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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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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隆回县委王永红书记的公开信
[转帖]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我是陆溆良。据说,有人要您签字,又准备将我两儿尸体强行火化。如果真有此事,望您三思而后行,不要上当受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有几点有必要再次说明。
一、事实真相
2019年1月2日中午,我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大的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小的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父亲罗中建放在河里浸死的。其中,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二、公安系统乱作为
明显的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
(一)办案民警乱作为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本案却不是。
1、 派出所民警伍霞故意毁坏现场
下午5点报的警,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等7点才赶到现场。辅警赶到现场的任务应该保护现场,而本案辅警伍霞他们赶到现场后,不是保护现场,而是破坏现场。
2、派出所民警与犯罪嫌疑人一家共同策划“自主洗澡冻死”阴谋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罗孝奇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嫁祸于死者奶奶,因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被害人爷爷,说:你就说,是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3、办案民警卿一将第二现场“没有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有多处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作案第二现场是苍架河,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
4、办案民警卿一和法医将“衣物摆放有序”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而本人认为:
(1)“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物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2)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
(3)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4)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应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5)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鼻腔、口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6)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一是既便身体发热、出汗,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冬天;二是小孩要洗澡,肯定选择家里;三是从地理位置看,滑雪地离家很近,要洗澡也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四是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
作为刑警和法医,怎么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
由此可见,鉴定结论“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二)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司法鉴定弄虚做假,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中的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由隆回县公安局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后结论为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欧阳一威和戴国才)所下。
1、弄虚做假
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2、能够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能够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3、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其中,有三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
那么,“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是否有其可靠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①“排除他杀”的依据(见前)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
②“自主脱衣”的依据(见前)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自主脱衣”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
③“冻死”的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鉴定书》“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三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三)隆回警方不出示、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当即表示不服,要求第三次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需要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无奈,只好向湖南省公安厅尸检人员陈和军索要,同样遭其无理拒绝。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四)隆回警方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迹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宁顺双打电话给本人,称:有领导要强行火化尸体。2019年7月24日,本人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本人、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抓走并拘留5日。2019年7月25日,隆回县公安局向本人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
2019年8月2日,被害人家属去找隆回县公安局。见到办案民警卿一,要求延期处置。卿一称:到了殡仪馆的尸体必须火化了之后才能领回。家属称:现在程序都还没走完,应该继续保存。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可以自己保存。卿一说,那你去找政法委宁主任和殡仪馆负责人。无奈,只好去找殡仪馆负责人。殡仪馆负责人打电话给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理结果:可以由家属出钱继续保存。签完协议正准备付钱时,法医戴国才打来电话,横加阻拦。
2019年8月3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从上午8点一直等到下午6点才给出答复,称:尸体暂时不火化,家属可以请法医重新鉴定。家属要求隆回县公安局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并交付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书》,隆回县公安局却无理拒绝。8月6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退回的《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三、检察机关不作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自始至终有监督权。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论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当即表示不服,要求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年5月16日,检举人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日,也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年6月1日,本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要本人“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据此,本人于2019年6月3日又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本人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但时至今日均无处理结果。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本人也多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邵阳市检察院投诉并询问过处理结果。但如同石沉大海。
综上,不是被害人家属拖延,而是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不依法行事,是有意为之。无疑,隆回县公安局与隆回县检察院是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四、严正声明
现案情尚未查清,死因尚未查明。隆回警方口里同意第三次司法鉴定,却不出示并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也不开具邀请函;检察机关又不依法监督。现在又提出火化尸体,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如果不是心里有鬼,这个案子早就结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未经本人许可,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我们知道,您是一位比较正直的好书记,希望您不要上这些地头蛇的当,不要让我两个儿子死不明白。如果不签字影响您的前途,那请自便吧!但冤魂是永远不会散的!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
五、我们的决心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典型他杀,证据确凿。从案发至今已近一年,却仍未立案。个中原因大家心知肚明:官场腐败,警伞、检伞、官伞多层保护。但我们相信党中央、相信习主席,相信邪不压正!所以,哪怕粉身碎骨我们也会坚持到底,直至真相大白!其意义在于:不只是为自家的孩子讨公道,更是为其他百姓家的孩子讨公道!因为当今社会,这种事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如果今天容忍了我家两个孩子“自主脱衣冻死”,明天就会有他家的孩子“自主脱衣热死”或者其他什么死!
此致
敬礼
陆溆良上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