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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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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凶犯,铲除保护伞,还事实一个真相!
[转帖]
检举人1:(被害人之父):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检举人2(被害人之母):罗佩玲,女,残疾,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
被检举人1:隆回县公安局
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被检举人2:邵阳市公安局
住所: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职务:局长
被害人1(已死亡):陆壹,男,8岁
被害人2(已死亡):罗志强(随母姓),男,7岁
犯罪嫌疑人1:罗孝奇,男,13岁,初三学生;
犯罪嫌疑人2:罗中建,男,约52岁,职业:屠夫,罗孝奇之父;
犯罪嫌疑人3:李萍,女,约50岁,农民,罗孝奇之母;
犯罪嫌疑人4:李冰,男,约52岁,农民,罗孝奇之舅,李萍之兄;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十组
检举事项及请求:
1、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故意毁坏现场,并伙同该所所长黄锡奇与犯罪嫌疑人罗中建一家共同策划小孩“自已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2、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包庇犯罪嫌疑人;
3、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卿一与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有着特殊关系,把第二作案现场作为原始现场,捏造严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自主脱鞋袜”证据、反复强调罗孝奇智商有问题,包庇犯罪嫌疑人;
4、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后又要求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极力阻挠第三方司法鉴定,包庇犯罪嫌疑人;
6、县、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
7、县、市两级公安机关乱作为,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不作为、慢作为是因为有后台刘丁炳;
8、责令隆回县公安局立即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并交付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书》;9、立即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10、恳请中央扫黑办成立专案组,另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1 基本情况、事实经过与可疑点
1.1 基本情况
本人陆溆良,1980年12月16日出生。妻子罗佩玲,1991年8月1日出生,出生后不久因高烧致残,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是奶奶把她拉扯大。2010年11月14日,我们有了第一个男孩——陆壹。2011年11月7日,又有了第二个男孩——罗志强(随母性)。迫于生计,我长年在外打工,两孩子因妻子残疾由爷爷、奶奶照顾。两孩子聪明、 懂事、可爱。感谢老天爷对我们的眷顾,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然而,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多,有多人看见两孩子与另一13岁男孩罗某奇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即下午5点),两兄弟便曝尸于小溪中,罗某奇却毫发无损。当家属及村民下午5点钟赶到现场时,个个赤身裸体,仰面朝天,衣物杂乱无章。大的尸体僵硬,前胸已出现尸斑。小的尚有一丝气息,医生6点赶到时已经死亡。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某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人证、物证)表明,属于他杀:陆壹与罗某奇因争抢滑雪车导致斗殴,结果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死亡地点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但因害怕小的罗志强回家告知爷爷、奶奶,罗某奇父亲罗中建残忍地将罗志强杀害:放入水里浸死,作案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溪),死亡时间约为下午5点30分。其中,罗某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
1.2 事实经过
2019年1月2日,正值元旦放假,孩子们放学在家。元旦前后,湖南普降大雪。
这一天,本村有一户人家因老人去世,办丧事。根据本地习俗,亲属、同村其他人都得送礼并主动去帮忙料理后事。毫无列外,被害人的爷爷也在事主家帮忙。理所当然,与办丧事人家有着亲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也在办丧事人家里帮忙。
早上9点,被害人陆壹、罗志强吃完早饭(一碗干饭和一碗稀饭)后便来到二奶奶家看电视,并告知其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的人家里吃午饭。后因11点多停电,便提前来到了办丧事的人家里。
中午12点多,被害人的奶奶去办丧事的人家里送礼,去的时候还看见两孙子跟罗孝奇在办丧事的人家那边玩耍,但等送完礼出来后却不见两孙子,便开始寻找。
约下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见,两被害人与罗孝奇在罗中柱屋场附近(离尸体发现地约1500米)玩耍。
下午2点50分左右,爷爷发现两孙子没有来办丧事的人家里吃饭,便立即四处寻找,未果。
下午5点许,犯罪嫌疑人罗中建(罗孝奇的父亲)告诉被害人堂叔,说两小孩淹死在苍架河里。
家属、村民立即赶赴现场,大的陆壹已经死亡,躺在沙子上,小的罗志强躺着的地方有点水(溪水水深不足10cm),尚有一丝气息,个个仰面朝天;衣服都在溪中的石头上,是湿透的,且陆壹与罗志强的衣服混杂在一起;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但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发现一只,另一只仍不知去向)(见附件2 2.13)。
两被害人耳后青肿,外伤皮肤下有淤血,小腿布满红点。
被害人罗志强口腔、鼻腔里有淤血,腿上有明显伤痕(见附件2 2.7-2.10)。
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口腔、鼻腔里有淤血,头部有伤,面部嘴巴周围有明显伤痕,大腿处有淤青;左腿韧带上部分肌肉组织有淤血(见附件2 2.3-2.6)。
被害人陆壹口中五颗牙齿已脱落,不见踪影。
被害人陆壹平时带的一双袖套,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路边发现(见附件2 2.16)。
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多处有血迹(家属已取样),其中尸体发现地附近雪地里有一摊大的血迹,且明显被处理过(见附件2 2.15)。
当地民警(辅警)约下午7点赶到现场,市、县公安民警于深夜12点多赶到现场,市、县法医于次日下午2点多赶到现场。
1.3 可疑点
据知情人反映,办案民警对罗孝奇及其母亲李萍做过询问笔录。但经我们核实,均与事实不符。如罗孝奇先是说,三个人一起滑冰。后来因尸体位置在小溪边,又说,两被害人自己脱掉衣服去河里洗澡时踩到冰滑倒了,还在喊爷爷、奶奶,但实际上河里并没有结冰,溪水水深仅10cm,也无法洗澡。李萍说,她去老屋里担猪草时经过尸体发现地,而实际上她老屋里根本没有猪草。就算去老屋担猪草,也不需要经过尸体发现地,因为该地段并非必经之路(见附件2 2.11、2.12)。
锄头柄、女用孝布(罗孝奇的一家与办丧事一家系堂兄弟关系,属于戴孝布的范围)、电线等开始藏在离尸体发现地约200米处的小石板桥下,第二天家属再去寻找时,离奇消失,后来又从罗中建老屋木柜中找出(见附件2 2.17-2.19)。
被害人鞋子里的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衣服是湿透的,相互矛盾。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左则发现了一堆被烧毁的衣物(见附件2 2.20),其中,一双35欧码的鞋子其鞋底尚未燃尽。根据尺码判断,这双鞋子是罗孝奇的。这证明,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为什么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的?因为陆壹衣服上也溅有血液,被李萍洗过了。
已经废弃不住的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有一处在案发当天被清洗得干干净净(应为第一案发现场)。
下午3点多,被害人爷爷寻找到罗中华家附近时,遇到犯罪嫌疑人罗孝奇,问他:“你们是不是打架了?有没有把我们家两个小的推到坎下去?”他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被害人爷爷两次碰到并询问犯罪嫌疑人李萍(罗孝奇的母亲)。第一次,她答应询问她小孩;第二次(问过罗孝奇后没多久,在他们家里),她回答说,看到两小孩往检举人家方向去了(跟尸体发现地方向相反)。爷爷、奶奶继续分头四处寻找,未果。
在尸体发现地附近,被害人爷爷第三次遇到犯罪嫌疑人李萍,她说,小孩我已经给你们找到,都在河里。说完就走了,这时还没说出具体位置。
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是湿的,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往其家的方向行走,而当天并没有下雨。
罗孝奇母亲李萍是第一个告诉被害人爷爷死亡信息的,为什么不施救、不报警?为什么不及时告诉家属?为什么在亲属赶到后第一时间离开尸体发现地?正常人必定会解释,我怎么就到了这里,是怎么发现的,发现后马上做了什么。这样把事情说明白,以排除自己的嫌疑。可她二话没说,掉头就走。
孝奇的父亲是第一个告诉被害人堂叔死亡地点的,他又是怎么知道的?
