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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等违法犯罪的实名检举函

已有 2246 次阅读2020-1-5 03:59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关于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等违法犯罪的

实名检举函

[转帖]


检举人(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被检举人:隆回县公安局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被害人1(已死亡):陆壹,男,8

被害人2(已死亡):罗志强(随母姓),男,7

 

犯罪嫌疑人1:罗孝奇,男,13岁,初三学生;

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职业:屠夫,罗孝奇之父;

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农民,罗孝奇之母;

犯罪嫌疑人4:李冰,男,约52岁,农民,罗孝奇之舅,李萍之兄;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溪村

 

检举事项及请求

1、被检举人重大刑事案件不立案、不侦查,勘查流于形式,且弄虚做假;

2、被检举人司法鉴定弄虚做假,“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3、被检举人拒不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有意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

4、被检举人有多项违法行为并毁尸灭迹,涉嫌侮辱尸体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等多项罪;

5、案发时,罗孝奇已读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孝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疑被检举人造假,请调查核实;

6、恳求启动异地侦查机制,彻底查明案情,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依法追究被检举人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举报说明:根据属地原则,隆回县公安局违法犯罪,本应向隆回县、邵阳市、湖南省三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检举人也曾多次向县、市、省三级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但因县、市两级公安、检察、政府等各部门是本案的直接保护伞,又因现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湖南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丁炳是县、市两级警伞、检伞、官伞的强硬后台,官官相护,导致事态恶化,故只好向国家、中央纪检监察部门、中央扫黑办等部门举报,乞求明察。

基本情况:本人陆溆良,1980年12月16日出生妻子罗佩玲,199181日出生出生后不久因高烧致残,父亲世,母亲改,是奶奶把拉扯大。20101114日,我们有了第一个男孩——陆壹。2011117日,又有了第二个男孩——罗志强(随母性)。迫于生计,本人长年在外打工,两孩子因妻子残疾由爷爷、奶奶照顾。两孩子聪明、 懂事、可爱。感谢老天爷对我们的眷顾,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案情简介:201912正值元旦放假,孩子们放假在家。元旦前后,湖南普降大雪,本地因属山区,雪更大。

案发当天本村有一户人家因老人去世,办丧事。根据本地习俗,亲属、同村其他人都得送主动去帮忙料理后事。毫无列外,被害人的爷爷也在事主家帮忙。理所当然,与办丧事人家有着亲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也在办丧事人家里帮忙。

早上9点,被害人陆壹、罗志强吃完早饭(一碗干饭和一碗稀饭)后便来到二奶奶家看电视,并告知其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的人家里吃午饭。后因11点多停电,便提前来到了办丧事的人家

当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两孩子与另一13岁男孩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孝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因害怕小的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又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作案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

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便是。

本案两儿童裸死案与黄静裸死案十分相似,也是未立案侦查,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在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符合冻死”结论公布后,隆回县公安局又做了补充: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

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侦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无论侦查还是司法鉴定,都存在问题,并且是十分严重的问题。

 

一、侦查存在的问题

本案在侦查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相关侦、技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

    案发后,家属于当日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下午7点才赶赴现场,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到次日凌晨才赶赴现场,县、市两级法医到次日下午2点才赶赴现场。

(二)辅警伍霞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家属于案发当日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7点才赶到现场。赶到现场后,辅警伍霞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有意破坏现场。

(三)派出所所长与民警伙同犯罪嫌疑人一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有目击者称,事发后,在罗孝奇舅舅李冰家,辅警伍霞要罗孝奇姑父曹云虎他爸爸伍玉湖打电话,说他爸爸这方面有经验。

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孝奇姑父曹云虎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被害人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被害人爷爷,说:你就说,是两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四)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本案有两个甚至三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而办案民警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

(五)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六)未立案侦查

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立案侦查。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用司法鉴定代替侦查,明显违法。

(七)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罗孝奇一家有重大作案嫌疑,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必须立即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201912日案发,被检举人至20195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12日至20195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八)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不接受采纳

    案发后,家属向警方提供了很多证据与线索,如从罗中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多处有血迹、陆壹被遗落路边的袖套、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等。还有其他证人也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线索,足以能查明案情,而隆回警方拒不接受并采纳。

