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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检举函
检举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被检举人1:隆回县检察院
住所:隆回县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职务:检察长
被检举人2: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邵阳市魏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戴华峰,职务:检察长
检举事项及请求:
1、确认被检举人1以下行为违法:
(1)不审查及不及时审查违法;
(2)不看家属提供的材料违法;
(3)对隆回警方的不立案理由审查不及时办理违法;
(4)《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载明理由与根据违法。
2、撤销被检举人1(隆检侦鉴不立审[2019]2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
3、确认被检举人2对检举人的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申请不处理、不回复违法;
4、责令被检举人2对检举人的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申请限期进行处理;
5、追究两被检举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有多人看见检举人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某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30分。陆壹被害后,犯罪嫌疑人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诉爷爷奶奶而被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下午5点30分。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检举人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第二次司法鉴定同样弄虚心做假,同样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检举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检举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后,检举人及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隆回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却一直不处理。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检举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检举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检举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隆检侦鉴不立审[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1月21日才给检举人,落款日期却是2019年10月20日。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理由及依据却不见一字。检举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给检举人,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被检举人无理拒绝。
无奈,检举人只好就此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于2019年11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EMS单号:1137166154978)将《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申请书》寄给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次日签收。但时至今日,未见其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检举人认为:
一、被检举人1不审查及不及时审查违法
黄子彦所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实际上就是没有对家属的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二、被检举人1不看家属提供的材料违法
黄子彦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看家属的材料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三、被检举人1对隆回警方的不立案理由审查不及时办理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家属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收到《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四、被检举人1《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载明理由与根据违法
该《通知书》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未见一字。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五、被检举人2对检举人的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申请不处理、不回复违法
检举人于2019年11月24日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而被检举人2既不处理,也不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相关规定。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陆溆良
2020年1月18日
附件:
隆回县检察院(隆检侦鉴不立审[2019]2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