据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母亲、父亲、舅舅分别接过电话(打电话的应该是罗中建家的邻居或亲友,是陆壹被打死打伤的见证人),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其中,罗孝奇母亲李萍是哭着离开办丧事人的家。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
有目击者称,事发后,在罗孝奇舅舅李冰家,辅警伍霞要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给他爸爸伍玉湖打电话,说他爸爸这方面有经验。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罗孝奇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死者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死者爷爷,说:你就说,是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案发当天下午,罗孝奇的姨妈李叶特意从麻塘山赶到旺溪村。下午5点许,李叶在麻团山一家小卖店买了一个手电筒。店主问她买手电筒干什么?她说,家里小孩把别人家小孩打死了,过去看看。深夜12点许,李叶突然出现在尸体发现地,也不跟当时守灵的人打声招呼,十分蹊跷。
2019年1月3日一大早,有多人听见李萍在家中嚎啕大哭。首先大家以为她家死了什么人,后来发现了解到,她家无人病故。
犯罪嫌疑人罗孝奇被保护着读初中,爆出同学们责骂他是杀人犯!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校长据此报警,被拘留10天,并受到威胁:你是不是不想干了?
有目击证人在肖力之他们调查本案真相时,单独约见肖力之,将案件细节说了个大概:罗孝奇先打伤了陆壹,伤势很重。罗孝奇父母回家后看伤势过重怕担责任,便干脆将其弄死,结果又被罗志强看到,随之又将罗志强弄死。正当逼近真相之际,肖力之等人就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最大疑点,是隆回县公安局的反常行为、虚假的现场勘查与司法鉴定。
2 隆回县公安局的反常行为
2.1 隆回警方未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未向社会发布征集证据线索公告
三个小孩一起玩耍,两兄弟死亡,有明显外伤,另一个却毫发无损,有重大作案嫌疑,理应立即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可是,隆回警方没有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未锁定犯罪嫌疑人,也未向社会发布征集证据线索公告,而是提前就带着掩盖事实真相的面具走过场。
2.2 隆回警方不立案、不侦查,用鉴定代替侦查
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而立案侦查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第一步。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但至今未立案侦查,反而在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中多次声称,两被害人系“自主脱衣冻死”。
未及时立案侦查的后果是:一、给犯罪嫌疑人串供、封口及毁灭证据提供足够的时间与机会;二、让证据消失。
隆回县公安局未及时立案侦查,给犯罪嫌疑人串供、封口及毁灭证据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与机会。被害人家属和其他目击证人提供了相当多的证据和线索,根据这些证据和线索很容易查明事实真相。可隆回县公安局就是不采纳,有意拖延和忽悠让证据消失,如犯罪嫌疑人一家2019年1月2日的通话记录等。
另外,局长申松能有命案不立案的习惯。1990年12月15日,彭毅被害身亡。时任城步县公安局局长的申松能硬是不准立案。
隆回警方不侦查、不立案,用鉴定代替侦查,有违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凡是用鉴定代替侦查的命案都是有问题的命案,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便是典型案例。现隆回警方企图让旺溪裸死案朝着黄静裸死案方向狂奔!
2.3 隆回警方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年1月2日案发,隆回县公安局至2019年5月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见附件4)。据此,隆回警方明显违法。
2.4 隆回警方案发第三天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隆回警方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
2.5 隆回警方把犯罪嫌疑人当亲人
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审讯、拘留。相反,隆回警方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外,还为其推卸罪责。如隆回警方代言人“星空侠士”在污蔑肖力之的文章中,在案发3个多月后,突然在文章中说罗孝奇是“智障儿童”。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焦点”节目中,办案民警卿一也称:罗孝奇“心智有问题”。意思很明显,就是想为犯罪嫌疑人推卸罪责。
2.6 隆回警方企图包庇除罗孝奇之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据多名目击者称,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再根据两被害人的胃内容物判断,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属于他杀。罗孝奇一个人不可能把死了的陆壹和活着的罗志强弄到小溪边。因此,罗孝奇的父亲、母亲、舅舅都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在湖南经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办案民警却称:罗孝奇心智有问题,是唯一目击者。意思很明显,就是把罪责全推到罗孝奇一个人身上,企图包庇除罗孝奇之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罗中建、李萍和李冰。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是智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年龄、某种障碍(如精神病患者、智障)是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孙小果能“亡者归来”,玩的就是这套把戏。
2.7 隆回警方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
与此相反,隆回警方却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当间谍,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在:
(1)对被害人家属电话24小时实施监控;
(2)对被害人家属上访实施拦截;
(3)对被害人家属微信帐号实施封杀;
(4)对被害人家属行踪24小时实施监控,跟踪:
《关于旺溪1.2事件近期维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称:
“分两组(隆回组和旺溪组)对旺溪1.2事件家属给与24小时动态关注,一旦发现动态随时汇报。
6月3日-4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冰牵头,带领维稳工作人员与情报信息人员一起24小时关注1.2事件家属动向。”(见附件6)
(5)限制人身自由。2019年4月10日中午,隆回警方以“扫黑除恶”为名,非法拘留、殴打被害人的爷爷、奶奶、父亲以及二叔。
(6)2019年5月26日、27日,湖南省委书记来隆回县视察工作。被害人家属想借此机会见见省委书记,要他为我们做主,替被害人申冤。隆回警方害怕被害人家属接近省委书记,便对家属实施跟踪、拦截、殴打,甚至非法审讯。
2019年5月26日,检举人从旺溪村赶往隆回县城,小沙江镇镇长、党委书记、派出所所长等一干人紧随其后。到达县城后,十几个人将检举人拦截并增加两辆车从隆回县城跟踪到武冈县,又从武冈县跟踪到隆回县城。