(九)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被检举人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明显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

(十)隐瞒事实真相

各种证据表,属于他杀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放入水里浸死,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据此,除罗孝奇外,罗中建、李萍是主犯,李冰是从犯。而被检举人却说,罗孝奇是唯一目击证人;

孝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另外,案发时罗孝奇已上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孝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疑被检举人造假,请调查核实。

(十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被检举人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等。

 

二、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勘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是根据尸体解剖、理化检验和病理检验所下。尸体解剖由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终结论由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一)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次司法鉴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相互混淆

陆壹是被打死的,罗志强是被浸死的;另外,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折磨而死。罗孝奇殴打陆壹时,罗孝奇衣服上、鞋子上溅有血液,所以把衣服、鞋子烧毁,毁灭证据。陆壹身上也有血迹,为了毁灭证据,李萍把衣服脱下来清洗了。后来因为尸体僵硬,就穿不上去了。案发当天的气温为零下一度,陆壹尸体长时间处于低温状态。陆壹被打伤和被冻伤都会留下痕迹,而罗志强下午5点被发现时,还有一丝气息,受冻的时间不长,只有被浸死留下痕迹。因死亡方式与死亡状态不同,病理表现就不同,病理检验结果也就不同。

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书》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结果为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的脑、心脏、双肺、脾、双肾脏、部分肝胃及肠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对所送检材料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鉴定书》P6)

送检的2号尸体陆壹的脑、心脏、双肺、脾、一侧肾脏、胸腺、部分肝胃及肠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对所送检材料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鉴定书》P6、P7)

经笔者反复核实,发现:一、陆壹应该有胃粘膜出血的,却没有,罗志强不应该有胃粘膜出血的,却有;二、陆壹既有打伤又有冻伤(尸体受冻时间较长),受伤部位多,项目应该多的反而少,只有三项,罗志强是被浸死,受伤部位少,尸体受冻时间较短,项目应该少的反而多,却有五项;三、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符合陆壹被打死和冻伤的死亡特征,陆壹的病理检验结果符合罗志强被浸死的死亡特征。所以说,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正好相反之所以这样,要么送检材料有错,要么有意为之。

2、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见附件1 P4),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而实际情况是,两被害人口腔、腔明显有淤血,有多处明显的外伤(见附件2 2.3~2.10)。

3、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应该为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应为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如前所述,陆壹的尸体长时间处于受冻状态,所以才出现“胃粘膜出血”。而罗志强是不会出现“胃粘膜出血”的,因为下午5点家属及村民赶到时,还有一丝气息。根据罗志强“300毫升水性胃内容物”,进水时间在4点到4点30分之间,被脱掉衣服的时间也应该在4点到4点30分之间。处在低温寒冷状态下的时间短,不会出现“胃粘膜出血”。所以,中山大学病理检验报告里,罗志强没有“胃粘膜出血”。隆回县公安局的《鉴定书》里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是法医戴国才和欧阳一威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4、以表代里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多处有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衣物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阑尾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胃、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5、以点概全

《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6、避重就轻——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避重就轻,就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7、“冻死”结论系根据体表特征及“胃粘膜出血”所下(见

8、结论缺乏可靠依据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后,隆回警方又做了补充,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

结论是否正确,主要看其论点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逻辑,是否能自圆其说。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

三、论证(见附件1 P7-P8)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溪村仓架岩:气温1℃,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以上论证最大的缺陷是论点缺乏可靠论据,因而也就根本谈不上科学了。

1)“排除他杀”缺乏可靠依据。

20194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42115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被检举人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被检举人在1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

2)“自主脱衣”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而检举人则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服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烧毁的衣物鞋子是罗孝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见附件3)。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3)“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201942115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被检举人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孝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孝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孝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孝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孝奇:叫爷爷、奶奶。

为什么记者老是给他打圆场,不问清楚?怕他说出真相吗?当记者问: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是指两死者,不会产生岐义,所以记者没必要打圆场。当记者问:是谁脱的衣服,你还记得吗?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就不一定是死者,很可能是其他两个成年人。按道理,记者应该问清楚,这里的“他们”到底是谁。可我们的记者马上打圆场:他们自己。大概是生怕发生类似的事情:当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从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看,罗孝奇智商没有问题13岁已读初二),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孝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孝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孝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孝奇;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里去洗澡;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由此可见,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三个论点缺乏可靠依据,纯属武断!

