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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与旺溪两儿童裸死案之比较
[转帖]
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与2019年1月2日湖南隆回旺溪两儿童裸死案虽然相隔16年,却有很多惊人相似之处,旺溪两儿童裸死案几乎是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的翻版。故此,笔者将两案作一对比,找出其异同,结果耐人寻味,令人深思。
1 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①
1.1 基本情况
黄静(1982年9月27日—2003年2月24日),湘潭人,1999年6月毕业于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湘潭市临丰小学任专职音乐教师。不幸死亡时,年仅21岁。
2002年5月,经该校校长戴灿荣介绍,20岁的黄静认识了湘潭市国税局24岁的科长姜俊武。在随后的交往中,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前,姜俊武已经谈过两个女朋友。据说,姜俊武曾经对前女友使用过暴力,打伤过其中一人,后来赔钱了事。而黄静的恋爱经历则是零。遇害后,经过尸体检验,发现她还是个处女。
1.2 案情简介
2月24日上午9时,在黄静所在学校,老师们突然看到黄静的男友姜俊武。当时,校长戴灿荣正在操场上主持升旗仪式,一旁的老师们看到了急步走过来的姜俊武。
“黄静出事了。”老师们听到了他似乎很焦急的声音。
几个老师急忙来到黄静的宿舍,发现大门紧闭,便破窗而入,看到的却是死去多时的黄静。
事后震惊不已的老师们描述当时的情景:一床棉被平整地盖过她的鼻梁,棉被下,黄静双目圆睁,脸色苍白,浑身赤裸。床边有几张揉成团的白色纸巾。
小学老师属于知识分子,一般都比较聪明,他们的观察也很细致。住在黄静对面的冯巧云老师便是一个聪明人,她事后觉得当时姜俊武的表现异常:他既没有同大家一样忙乱地打电话报警和找救护车,也没有痛哭或者焦急万分的表现。只是往房间里看了看,然后就一直坐在楼道中间,不和人讲话。
老师们发现黄静已经死亡后,立即报警并打了120急救电话。
9时20分,湘潭市中心医院120赶到现场,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但黄静早已死去,身上已经出现死亡几小时后才有的尸斑,抢救已毫无意义。
11时,当黄静母亲黄淑华赶到现场时,发现情况异常:两眼圆睁,全身一丝不挂,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多处挫伤、掐伤、压伤、针头扎伤、烟头烫伤,尤其会阴部也被挫伤。她坚信,女儿是被强暴而死。
后来黄母与法医共同检查尸体后记录,黄静的外伤有如下多处:
(1)右腿伤痕36处以上:其中腘窝部烟头烫伤7处以上;针扎伤痕5处以上;红肿块状伤痕4处以上;青紫淤血块包括大腿内侧伤痕20处以上;膝盖青紫有淤血;
(2)左腿伤痕33处以上:其中腘窝部烟头烫伤3处以上;针扎伤痕11处以上;红肿块状伤痕5处以上;青紫淤血块包括大腿内侧伤痕14处以上;膝盖青紫有淤血;
(3)左手伤痕:其中手掌至手背两边全部青紫淤血状,指甲淤血;手腕有掐伤、红肿、青紫多处;手臂有针眼伤2处以上,有一道用针尖划破皮的出血伤痕,且有掐伤红肿伤;
(4)右手伤痕:其中手腕有掐伤、红肿及青紫多处;手臂有掐伤破皮伤痕,针眼伤2处以上;
(5)左颈、耳垂下有掐伤破皮伤痕,发现针眼伤1处;
(6)右颈、耳垂下有掐伤破皮伤痕,发现针眼伤2处;
(7)后颈与脊椎交叉处有两大块红肿、破皮出血伤痕;
(8)腘部及手臂见诸多皮下出血点状伤痕;
(9)背部多处掐伤呈指纹红肿伤痕;
(10)臀部有青紫伤多处;
(11)会阴部部分挫伤。
1.3 现场勘查与初步结论
当日10时许,学校所属辖区平政路派出所警员和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吴建群赶到现场。
法医吴建群和痕迹技术员、侦查员事后说:门窗没被破坏,身上无致命伤,两腿腘窝处有挫伤痕迹。
随后,吴建群和痕迹技术员、侦查员汇总情况,初步排除黄静机械性暴力、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经过例行的检查程序后,湘潭市平政路派出所认为,死者身上没有致命伤,排除他杀,黄静属于正常死亡,不予立案。
既然没有犯罪,姜俊武自然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录完口供后便让其回家。
既然门窗没被破坏,说明不是歹徒破门入室作案。而黄静现在已经死亡,并且身上有多处明显外伤,显然不属于正常死亡。
那么,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从23日晚上到24日凌晨同黄静在一起的男友姜俊武身上。而姜俊武却有自己的一套说法,或者说自己的一个故事。
姜俊武说,他与黄静是前一天在朋友家打牌到深夜,第二天凌晨2时50分回到黄静宿舍,6时50分离开。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后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黄静宿舍敲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
根据他的说法,这4个小时内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对黄静的死因,姜俊武提供了如下说词:
当晚,他试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但黄静不依,他就没有进入她的身体。两人脱光上衣,由黄静进行爱抚以后,射精在黄静肚子上。这是为什么黄静身上有他的精液的原因。
但这种说法并不能解释黄静身上的伤痕!关于黄静两腿腘窝处的挫伤,姜俊武前后说法有着极大的不同。
他的第一份口供是:当晚他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静性交,黄静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说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俊武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静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事后两人入睡。期间,他曾试图用手掰开黄静的双腿,可能导致挫伤。
但后来第二次审讯时,姜俊武推翻了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可能:
当晚在朋友家牌局结束后,黄静撒娇要他背,他就背着她下了五楼。背的时候,他用劲抓着黄静的双腿,可能用力过大,在腘窝处留下了淤伤。
对于卫生纸团,姜俊武如是说:“黄静有不舒服,她要吐,她吐了。我跟她擦那个唾液”。黄静母亲将一堆纸团收集到一起,让法医吴建群做唾液化验。化验结果:不是黄静的唾液,而是姜俊武的精液。
对于黄静的死亡,姜俊武的描述是:当晚,黄静曾口吐白沫、全身抽搐,他还起身问她是否不舒服,黄静摇摇头,说休息一会儿就好了,他就再没在意。
对此,黄家人极为不满。黄家人认为:黄静身上伤痕累累,连会阴部也被挫伤,而案发时又只跟姜俊武在一起。显然,这是极为明显的强奸杀人或者强奸未遂杀人。他们要求警方立即进行尸检并立案侦查。黄静母亲明确说:我认为,他肯定是要强奸我女儿,女儿反抗,就把她闷死了。
而警方对黄静的死作出另一种解释,称黄静是死于自身疾病,也就是寒痹症。警方还公布了一则证人证言。黄静的朋友钟星星称,2001年7月的一天,黄静在她家吃午饭。饭后就在她母亲丁凤英卧室的沙发上睡觉,睡了一阵后,黄静手扶门框,一身无力地从卧室出来,说:“我不舒服,你来帮我掐一下背。”钟星星拉开黄静上衣,黄静的衣服已被汗水浸湿,背上还有汗。“我沿着她的脊椎掐扯,十分钟后,黄静精神了一些。”同时,钟母丁凤英发现沙发上靠近枕头左边有一块湿印,“好像倒了水在上面一样。”
由此,警方结论是黄静死于疾病,属于正常死亡。
但除了这个钟星星以外,所有人都不同意黄静有什么寒痹症。
而所谓寒痹症,只是中医的一种说法,西医并不认可存在寒痹症这种东西。
中医所谓的寒痹症,也不过认为就是现代的关节炎,如风湿性关节炎等。寒痹症主要病因及发病条件是受寒邪而引起,一般只是造成肢体酸疼,不可能造成死亡。
黄静一家都坚决否认黄静有任何的寒痹症。而且,在警方的调查中,黄静在湖南第一师范学校的老师陈志武、同学周文佳等都可以证明。黄静在校期间身体非常健康,曾参加学校400米、800米、铅球等体育比赛,身体素质远远强于同龄女孩。
按正常程序,既然只有一个证人认为黄静有病,且仅有口供,没有直接证据,而大部分人确认黄静没病,显然不能随便下结论,说是死于疾病。但警方却第一时间宣布属于因病正常死亡,显然过于草率。
1.4 市、省、部三级公安三次司法鉴定结果相同
2003年2月25日,法医吴建群以湘潭市公安局的名义对黄静尸体进行第一次司法鉴定。吴建群是在湘潭市殡仪馆“于自然光下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用肉眼直接发现了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据此,(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为: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黄家对此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