2019年5月27日上午9点许,被害人亲属正在一餐馆吃早餐,突然来了十几个民警将被害人亲属抓走,撕破了检举人的衣服,还打伤了三个人。
2019年5月26日,被检举人派人跟踪被害人二叔陆溆华,从隆回县城跟踪到武冈,又从武冈跟踪到隆回县城。5月27日凌晨1点到达隆回县县城时,一民警将陆溆华拦住并将其带到桃洪镇派出所审讯4室,从凌晨1点到上午10点,进行连续长达9个小时、两轮非法审讯(审讯内容与肖力之一案有关),并做了两份笔录。被检举人此举有以下违法行为:一、方式违法。既然审讯内容与肖力之一案有关,就不应该像追捕逃犯一样对待陆溆华,可以直接告知;二、地点违法。是询问,不是审讯,不应该在审讯室内进行;三、程序违法。既然在审讯室内进行,就不是询问,是审讯,是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前应该出具《传唤证》并说明理由;四、时间违法。从凌晨1点到上午10点,进行连续长达9个小时、两轮非法审讯,属于疲劳审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之规定;五、有欺诈行为。第二份笔录刚做完,民警便以有急事为由要陆溆华签字,即没有对审讯笔录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签的字。第二份笔录内容很有可能民警所记与陆溆华所述大相径庭,是有意对肖力之进行陷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以上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7)诬陷被害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
被害人家属世代农民,以种地为生,从未有任何海外关系,也从未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而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诬陷被害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
《情况汇报》在“二、存在困难”中称:“2.家属目前行为极端异常,凌晨出门,夜深才归家。恐其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在敏感时期蕴量制造更大的事端,造成极端恶劣影响。”(见附件6)
《情况汇报》在“三、请求”中称:“请求县委成立高规格的专案工作组,严查涉案人员及幕后策划者,防止当事人家属与境外势力或其他敌对势力勾结,制造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见附件6)
(8)把合理诉求捏造成“制造事端”
三个小孩一起玩耍,三小时之内两兄弟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另一个却毫发无损。各种证据表明,是典型的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硬把它做成“自主脱衣冻死”。原指望中央扫黑办督导组来湖南定能查个水落石出,没想到督导组被他们牵着鼻子走,由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一个回访电话不了了之。原指望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能客观、公正、科学地查明死因,没想到只是第一次的重复:对陆壹6颗牙齿脱落不鉴定,对死亡时间不鉴定,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更新源不鉴定,所以得出同样的结果:符合冻死!更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该《鉴定书》既不出示,也不交付给当事人。面对隆回警方的多次无礼以及县、市、省三级公安的不公,被害人家属都表现出极大的忍耐与克制,合理地、理性地表达诉求。而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居然把它捏造成“制造事端”。
(9)企图孤立被害人家属,剥夺其救济权
本案自2019年1月2日发生以来,得到隆回县、湖南省乃至全国正义人士、爱心人士的关注、同情与支持。然而,隆回县各级政府部门却企图孤立被害人家属,剥夺其救济权。
《情况汇报》称:“会议认为,陆溆华只是浮在表面的指挥人员,在旺溪1.2事件家属背后还有人或者集团在背后支持家属,为其制造事端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不断为其出谋划策,制造事端,为该事件的后续处置持续带来干扰,设置障碍。”(见附件6)。
2.8 隆回警方非法拘禁、拘留客观报道旺溪冤案的自媒体人、主持公道的人并非法封杀其微信帐号
肖承胜(笔名肖力之),自媒体人,创办“邵阳风骨”微信平台。在隆回百姓心目中,肖力之是正义的化身。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肖力之一身正气,不畏强权,在本案发生之前为隆回的老百姓干了一系列的好事。其中,颇具影响力的是“问题学生奶事件”和“贱卖停车位事件”。
“问题学生奶事件”
早在2016年1月,就有隆回县学生家长通过红网“问政湖南”平台反映:湘蜜乳业没有供奶资质却垄断隆回县300多所学校学生奶供应的问题。湘蜜乳业自称“国家学生奶定点企业”,实则并非如此。且质量低劣,口味极差,以致学生无法饮用,但又不能带回家,只好倒入水沟。自媒体人肖力之对其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视频以“贫困县学生把营养餐奶倒入水沟”为题公之于众,后引发关注,迫使隆回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曝光问题学生奶对家长及其孩子来说是件天大的好事,却断了湘蜜乳业与相关人员的财路。湘蜜乳业与相关人员对肖力之恨之入骨。
“贱卖停车位事件”
2018年11月19日,隆回县城管执法局在官网发布了一份中标通知书,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每年18.05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隆回县城区部分主干道路1805个停车收费管理运营权,每个车位年租金竟低至100元。就以隆回县来说,车位收费标准为:停车前30分钟免费,超出后每小时收费5元。按照这个收费标准来算,几天就能把年租金赚回来,接下来的全都是利润。个中猫腻,一看便明。
自媒体人肖力之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11月26日晚,隆回县官方发布声明,鉴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招租工作不细致不严谨,隆回县委县政府已明确城区部分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对外承包经营项目暂缓实施。肖力之又一次断了某些人的财路,并遭某局长的恐吓、威胁。相关人员对肖力之的恨已无法用言语来形容。只可惜,以上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没有抓捕的权力,否则,报道问题学生奶事件就被抓了。
旺溪冤案(即本案)
两条人命,人命关天,隆回警方不立案,不侦查,还极力掩盖事实。为避免证据消失,在请不动官媒的情况下,检举人只好请自媒体人肖力之帮忙。自媒体肖力之等人对本案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并客观报道。正当逼近真相之际,隆回警方以莫须有的罪名对肖力之刑事拘留,销毁其掌握的本案证据并封杀“大邵阳风骨”微信公众号。
由于“问题学生奶事件”与“贱卖停车位事件”的调查与报道断了某些人的财路,他们想报复却没有机会(无权抓捕,也找不到借口)。这次机会终于来了,因为公安有这个特权。此外,隆回警方还拘留了肖力之的家人:肖力之的妹妹、肖力之的姨妈戴菀秀和姨父刘任全。
其中,刘任全就因为3月29日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把被害人家属说的“大的牙齿打掉六颗”的消息发到微信群里,就想治他一个“寻衅滋事罪”!后来,实在找不到其他任何罪证,拘留15日后只好放人。
肖力之的妹妹根本没出门,每天在家带孩子(4岁),也就因为转发了一个帖子,也要治她一个“寻衅滋事罪”!
肖力之姨妈戴菀秀的“罪行”有三:一、3月29日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把被害人家属说的“大的牙齿打掉六颗”的消息发到微信群里(罪名:泄露案情);二、尸检结束后,和大家一起询问专家相关情况,耽误了专家的行程(罪名:妨碍公务);询问完专家后,又和大家一起去隆回县政府讨说法(罪名:游行示威)。刑期已定:三年。连一个行政拘留都不够,这也叫罪?还三年!