4)“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综上,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溪水中洗澡冻死”四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二)第二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检举人对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所下。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家属公布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却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可排除陆壹、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壹、罗强符合冻死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得出:

1、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湖南省公安厅的“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溺水所致的死亡”并未排除罗志强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此相反,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恰恰证明罗志强属于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第二次司法鉴定跟第一次司法鉴定一样,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其中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五、六颗,这是基本常识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4、“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并且是第一次司法鉴定书上现成的东西: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

三、论证(见附件1 P7)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几乎一样。

5、“符合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如前所述,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同样缺乏可靠依据。

总之,无论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溪水中洗澡冻死”,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均缺乏可靠依据。

(三)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其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被检举人无法改变。

其二,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其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准确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30分,下午1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30分左右。罗志强也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两被害人属于他杀的关键性证据

1、罗志强被放入水中浸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口腔、鼻腔周围有伤痕(见附件2 2.8)

2)两腿有伤痕、两膝盖有淤青(见附件2 2.9)

3)右腿后部有淤青和较深伤痕(见附件2 2.10)

4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见附件1);

5)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

陆壹(应为罗志强):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胃、阑尾及胸腺:淤血。该诊断显示,无胃粘膜出血”,不符合冻死。

2、陆壹被打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见附件2 2.3

2)头部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4

3)左腿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5

4)袖套遗落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的路边见附件2 2.16);

5)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有多处血迹(已取样,附件2 2.15

6)两兄弟的衣物混杂在一起(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附件2 2.13

7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证明衣服沾有血液被李萍清洗过了;

8)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见附件2 2.17

9)被烧毁的衣物,35欧码的鞋子是罗孝奇的,证明: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企图毁灭证据(见附件2 2.20

10)第一个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孝奇的母亲李萍,且神色慌张,说话自相配矛盾;第一个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

11)被害人爷爷问罗孝奇:你们是不是打架了?罗孝奇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12)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湿,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家的方向

13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色慌张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与作案时间吻合;

14)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附件2 2.6

15)陆壹牙齿完整无缺(见附件2 2.2),尸检时五颗牙齿脱落;

16)“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

17)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

罗志强(应为陆壹):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阑尾膀胱:淤血

18)两被害人胃内容物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

综上,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二条系统的证据链。

(五)结论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被害人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

 

三、被检举人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极力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

如前所述,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第二次司法鉴定“符合冻死”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指之情形,应重新鉴定。这是其一。

其二,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无论第一次司法鉴定,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一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均未鉴定,如:

(一)被害人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省公安厅只做了记录,两次司法鉴定均未对其脱落原因进行鉴定;

(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只对胃内容物进行理化检验,只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但两次司法鉴定均未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三)根据胃内容物看,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有必要进行鉴定,而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由此可见,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所指之情形,应当补充鉴定。

然而,隆回县公安局却极力阻扰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5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当即表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需要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无奈,只好向湖南省公安厅尸检人员陈和军索要,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检举人对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不服,于201951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本归公安机关管辖,而隆回县公安局却将其推给没有管辖权的隆回县检察院。2019年61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见附件4),要检举人“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据此,检举人2019年63日又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在检举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后尚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前,隆回县公安局又擅自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见附件10),且不告知检举人。直到20191212日,被检举人在给检举人的《答复》(见附件9)中提到此事,检举人才知道。检举人立即对此提出异议(见附件11),并于20191222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检举人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迹

“自主脱衣冻死”是案发当晚策划的阴谋,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被检举人除极力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外,还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主任宁顺双打电话给检举人,称:有领导强行火化尸体。2019年7月24日,检举人及家人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检举人、妻罗佩玲、母胡黄金、叔陆吉抓走拘留52019年7月25日,隆回县公安局向检举人第一次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5)。