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在湖南省公安厅所做的([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尸检报告》中,称黄静尸体右心室中有附壁血栓,该附壁血栓的脱落部分可以造成肺动脉栓塞,从而引起肺梗死。据此,鉴定结果为: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鉴于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样,黄家要求继续鉴定。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对黄静尸体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在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闵建雄参与的 ([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鉴定书》中也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一般来讲,到此止步,但黄家并不认可这个结论,甚至认为三份结论都是湘潭市公安局牵头搞的,可能存在问题。
1.5 网友的关注与支持使该案有了转机
正当黄静全家心力交瘁的时候,黄静的一个仰慕者、网名“风中的追赶者”辗转找到了她。之前的4月9日,“风中的追赶者”已为黄静建了一个网上墓园“天堂花园”。
“我给‘风中追赶者’说了黄静案的情况,给了他一些材料,他就发布到网上了。”黄淑华说。
起初,“天堂花园”上关于黄静案的材料几乎全来自于黄淑华一方,后来增加了法医鉴定书、湘潭警方的结论。“天堂花园”成立后,访问量直线上升。
9月23日,该纪念馆访问量超过21万人次,成为人气最强的纪念馆之一。
当更多的个人和团体通过网络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来时,黄静案也便由开始的个案变为一个社会事件。
网络舆论的倾向性也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网民对黄家表示同情和支持,并对警方不立案等种种作为表示了怀疑和责问。
对于这件有众多明显疑点的案件,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各种看法,包括骂共产党的,骂人民政府的,骂我们公安机关的,骂检察院的都有,我们从网上下载了30多页。”时任湘潭市公安局局长的杨建杰说道。
甚至连香港、台湾、海外媒体也开始关注,海外某著名主持人甚至说:就是瞎子也能看出是强奸杀人。
在这个案件中,黄家表现出非常的坚强和执着,也顶住巨大的压力,要求查明真相。
6月22日,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在网上发出了求助信。她写道:“黄静的尸体在殡仪馆存放近四个月,每天需费用240元,单尸体保存费就到了三万元左右。一百多天来,进行了两次的尸检费、律师费、上访差旅费用等,我已花尽了所有积蓄,为了给女儿申冤,我已欠债四万余元……”
2003年5月28日,一个活跃的网络“思想家”、39岁的江西德兴教师徐建新,在网上发起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呼吁书》的签名活动。要求公安部立案侦查或派专人督察,彻查黄静的死因,并责令法医吴建群、平政路派出所所长等人停职检查。
著名学者茅于轼等数百人在呼吁书上签了名,这件事情整个搞大了,成为一个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事件。
就在同一天,在黄静死亡三个月后,迫于舆论和上层领导的压力,当地警方终于改变了不立案的立场,批准立案。既然确定为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逮捕。于是,案发4个月后的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
黄淑华说,如果没有网友的帮助,黄静案不可能这么快地推进。
1.6 第三方鉴定机构两份鉴定结果也相同,却与三级公安结论截然相反
为了弄清女儿死亡真相,黄淑华奔走于湘潭、长沙、广州、北京、上海之间。她希望有专家能从那些记录外伤的照片上,查出孩子死因的真相。
在网络民意的声援和律师的帮助下,黄母向有关部门连续申请了两次司法鉴定,要求自行委托有国家资信能力的法医单位对黄静尸体进行鉴定。这次请的不是和公安系统有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而是非官方的权威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2003年7月3日,黄母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法医界泰斗周雪良教授对三份鉴定结论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
果然,周雪良教授作出了与市、省、部三级公安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黄静属于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证据不足。
这个结论公布以后,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迫于网上的巨大压力,警方被迫同意进行第五次司法鉴定。
由于黄母对警方的鉴定结论不能认可,她特意邀请了另一位法医界泰斗——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陈玉川教授前往湘潭为黄静做第五次司法鉴定。
在2003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件中,陈玉川教授作出的死亡鉴定对查明真相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次已经是黄静案中的第五次司法鉴定,第四次尸体检验。
陈玉川教授此行的目的有三:一是要评价前面的三次尸检工作,二是要找出“因病死亡”的证据,三是要查清死亡的客观依据。
陈玉川教授一行于8月1日上午飞抵长沙,又立即赶赴湘潭,下午稍作休息就和律师去了湘潭市公安局。
虽然湘潭市公安局局长杨建杰非常欢迎陈玉川教授一行的到来,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但某位副局长却不允许他们做尸检。8月2日一早,当陈玉川教授一行来到湘潭市殡仪馆时,该馆馆长却以没有公安局的通知为由不让做尸检。
局长杨建杰立即给该馆馆长打电话,表示同意做尸检,并答应借用解剖室,而该馆馆长非要律师写一个该局长电话通知的书面证明才得以放行。当陈教授一行进入解剖室,刚开始工作,却又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该馆好几个工作人员突然跑来把陈教授他们都轰出了解剖室。理由还是公安局的某位副局长不同意。最后,等了两个多小时,还是杨建杰局长给顶住了,让陈教授他们做完了尸体检验。
然而,当陈教授做尸体解剖检验时,黄静的尸体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败,尸体表面起了水泡”,已无法直接从尸体上确定其死因。
但是,专家就是专家,泰斗就是泰斗!他们从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已经被甲醛固定的人体标本检验出,黄静的心脏“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冠状动脉“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未见血栓形成”。
陈玉川教授分析说,风湿性心脏病的病理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瓣膜增厚和变形,而他发现黄静的心瓣膜是半透明的,腱索没有发生病理改变、弹性非常好,因而可以判断,黄静并非因风湿性心脏病死亡。而冠心病大多数是发生在中年人身上,它的病理表现为血栓的形成,这对于21岁的黄静来说,冠状动脉中没有血栓形成。
陈玉川教授还通过对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认真审阅发现,在湖南省公安厅所做的“(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尸检报告中,称黄静尸体右心室中有附壁血栓,该附壁血栓的脱落部分可以造成肺动脉栓塞,从而引起肺梗死。在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闵建雄参与的 “(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鉴定中也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而死亡”。
由此可见,血栓的变化成了肺梗死病理改变的关键依据。而湖南省公安厅在“(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和 “(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尸检报告中,在分析肺梗死病理时,并没有描述鉴定人是如何发现附壁血栓的,鉴定人员都是依据“首次尸检”的首次发现。那么,首次尸检中,法医吴建群又是如何发现“血栓”的呢?