肖力之等人的罪是欲加之罪,没有实质性证据,所以只好一再延期。肖力之一案从4月10日被捕至今已延期三次,每延期一次就抓捕一批人。抓人的目的,就是以笔录形式非法取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最多两次,现已三次。据此,隆回警方明显违法。肖力之一案应不予起诉。
肖力之等人属于“因言获罪”,应追究构陷者的罪责。肖力之一案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他刑事案件有明确的检举人与被害人,而肖力之一案没有明确的检举人与被害人,是隆回警方害怕肖力之揭穿他们的谎言而有意陷害。所有对肖力之不利的“罪证”都是以笔录的形式,通过恐吓、威胁、引诱、误导、殴打等暴力手段获得的,属于非法取证。如5月27日凌晨1点到9点与被害人二叔陆溆华所做的针对肖力之的笔录,根本不当事人看就要其签字。再如肖力之姨父刘任全被抓后,民警要他把所有的罪责转嫁给肖力之。拘留期间,局长申松能亲自出马,也做了一份针对肖力之的笔录。这是一份事先做好的笔录,笔录内容根本不让刘任全看,就要他签字。刘任全拒绝签字。结果,局长申松能与另外两名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要让他家破人亡,要让他老婆多坐几年牢,还威胁他的孩子。无奈,只好签字。肖力之的后来所谓的“被害人”也是隆回警方串通的。如退伍兵被肖力之“诈骗”一案,明显造假。“问题学生奶事件”已定性了的,肖力之被刑拘后居然也出来翻案!幕后操纵全是隆回县公安局。
除对肖力之等人进行打击外,隆回警方还滥用刑事手段打击关注本案的其他网民。
隆回警方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特别是“自主脱衣冻死”离奇结论发出后,网民、微信群与日俱增,不计其数。没有一个人相信是冻死。有网友在群里开了个玩笑:公安局长他妈偷淫你信吗?隆回警方便以“辱骂他人”为由将其拘留10日。
2019年4月,有网友主动带家属进京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回家后第3天,隆回警方便以“发布虚假信息”为由将其拘留10日。
2019年5月13日,隆回县公安局向检举人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全县130万民众无比愤怒,有网友倡议万人签名向中央习主席告状,特意从外地赶往隆回旺溪。回家后第2天,隆回警方便以“篡改国歌歌词”(注:只是转发)为由将其拘留20日。《万人签名书》被当地派出所强行没收。
热心人廖华香准备带被害人奶奶进京上访。2019年11月3日,廖华香与被害人奶奶刚到长沙火车站,便遭不明身份的人截访,并将她们软禁10日,还不给饭吃。11月14日,中央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抵湘督查操场埋尸案,因害怕她们向陈一新主任告状,便于11月13日将被害人奶奶遣回,而廖华香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到目前为止,隆回警方以各种理由共拘留20余人。还扬言,要将这些人也归入肖力之一伙。
总之,很多网友都因为议论旺溪事件或者替被害人家属出头露面而被拘留!尤其是在隆回乃至所有邵阳地区公职人员禁言旺溪事件。
另外,隆回警方除对自媒体“大邵阳风骨”微信号进行封杀外,还对其他对本案进行客观报道、质疑、评论、转帖的人的微信群、微信号进行封杀。
隆回警方的疯狂程度,几近百色恐怖!为什么会这样?隆回警方此举是做贼心虚,害怕其谎言被揭穿,真相被暴露。
2.9 隆回警方代言人“星空侠士”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肖力之等人被刑拘及“大邵阳风骨”被封杀后,自媒体“星空侠士”冒了出来。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判断,“星空侠士”就是本案办案民警卿一或由隆回警方操控的自媒体。
隆回警方对肖力之“大邵阳风骨”微信公众号、关注旺溪事件的微信群、关心旺溪事件的正义人士的微信号进行封杀,却让“星空侠士”放任自流,胡说八道。
“星空侠士”的文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污蔑肖力之,另一类是对旺溪冤案进行误导,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如对“冻死”作所谓“深度”、“权威”解读,对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进行误导,对陆壹两只鞋子不见进行分析。但没有哪一点能自圆其说,甚至相互矛盾。如星空侠士称:
“现场两小孩衣服鞋子为何不在一处?隆回当天气温零下6度到1度,小溪水位上涨,造成部分衣物被浸湿,位置变动,鞋子被冲走。”
水在零度会结冰,既然“当天气温零下6度到1度”,小溪水位就不会上涨,这是常识。星空侠士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其何等无知!为什么罗志强的两只鞋子没被冲走?难道水也会因人而异?而事实是,陆壹的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不知去向。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
2.10 隆回警方利用电视台对大众进行误导
“自主脱衣冻死”显然与事实不符,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种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为掩盖事实真相,隆回警方除利用“星空侠士”对大众进行误导外,还利用电视台进行误导,甚至企图先声夺人。
先是利用本地电视台——隆回县电视台,后是利用湖南经视。这些节目,无非就是自编、自导、自演、自欺欺人,掩耳盗铃。如隆回县电视台对肖力之“诈骗”的报道,连问题学生奶肇事者都跑出来翻案了。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
最可笑的是,湖南经视2019年6月5日18点30分“经视大调查”节目:“隆回旺溪两小孩之死真相——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在该节目中,民警卿一、法医欧阳一威、犯罪嫌疑人罗孝奇、湖南经视台记者、节目主持又一次自编、自导、自演了“自主脱衣冻死”的闹剧,简直笑话连篇,漏洞百出,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2.11 隆回警方不出示、交付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书》,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当即表示不服,要求第三次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因重新鉴定需要该《鉴定书》,被害人家属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无奈,只好向湖南省公安厅尸检人员陈和军索要,同样遭其无理拒绝。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显违法,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2.12 隆回县公安局及各级政府部门以高压手段逼迫被害人家属接受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
早在2019年3月1日,隆回警方第三次“警情通报”公布“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之后,就想草草结束本案,称:“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
特别是,2019年5月13日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之后,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小沙江镇政府联合起来以高压手段逼迫被害人家属接受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主任宁顺双打电话给检举人,称:有领导要强行火化尸体。2019年7月24日,检举人及家人去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检举人、妻子罗佩玲、母亲胡黄金、五叔陆吉亩抓走并拘留5日(见附件7)。2019年7月25日,隆回县公安局向检举人第一次下达了《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8),这明显是企图毁尸灭证,图谋不轨!
为防止其强行火化,检举人先后向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隆回县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邵阳市检察院递交了《严正声明》和《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同时,还向隆回县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揭穿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之报告》并向邵阳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寄了抄送件。
2019年8月1日,被害人家属先后去隆回县检察院、邵阳市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寻求帮助,恳请其行使监督权,得到的答复完全一致:管不了,找隆回县公安局。
无奈,2019年8月2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见到办案民警卿一,要求延期处置。卿一称:到了殡仪馆的尸体必须火化了之后才能领回。家属称:现在程序都还没走完,应该继续保存。尸体处置权归家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可以自己保存。卿一说,那你去找政法委宁主任和殡仪馆负责人。无奈,只好去找殡仪馆负责人。殡仪馆负责人打电话给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理结果:可以由家属出钱继续保存。签完协议正准备付钱时,法医戴国才打来电话,横加阻拦。结果不了了之。卿一和戴国才为什么要横加阻拦?