为防止其强行火化,检举人先后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隆回县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邵阳市检察院递交了《严正声明》和《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同时,还向隆回县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揭穿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之报告》并向邵阳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寄了抄送件。

201981日,被害人家属先后去隆回县检察院、邵阳市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寻求帮助,恳请其行使监督权,得到的答复完全一致:管不了,找隆回县公安局。

无奈,201982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见到办案民警卿一要求延期处置。卿一称:到了殡仪馆的尸体必须火化了之后才能领回家属称:现在程序都还没走完,应该继续保存。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可以自己保存。卿一说,那你去找政法委宁主任和殡仪馆负责人无奈,只好去找殡仪馆负责人殡仪馆负责人打电话给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理结果:可以由家属出钱继续保存。签完协议正准备付款时,法医戴国才打来电话,横加阻拦。结果不了了之。卿一和戴国才为什么要横加阻拦?因为他们做贼心虚。

201983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从上午8点一直等到下午6点才给出答复,称:尸体暂时不火化,家属可以请法医重新鉴定家属要求隆回县公安局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隆回县公安局无理拒绝。8月6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退回的《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201911月上旬,他们要县委书记王永红签字,又准备强行火化尸体。检举人当即给县委书记王永红去函,提醒其签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2019年12月3日,办案民警卿一打来电话,说找我有事商量,并约定来我家,但一直没来。后来,又接到小沙江镇政府王冰的电话,也说找我有事商量。

2019年12月4日中午,隆回县政法委新任书记某、公安局刑侦队队长、分管刑领导丁小沙江镇政府王冰以及几个公安民警突然来到检举人家。他们此行的目的只有一个:企图第二次强行火化尸体。检举人坚决不同意并要求:1、案情未查清、死因未查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2、交付省公安厅鉴定文书;3、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而他们却提出苛核条件:如果同意火化尸体并签字,尸体保管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对被害人家属施以救济;如果不同意火化,则尸体保管费用由家属承担,也不救济。检举人坚决不同意,并要他们提供由家属承担保管费用的法律依据。最后,他们恶狠狠地说:限你10日内自行火化尸体,否则,强行火化!然后扔下一张《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7)就走了。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明确提出,要家属于1215日前火化尸体,否则强行火化。显然,毁尸灭迹之心未死。

检举人及家属分别于2019年12月6、7、8、910、11、12、13多次去隆回县公安局和隆回县殡仪馆,要求办理两小孩尸体保存交接手续,而被检举人相关负责人要么出差、要么开会、要么下乡、要么不在办公室,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办理。殡仪馆殡仪馆又说要找公安局,就这么相互推诿。

针对被检举人的限期尸体处置,检举人再次于2019年12月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政法委提出尸体延期处置与重新鉴定申请(见附件8)。同日,还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检察院邮寄了《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实名检举函》。

2019年12月14日,检举人收到被检举人的《答复》(见附件9)。在该《答复》中,提到其2019717日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并已邮寄送达。而检举人却从未收到该《告知书》,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其索要了一份复印件(见附件10)。检举人对此提出异议(见附件11),并于2019年12月22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24日,检举人收到被检举人尸体火化通知(见附件12),称其“分别于20019年7月25日,12月4日两次向你下达了《限期处置尸体通知书》,你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陆壹、罗志强尸体进行处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葬管理条例规定,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对陆壹、罗志强尸体进行火化。

检举人立即对被检举人提出严正警告,警告其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见附件13)。

然而,隆回县公安局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对陆壹、罗志强尸体强行火化。火化当日,隆回县公安局多地派出所民警(着便衣)及政府工作人员近100人聚集在隆回县殡仪馆。数名便衣警察将检举家属挡在了大门根本无法靠近停尸房和火化炉其他人只能站在殡仪馆外围,不准拍照,不准录音录相。有几个拍了的,被民警发现夺去了手机,删除了。就这样,两孩子从零下50多度的冰棺里移出,然后融化,再为灰烬。也没让家属看上最后一眼,更没让家属给两孩子换上新衣裳,就这么赤条条地离去。天良丧尽,惨无人道!

