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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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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25号,联系电话:13533688569。
被告: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建设街113号
案由:原告不服被告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
2、判令被告启动第三方司法鉴定程序;
3、判令被告另行立案侦查;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许,有多人看见原告两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曝尸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证明,属于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见附件1)。原告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进行第二次尸检。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向原告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原告当即对此表示不服,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告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6月1日,原告收到其《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见附件6),要原告“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据此,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又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年7月25日,被告第一次向原告下达《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7),原告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尸体延期处置。2019年12月4日,被告第二次向原告下达《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8),原告再次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与尸体延期处置。2019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答复函》(见附件9)。在该《答复函》中,被告称其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并已邮寄送达,而原告从未收到该《告知书》。于是,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其索要了该《告知书》复印件(见附件10)。现依法对此提出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
一、被告程序不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本归公安机关管辖,而被告将其推给没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见附件6),原告只好又向检察机关申请。在原告向检察机关提出后,于2019年11月21日隆回县检察院尚未作出明确答复之前(见附件11),被告又擅自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决定,且不当面告知原告,实属不妥。不知被告是真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
二、被告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等资料,剥夺原告知情权
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向原告通报了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后经多次索要,无果。被告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公之于众,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无法确认,也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三、被告不准予重新鉴定缺乏事实依据
该《告知书》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却无事实依据。
四、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无可靠依据,且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一些重点项目尚未鉴定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
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便是。
本案两儿童裸死案与黄静裸死案十分相似,也是未立案侦查,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在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符合冻死”结论公布后,隆回县公安局又做了补充:“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
在“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侦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无论侦查还是司法鉴定,都存在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
(一)侦查存在的问题
本案在侦查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相关侦、技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
案发后,家属于当日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下午7点才赶赴现场,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到次日凌晨才赶赴现场,县、市两级法医到次日下午2点才赶赴现场。
2、当地派出所民警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并伙同犯罪嫌疑人一家策划“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家属于案发当日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7点才赶到现场。赶到现场后,辅警伍霞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有意破坏现场。
有目击者称,事发后,在罗孝奇舅舅李冰家,辅警伍霞要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给他爸爸伍玉湖打电话,说他爸爸这方面有经验。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罗孝奇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死者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死者爷爷,说:你就说,是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3、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而办案民警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
4、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5、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不接受采纳
家属其其他证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线索,而隆回警方拒不接受并采纳。
6、被告未立案侦查违法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立案侦查。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用司法鉴定代替侦查,明显违法。
7、被告未及时立案审查违法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年1月2日案发,隆回警方至2019年5月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8、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有悖常理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隆回警方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见附件5)。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明显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
(二)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勘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是根据尸体解剖、理化检验和病理检验所下。尸体解剖由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终结论由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1、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次司法鉴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见附件1 P4),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而实际情况是,两被害人口腔、鼻腔明显有淤血,有多处明显外伤(见附件2 2.3~2.10)。
(2)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附件1 P6)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6)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由此可见,陆壹的“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是法医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3)以表代里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多处有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对衣服是湿透的,而鞋子、袜子是干的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4)以点概全
《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5)避重就轻——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避重就轻,就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2、第二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所下。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时,并未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见附件3),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赴隆回县,对两名死者重新进行尸体解剖,提取检材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4月25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可排除陆某、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某、罗某强符合冻死。”
以上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陆某、罗某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为隆回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意见第二次下的结论。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鉴定结果:
根据《鉴定书》“三、论证”(见附件1 P7)及“四、鉴定意见”(见附件1 P8)可以得出:
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根据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鉴定意见: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没有实质性区别。但省公安厅毕竟比县、市级别要高些,比第一次鉴定多排除了两项(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鉴定意见措词也略有不同:县、市用十分肯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省公安厅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冻死”。为什么如此雷同?因为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
综上,可以得出:
1、送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与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湖南省公安厅的“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溺水所致的死亡”并未排除罗志强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此相反,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恰恰证明罗志强属于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根据其文章风格应为“星空侠士”)《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陆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所述,陆壹缺失牙齿6颗,与陆一奶奶所述相符:“陆壹第一次换牙除上面一颗没长齐外,其他都已经长齐。”(见附件2 2.2),即一颗为自然换牙,其他五颗为外力所致脱落。湖南省公安厅所称“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六颗换掉,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为什么不鉴定?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4、“符合冻死”结论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死者的体表特征已非原始体表特征,而是被置入零下50多度(因为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冰冻了近三个月的体表特征!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不向被害人家属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敢公之于众?因为这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鉴定书》。
(三)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
在“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
结论是否正确,主要看其论点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逻辑,是否能自圆其说。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
三、论证(见附件1 P7-P8)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仓架岩:气温1℃,溪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溪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以上论证最大的缺陷是论点缺乏可靠论据,因而也就根本谈不上科学了。
1、“排除他杀”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
2、“自主脱衣”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而原告则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服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和鞋子是罗孝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见附件4)。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3、“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隆回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孝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孝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孝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孝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孝奇:叫爷爷、奶奶。
为什么记者老是给他打圆场,不问清楚?怕他说出真相吗?当记者问: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是指两死者,不会产生岐义,所以记者没必要打圆场。当记者问:是谁脱的衣服,你还记得吗?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就不一定是死者,很可能是其他两个成年人。按道理,记者应该问清楚,这里的“他们”到底是谁。可我们的记者马上打圆场:他们自己。大概是生怕发生类似的事情:当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时,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从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看,罗孝奇智商没有问题(13岁已读初三),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孝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孝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孝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孝奇;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由此可见,“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三个论点缺乏可靠依据,纯属武断!
4、“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结论“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四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5、“符合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如前所述,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同样缺乏可靠依据。
总之,无论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均缺乏可靠依据。
(四)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准确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也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五)两被害人属于他杀的关键性证据
1、罗志强被放入水中浸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口腔、鼻腔周围有伤痕(见附件2 2.8);
(2)两腿有伤痕、两膝盖有淤青(见附件2 2.9);
(3)右腿后部有淤青和较深伤痕(见附件2 2.10);
(4)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见附件1);
(5)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2、陆壹被打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见附件2 2.3);
(2)头部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4 );
(3)左腿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5);
(4)袖套遗落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的路边(见附件2 2.16);
(5)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有多处血迹(已取样,见附件2 2.15);
(6)两兄弟的衣物混杂在一起(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见附件2 2.13);
(7)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证明衣服沾有血液,被李萍清洗过了;
(8)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见附件2 2.17);
(9)被烧毁的衣物,35欧码的鞋子是罗孝奇的,证明: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企图毁灭证据(见附件2 2.20);
(10)第一个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孝奇的母亲李萍,且神色慌张,说话自相配矛盾;第一个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
(11)被害人爷爷问罗孝奇:你们是不是打架了?罗孝奇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12)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是湿的,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往其家的方向行走。
(13)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与作案时间吻合;
(14)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见附件2 2.6);
(15)陆壹牙齿完整无缺(见附件2 2.2),尸检时五颗牙齿脱落;
(16)“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
(17)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该诊断显示,无“胃粘膜出血”,不符合冻死。
(18)两被害人胃内容物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
综上,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二条系统的证据链。
(六)结论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被害人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
一、被告未立案侦查,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勘查,且流于形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立案侦查。
三、无论是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还是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指之情形,应重新鉴定。
三、无论是第一次司法鉴定,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均未对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进行鉴定,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指之情形,应当补充鉴定。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恳请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22日
附件:
1、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隆公物鉴(尸检)字[2019]4号)(一份,9页);
2、相片一组(23张);
3、网页截屏(一份,1页);
4、对鉴定结论的几点疑问(一份,2页);
5、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警情通报》(一份,1页);
6、隆回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隆公(信访)不受字[2019]LX2019430002384号)(一份,1页);
7、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49号)(1份,1页);
8、隆回县公安局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1份,1页)。
9、隆回县公安局《答复函》(1份,1页);
10、隆回县公安局《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1份,1页);
11、隆回县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隆检侦监不立审[2019]2号)(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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