2019年8月3日,被害人家属只好又去找隆回县公安局,从上午8点一直等到下午6点才给出答复,称:尸体暂时不火化,家属可以请法医重新鉴定。家属要求隆回县公安局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并交付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书》,隆回县公安局无理拒绝。8月6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退回的《尸体延期处置申请书》。
2019年11月上旬,他们要县委书记王永红签字,又准备强行火化尸体。
2019年12月3日,办案民警卿一打来电话,说找我有事商量,并约定来我家,但一直没来。后来,又接到小沙江镇政府王冰的电话,也说找我有事商量。
2019年12月4日中午,隆回县政法委新任书记王某、小沙江镇政府王冰以及两个公安民警突然来到我家。他们此行的目的只有一个:企图第二次强行火化尸体。我们坚决不同意。他们便提出苛核条件:必须火化尸体,否则,尸体保管费用由家属承担。我们要他们提供由家属承担保管费用的依据。最后,他们扔下一张《限期尸体处置通知》(见附件9)。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明确提出,要家属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显然,毁尸灭迹之心未死。
3 虚假的现场勘查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主要由隆回县公安局刑侦队卿一、邵家富负责。在勘查过程中,办案民警极不负责,弄虚作假。
3.1 派出所辅警伍霞故意毁坏现场
下午5点报的警,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等7点才赶到现场。辅警没有执法资格,如同交通协警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一样。辅警赶到现场的任务就是保护现场,绝对不能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检查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如还有生命体征,立即拨打120;如已经死亡,则立即封锁现场。而本案辅警伍霞他们赶到现场后,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有意破坏现场。
3.2 办案民警仅对第二作案现场进行勘查,且流于形式,未对第一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
隆回警方在三次“警情通报”中均称:“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而实际情况是,办案民警只是对被害人尸体发现地走马观花,并未对第一作案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而被害人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作案现场,而是第二作案现场;作案第一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也就是说,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
案发的前后几天正是本地冰雪天气,积雪约20cm厚。作为有经验的刑警,根据雪中脚印及被害人身上指纹便可将本案侦破。但办案民警仅停留在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且流于形式。
由于辅警的破坏,指纹已无法取证。但人命关天,两条人命,且有明显外伤,是典型的他杀,理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全方位勘查,调查取证。可是没有!
被害人家属及其他证人能提供诸多证据与线索,可办案民警就是不采纳。
3.3 办案民警卿一将第二现场“没有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作案第二现场是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
3.4 办案民警卿一捏造寒冬小溪洗澡冻死事实,为案发当晚阴谋圆谎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隆回警方又称:“死者陆壹、罗志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见附件5)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隆回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孝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孝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孝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孝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孝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孝奇:叫爷爷、奶奶。
从记者与罗孝奇的对话看,罗孝奇智商没有问题(13岁已读初三),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孝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孝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孝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孝奇;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3.5 办案民警卿一和法医欧阳一威伪造“自主脱鞋袜”证据
隆回县公安局刑警卿一除捏造事实外,还伪造证据。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隆回县公安局刑警卿一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殴阳一威还伪造了“自主脱鞋袜”证据。
解说:至于自主脱衣的判断,现勘人员在孩子的鞋子上找到了答案。
画面:积雪、脚印靠路左边(见附件2 2.21)。
欧阳一威:这个脚印过程,他的步幅,从它的一些形态上来分析,是一个正常的、自己走路的一个行为。
画面:罗志强左脚穿的鞋子和袜子。
卿一:有一只鞋子里面是那个袜子,是脱下来之后塞在鞋子里面的。
记者:当时那两个袜子是湿的还是干的?
卿一:干的。根据这个断定,这两个小孩子不是穿着鞋袜入水的,而是洗澡之前把这个鞋袜脱掉了。
警方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自己走路的一个行为。
检举人则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有意暗示,是一种胁迫行为或者是由罗 孝奇伪造的。为什么不走路中间?这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狡猾之处,故意制造一个“正常的、自己走路的一个行为”的证据,掩人耳目。这是大人对小孩的胁迫行为,即是大人故意逼迫他走边上。
为什么只有罗志强的脚印,没有其他人的脚印?为什么没有陆壹的?因为陆壹2点30分已经死亡,已无法取证。为什么没有罗孝奇的?为什么没有罗孝奇父母的?因为不敢取证。难道就不是胁迫走路,一定是自己走路?陆壹的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不知去向,又作何解释?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这些脚印是罗孝奇穿着罗志强的鞋子伪造出来的。
再看从“自主脱鞋袜”到“自主脱衣”。
卿一称:鞋子里有袜子(见附件2 2.22)。隆回警方提供的照片显示,罗志强左脚穿的鞋子里有袜子。而根据我们第一时间拍的照片,罗志强左脚穿的鞋子里根本没有袜子!(见附件2 2.13)
由此可见,“鞋子里有袜子”是民警卿一伪造的!证据都敢伪造,还有什么他们不敢做的呢?
可见,“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3.6 办案民警卿一和法医将“衣物摆放有序”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1、如3.5所述,“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物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见3.5),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和鞋子是罗孝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鼻腔、口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见附件3)。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4 虚假的司法鉴定
隆回警方除不立案侦查、虚假勘查等反常行为外,还在司法鉴定中弄虚做假。
4.1 县、市两级公安第一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4.1.1 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理化检验、病理检验、论证及结论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中的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由隆回县公安局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后结论为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欧阳一威和戴国才)所下。现场勘查见3 虚假的现场勘查。
4.1.1.1 尸表检验(见附件1 P1-P4):
(1)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2)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3)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腰背、臀部及四肢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苦笑面容”。
“发育正常”表明孩子正常,没有其他疾病。据此,不能下“疾病致死”的结论。
“尸斑位于腰背、臀部”表明死亡时呈仰卧位。
“苦笑面容”表明:一、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二、“苦笑面容”与死后人为现象(翻开眼睑观察瞳孔、打开口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被他杀后置入寒冷状态)及照相角度有关。因此,不能凭“苦笑面容”下“冻死”的结论。
(4)该《鉴定书》称:陆壹“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前胸、腹部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呈苦笑面容”。
“尸斑位于前胸、腹部”表明死亡时呈俯卧位。
“发育正常”(见上)。
“呈苦笑面容”(见上)。
4.1.1.2 尸体解剖检验(见附件1 P4-P6):
该《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
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并未对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4.1.1.3 理化检验(见附件1 P6):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2号尸体陆壹的肝脏组织、胃壁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
理化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及检验员有关。如果送检材料与检验员没造假,理化检验可以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4.1.1.4 病理检验(见附件1 P6-P7):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所送检材作出法医病理诊断为: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
病理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有关。如果送检材料没有造假,病理检验就没有问题。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没有直接给出死亡原因的结论。
4.1.1.5 论证与结论
结论是由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这里主要看其论点、论据与论证。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见附件1 P7-P8):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仓架岩:气温1℃,溪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溪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4.1.2 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次司法鉴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4.1.2.1 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见附件1 P4),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而实际情况是,两被害人口腔、鼻腔明显有淤血,有多处明显的外伤(见附件2 2.3~2.10)。
4.1.2.2 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附件1 P6)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6)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由此可见,陆壹的“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是法医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4.1.2.3 以表代里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有多处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衣物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4.1.2.4 以点概全
《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4.1.2.5 避重就轻
避重就轻,就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陆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4.1.2.6 论点缺乏可靠论据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其中,有三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
那么,“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是否有其可靠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①“排除他杀”的依据(见3.3)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具体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和3.3。
②“自主脱衣”的依据(见3.6)
本案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自主脱衣”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具体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和3.6。
③“冻死”的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陆壹没有。这又怎么解释?难道陆壹的死因仅凭体表特征判断?显然不行!