被检举人在未经检举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这就证明,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勘查都有假。

被检举人已强行火化尸体,将无法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据此,如影响死因的判定,被检举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就本案而言,火化尸体意义不大,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也只是形式,因为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属于他杀。本案有两个关键证据:一是胃内容物,二是病理检验。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是两被害人的胃内容物,第一次司法鉴定已明确记载,谁也无法改变。根据胃内容物,能准确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能准确判断死亡原因。二是病理检验。尸表检查和尸体检验都可以做假,并且已经做了假,唯独不能做假的是病理检验。只要送检材料真实,病理检验结果绝对不会骗人。病理检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并不支持“冻死”结论,而是相反。同理,第二次司法鉴定如果送检材料真实,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也不会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符合冻死”结论。这就是被检举人不敢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的真正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并不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下,而是戴国才和欧阳一威;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也不是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下,而是省公安厅工作人员。问题出在这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被检举人方可处理。

显然,本案既不属于“已查明死因”,也不属于“家属拒绝领回”之情形。就前者而言,一是未立案侦查,勘查弄虚做假;二是司法鉴定弄虚做假,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未鉴定。自2019年5月16日起,检举人已多次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隆回县公安局与隆回县检察院相互推诿。对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检举人也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程序还没走完。是没有立案侦查,对此,检举人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与申诉,而邵阳市检察院与湖南省检察院尚未对此作出处理。因此,立案监督程序也没有走完。就后者而言,家属多次去办理尸体保存交接手续,被检举人找种种借口不办理。而隆回县公安局在司法程序尚未走完,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毁尸灭迹就是违法犯罪。

 

五、被检举人涉嫌犯罪

到目前为止,隆回县公安局有多个违法行为涉嫌宗罪。

涉嫌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三百零二所指之情形。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被检举人强行火化尸体,既损害尸体的尊严伤害了家属的感情两被害人由爷爷、奶奶带大,已带了七、八年,骨肉情深;陆家目前第三代唯一的男孩。按地习俗,是香火传承人。对父母的伤害更深,罗志强之所以随母性,是因为妻子罗氏是残疾,是以后的依靠,也是罗家香火传承人。在火化之前,被检举人没让家属看上最后一眼,更没让家属给两孩子换上新衣裳。这种精神伤害是无法形容的,也是永久的。

被检举人强行火化尸体,其动机是毁尸灭迹。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被检举人涉嫌两宗罪: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杀人犯毁灭、伪造证据罪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而帮助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属牵连犯罪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从重处罚又有两罪,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涉嫌包庇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包庇罪的规定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可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都属于包庇罪范围。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的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导致成年人的故意杀人案。有证据证明,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便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被检举人明知罗孝奇、罗中建、李萍、李冰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们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被检举人作假证明的行为有:策划两小孩自己洗澡冻死阴谋、捏造自主脱衣洗澡冻死事实、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自主脱衣冻死”;对作案工具电线、孝布、锄头柄做假鉴定等。

被检举人隐匿证据的行为有:不立案侦查、勘查流于形式、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鞋子里有袜子”(捏造)、“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把尸表特征作为冻死的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除罗孝奇外,还有两个主犯和一个从犯,警方却说,罗孝奇是唯一目击证人;罗孝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智商有问题;在各种媒体做虚假宣传,掩盖事实,误导民众等

另外,案发时罗孝奇已上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孝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疑被检举人造假,请调查核实。

被检举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有: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强行火化尸体,毁灭证据;销毁肖力之对本案已取得的证据等。

被检举人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有拒不接受并采纳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与线索;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等。

被检举人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行为有限制被害人家属人身自由;阻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刑事打击;对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客观报道的自媒体人肖力之进行刑事打击;对关心关注本案并同情被害人家属的网民进行刑事打击;对被害人家属及关心关注本案的网友微信号进行封杀等

被检举人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行为有:有人向中央扫黑办检举,被检举人一个回访电话不了了之,用两个假鉴定结论忽悠查禁人员。

 

六、认定被检举人相关责任人犯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三百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

被检举人相关责任人构成侮辱尸体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证据确凿充足,且是司法人员,应从严从重处罚又数罪并犯,应数罪并罚,已满足立案条件,即依法立案并予以办的理由充分

 

