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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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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阴谋的
实名检举函
检举人:(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被检举人1:隆回县公安局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被检举人2:邵阳市公安局
住所: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职务:局长
被害人1(已死亡):陆壹,男,8岁
被害人2(已死亡):罗志强(随母姓),男,7岁
犯罪嫌疑人1:罗孝奇,男,13岁,初三学生;
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职业:屠夫,罗孝奇之父;
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农民,罗孝奇之母;
犯罪嫌疑人4:李冰,男,约52岁,农民,罗孝奇之舅,李萍之兄;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十组
检举事项及请求:
1、县、市两级公安机关不立案、不侦查,包庇犯罪嫌疑人;
2、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包庇犯罪嫌疑人;
3、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对两被检举人未尽监督之责任与义务;
4、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交付如下勘查、司法鉴定材料:
(1)(隆(刑)勘[2019]K430524001000201901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5、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批复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6、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
7、责令隆回县公安局在案情尚未查明、死因尚未查清之前继续妥善保管被害人尸体。
8、撤销隆回县公安局《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
2019年1月4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该《通知》称:“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后死者家属向市局申请复议。市局复议结果为维持县局不予立案决定。我局于7月25日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亲属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注: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向家属下达《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成立。现要求亲属在2019年12月15日前,去县殡仪馆办理陆壹、罗志强尸体火化手续。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
检举人认为,该《通知书》违法。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检举人两个儿子陆壹、罗志强与罗孝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待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某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孝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但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孝奇父亲罗中建又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第二作案现场为苍架岩(小溪),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然而,案发后,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舅舅李冰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商议对策,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两条人命,且是未成年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办案民警卿一勘查流于形式,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拒不接收采纳,把第二作案现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把“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反复强调罗孝奇智商有问题(实则智力完全正常),把责任全部推到罗孝奇一个人身上(因为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庇除罗孝奇以外的杀人犯罗中建、李萍以及从犯李冰。
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如将陆壹五颗牙齿被打掉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证明是他杀,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浸死的,只做理化检验,对其来源不鉴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检举人对此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然而,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只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的重复,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同样不鉴定(陆一五颗牙齿被打掉,只做了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对死亡时间、水性胃内容物来源不鉴定),作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卿一、戴国才、殴阳一威等因怕承担法律责任铤而走险:要求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真正能够证明死亡原因的,是以下几个因素:
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也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县、市两级检察机关未尽监督之责任与义务。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检举人于5月16日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的同时,也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
隆回县公安局对刑事复议维持原决定,对司法鉴定要检举人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于是,检举人一方面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另一方面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司法鉴定。
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结果为:维持隆回县公安局原决定。于是,检举人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将材料转交至邵阳市检察院,责令邵阳市检察院处理。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检举人的申诉进行处理。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隆回县检察院一直不处理。被害人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检举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检举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检举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却没有不立案的理由。检举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给检举人,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同时,检举人要其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给出书面答复,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检举人对此不服,于2019年11月23日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现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检举人的复议进行处理。待邵阳市检察院作出处理后,再向其申诉。如邵阳市检察院对检举人的申诉处理不公,则检举人将依法向湖南省检察院抗诉,一直到查明事实,弄清死因为止。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隆回县公安局仍然有继续保管被害人尸体的责任与义务。
三、另行立案侦查并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势在必行
如前所述,隆回县公安局勘查流于形式,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因此,另行立案侦查并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势在必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权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而要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必须向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公安机关之前的勘查材料与相关鉴定材料,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向其出具邀请函。
就本案而言,隆回县公安局应提供如下勘查与司法鉴定材料:
1、(隆(刑)勘[2019]K430524001000201901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
关于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及相关鉴定材料,检举人早在2019年5月16日就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过申请,后又向隆回县检察院提出过。均遭无理拒绝。隆回县公安局既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等材料,也不出具邀请函,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属于主观故意。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据此,如隆回县公安局仍拒不提供以上材料,拒不批准第三方司法鉴定并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则视为有意拒绝或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由此影响死因的判定,则由隆回县公安局承担责任。
四、隆回县公安局强行火化尸体违法,是别有用心
(一)关于尸体火化
如前所述,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尚未经司法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邵阳市检察院尚未对上级检察机关——湖南省检察院移交的申诉做出处理,也未对检举人就隆回县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作出决定,而隆回县公安局要检举人限期对被害人尸体进行火化,缺乏事实依所与法律依据,因而是违法的。
(二)关于尸体处置权
尸体是特殊物,参照尸体解剖法规,尸体处置可由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为之;无遗嘱,由死者家属行使处置权;家属的尸体处置权包括保护尸体完整权和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据此,隆回县公安局“要求亲属在2019年12月15日前,去县殡仪馆办理陆壹、罗志强尸体火化手续。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明显违法。
(三)关于尸体保管及费用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想用一个虚假的司法鉴定来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还与隆回县检察院一唱一和,就司法鉴定相互推诿。可见,是公安、检察机关不按司法程序办理,责任不在检举人。因此,隆回县公安局要检举人承担尸体保管费用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总之,隆回县公安局口里同意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却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及其他勘查司法鉴定材料、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上次还只是提出限期处置,这次明确提出限期火化尸体。如不火化,就要检举人承担保管费用。这明摆的是一个局,是别有用心,是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
五、再次严正警告
检举人上次已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严正声明,今天在此再次严正警告: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未经本人允许并签字,任何人不得处置我儿陆壹、罗志强尸体。如其未经本人同意强行火化尸体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如采用刑事手段或欺诈手段等)火化尸体,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其负全责。届时,本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第二次尸检至今也已八月有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现隆回县公安局拒绝、故意拖延第三方司法鉴定,如影响死因的判定,届时,检举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隆回县公安局如果想借县级行政法规对尸体进行强行火化,那是白日做梦,因为县级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得服从上位法,不得与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等上位法相违背,否则无效。
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属于他杀。希望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不要充当罪犯保护伞,不要铤而走险,而应悬崖勒马,云南孙小果案与我省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现操场埋尸案16年后挖尸又挖人!如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现在向组织如实交代清楚并将罪犯绳之以法,被害人家属在此慎重承诺: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的任何责任。如仍顽固不化,则后果自负!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6日
附件:
隆回县公安局《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