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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尸灭迹,保护伞绝了自己的后路
[转帖]
2019年12月24日,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下达尸体火化通知,称:于次日火化陆壹、罗志强尸体。
2019年12月25日上午8点许,隆回县公安局多地派出所民警(着便衣)及政府工作人员近100人聚集在隆回县殡仪馆。殡仪馆坪内有10余辆小警车和两辆大警车。数名便衣警察将被害人家属挡在了大门处,根本无法靠近停尸房和火化炉。其他人只能站在殡仪馆外围,不准拍照,不准录音录相。有几个拍了的,被民警发现夺去了手机,删除了。就这样,两孩子从零下50多度的冰棺里移出,然后融化,再化为灰烬。也没让家属看上最后一眼,更没让家属给两孩子换上新衣裳,就这么赤条条地去见了圣诞爷爷,变成了两个可爱的小天使。而孩子的父亲陆溆良却怎么也不相信这个现实,说:“我没签字,谁敢火化?!”
可确实是火化了,并且是偷偷摸摸的,至今也没通知家属领骨灰。所幸,有法医戴国才到现场为两孩子送终尽孝。
对保护伞而言,两孩子的尸体确实是个定时炸弹。因为他们知道,“自主脱衣冻死”是谎言;他们也知道,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与戴国才、殴阳一威“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不符;第二次司法鉴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与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不符。他们更知道,一旦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假的就真不了了。于是,唯一的办法只有拆除、引爆这颗定时炸弹,使第三方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但这可不是一枚普通的土炸弹,而是一枚特制的定向核导弹。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拆除、引爆后的核辐射效应和不伤他人,只伤拆除、引爆之人。毁尸灭迹,意味着“此地无银三百两”;毁尸灭迹,意味着无法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如影响死因的判定,则将由此承担全部责任;毁尸灭迹,意味着将承担刑事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毁尸灭迹,意味着由原本简单的案子变得复杂化后,现在又变得简单了;毁尸灭迹,标志着第三条证据链——包庇罪已圆满形成(本案有三条证据链:陆壹被打死的证据链、罗志强被浸死的证据链和保护伞包庇的证据链)。这条证据链是:案发后,凶手买通黑恶势力伍某湖→伍某湖要其儿子辅警伍某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当晚,派出所所长黄某奇(老相好,伍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由黄某奇担保放出)、辅警伍某、教师刘某长与凶手一家在罗某奇外公李某学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然后,伍某湖打电话给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吴某虎(铁哥关系),又打电话给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某炳(其妻亲兄弟)→(由于事先打了招呼)县公安局民警勘查流于形式→县、市两级法医尸表检查、尸体检验弄虚做假→案发第三天发出警情通报“排除他杀”→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虚假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又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虚假结论“符合冻死”→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不立案侦查→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第一次想以地方行政法规为依据强行火化尸体→第二次企图以要挟、欺诈手段强行火化尸体→第三次以非法手段强行火化了尸体→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不管不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
显然,本案既不属于“已查明死因”,也不属于“家属拒绝领回”之情形。就前者而言,一是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未鉴定,家属对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程序还没走完。二是没有立案侦查,对此,家属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与申诉,而邵阳市检察院与湖南省检察院尚未对此作出处理。因此,立案监督程序也没有走完。就后者而言,家属多次去办理尸体保存交接手续,隆回警方找种种借口不办理。而隆回县公安局在司法程序尚未走完,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而毁尸灭迹就是违法犯罪。
一、涉嫌犯罪
到目前为止,隆回县公安局有多个违法行为,涉嫌四宗罪。
(一)涉嫌“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二条所指之情形。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隆回警方强行火化尸体,既损害了尸体的尊严,也伤害了家属的感情。两被害人由爷爷、奶奶带大,已带了七、八年,骨肉情深;又是陆家目前第三代唯一的男孩。按当地习俗,是香火传承人。在火化之前,隆回警方都没让家属看上最后一眼,更没让家属给两孩子换上新衣裳,就这么赤条条地去见了圣诞爷爷。这种精神伤害是无法形容的,也是永久的。
隆回警方强行火化尸体,其动机是毁尸灭迹。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隆回警方涉嫌两宗罪: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而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从重处罚。又有两罪,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涉嫌“包庇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包庇罪的规定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可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都属于包庇罪范围。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的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导致成年人的故意杀人案。有证据证明,陆壹与罗某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某奇父亲罗中建便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罗某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隆回警方明知罗孝奇、罗中建、李萍、李冰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们作假证明、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隆回警方作假证明的行为有:策划两小孩自己洗澡冻死阴谋、捏造自主脱衣洗澡冻死事实、捏造鞋子里有袜子事实、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自主脱衣冻死”;对作案工具电线、孝布、锄头柄做假鉴定等。
隆回警方隐匿证据的行为有:不立案侦查、勘查流于形式、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鞋子里有袜子”(捏造)、“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把尸表特征作为冻死的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除罗孝奇外,还有两个主犯和一个从犯,警方却说,罗孝奇是唯一目击证人;罗孝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智商有问题。
隆回警方毁灭证据的行为有: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强行火化尸体,毁灭证据;
