堵死。
3.3.3.3 法院方面
在隆回县公安局第二次向被害人家属下达《限期尸体处置通知》之后,家属当即向其提出《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隆回警方对此作出了《答复》。在该《答复》中提到了一个《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对此,陆溆良当即向隆回警方提出异议并于2019年12月22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来,就此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没想到的是,武冈市人民法院却认为:“隆回县公安局《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没有立案,根本就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怎么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呢?显然,武冈市人民法院不受理是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这些机构的分设的宗旨,也是为了互相制约、互为监督,而如今的公检法只有配合,没有互相制约与互为监督了。
3.3.3.4 监察机关
司法鉴定之路被三级人民公安堵死,立案监督之路被三级人民检察院堵死,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缺口,又被人民法院堵死。是不是走投无路了呢?不是,还有公检法的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各级纪委、监察委和政法委。此外,还有妇联、妇儿工委,还有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于是,善良的隆回人民以及全国各地人民纷纷向被害人家属伸出援助之手,有的捐款,有的实地调查,有的向警方提出质疑,有的向扫黑办举报,有的带家属进京上访,有的倡议万人签名上告中央,可是,等待他们的是隆回警方的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微信群及微信号的封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第一款“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以及第三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于是,被害人家属先后向县、市、省级政府、信访局、纪委监委、政法委投诉,无果;无奈,又先后向国家主席习近平、第一夫人彭丽嫒、副主席王岐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央扫黑办主任陈一新、第十六督导组组长吴玉良、副组长马瑞民、全国妇联主任沈跃跃、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54家单位及个人寄去100余份材料。然而,却无一人无一单位询问过被害人家属。
据隆回警方内部透露,上面曾派人来过一、两次,其中一次准备法办局长申松能和副局长吴全虎,并决定对吴全虎实施逮捕。但不知是哪路神仙又把他们给保住了。难道是被两次司法鉴定给忽悠了?
“自主脱衣洗澡冻死”?这么冷的天,两个智力正常的孩子会去洗澡?冻死?零下一度,一只小鸟都不可能冻死,两个7、8岁的孩子会冻死?溪水不足10厘米,也能洗澡?就算两孩子去洗澡,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如果冷,他们就会赶快把衣服穿上,就会往家里跑。隆回警方这么低级的谎言居然也有人相信?!上面派人认真调查一下真的那么难吗?如果及时调查,后面的事就不会发生了,隆回警方也就没有毁尸灭迹的机会。
两条人命!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力,所谓“人命关天”!难道保护未成年人只是一句口号吗?非要把家属逼成第二个扬佳、胡文海、张扣扣吗?非要像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一样,等十几年、几十年以后再来处理,甚至变成永远的冤案吗?妇联、妇儿工委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对口单位,难道你们也无动于衷吗?该案明显的警伞、检伞、官伞层层保护。扫黑除恶专项行动2019的主要任务不是“打伞”吗?近20年来有多少冤假错案,你们不知道吗?为什么日本一案两命能引起上层关注并立即采取行动,而中国的高层却装聋作哑?孩子是一个家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希望。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府、一个政党连生命、连孩子都不关注、都不重视了时,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政府、这个政党还会有希望真令人怀疑!
试问,中国现在的公权力到底在保护谁,要保护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