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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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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隆回警方《警情通报》的质疑
[转帖]
一、第一次《警情通报》
2019年1月5日,隆回县公安局对本案发出第一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
隆回县公安局迅速将情况向邵阳市公安局汇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侦技民警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警方已基本排除他杀,具体死因正在做进一步检验鉴定。”
1月2日案发,家属下午5点报的案,当地派出所下午7点才赶到现场。赶到现场后,辅警伍霞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隆回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次日凌晨才赶到,仅对尸体发现地进行勘查。县、市两级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于次日下午2点赶到,仅对尸体表面进行检查,于1月4日对尸体进行解剖。
疑点一:该《警情通报》有三点与事实不符:一、家属是17时报的警,不是18时10分;二、邵阳市公安局只派了法医,没派侦查人员;三、1月5日前,只做了尸表检查和尸体解剖,尚未做尸体检验。
疑点二:“具体死因正在做进一步检验鉴定”什么意思?难道不立案侦查,仅凭司法鉴定来确定死亡原因?如果是,则此举于理于法不容。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黄静裸死案。这是理。就法而言,两条人命,人命关天,且是未成年人,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而被告居然不立案侦查,只对第二作案现场做简单勘查,且流于形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疑点三:1月2日案发,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便于1月5日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给人的感觉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就是告诉大家,这是自然死亡,我们不会立案侦查。
二、第二次《警情通报》
2019年2月20日,隆回县公安局发出第二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据调查现场证人,并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尸体检验,基本排除他杀。
为进一步科学、权威地确定死因,我局已将提取的相关检材送往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待检验鉴定结论出来以后,我们将及时发布后续警情通报。现两名儿童的尸体冰冻在县殡仪馆,敬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传谣。”
现场证人是谁?取了哪些证据?
又是“基本排除他杀”!“理化检验”与“病理检验”结果尚未出炉,就能基本排除他杀了?
所谓“科学”应该是指“理化检验”与“病理检验”,所谓“权威”应该是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送检的单位有两家: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已将提取的相关检材送往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确实是权威,但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绝对不是权威。
“待检验鉴定结论出来以后,我们将及时发布后续警情通报。”难道真的不立案侦查,仅凭司法鉴定来定死因?
“不信谣传谣”什么意思?不科学的、假的结论当然不信。
三、第三次《警情通报》
2019年3月1日,隆回县公安局发出第三次“警情通报”,称:
“2019年2月28日,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根据尸体检验、物证勘查,结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结论,确定‘2019.1.2’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2名儿童死亡事件死因系冻死。
2019年1月2日18时10分隆回县公安局小沙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有两名儿童死在村里的小溪中。接警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技、侦民警连夜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外围调查,询问目击证人,结合检验结论,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的结论。
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
一锤定音:“排除他杀,死者系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此后,未见其官方公布一个有力的证据或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说明来支撑这个结论。
“自主脱衣冻死”?这么冷的天,自己脱衣?冻死?冻死的先决条件是:零下30度以下,且需很长一段时间。冻死也不可能冻死两个!
“当地政府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就想这么草率了结?也未免太简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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