隆回警方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有:拒绝接受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与线索;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等。
隆回警方阻止他人检举揭发的行为有:对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客观报道的自媒体人肖力之进行刑事打击;对关心关注本案并同情被害人家属的网民进行刑事打击。
隆回警方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行为有:有人向中央扫黑办检举,隆回警方一个回访电话不了了之,用两个虚假鉴定结论忽悠查禁人员。
综上,隆回警方涉嫌侮辱尸体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证据确凿充足,且是司法人员,应从严从重处罚,又数罪并犯,应数罪并罚,得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护伞的出路
本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不必司法鉴定,三天就能查明案情。可由于多层、多级保护伞的多层、多级保护,使案情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果正常,在第二次司法鉴定之后立马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这个案子早就结了。可隆回警方就是不让,耍尽了花招与手段!如果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这个案子也早就结了。可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相互推诿,不理不睬。如果县、市、省三级公安、检察、政府部门还有半点良知,还有一丁点道德底线,稍稍为被害人家属着想,这个案子也早就结了。如果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全国妇联相关人员将家属的检举材料如实如期交给了国家主席习近平、副主席王岐山、总理李克强,如果中央扫黑办、中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能及时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也早已将罪犯及保护伞绳之以法!
但隆回警方毁尸灭迹之后,又使本案变得简单。对被害人家属而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一是不用出尸体保管费,二是不用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三是不用再担心尸体被火化,四是为起诉打开了缺口。
本来,如果不火化尸体,无论侦查,还是司法鉴定,保护伞都有退路,都可以找到借口。而强行火化尸体之后,对保护伞而言却极为不利,甚至是绝了自己的后路,为自己掘了一座坟墓。
本来,隆回警方第二次下达限期尸体处置通知之后,家属给了两次机会:希望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不要充当罪犯保护伞,不要铤而走险,而应悬崖勒马。被害人家属承诺:如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现在向组织如实交代清楚并将罪犯绳之以法,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的任何责任。如仍顽固不化,则后果自负!但保护伞们对此视若罔闻,大概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他们以为,将肖力之及其他网友打压下去,就不会再有人敢对他们的谎言质疑。但正义人士多的是。
他们以为,他们手中掌握着网络封杀大权,谁对他们不利,谁对他们的谎言质疑,他们就封杀谁的帐号。但旺溪命案已经走出国门,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全世界扩散!纸是包不住火的,谎言就是谎言。
他们以为,这么久了也没有人来查办他们,以为不会有事。但被害人家属决心已定,不查明真相绝不罢休!已向50余家单位及个人发出检举控告,暂时不查,并不表明以后不查。孙小果一案与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中央扫黑办可不是那么好忽悠的。说不定过完年就查!
他们以为,某个省级后台能庇护他们。但家属对此已经挑明,2020年是扫黑除恶打伞最严的一年。如果某个后台在这种严打形势下仍执迷不悟,那是自投罗网,到时可能自身难保,哪会管你们的死活!
现在保护伞面临腹背夹击:中央扫黑办、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的调查和家属的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保护伞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向组织如实交代清楚,将罪犯绳之以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是等待法律的严厉制裁。
一旦立案审查,相关责任人(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所长黄锡奇、隆回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卿一、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隆回县公安局局长申松能(申松能有命案不立案的习惯,1990年12月15日,彭毅被害身亡。时任城步县公安局局长的申松能硬是不准立案。湖南三起命案不立案,申松能就占了两起)、相关部门(县、市两级公安、检察、政府部门)、保护伞以及黑恶势力都逃脱不了责任。
毁尸灭迹,保护伞绝了自己的后路,也为自己掘了一座坟墓!
有道是,玩火必自焚!!
延伸阅读:
旺溪命案系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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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又一位父亲的血泪控诉——告天下父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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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旺溪两儿母亲给第一夫人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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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旺溪命案的一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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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让我们来揭穿“自主脱衣冻死”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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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旺溪命案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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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法律途径看旺溪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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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毁尸灭迹,保护伞绝了自己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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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隆回县公安局“毁尸灭迹”等违法犯罪的实名检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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