综上,《鉴定书》“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三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4.2 第二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所下。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向被害人家属通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的鉴定意见时,并未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见附件5),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赴隆回县,对两名死者重新进行尸体解剖,提取检材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4月25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可排除陆某、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某、罗某强符合冻死。”
以上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陆某、罗某强系自行脱去身上衣物在溪水中洗澡导致冻死,排除他杀,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为隆回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意见第二次下的结论。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第一次鉴定结果:
根据《鉴定书》“三、论证”(见附件1 P7)及“四、鉴定意见”(见附件1 P8)可以得出:
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根据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鉴定意见: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没有实质性区别。但省公安厅毕竟比县、市级别要高些,比第一次鉴定多排除了两项(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鉴定意见措词也略有不同:县、市用十分肯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省公安厅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语气“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冻死”。为什么如此雷同?因为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
1、送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与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陆壹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根据其文章风格应为“星空侠士”)《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陆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所述,陆壹缺失牙齿6颗,与陆一奶奶所述相符:“陆壹第一次换牙除上面一颗没长齐外,其他都已经长齐。”(见附件2 2.2),即一颗为自然换牙,其他五颗为外力所致脱落。湖南省公安厅所称“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六颗换掉,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为什么不鉴定?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3、“符合冻死结论”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尸检时,死者的体表特征已非原始体表特征,而是被置入零下50多度(因为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冰冻了近三个月的体表特征!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不向被害人家属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敢公之于众?因为这是一份见不得阳光的《鉴定书》。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4.3 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
那么,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哪?
一、尸斑位置。陆壹尸体被发现时,呈仰卧位,而尸斑位于前胸,表明死亡时是俯卧位,证明是他杀。这是医学常识。这一点,隆回警方无法改变。
二、对陆一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陆一有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脱落,另五颗为外力所致。自然换牙一般1到3颗,不会同时5、6颗,这是常识。是自然换牙,还是外力所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鉴定出来。五颗牙齿脱落,证明是他杀。
三、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在死亡之前进了水,且量不少:300毫升。是自己喝的水,还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有必要进行鉴定,这是死亡原因的第二大关键点。对此,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水在一个小时内被排空。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到5点之间。三个小孩下午一点滑冰结束,至进水时间已近4个小时,又是冰雪天,自己喝水的概率极低。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既然被人控制了,300毫升的水就不是罗志强“自主”喝进去的,而是被人置入水中呛的水,属于他杀。
根据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并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关键的关键是死亡时间。
就本案而言,完全可以说,死亡时间定乾坤。
《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根据以上两项尸检内容便可准确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就能证明是否属于他杀,就能推翻“冻死”的结论。
两被害人是上午9点多吃的早饭(干饭、稀饭各一碗。兄弟俩仅差一岁,饭量相同),告知中午2点30分在办丧事人家里吃午饭,但没有回来吃午饭,表明已经出事。中午1点15分,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三小孩在一起玩耍。
食物在胃内6小时内被排空,陆壹胃内有约100克食糜,大概是5个半小时。9点多吃的早饭,中午1点15分有人看见,陆壹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2点30分。
罗志强切开胃,只有水,没有食糜,表明食物已经消化,死亡时间比陆壹要晚。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下午6点多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据此,罗志强的死亡时间应为下午5点30分左右。
哥哥陆壹的死亡,弟弟罗志强肯定亲眼所见。如果陆壹是自然死亡,罗志强没被人控制,肯定会立即回家告知爷爷、奶奶。但是没有,所以罗志强是被人控制了。
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下午1点15分还有多名目击者看到,从被看到的地方到尸体发现地相距1500米,小孩行走至少要20分钟,再加上洗澡15分钟(按警方的说法),陆壹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表明在死亡前进了水,水在1小时内被排空。下午5点被发现时,罗志强尚有一丝气息。据此,罗志强的进水时间为下午4点30分左右。罗志强也不可能在半小时之内冻死。
综上,冻死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
4.4 两被害人属于他杀的一些关键性证据
罗志强被放入水中浸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口腔、鼻腔周围有伤痕(见附件2 2.8);
2、两腿有伤痕、两膝盖有淤青(见附件2 2.9);
3、右腿后部有淤青和较深伤痕(见附件2 2.10);
4、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见附件1);
5、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陆壹被打死的证据有:
1、口腔、鼻腔有淤血(见附件2 2.3);
2、头部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4 );
3、左腿有多处伤痕(见附件2 2.5);
4、袖套遗落在离尸体发现地500米处的路边(见附件2 2.16);
5、从犯罪嫌疑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有多处血迹(已取样,见附件2 2.15);
6、两兄弟的衣物混杂在一起(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见附件2 2.13);
7、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证明衣服沾有血液,被李萍清洗了;
8、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见附件2 2.17);
9、被烧毁的衣物,35欧码的鞋子是罗孝奇的,证明: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企图毁灭证据(见附件2 2.20);
10、第一个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某奇的母亲李萍,且神色慌张,说话自相配矛盾;第一个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某奇的父亲罗中建。
11、被害人爷爷问罗某奇:你们是不是打架了?罗孝奇回答:打死了又怎样?