在湘潭市公安局作出的“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尸检报告中,吴建群是在湘潭市殡仪馆“于自然光下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用肉眼直接发现了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
陈玉川教授称,用肉眼直接辨析血栓是极不科学的,血栓必须在显微镜下才能辨析。
2003年8月,第四次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出来了。陈玉川教授认为,警方出示的黄静突发疾病的死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该鉴定认为,从现有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这就是说,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
两个非官方机构的4位国内顶级刑法学专家,经过仔细的尸体检验,最终出具了认为黄静是“强奸(未遂)致死”的法律意见书。完全否定了官方的结论,认为黄静系非正常死亡,警方病死一说证据不足。
至此,事情已经很明朗,问题出在第一次司法鉴定!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为:“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也就是说,黄静有心脏病,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而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是因为有血栓或血栓的变化成了肺梗死病理改变。但陈玉川教授通过对人体标本的病理检验发现:黄静的心脏“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冠状动脉“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未见血栓形成”。也就是说,黄静既无心脏病,也无冠心病,更没有血栓。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的“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典型的弄虚作假!第一次鉴定结论是没有依据的、虚假的结论。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论“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和公安部第三次鉴定结论“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而死亡”都是根据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的、根本不存在的“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所下,因而结论都一样,都是错误的。
据黄母回忆,她赶到现场时,警方已经作出因心脏缺氧正常死亡的结论,这是在根本没有验尸的情况下,并且要求黄静母亲将遗体火化。而且据黄母说,法医开始跟她说:发现阴道口、6点处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但不能认为就是强奸。第二天,法医改口说: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好。《鉴定书》记载为: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说白了,就是把强奸弄成不是强奸,把没病弄成有病!
这两次与前三次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坚定了黄母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决心。
1.7 官方想挽回面子,决定再做一次司法鉴定
本来就此可以结案了,可面对截然相反的权威结论,官方显得很尴尬,很没面子,上面某些老大决定由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做第六次司法鉴定。
由于社会舆论压力之大,上海方面也为此精心准备,成立了专家团队,但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4年3月22日,当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的法医来到湘潭进行鉴定时,却意外发现:原本保存黄静器官标本的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医生谭国其已将黄静的心脏烧毁,不复存在了!按他的说法,黄静器官标本已先后多次取材进行法医鉴定。去年8月,中山大学做完法医鉴定后,医院将黄静器官标本用小红塑料桶装着,保存在病理科制片室里。因浸泡液体挥发导致标本干了,已无多大继续保存下去的必要,所以在春节前后的一次卫生清理中,被放到锅炉中烧掉了。第六次鉴定因此终结。
1.8 器官标本心脏被烧毁后的另一件怪事:体检表不翼而飞
器官标本被焚烧的事情还没有结束,黄淑华又发现,在黄静的档案袋中居然找不到女儿以前的体检表。
宋仁宇(平政路派出所所长):当时我们提取档案都是由区教育局他们直接提供的。他们提供了什么我们就收到了什么。当时就没有这个(体检)表。
张辉(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书记):我可以肯定我们这个档案里面,没有严格规定要有体检表。我可以肯定的是,当时之前就没有(黄静的体检表)。
为此,黄淑华找到了黄静生前在湖南第一师范上学时的班主任陈志武。
陈志武(黄静班主任):如果我们缺了这个(体检表)材料的话,当初肯定这个档案是发不出去的。绝对不存在这个问题。
记者:你当时有看过黄静的体检表吗?
陈志武(黄静班主任):我当然看过。我是她的班主任,档案材料都是我检查的,包括进校的时候的档案材料,我都看过。出去时候的档案材料我们都要一项项核对的。我们那个学生管理档案的部门,他还给我们班主任之间要进行核查的。哪些同学缺少什么什么材料,你就必须要追查这个学生,把这个材料要齐以后,我们档案才能发出去啊。
在器官标本丢失之后,还能为认定黄静是否有心肺疾病史提供有力证据的,就是她在校时的体检表了,然而现在体检表却莫明的失踪了。
1.9 应雨湖区法院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第七次司法鉴定
2004年6月30日,在多方的努力之下,应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第七次司法鉴定。
但器官既然不存在,遗体又高度腐败,鉴定也就无从谈起,只能以分析为主。
2004年7月2 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
由此可见,第七次司法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是在无法对黄静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采信了湘潭市公安局第一次鉴定,法医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了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以及姜俊武所说“骑跨在黄静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所下。
所谓“潜在病理改变”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血栓的变化成了肺梗死病理改变”,而南京医科大学周雪良教授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陈玉川教授已经对此进行了科学论证与检验。一是正如陈玉川教授所说,用肉眼直接辨析血栓是极不科学的,血栓必须在显微镜下才能辨析。因而,吴建群所说的“血栓”是根本不存在的。二是陈玉川教授他们通过对人体标本的病理检验得出:黄静的心脏“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冠状动脉“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 块形成,管腔通畅,未见血栓形成”;黄静的“心瓣膜是半透明的,腱索没有发生病理改变、弹性非常好”,因而可以判断,黄静并非因风湿性心脏病死亡。而冠心病大多数是发生在中年人身上,它的病理表现为血栓的形成,这对于21岁的黄静来说,冠状动脉中没有血栓形成。