七、黑恶势力与保护伞

本案从案发至今已整整一年。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三天甚至半个小时便能查明案情。本案的关键人物是罗孝奇。不管家长怎么教他,民警怎么嘱咐他,但他毕竟是个孩子,他的眼神、他的情绪是骗不了人的。当天下午3点多,被害人爷爷寻找到罗附近,遇到罗孝奇,问他你们是不是打架了?有没有把我们家两个小的推到坎下去?回答打死了又怎样?在学校,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湖南经视大调查,尽管经过反复彩排,尽管记者一再给他打圆场,但还是露出了破绽。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立案侦查与司法鉴定。问题也出在这里:重大刑事案件不侦查,勘查流于形式,且弄虚做假,用鉴定代替侦查;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病理检验结果并不支持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由病理检验单位所下,而是由主持鉴定的人所下,问题出在下鉴定结论的人:避重就轻,根据尸体表面特征下“冻死”结论。

本案的突破点也是两个:启动第三方司法鉴定程序和异地侦查机制。只要启动其中一个,便能查明案情。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检举人通报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检举人于5月1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后于6月1日收到其答复,要检举人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检举人于6月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而隆回县检察院至今不处理。而在检举人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尚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前,隆回县公安局却又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但检举人对此一直不知,也并未收到(怀疑是被检举人临时伪造,因被检举人从未跟检举人说过,在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中也未载明,是检举人于12月16日多次向其索要,才给了一份复印件)。检举人当即对此提出异议并于12月22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检举人对检举人的异议不答复,对检举人的多次警告不理睬,于12月24日下达火化通知,于12月25日上午强行火化尸体。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导致无法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重新鉴定之路已被隆回县公安局非法堵死。

再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使监督权,这是法定的职责。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在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后,向检举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5月16日,检举人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隆回警方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检举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邵阳市公安局并未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只是走形式,复核结果:维持隆回县公安局的决定。检举人对邵阳市公安局决定不服,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将其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处理。但邵阳市检察院至今不处理。

检举人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的同时,也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但隆回县检察院半年不处理,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给检举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11月21日才给检举人,落款日期却是2019年10月20日。再者,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理由却未见一字。检举人对此不服,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检举人曾多次向邵阳市检察院检举投诉,无果。

针对不立案理由审查行政复议,邵阳市检察院不处理。

针对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已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同样处不理。

总之,邵阳市检察院既不对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的任务进行处理,也不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进行处置,更未对检举人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立案侦查之路已被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非法堵死。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有黑恶势力,有保护伞,保护伞背后有强硬后台刘丁炳

刘丁炳是湖南隆回人,是本案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的主要成员——辅警伍霞(伍玉湖之子)的亲舅舅刘丁炳与隆回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建明、邵阳市检察院等负责人都有着特殊关系。刘丁炳既是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又是湖南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丁炳这个职位相当重要,县、市、省三级官员一旦犯了什么事,都可以找他帮忙。平时要接近他还没机会,给了他们表现的机会

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是,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无果后,于201981日下午去邵阳市检察院寻求帮助。当工作人员听到是一案的家属时,立即吓得脸色苍白,连连后退,浑身哆嗦,语无伦次,就像中了邪一样。要不是刘丁炳打了招呼,怎么会这样?

更令人奇怪的事情是,在检举人向中央机关检举后,曾采取过一次行动,辞的辞职,调的调离,并准备对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全下逮捕令。但没多久,便风平浪静了。吴全只是被撤了副局长职务而已。如果不是刘丁炳,又会是谁?难道还有比刘丁炳更大的后台?