12、被害人爷爷再次碰到罗孝奇时,发现他的衣服和鞋子是湿的,而且是从尸体发现地往其家的方向行走。
13、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有人证明,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与作案时间吻合;
14、尸体呈仰卧位,尸斑位于前胸(见附件2 2.6);
15、陆壹牙齿完整无缺(见附件2 2.2),尸检时五颗牙齿脱落;
16、“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
17、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诊断:(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该诊断显示,无“胃粘膜出血”,不符合冻死。
18、两被害人胃内容物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
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二条系统的证据链。
5 事实真相。
根据现有证据推断,事实真相应该是这样:
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许,在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先是三个小孩因滑雪车发生口角,然后导致斗殴,再由斗殴导致重伤或杀人。导致重伤或杀人后,有人打电话给罗孝奇母亲李萍,李萍赶到现场后不知怎么处理,又打电话给罗中建和李冰。罗中建和李冰赶到现场后,发现陆壹已经死亡。又怕罗志强回家告知家属,他们便商量: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将罗志强也弄死。打死或掐死会留下明显痕迹,最好的办法是放入水中浸死。于是,将陆壹的尸体运到河边(下午2点30分已死亡,搬运过程中袖套遗落路边,沿途有血迹)并胁迫罗志强走到河边,再将罗志强放入水中浸死。然后,制造一个落水身亡的现场。
根据罗孝奇的辩解:“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判断,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李萍将其捂死或打击耳根穴致死。
再根据当天死者爷爷两次见到李萍和罗孝奇,杀害罗志强的是罗中建(注:罗中建是杀猪杀牛多年的屠夫),而不是李萍。另外,罗孝奇的舅舅也参与其中。
第一个(约下午4点30分)告知死者爷爷死亡信息的,是罗孝奇的母亲李萍,第一个(约下午4点40分)告诉死者堂叔死亡地点的,是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明:当天下午2点多,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母亲李萍、舅舅李冰分别接过电话,神色慌张,并先后从办丧事人家里匆忙离开较长时间。其中,罗中建到下午7点才返回,与作案时间吻合。
但犯罪嫌疑人毕竟不是惯犯,所以漏洞百出。
后来,又由于警方有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某种利益关系或特殊关系,便利用职权,根据案发当晚罗中建一家与派出所、镇政府等人的商议结果,硬将其制造成“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的虚假事实。隆回警方的做法是:因罗孝奇未满14周岁(注:在农村13岁读初三几乎不可能,怀疑罗孝奇的年龄被警方做过手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弱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于是,将罗孝奇装扮成唯一目击证人,反复强调他智商有问题。但罗孝奇一个人是不可能将死了的陆壹和活着的罗志强弄到河边的,更不可能一个人将罗志强浸死。“自主脱衣洗澡冻死”及“符合冻死”结论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一家与保护伞及利益集团最初商议的结果。
6 肖承胜一案与本案的关系
如前(见2.8)所述,肖承胜(笔名肖力之)的罪是欲加之罪。肖力之一案与本案有着直接关系。
隆回县公安局原以为被害人母亲是残疾,父亲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又没有文化,什么都不懂,勘查走走过场,做一个假司法鉴定便可蒙混过关。没想到,中间突然杀出个肖力之。
由于肖力之为人正直、爱打报不平,所以,肖力之本人及其公从号“邵阳风骨”口碑较好。在隆回,肖力之是正义的化身。由于对“问题学生奶事件”、“贱卖停车位事件”的调查与报道断了隆回县这些官员的财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特别是对本案的调查与报道揭穿了他们“自主脱衣洗澡冻死”的阴谋与谎言,更怕肖力之今后继续断他们的财路,所以借此机会非除掉肖力之不可。
肖力之一案与本案的直接关系是:只有把本案做成铁案、死案,肖力之“寻衅滋事罪”才能成立。
7 伍玉湖等非法经营案与本案的关系
一个小小的村落就有水电站五六座,其收益十分可观。金龙水电站为曹云虎、罗中建所有;猴子江水电站为村长李吉莆所有;黄石潭水电站为伍玉胡、村支书回雄飞所有;小沙江镇政府、小沙江镇派出所的负责人都有明股或暗股。然而,这些水电站只有金龙水电站办了审批手续。金龙水电站虽然办了审批手续,但建站地与审批地不一致。他们不办手续的原因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不了,因为旺溪是旅游区,这些水电站占用大量农田,严重影响当地环境、农田用水和居民饮用水,严重影响当地旅游资源,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因强行占用田地等,引发当地村民不满而起争执,并将刘光升、陆吉龙等人打成重伤。根据国家水利部、湖南省水利厅相关规定,这些水电站应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特别是黄石潭水电站和猴子江水电站属于非法经营,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伍玉湖等违规修建水电站并涉嫌“非法经营罪”,有人于2019年8月初已向邵阳市水利局报案,但邵阳市水利局一直不处理;后又向湖南省水利厅检举,省水利厅将其移交给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也不处理。
本案跟这股黑恶势力及非法水电站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是罗中建与曹云虎属于亲属关系,他们与伍玉湖既有亲朋关系又有利益关系;二是他们害怕本案对非法水电站造成影响;三是伍玉湖有着强硬的后台,如将本案搞定可以从罗中建处得到好处。
8 保护伞及其后台
从案发至今即将一年,明显属于他杀,却至今没有立案,让杀人凶手逍遥法外。为什么?因为有警伞、检伞和官伞多层牢牢保护,保护伞后面有强硬的后台。
8.1 警伞保护
从以上陈述可以看出,警伞是本案最大的保护伞,从小沙江派出所→隆回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
辅警伍霞破坏现场,当晚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与罗中建一家策划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民警卿一与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是铁哥关系。局长申松能有命案不立案的习惯。两条人命不立案、不侦查,勘查走过场。有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证明属于他杀。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在司法鉴定中弄虚作假,能证明是他杀的重点项目不做,给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结论:自主脱衣冻死。冻死要在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时间。零下一度在半个小时能冻死?而且是两个!第二次司法鉴定时,又串通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员,同样是能证明他杀的重点项目不鉴定,结论:符合冻死。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极力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企图强行火化尸体。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论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当即表示不服,要求进行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2019年5月16日,检举人同时向隆回县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与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
2019年5月31日,检举人收到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陆壹、罗志强符合冻死,无犯罪事实发生,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检举人对隆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邵阳市公安局对案件不调查、不研究,只是走过场。2019年8月1日,检举人收到其(邵公刑立复核字[2019]006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本局不予支持”,“维持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刑)刑复字[2019]0002号’复议决定。”
这一切说明了什么?