所谓“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也只是姜俊武的谎言,根据黄静身上近100处外伤、双手手腕、手臂有掐伤、左右颈、耳垂下有掐伤、两腿腘窝处有挫伤、会阴部有挫伤以及“阴道口、6点处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看,是典型的强奸,黄静系“强奸(未遂)致死”。
显然,第七次司法鉴定结论是极不科学的,是主观的、没有科学依据的。
1.8 法院判决又使该案回到从前
2006年7月10日(2006世界杯决赛日,精心选定的日子,为了减少关注),黄静案终于开庭审理并宣判。
上午9时许,黄淑华、黄国华走进雨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黄静的遗像放在他们中间,被告席上坐着被指控“强奸中止罪”的姜俊武。
审判长范建阳花30多分钟读完了判决书。9时40分许,范建阳宣布: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法院最终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法院认定,姜俊武“特殊性行为”不属强奸罪,姜俊武在看守所关了三年后,获得了自由;但他须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
宣判结果发布后短短几个小时内,新浪和网易两大门户网站上,已经出现了数千条评论,自然基本都是骂司法不公的。
黄淑华、黄国华当庭反对判决结果,黄淑华大呼“司法不公”。姜俊武对结果满意,但当天他的情绪也相当低落。
“这个判决等于将案子推回到了2003年5月底以前。”介入黄静案较早的律师李建明在亲耳听到判决结果后,觉得“非常愤怒、非常疑惑、非常难过”。
1.9 述评
关于事实真相。根据现有证据,事实真相应该是这样的:
2003年2月24日凌晨2点多,姜俊武在朋友家牌局结束后,同女友黄静回到学校宿舍同宿。从检查结果“黄静还是处女”看,黄家的家教是比较严的,属于传统女性那类。虽然有生理需求,但对女性而言,发生性关系可是件大事,没有正式结婚之前是不会做这种事情的,要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对于一个没有性经验的女性来说,也害怕发生这种事情。而姜俊武则不同,前面已谈过两个女朋友,是老司机了。又是在税务局,还是个小科长,对待黄静不一定是真心,黄静也不一定成为他的妻子,可能只是玩玩而已。从黄静身上近100处伤看,也证明了这一点。起初,两人只是亲热、抚摸,姜俊武想发生性关系,但被黄静拒绝,姜俊武也没有强求。于是,黄静慢慢地睡着了。而姜俊武是老司机,又是在性欲旺盛的年龄,身边躺着个活生生的美女,怎么也睡不着。于是,偷偷扒下黄静的内裤。在扒或欲行其事时,黄静被惊醒了。姜俊武的生殖器已进入到黄静阴道前部(法医吴建群说,发现阴道口、6点处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一个强行其事,另一个坚决不从。姜俊武有暴力倾向(两个前女友,其中一个被打伤赔钱了事),对黄静实施了一系列暴力行为:黄静两腿腘窝处的挫伤就是姜俊武强行其事时,两手死死抓住黄静的双腿造成的(冬天衣服厚,姜俊武第二次所说背黄静时造成不符合事实),另外在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挫伤、掐伤、压伤、针头扎伤、烟头烫伤近100处,尤其会阴部也被挫伤。因怕黄静叫喊或怕黄静对面的同事听到,姜俊武实施暴力时,将黄静用被子捂住,导致其窒息死亡。事后突然发现人已经死了,惊慌之下,一时也顾不上给她穿衣服,便立即逃离现场。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然后,姜俊武或其父母打电话给有经验的人。在得到指点后,姜俊武再次回到黄静宿舍(如果有钥匙的话,都住到一起了应该有),想给黄静穿上衣服,但尸体已僵硬,无法穿上。只好将棉被平整地盖过黄静的鼻梁,制造一个与己无关的现场。然后再去找校长。9点钟同事赶到时,尸体已出现尸斑。据此,黄静的死亡时间应在5点到6点之间(冬天,又用被子盖着,尸斑出现会稍晚一点)。
姜俊武第二次审讯时所说的“口吐白沫、全身抽搐”以及钟星星的证言是串通的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
关于尸体处置等。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尸体是可以完整保存的。但为什么当陈玉川教授要进行尸检时,才半年时间,尸体就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败”了呢?为什么某位副局长要多次横加阻拦呢?为什么吴建群一开始就要黄静母亲火化尸体呢?为什么当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的法医来到湘潭鉴定时,器官标本——黄静的心脏已被烧毁了呢?显然是有意为之。大家都是内行。案发当天,法医吴建群告诉黄静母亲,发现阴道口、6点处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但不能认为就是强奸。第二天,法医改口说: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好。《鉴定书》称: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让尸体高度腐败,就是要让陈玉川教授无法根据尸体来判断黄静的死因,无法对黄静的处女膜进行检测,从而无法断定是否属于强奸;把器官标本心脏烧毁,是因为第一次鉴定结论为: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这样一来,专家们无法对心脏进行病理检验。典型的毁尸灭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但高明的陈玉川教授与周雪良教授通过对人体标本的病理检验,推翻了前三次的结论,证明了他们的错误。
关于鉴定结论。如前所述,第一次鉴定结论“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所谓“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的依据是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而血栓是法医吴建群自己用肉眼直接发现了的,是根本不存在的。后面省公安厅、公安部的结论也是根据吴建群的“血栓”所下;第七次司法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是在无法对黄静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采信了湘潭市公安局第一次鉴定,法医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了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以及姜俊武所说“骑跨在黄静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所下,因而也是错误的。只有第四次、第五次周雪良教授和陈玉川教授的结论才是科学的,有依据的,也是与事实相符的。
关于法院判决。法院的判决是采信了第七次司法鉴定结论,而第七次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因而判决也是错误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采信权,但这个自由是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黄家应该上诉甚至抗诉到底。
至于法官为什么采信第七次,而不采信第四次、第五次鉴定结论,因为第七次是应法院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的,而最高人民法院是他们的顶头上司。当然,更大的可能是权权交易、官官相互、金钱关系或社会关系等。
综上所述,黄静是“强奸(未遂)致死”,属于他杀。最终结果是司法腐败造成的,而司法腐败是由社会腐败、制度腐败造成的。自1989年“六四”以后,中国贪腐越来越严重,当官的“再也不要看群众的脸色办事了”,有肆无恐,为非做呆,无恶不做!2002年4月26日湖南益阳教师李尚平遭枪杀案,2003年1月22日湖南新晃教师邓世平被埋尸案,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便是有力的证明。一个省内三起凶杀案,且时间相隔不远,不得不让人深思。从这里可以看出,湖南是一个制造冤假错案的大省!