村有一股黑恶势力:伍玉湖、曹云虎、罗中建、回雄飞等,以伍玉湖为首。伍玉湖仗着其子伍霞是当地派出所辅警,与当地派出所所长黄锡奇是老相好(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后被所长黄锡奇担保放出),与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全虎是铁杆兄弟还有更大的后台——现任湖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湖南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丁炳,称霸一方,欺压百姓,胡作非为,无恶不做,当地村民敢怒不敢言。这些人还有实体——水电站,收入十分可观。小沙江镇政府王冰、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等都有明股或暗股。然而,这些水电站只有金龙水电站办了审批手续,其他水电站都没办审批手续。金龙水电站虽然办了审批手续,但建站地与审批地不一致。他们不办手续的原因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不了,因为是旅游区,这些水电站占用大量农田,严重影响当地环境、农田用水和居民饮用水严重影响当地旅游资源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强行占用田地,引发当地村民不满而起争执,伍玉湖将刘光升、陆吉龙等人打成重伤根据国家水利部、湖南省水利厅相关规定,这些水电站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特别是黄石潭水电站猴子江水电站属于非法经营,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伍玉湖等违规修建水电站并涉嫌“非法经营罪”,有人于20198月初已向邵阳市水利局举报,但邵阳市水利局一直不处理;后又向湖南省水利厅检举,省水利厅不处理,将其移交给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也不处理。

伍玉湖等违规修建水电站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隆回县水利局不处理,邵阳市水利局不处理,邵阳市人民政府不处理,湖南省水利厅也不处理,也是因为刘丁炳

本案跟这股黑恶势力及非法水电站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是罗中建与曹云虎属于亲属关系,他们与伍玉湖既有亲朋关系又有利益关系;二是他们害怕本案对非法水电站造成影响;三是伍玉湖有着强硬的后台,如将本案搞定可以从罗中建处得到好处。

县、市两级公安乱作为,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工作人员谈案色变也是因为刘丁炳

本案所谓“冻死”,完全是由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保护伞后台一手炮制的。

案发后,杀人凶手罗中建买通黑恶势力头子伍玉湖,伍玉湖要他的儿子——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然后,伍霞、派出所所长黄锡奇、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孝奇姑父曹云虎舅舅李冰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然后,伍玉湖又打电话给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全虎再打电话给刘丁炳。由于吴全虎刘丁炳事先给相关人员打了招呼,所以县公安局的民警到次日凌晨才赶到现场,法医到次日下午2点才赶到现场。所以才不立案、不侦查,勘查流于形式,且弄虚做假;案发第三天便作出“排除他杀”结论;两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两次鉴定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两次鉴定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极力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最后强行火化尸体,毁尸灭迹;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对检举人的立案监督与申诉不处理。这一切并非偶然,而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保护伞后台周密安排,精心策划。让被害人家属走投无路。

检举人曾先后向国家主席习近平、第一夫人彭丽嫒、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国家监委、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扫黑办第16督导组组长吴玉良副组长马瑞民全国妇联以及公安部54家单位及个人寄去100余份控诉书。然而,时至今日,仍无一人过问。不知是工作人员没有如实如期交付,还是冤假错案太多顾不过来,抑或是被两次虚假鉴定结论所迷惑,还是有更大的后台?但我们相信习主席,相信党中央,相信中央扫黑办,相信中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八、检举请求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已被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保护伞后台逼得走投无路,状告无门;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为维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扫黑除恶打伞精神,恳求:

一、立案审查,查明涉及本案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保护伞后台并坚决一并将其铲除;

二、启动异地侦查机制,彻底查明案情;

三、查明罗孝奇的真实年龄;

四、被检举人相关责任人构成侮辱尸体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证据确凿充足,且是司法人员,应从严从重处罚又数罪并犯,应数罪并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五、依法追究杀人犯罗中建、李萍、从犯李冰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六、如罗孝奇已满14周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央扫黑除恶办公室 

 

 

检举人:陆溆  

               202012



附件:

1、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隆公尸检)字[2019]4)(一份,9页);

2、相片一组(22张);

3、对鉴定结论的几点疑问(一份,2页);

4、(隆公(信访)不受字[2019]LX201943000238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一份,1页)

5、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49号)1份,1页);

6、陆溆良《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1份,1页);

7、隆回县公安局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1份,1页);

8、陆溆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及其他1份,4页);

9、隆回县公安局对司法鉴定、尸体延期处置申请的《答复》1份,1页);

10、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1份,1页);

11、陆溆不准予重新鉴定异议书》1份,1页);

12、隆回县公安局尸体火化《通知》1份,1页);

13、陆溆良《请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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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毁尸灭迹,保护伞绝了自己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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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等违法犯罪的实名检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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