8.2 检伞保护
本案不但有警伞保护,还有检伞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自始至终有监督权。
检举人对邵阳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不服,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EMS(EMS单号:1123644389378)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诉可以越级),收件人:新任检察长叶晓颖。同时还提交了《回避申请书》。同日,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寄了抄送件。
另外,此前检举人还于2019年7月27日通过EMS(EMS单号:1137173398878)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寄了本案的检举材料,收件人:新任检察长叶晓颖。
2019年10月20日,检举人向省检察院去函,询问处理结果。2019年11月6日,省检察院来电,称:根据叶检察长的批示,已转交邵阳市检察院处理。
2019年11月7日,检举人向邵阳市检察院去函询问申诉处理结果,无果。
针对隆回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检举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同时,于2019年5月16日,也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针对司法鉴定,检举人于2019年6月1日收到隆回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要检举人“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据此,检举人于2019年6月3日又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检举人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却一直不处理。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检举人多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邵阳市检察院投诉并询问过处理结果,无果。
无奈,2019年11月14日上午,检举人只好亲自去邵阳市检察院,询问刑事不立案申诉以及对隆回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迟迟不处理的处理结果。
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湖南省检察院寄来的《检举函》、《刑事不立案申诉书》以及《回避申请书》三份材料都收到,你们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的投诉材料也都收到。但不归我们管辖,所以全部材料都交给隆回县检察院处理了。”
检举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邵阳市公安局的刑事复核,检举人既可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诉,也可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诉。现省检察院已将《申诉书》转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处理,理应由邵阳市检举院处理,因为隆回县检察院对邵阳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二、检举人依法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而隆回县检察院一直不处理,所以才多次向邵阳市检察院投诉。因此,无论申诉还是对隆回县检察院的监督都属于邵阳市检察院的职责范围。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检举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检举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检举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未见一字。检举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同时,检举人要隆回县检察院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给出书面答复,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综上,检举人依法行事,而县、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根本不按法定程序办理。针对刑事复核,邵阳市公安局走过场。对此,检举人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将其转交给邵阳市检察院。检举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隆回县检察院迟迟不处理,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给出一个《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却不载明不立案的理由。针对第三方司法鉴定,隆回县公安局将其推给隆回县检察院,隆回县检察院也不处理。邵阳市检察院既不对下级检察机关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进行监督处置,也不对上级主管部门湖南省检察院下达的任务进行处理。
8.3 官伞保护
除了警伞与检伞保护外,本案还有官伞保护。从村书记、村主任→小沙江镇政府→隆回县各政府部门→邵阳市各政府部门。
案发后,本村村书记回雄飞企图极力掩盖事实,禁止本村人谈论旺溪一案。村主任李吉甫(罗中建亲属)挨家挨户封口:两小孩是自已脱衣冻死的。
从中共小沙江镇委员会、小沙江镇人民政府《关于旺溪1.2事件近期维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见附件6)就可以看出,小沙江镇委员会、小沙江镇人民政府与隆回县各级政府是如何联合起来对待本案及被害人家属的。
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离奇结论公布之后,引起了全县、全省以及全国网民的质疑与不满。迫于舆论压力,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政法委、隆回县检察院等政府部门组成了以政法委主任宁顺双为组长的联合调查组并称:一定查出真相,让死者安灵,给家属一个满意的交待。刚开始,该调查组也做了一些工作,如宁顺双已向罗孝奇问明了事实真相。但最后却变成了宁顺双问罗中建有多少钱来了结本案,变成了隆回县各政府部门与小沙江派出所、小沙江镇委员会、小沙江镇政府联合对被害人家属、关注本案的正义人士、客观报道本案真相的自媒体人肖承胜的打压与陷害!
邵阳市各政府部门虽然没有直接的打压与陷害行为,但所有邵阳地区公职人员严禁谈论旺溪一案。
由此可见,警伞、检伞、官伞已形成一张关系网,且纵横交错。
8.4 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后台
本村有一股黑恶势力:伍玉湖、曹云虎、罗中建、回雄飞等,以伍玉湖为首。这些人称霸一方,欺压百姓,胡作非为,无恶不做,当地村民敢怒不敢言。特别是伍玉湖,两年前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抓过,后被所长黄锡奇担保放出。这些人还有实体——水电站,收入十分可观。除水电站外,伍玉湖还有其他多种实体,可以说,无孔不入。之所以有这么大的能耐,并非他自己的能耐,而是因为有保护伞,与派出所所长黄锡奇、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全虎是铁杆兄弟,还有更大的后台——现任湖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湖南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丁炳。刘丁炳是伍玉湖老婆的亲兄弟,其子伍霞的亲舅舅。伍霞能当辅警就因为刘丁炳这层关系。
伍玉湖等违规修建水电站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隆回县水利局不处理,邵阳市水利局不处理,邵阳市人民政府不处理,湖南省水利厅也不处理,也是因为刘丁炳。
案发当天下午5点报的案,小沙江派出所辅警伍霞等7点才到达现场并破坏现场,当晚又策划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办案民警卿一与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又是铁哥关系。为什么县公安局的民警到次日凌晨才赶到现场? 县、市两级法医到次日下午2点才赶到现场?因为伍玉湖已跟刘丁炳交代清楚,刘丁炳已向市、县两级公安打过招呼了。于是,不侦查、不立案,把尸体发现地作为第一现场,把没有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然后串通法医戴国才、殴阳一威,在司法鉴定中弄虚作假,能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不做,作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结论:自主脱衣冻死。然后又串通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人员,同样是能证明死因的不做,作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结论:符合冻死。这一切也因为刘丁炳。在法医专家熊教授询问欧阳一威有关第一次司法鉴定情况的通话中,欧阳一威要熊教授不要插手本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2019年12月2日中午,伍玉湖驾车横闯“龙瑶幽谷”景区(国家重点扶贫项目)大门。因拒绝缴费,被工作人员拦住。伍玉湖说,别人的车可以进,为什么我的车不可以进,还要收费?知道我是谁吗?工作人员说:进去的车是施工车辆。至于你是谁,我们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这是我们的工作,希望你不要为难我们。话音刚落,伍玉湖便一巴掌煸到工作人员脸上。工作人员当场站立不稳,头晕目眩,心理憋屈。
项目老板闻讯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伍玉湖给工作人员赔礼道歉。伍玉湖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更加嚣张,又准备对项目老板大打出手。项目老板忍无可忍,就要告他,说他是恶霸,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铲除。这个消息很快就传到县领导耳朵里,几个县领导为他求情,讲好话。可项目老板不买他们的帐。最后,还是伍玉湖的舅子刘丁炳亲自打电话给项目老板,亮明身份,希望给他面子。这才把这场风波平息下来。
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是,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无果后,于2019年8月1日下午去邵阳市检察院寻求帮助。当工作人员听到是旺溪一案的家属时,立即吓得脸色苍白,连连后退,浑身哆嗦,语无伦次,就像中了邪一样。要不是刘丁炳打了招呼,怎么会这样?
隆回县检察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邵阳市检察院不作为、慢作为也是因为刘丁炳。
另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是,湖南省范围内的律师都不愿意接收本案。
更令人奇怪的事情是,在我们向中央机关检举后,曾采取过一次行动,辞的辞职,调的调离,并准备对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全虎下逮捕令。但没多久,便风平浪静了。吴全虎只是被撤了副局长职务而已。如果不是刘丁炳,又会是谁?难道还有比刘丁炳更大的后台?
刘丁炳,去年还只是一个普通检察员,副处长。如今已升至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如日中天。这个职位很重要,可以管省及以下官员!如今的官难免不犯事,一旦犯事,再去巴结就来不及了。且刘丁炳是湖南隆回人,跟县、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负责人都是老相好。这个时候还不表现更待何时?
所以,刘丁炳是本案的关键人物。只有铲除保护伞刘丁炳,本案才能重见天日!
我们拭目以待!
此致
中央扫黑除恶办公室
检举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1、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隆公物鉴(尸检)字[2019]4号)(一份,9页);
2、相片一组(22张);
3、对鉴定结论的几点疑问(一份,2页);
4、隆回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一份,1页);
5、网页截屏(一份,1页);
6、《关于旺溪1.2事件近期维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一份,2页);
7、隆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治)决字[2019]1259号)(一份,1页);
8、隆回县公安局《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49号)(1份,1页);
9、隆回县公安局《限期尸体处置通知》(隆公物鉴(限尸处)字[2019]111号)(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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