2 旺溪两儿童裸死案
16年后的2019年1月2日,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发生一起两儿童裸死案,简直就是黄静裸死案的翻版。
2.1 基本情况。
被害人1:陆壹,8岁,哥哥;被害人2:罗志强(随母姓),7岁,弟弟,留守儿童,母亲残疾,父亲长年在外打工,由爷爷、奶奶监护。
犯罪嫌疑人1:罗孝奇,男,13岁,初二学生;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屠夫,罗孝奇之父;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罗孝奇之母;犯罪嫌疑人4:李冰,男,约52岁,罗孝奇之舅,李萍之兄。
2.2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正值元旦放假,孩子们放假在家。元旦前后,湖南普降大雪,当地因属山区,雪更大。
案发当天,该村有一户人家因老人去世,办丧事。根据该地习俗,亲属、同村其他人都得送礼并主动去帮忙料理后事。毫无列外,被害人的爷爷也在事主家帮忙。理所当然,与办丧事人家有着亲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也在办丧事人家里帮忙。
早上9点,被害人陆壹、罗志强吃完早饭(一碗干饭和一碗稀饭)后便来到二奶奶家看电视,并告知其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的人家里吃午饭。后因11点多停电,便提前来到了办丧事的人家里。
当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两孩子与13岁男孩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孝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
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
两被害人的衣服都在溪中的石头上,是湿透的,且陆壹与罗志强的衣服混杂在一起;罗志强的两只鞋子(干的)相距约3-4米,但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发现一只,另一只仍不知去向)。
被害人罗志强口腔、鼻腔里有淤血,腿上有明显伤痕。
被害人陆壹口腔、鼻腔里有淤血,头部有伤,面部嘴巴周围有明显伤痕,大腿处有淤青;左腿韧带上部分肌肉组织有淤血。
被害人陆壹口中五颗牙齿已脱落,不见踪影。
被害人陆壹平时戴的一双袖套,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路边发现。
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多处有血迹,其中尸体发现地附近雪地里有一摊大的血迹,且明显被处理过。
锄头柄、女用孝布、电线等作案工具开始藏在离尸体发现地约200米处的小石板桥下,第二天家属再去寻找时,离奇消失,后来又从罗中建老屋木柜中找出。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左则发现了一堆被烧毁的衣物,其中,一双35欧码的鞋子其鞋底尚未燃尽。根据尺码判断,这双鞋子是罗孝奇的。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有一处在案发当天被清洗得干干净净。
下午3点多,被害人爷爷寻找到罗中华家附近时,遇到罗孝奇,问他:“你们是不是打架了?有没有把我们家两个小的推到坎下去?”他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据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母亲、父亲、舅舅分别接过电话(打电话的应该是罗中建家的邻居或亲友,是陆壹被打死打伤的见证人),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其中,罗孝奇母亲李萍是哭着离开办丧事人的家。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
案发当天下午,罗孝奇的姨妈李叶特意从麻塘山赶到旺溪村。下午5点许,李叶在麻团山一家小卖店买了一个手电筒。店主问她买手电筒干什么?她说,家里小孩把别人家小孩打死了,过去看看。深夜12点许,李叶突然出现在尸体发现地,也不跟当时守灵的人打声招呼,十分蹊跷。
2.3 现场勘查与初步结论
被害人家属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下午7点赶到现场,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次日凌晨赶到现场,县、市两级法医次日下午2点赶到现场。
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尸体发现地)后,发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认为不是凶杀案。于是,案发后第三天便发出《警情通报》:“基本排除他杀”。
2.4 第一次司法鉴定与第三次警情通报
2.4.1 第一次司法鉴定
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与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欧阳一威于次日下午2点赶到现场,于1月3日对两被害人尸体进行尸表检查,于1月4日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之后,将相关检材送往邵阳市公安局物理检验所做理化检验,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病理检验,于2月28日作出鉴定文书,最后结论由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1、尸表检验:
(1)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2)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2 、尸体解剖:
该《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
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3、理化检验(见附件1 P6):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2号尸体陆壹的肝脏组织、胃壁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
4、病理检验(见附件1 P6-P7):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所送检材作出法医病理诊断为: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没有直接给出死亡原因的结论。
5、论证与结论
结论是由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仓架岩:气温1℃,溪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溪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2.4.2 第三次“警情通报”
2月28日作出鉴定结论后,隆回县公安局于3月1日发出第三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2月28日,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根据尸体检验、物证勘查,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结论,确定‘2019.1.2’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2名儿童死亡事件死因系冻死。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民警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外围调查,询问目击证人,结合检验结论,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的结论。
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
按一般程序,该案到此结束:是冻死的,不是他杀。当地政府给家属一点抚恤金就可以了。
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
2.5 自媒体人介入,让该案峰回路转
肖力之(笔名,真名肖承胜),自媒体人,为人正直,藐视权贵,对社会不良现象嫉恶如仇。在隆回当地是正义的化身,办有微信公众号“邵阳风骨”。特别是曝光“问题学生奶”和“贱卖停车位”事件后,名声大噪,粉丝无数。但由于断了某此人的财路,也因此得罪了这般人,随时都有遭报复的危险。
肖力之有新闻人的敏锐,隆回警方1月5日第一次警情通报“已基本排除他杀”结论便引起了他的怀疑:刚做完尸检,“理化检验”与“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1月2日案发,1月5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
于是,在家属的邀请下,肖力之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并询问了大量证人,调查结果却与隆回警方相反:属于他杀。
2月28日作出鉴定结论后,隆回警方于3月1日发出第三次“警情通报”,公布鉴定结论:“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这一结论公布后,网络上一片质疑声。
肖力之也在“邵阳风骨”等公众平台发布了自己的一些调查结果并向隆回警方频频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零下一度,这么冷的天,正常的孩子怎么会去河里洗澡?溪水水深不到10厘米,又怎么洗澡?
2、在我国南方从来没听说过冻死人的,怎么会冻死?怎么冻死的?
3、本案有两个现场,尸体发现地只是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在罗中建老屋附近;
4、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多处有血迹,这表明是他杀;
5、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左则发现了一堆被烧毁的衣物,这表明杀人时衣物上溅血液,企图毁灭证据;
6、锄头柄、女用孝布、电线等开始藏在离尸体发现地约200米处的小石板桥下,第二天家属再去寻找时,离奇消失,后来又从罗中建老屋木柜中找出。这些应该是作案工具,跟本案有直接关系。
这些质疑与相关证据公布后,一片哗然,一片骂声:隆回公安不是人,办黑案!关注旺溪案的微信群、微信号与网民与日俱增,遍布全国。
迫于舆论压力,隆回警方同意做第二次司法鉴定。
2.6 第二次司法鉴定与网民情结
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人员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不少网民都前往观看。鉴定人员进入解剖室后,大家都在外面耐心等待。
第一次司法鉴定时,《鉴定书》将陆壹六颗牙齿脱落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这次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明确告诉家属,有五颗牙齿是被打掉的。尸检结束后,家属将这一消息告诉了等在外面的网友。
这一消息公布后,更是群情激愤,骂声四起:明明是他杀,却说是冻死!
此后,肖力之也加大了宣传力度,还有目击证人找到肖力之,亲口告诉他两孩子是怎么死的。
肖力之说:“如果我们今天让自主脱衣冻死堂而皇之地通过,那么在隆回还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冤案会顺理成章地通过。为了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我们坚决不允许自主脱衣冻死的谎言成为结论!!!”“我深信,这是隆回警方最后的疯狂!”
3月29日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后,大家天天盼结果,都希望能查明真相。但一直到4月底也不见结果。此时已人心惶惶,各种猜测都有:有的说,跟第一次不一样,有的说,据内部消息称,鉴定结果早就出来了,跟第一次完全一样。
有的网友提议,如果结果一样,万人签名上告中央;有的愿意带家属进京上访;有的说,某某某有关系,等等。并且都付诸了行动,确实有人带家属进京上访了,也确实万人签名了,也确实……
后来,官方告诉家属,说4月25日公布结果,但是没有。直到5月13日下午才公布鉴定结果:符合冻死!但却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
鉴定结果公布后,网友们都有一股无名的怒火:绝对不可能冻死,要冻死也不可能冻死两个!是这个社会太黑暗!公检法太腐败!
