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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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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25号,联系电话:13533688569。
被上诉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建设街113号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隆公(治)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19)湘0581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武冈市人民法院(2019)湘0581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并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治)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改判;
2、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请将其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2日,上诉人两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证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又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便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采纳。第一次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同样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上诉人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而隆回县公安局口头虽然答应,却拒不交付相关鉴定材料,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有意阻挠第三方司法鉴定,并多次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主任宁顺双打电话给上诉人,称:有领导要火化尸体。上诉人对此无比愤怒,2019年7月24日,上诉人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上诉人、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戴上手铐并将陆溆良、胡黄金、陆吉亩拘留5日。
上诉人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及家属来县政府的目的是讨说法,想知道到底是谁要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到达县政府的时间为9点30分,县政府工作人员已正常办公。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受阻,基本畅通。我们之所以站在通道上,一是因为相关负责人没给我们答复。如果给了合理答复,我们立马会走。二是因为怕影响他们办公,我们才站在外面。他们在办公楼里面,而我们在外面,“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从何谈起?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影响后果的确切证据。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至于我们身穿孝服,身前摆放、身披印有图文的海报,那是我们的自由,法律并未禁止。当然,如果我们的行为影响了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的光辉形象,那不是我们的原意。如果秉公办事,此案早已了结。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械未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而上诉人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也没有以上企图,不属于以上法定情形。据此,被上诉人明显违法。而一审法院居然对此不认定!
三、一审法院捏造事实
如前所述,是典型的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充当罪犯的保护伞,违法犯罪的是被上诉人。而《判决书》居然称:原告不采取合法手段、合法途径维权,反而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县政府大门,严重影响了隆回县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请问,证据何在?这不睁眼说瞎话吗?他们可以违法犯罪,而我两个儿子一个被活活打死,另一个被活活浸死,家属喊冤都违法了?都要被拘留?如果你的儿子被别人活活打死,你还这么淡定吗?请问,作为法官,你的正义感何在?你的良知何在?你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欺民怕官!奉劝你们,不要官官相护。习主席讲了:不要现在闹得欢,小心今后拉清单!云南孙小果一案与我省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16年后挖尸又挖人!纸是包不住火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我们只是来讨说法,已被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一步步逼上绝路。他们让罪犯逍遥法外,却对被害人家属及关心关注本案的正义人士、爱心人士大打出手!两个活生生的孩子死于非命,却一直得不到合法解决。我们除了喊冤,还能做什么?“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只不过是借口,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影响后果的确切证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不符,因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五、被上诉人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应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一审法院未尽移送之义务
如前所述,上诉人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所指之情形,属于“非法拘禁”,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指之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而一审法院居然不移送,有意包庇犯罪嫌疑人。
六、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如对上诉人的调查取证不准许,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采信、不认可,而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管其是否相关、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合法,全部采信并认可;认定事实错误;对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械不认定;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涉嫌犯罪不移送。是典型的枉法审判行为,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之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械不认定、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涉嫌犯罪不移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各项所指之情形,应依法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恳请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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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冈市人民法院(2019)湘0581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一份,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