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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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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理由审查复议申请书
[转帖]
申请人: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九组,联系电话:17347196818
被申请人:隆回县检察院
住所:隆回县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职务:检察长
复议事项及请求: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未及时处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未及时处理并回复;
3、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合法;
4、撤销被申请人(隆检侦鉴不立审[2019]2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
5、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的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6、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7、疑被申请人伙同隆回县公安局有意包庇犯罪嫌疑人并恳请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2日中午,申请人两个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岁)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溪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被害人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折磨而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下午2点30分。陆壹被害后,犯罪嫌疑人因害怕罗志强回家告诉爷爷奶奶而被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下午5点30分。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申请人出具了(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见附件1)。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还向申请人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了(隆公(刑)鉴通字[2019]012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却拒不向申请人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多次向其索要,均遭其无理拒绝。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6月1日,申请人收到其(隆公(信访)不受字[2019]LX201943000238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要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见附件2)。2019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单号:1197971390172)向隆回县检察院邮寄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针对立案监督与司法鉴定,申请人及家属多次去人去函询问处理结果,但迟迟不处理。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0日,才有一个自称隆回县检察院的(女性)打来电话,要申请人第二天去一趟隆回县检察院。
次日上午,申请人如期来到隆回县检察院。该院工作人员给了申请人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隆检侦鉴不立审[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3)。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却没有不立案的理由。申请人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给申请人,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被申请人无理拒绝。同时,申请人要被申请人对第三方司法鉴定给出书面答复,同样遭其无理拒绝。
综上,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未及时处理违法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收到其答复,长达半年之久。其间,申请人多次去人去函询问,无果;也多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邵阳市检察院投诉,同样无果。据此,被申请人是故意托延,有意回避,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明显违法。
二、该《通知书》没有法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而“不立案理由”却不见一文一字,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申请人当即要求其: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要么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被申请人无理拒绝,是有意剥夺申请人知情权,有意阻挠申请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同样违法。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处理、不回复违法
申请人对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司法鉴定不服,依法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隆回县公安局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见附件2)。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既不处理,也不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是有意阻挠第三方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立案监督申请未及时处理违法;《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法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意阻挠申请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处理、不回复违法,是有意阻挠第三方司法鉴定。有伙同隆回县公安局包庇犯罪嫌疑人之嫌。
此致
邵阳市检察院
申请人:陆溆良
2019年11月23日
附件:
1、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刑)不立字[2019]002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隆回县公安局(隆公(信访)不受字[2019]LX201943000238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3、隆回县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隆检侦鉴不立审[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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