2.7 两次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7.1 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7.1.1 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2.7.1.2 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附件1 P6)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由此可见,陆壹的“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是法医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2.7.1.3 以表代里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多处有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衣物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2.7.1.4 以点概全
《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2.7.1.5 避重就轻——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避重就轻,就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2.7.1.6 论点缺乏可靠依据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后,隆回警方又做了补充,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
那么,“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是否有其可靠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2.7.1.6.1 “排除他杀”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
2.7.1.6.2 “自主脱衣”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而检举人则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服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和鞋子是罗孝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2.7.1.6.3 “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隆回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孝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孝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孝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孝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孝奇:叫爷爷、奶奶。
为什么记者老是给他打圆场,不问清楚?怕他说出真相吗?当记者问: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是指两死者,不会产生岐义,所以记者没必要打圆场。当记者问:是谁脱的衣服,你还记得吗?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就不一定是死者,很可能是其他两个成年人。按道理,记者应该问清楚,这里的“他们”到底是谁。可我们的记者马上打圆场:他们自己。大概是生怕发生类似的事情:当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时,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从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看,罗孝奇智商没有问题(13岁已读初二),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孝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孝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孝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孝奇;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由此可见,“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三个论点缺乏可靠依据,纯属武断!
2.7.1.6.4 “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结论“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四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2.7.2 第二次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所下。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时,并未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可排除陆壹、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
以上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陆壹、罗志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为隆回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意见第二次下的结论。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鉴定结果:
根据《鉴定书》“三、论证”及“四、鉴定意见”可以得出:
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根据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鉴定意见: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没有实质性区别。但省公安厅毕竟比县、市级别要高些,比第一次鉴定多排除了两项(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鉴定意见措词也略有不同:县、市用十分肯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省公安厅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冻死”。为什么如此雷同?因为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
2.7.2.1 第二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综上,可以得出:
1、送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与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湖南省公安厅的“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溺水所致的死亡”并未排除罗志强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此相反,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恰恰证明罗志强属于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根据其文章风格应为“星空侠士”)《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陆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所述,陆壹缺失牙齿6颗,与陆一奶奶所述相符:“陆壹第一次换牙除上面一颗没长齐外,其他都已经长齐。”,即一颗为自然换牙,其他五颗为外力所致脱落。湖南省公安厅所称“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六颗换掉,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为什么不鉴定?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4、“符合冻死”结论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死者的体表特征已非原始体表特征,而是被置入零下50多度(因为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冰冻了近三个月的体表特征!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不向被害人家属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敢公之于众?因为这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鉴定书》。
2.7.2.2 “符合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如前所述,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同样缺乏可靠依据。
总之,无论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均缺乏可靠依据。
2.8 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其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其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其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准确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也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2.9 两被害人属于他杀的关键性证据
1、罗志强被放入水中浸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口腔、鼻腔周围有伤痕(见附件2 2.8);
(2)两腿有伤痕、两膝盖有淤青(见附件2 2.9);
(3)右腿后部有淤青和较深伤痕(见附件2 2.10);
(4)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见附件1);
(5)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2、陆壹被打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见附件2 2.3);
(2)头部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4 );
(3)左腿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5);
(4)袖套遗落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的路边(见附件2 2.16);
(5)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有多处血迹(已取样,见附件2 2.15);
(6)两兄弟的衣物混杂在一起(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见附件2 2.13);
(7)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证明衣服沾有血液,被李萍清洗过了;
(8)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见附件2 2.17);
(9)被烧毁的衣物,35欧码的鞋子是罗孝奇的,证明: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企图毁灭证据(见附件2 2.20);
(10)第一个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孝奇的母亲李萍,且神色慌张,说话自相配矛盾;第一个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
(11)被害人爷爷问罗孝奇:你们是不是打架了?罗孝奇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12)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是湿的,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往其家的方向行走。
(13)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与作案时间吻合;
(14)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见附件2 2.6);
(15)陆壹牙齿完整无缺(见附件2 2.2),尸检时五颗牙齿脱落;
(16)“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
(17)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该诊断显示,无“胃粘膜出血”,不符合冻死。
(18)两被害人胃内容物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
由此可见,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二条系统的证据链。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被害人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
2.10 隆回警方的异常举动
2.10.1 辅警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赶到现场后,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2.10.2 派出所所长、辅警与犯罪嫌疑人一家共同策划小孩洗澡冻死阴谋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罗孝奇舅舅李冰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2.10.3 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而办案民警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
2.10.4 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2.10.5 不立案侦查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立案侦查。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用司法鉴定代替侦查,明显违法。
另外,局长申松能有命案不立案的前科。湖南三起命案不立案,他就占了两起:一起是1990年12月15日,彭毅被害身亡。时任城步县公安局局长的申松能硬是不准立案;第二起就是本案,两条人命不立案。另外一起是前面讲的黄静裸死案,刚开始未立案,后来才立案。
2.10.6 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不接受采纳
案发后,家属及其他证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线索,足以能查明案情,而隆回警方拒不接受并采纳。
2.10.7 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隆回警方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
2.10.8 隐瞒事实真相
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放入水里浸死,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据此,除罗孝奇外,罗中建、李萍是主犯,李冰是从犯。而隆回警方却说,罗孝奇是唯一目击证人;
罗孝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另外,案发时罗孝奇已上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孝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
2.10.9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隆回警方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等。
2.10.10 司法鉴定弄虚作假(参见2.7)
2.10.11 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极力阻扰并不准予第三方司法鉴定
如前所述,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第二次司法鉴定“符合冻死”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指之情形,应重新鉴定。这是其一。
其二,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如前所述,无论第一次司法鉴定,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一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均未鉴定,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指之情形,应当补充鉴定。而隆回警方却极力阻扰并不准予重新鉴定。
2.10.12 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迹
因“自主脱衣冻死”是案发当晚策划的阴谋,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隆警方除极力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外,还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
2019年12月25日,隆回警方在未经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两被害人尸体强行火化,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此举已触犯刑法。
2.10.13 以刑事手段打压被害人家属
隆回警方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却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当间谍,对被害人家属电话、行踪24小时实施监控、跟踪,对上访实施拦截,对微信帐号实施封杀,以“扫黑除恶”为名,非法拘禁、殴打被害人的爷爷、奶奶、父亲、母亲以及二叔,软禁被害人奶奶10日,非法审讯被害人二叔,甚至诬陷被害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
像隆回警方这样打压被害人家属的,恐怕是史无前例!
