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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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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重新鉴定异议书
[转帖]
隆回县公安局:
异议人从未收到贵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只收到贵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见附件)。直到贵局在《答复函》中提到该告知书后,才知有此一事。现对此提出异议:
一、贵局程序不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本归公安机关管辖,而贵局将其推给没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异议人只好又向检察机关提出。在异议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后尚未作出明确答复之前,贵局又擅自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且不当面告知异议人,实属不妥。不知贵局是真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
二、贵局拒不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等资料,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2019年5月13日下午,贵局向异议人通报了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却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后经多次索要,无果。贵局拒不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不公之于众,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无法确认,也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三、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结论中的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冻死”三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依据,属于伪证,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指之情形。
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尚未鉴定
无论第一次司法鉴定,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一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均未鉴定,如:
(一)被害人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省公安厅只做了记录,两次司法鉴定均未对其脱落原因进行鉴定;
(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只对胃内容物进行理化检验,只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但两次司法鉴定均未对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的来源进行鉴定。
(三)根据胃内容物看,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有必要进行鉴定,而两次司法鉴定均未鉴定。
由此可见,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指之情形,应当补充鉴定。
综上所述,应该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而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据此,建议撤销(隆公(刑)不准字[2019]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告知书》。
五、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
鉴于以上原因,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但如贵局仍要以不法手段强行火化尸体,只能说明企图毁尸灭迹。届时,贵局将由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此再次提醒。
异议人:陆溆良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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