2.10.14 以刑事手段打压客观报道本案的自媒体人、关心关注本案、同情本案被害人家属的人并封杀其微信号
隆回警方除对被害人家属实施打压外,还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拘禁对本案进行调查并客观报道、质疑、评论、转帖的自媒体人、正义人士与爱心人士。隆回警方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特别是“自主脱衣冻死”离奇结论发出后,网民、微信群与日俱增,不计其数。没有一个人相信是冻死。有网友在群里开了个玩笑:公安局长他妈偷淫你信吗?隆回警方便以“辱骂他人”为由将其拘留10日。
2019年4月,有网友主动带家属进京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回家后第3天,隆回警方便以“发布虚假信息”为由将其拘留10日。
2019年5月13日,隆回县公安局向检举人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全县130万民众无比愤怒,有网友倡议万人签名向中央习主席告状,特意从外地赶往隆回旺溪。回家后第2天,隆回警方便以“篡改国歌歌词”(注:只是转发)为由将其拘留20日。《万人签名书》被当地派出所强行没收。
热心人廖华香准备带被害人奶奶进京上访。2019年11月3日,廖华香与被害人奶奶刚到长沙火车站,便遭不明身份的人截访,并将她们软禁10日,还不给饭吃。11月14日,中央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抵湘督查操场埋尸案,因害怕她们向陈一新主任告状,便于11月13日将被害人奶奶遣回,而廖华香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到目前为止,隆回警方以各种理由共拘留20余人。隆回警方的疯狂程度,几近百色恐怖!为什么会这样?隆回警方此举是做贼心虚,害怕其谎言被揭穿,真相被暴露。
像隆回警方这样打压被害人家属的,在中国历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
2.10.15 让自媒体人星空放任自流、胡说八道
隆回警方对肖力之“大邵阳风骨”微信公众号、关心关注旺溪事件的微信群、关心旺溪事件的正义人士的微信号进行封杀,却让“星空侠士”放任自流,胡说八道。
2.10.16 在各种媒体上做虚假宣传
为掩盖事实真相,隆回警方除利用“星空侠士”对大众进行误导外,还利用电视台做虚假宣传,误导大众。
先是利用本地电视台——隆回县电视台,后是利用湖南经视。这些节目,无非就是自编、自导、自演、自欺欺人,掩耳盗铃。如隆回县电视台对肖力之“诈骗”的报道,连问题学生奶肇事者都跑出来翻案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
最可笑的是,湖南经视2019年6月5日18点30分“经视大调查”节目:“隆回旺溪两小孩之死真相——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在该节目中,民警卿一、法医欧阳一威、犯罪嫌疑人罗孝奇、湖南经视台记者、节目主持又一次自编、自导、自演了“自主脱衣冻死”的闹剧,简直笑话连篇,漏洞百出,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2.11 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异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11.1 对刑事复议、刑事复核监督异常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在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后,向家属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5月16日,家属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隆回警方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家属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邵阳市公安局并未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只是走形式,复核结果:维持隆回县公安局的决定。家属对邵阳市公安局决定不服,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将其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处理。但邵阳市检察院至今未处理。
2.11.2 立案监督异常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12]2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被害人家属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的同时,也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后,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却一直不处理。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1日,隆回县检察院才给家属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11月21日才给家属,落款日期却是2019年10月20日。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却未见一字。家属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家属对此不服,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以上事实,隆回县检察院有如下违法行为:
一、不审查及不及时审查违法
黄子彦所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实际上就是没有对家属的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二、不看家属提供的材料违法
黄子彦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看家属的材料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三、对隆回警方的不立案理由不及时办理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家属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收到《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四、《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载明理由与根据违法
该《通知书》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未见一字。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家属。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家属曾多次向邵阳市检察院检举投诉,无果。
针对不立案理由审查行政复议,邵阳市检察院未处理。
针对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已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同样未处理。
总之,邵阳市检察院既不对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的任务进行处理,也不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进行处置,更未对家属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
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是,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无果后,于2019年8月1日下午去邵阳市检察院寻求帮助。当工作人员听到是旺溪一案的家属时,立即吓得脸色苍白,连连后退,浑身哆嗦,语无伦次,就像中了邪一样。要不是上面老大打了招呼,怎么会这样?
3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与旺溪两儿童裸死案之比较
下面,笔者对两案作一比较
| 项目名称 |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 | 旺溪两儿童裸死案 | 结论 |
1 | 被害人 | 黄静,教师,女,21岁 | 两儿童,哥哥8岁,弟弟7岁 | 不同 |
2 | 死亡时间 | 2003年4月24日5-6点之间 | 陆壹:2019年1月2日14:30 罗志强:2019年1月2日17:30 | 不同 |
3 | 死亡地点 | 宿舍自家床上 | 野外小溪边 | 不同 |
4 | 死亡状况 | 全身赤裸 | 全身赤裸 | 相同 |
5 | 死亡原因 | 强奸(未遂)致死 | 陆壹被打死;罗志强被浸死 | 他杀 |
6 | 受伤程度 | 全身近100处伤 | 多处明显外伤 | 相似 |
7 | 作案现场 | 1个:宿舍床上:黄静被强奸致死之地 | 2个: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陆壹被害之处;苍架河(小溪):罗志强被浸死之地 | 数量 不同 |
8 | 加害人 | 1个:姜俊武,24岁,税务干部 | 4个:罗孝奇,13岁,初二学生;罗中建,52岁,屠夫;李萍,50岁;李冰,52岁 | 数量 不同 |
9 | 立案侦查 | 不立案、不侦查,勘查走过场; 捏造事实:黄静有“寒痹症” 伪造证据:证人证言 | 不立案、不侦查,勘查走过场;
捏造事实:寒冬不足10厘米小溪洗澡; 伪造证据:鞋子里有袜子 | 相同
相同
相同 |
10 | 第一次司法鉴定 | 隐瞒事实:将“阴道口、6点处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描述为“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 捏造事实: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 结论缺乏可靠依据:“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结论缺乏可靠依据。 | 隐瞒事实:将陆壹六颗牙齿脱落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捏造事实:陆壹的“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
结论缺乏可靠依据:“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符合冻死”结论缺乏可靠依据;
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死亡时间不鉴定;牙齿脱落原因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来源不鉴定。 | 相同
相同
相同
不同 |
11 | 第二次司法鉴定 | 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是根据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的、根本不存在的“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所下。 | 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对陆壹六颗牙齿脱落只做了记录,还捏造,称“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同样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死亡时间不鉴定;牙齿脱落原因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来源不鉴定。 | 两 次 鉴 定 结 论 相 同 |
12 | 第三次司法鉴定 | 公安部第三次司法鉴定结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也是根据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的、根本不存在的“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所下。 | 家属要求第三次司法鉴定,隆回警方说请公安部来鉴定。如果请公安部鉴定,结果估计会一样。家属因怕走黄静老路,不同意,要求第三方司法鉴定。 | 三 次 结 论 相 同 |
13 | 第三方司法鉴定(第四次、第五次) | 这次请的是非官方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两位顶级法医鉴定专家:周雪良教授和陈玉川教授。陈教授一到,便找到前三次鉴定的错误根源:根据不存在的“血栓”,并通过对人体标本的病理检验,发现黄静的心脏“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冠状动脉“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 块形成,管腔通畅,未见血栓形成”,从而推翻了前三次的结论,得出新的结论:强奸(未遂)致死。 | 家属多次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隆回警方先是推给没有管辖权的隆回县检察院,后来又口头虽然答应,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拒不开具邀请函,后来又是“不准予重新鉴定”;最后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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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六次司法鉴定 |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的法医来到湘潭鉴定,心脏被烧毁。此次鉴定不了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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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七次司法鉴定 |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医学鉴定。 因器官不存在,遗体又高度腐败,鉴定也就无从谈起,只能以分析为主。 2004年7月2 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这次鉴定结论就采信了湘潭市公安局第一次鉴定,法医吴建群用肉眼直接发现了黄静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以及姜俊武所说“骑跨在黄静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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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尸体保管与处置 | 一开始,民警与法医说,黄静是因病死亡,要家属火化尸体。2003年8月2日陈玉川教授进行尸检时,黄静尸体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败”;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的法医来到湘潭鉴定,心脏被烧毁。显然是故意,是间接“毁尸灭迹”。 | 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家属愿意自己出钱保管,隆回警方以种种借口为由不办交接手续。2019年12月25日上午,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直接“毁尸灭迹”。 | 基本 相同 |
17 | 检察监督 | 立案后批捕,指控“强奸中止罪” | 刑事复议、刑事复核与申诉未处理,立案监督未处理 | 不同 |
18 | 法院判决 | 2006年7月10日——2006世界杯决赛日开庭宣判,法院最终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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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舆论监督 | 那时,网络没被公安给控制,舆论监督发挥了巨大作用。要不是舆论监督,平政路派出所就把案给结了。有了舆论监督,才有了第四次、第五次鉴定,让大家明白了事实的真相,否则,还以为黄静是自身疾病致死。可惜,舆论监督没发挥最后作用,法院采信第七次鉴定,结论明显是错误的,没有依据的。 | 刚开始,隆回警方也是以为,被害人家属是农民,什么也不懂,勘查走走过场,做个虚假鉴定就能忽悠过去的。没想到半路杀出个肖力之,把真相给抖了出来,引起了民愤,被迫做了第二次司法鉴定。由于网络被警方所控制,舆论监督就发挥不了作用了。凡是对隆回警方不利的、揭露案件真相的、质疑的、说公道话的文章、帖子、公众号、微信群、微信号一律封杀。相反,隆回警方还利用自媒体人“星空侠士”、湖南经视对肖力之、对旺溪命案做大量虚假宣传、误导大众。 | 时代 不同 后者 因网 络被 警方 控制 发挥 的作 用不 一样 |
20 | 警方 VS 家属 | 刚开始,派出所民警和法医吴建群说,黄静身上没有致命伤,是因病正常死亡,要家属赶快火化尸体。家属不同意火化,要求司法鉴定并立案侦查。于是翻了脸。 之后,没发现警方对家属有过分的无理与无礼行为 | 隆回警方与各级政府联合打压被害人家属,有冤不能喊,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当间谍,对被害人家属电话、行踪24小时实施监控、跟踪,对上访实施拦截,对微信帐号实施封杀,以“扫黑除恶”为名,非法拘禁、殴打被害人的爷爷、奶奶、父亲、母亲以及二叔,软禁被害人奶奶10日,非法审讯被害人二叔,甚至诬陷被害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 像隆回警方这样对待被害人家属的,绝无仅有! | 不同 |
21 | 警方 VS 网民 | 也没发现警方对网民有过分的无理与无礼行为。倒是网民骂公安、骂政府、骂检察院的,毕竟那时的公检法要收敛一点 | 对介入调查的自媒体人肖力之等人刑事拘留;软禁并刑事拘留欲带家属进京上访的廖香华;有网友主动带家属进京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回家后第3天,隆回警方便以“发布虚假信息”为由将其拘留10日; 有网友倡议万人签名上告中央,特意从外地赶往隆回旺溪。回家后第2天,隆回警方便以“篡改国歌歌词”(只是转发)为由将其拘留20日。《万人签名书》被强行没收;有网友在群里开了个玩笑:公安局长他妈偷淫你信吗?局长申松能便对号入座,以“辱骂他人”为由将其拘留10日。总之,谁为家属说句公道话,隆回警方就抓谁。其疯狂程度,几近百色恐怖! 像隆回警方这样对待网民的,史无前例! | 不同 |
总之,湘潭女教师裸死案与旺溪两儿童裸死案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有同也有异。最大的共同点是:两案均属于非正常死亡,而警方却将其制造成自然死亡,命案不立案,用鉴定代替侦查;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湘潭女教师裸死案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公检法多方暗箱操作,是多角色的多幕剧。而旺溪两儿童裸死案犯罪嫌疑人不声不响,他们想做的、要做的隆回警方全包,从开始表演到剧终,是单个角色的独幕剧,可谓明目张胆,胆大包天!检察机关站在幕后,法院尚未真正介入。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从派出所的不立案侦查,死于寒痹症→法医吴建群先是说:发现阴道口、6点处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第二天,改口说: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好,《鉴定书》记载为: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法医吴建群无中生有:用肉眼发现血栓→三级公安三次鉴定结论相同→某位副局长多次阻止陈玉川教授尸检→尸体“面目全非,高度腐败”→器官标本心脏被烧毁→体检表不翼而飞→法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没有尸检的鉴定→法院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开庭选在世界杯决赛日。这一切都不是偶然。
旺溪两儿童裸死案,从辅警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派出所所长、辅警与犯罪嫌疑人一家共同策划两小孩自己洗澡冻死阴谋→案发第三天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不准予第三方司法鉴定→最后毁尸灭迹→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谈案色变→打压被害人家属→打压调查、客观报道该案的自媒人人、关心关注该案的网民。这一切都是主观故意。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问题出在法院,错误是明显的:采信了一个没有依据的结论,周雪良教授和陈玉川教授的结论才是唯一正确的。刑事案件没有终审,只要有问题,随时都可以翻译案。只是要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旺溪两儿童裸死案问题出在公安,他杀是肯定的,人证物证都有。只要上面一追查,结局就会如孙小果案和操场埋尸案,从乡镇到省会牵连一大片。真心希望扫黑除恶运动将这两大裸死冤案追查,还事实一个真相。
但不管怎么样,上帝是公正的,上帝的圣经中写道:杀人者不得永生!即使人间的法庭宣判你无罪,真正的罪犯躲不过上帝的法庭审判。杀人犯是会下地狱的,在炼狱中反复受折磨,永远不得超生。
题外话——经验之谈:
一、凡命案不立案的,这个案子绝对有问题,不立案的目的就是掩盖事实真相。湘潭女教师裸死案与旺溪两儿童裸死案便是铁证;
二、同一个系统,其结果会基本一致(含行政复议)。湘潭女教师裸死案公安系统三次鉴定结论一致,旺溪两儿童裸死案两次鉴定结论一致,很能说明问题。笔者所办案件几乎无一例外。
注释:
①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主要根据《湖南女教师裸死案迷雾难散:遗体解剖后器官丢失, 6次尸检结局扑朔迷离》一文整理,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