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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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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溪命案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转帖]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
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本案在侦查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相关侦、技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
案发后,家属于当日下午5点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下午7点才赶赴现场,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到次日凌晨才赶赴现场,县、市两级法医到次日下午2点才赶赴现场。
二、辅警伍霞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赶到现场后,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三、派出所所长与民警伙同犯罪嫌疑人一家策划“两小孩自己脱衣洗澡冻死”阴谋
有目击者称,事发后,在罗孝奇舅舅李冰家,辅警伍霞要罗孝奇姑父曹云虎给他爸爸伍玉湖打电话,说他爸爸这方面有经验。
当晚8点左右,小沙江派出所所长黄锡奇、辅警伍霞、教师刘助长、罗中建、李萍、罗孝奇姑父曹云虎、舅舅李冰先是在罗孝奇外公李才学家厨房,李萍说,我很害怕,发生这种事情不知怎么办好。然后,走进里屋商议。商议结果是:被害人奶奶信基督教,基督教里有洗礼,就说是两小孩自己去河里洗澡冻死的。
第二天,刘助长便找到被害人爷爷,说:你就说,是两小孩自己走到河里洗澡冻死的,这样就可以拿到几万元的保险费了。后来,民警卿一反复提到洗礼,法医戴国才、欧阳一威也多次提到洗礼。
四、把第二现场作为原始现场
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为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现场为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而办案民警把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
五、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六、未立案侦查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立案侦查。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用司法鉴定代替侦查,明显违法。
七、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罗孝奇一家有重大作案嫌疑,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必须立即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2019年1月2日案发,被检举人至2019年5月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八、对家属及其他证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不接受采纳
案发后,家属向警方提供了很多证据与线索,如从罗中建老屋至尸体发现地沿途多处有血迹、陆壹被遗落路边的袖套、作案工具锄头柄、电线、孝布、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等。还有其他证人也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线索,足以能查明案情,而隆回警方拒不接受并采纳。
九、案发后第三天便公布“排除他杀”结论
案发后第三天,即2019年1月5日,被检举人便发出“基本排除他杀”的警情通报。1月5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尚未送检。既未送检,也未立案侦查,便作出“排除他杀的”的结论,有悖常理!明显就是:先下结论,再围绕结论行事。
十、隐瞒事实真相
各种证据表明,属于他杀:陆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孝奇的父亲罗中建放入水里浸死,罗孝奇的舅舅李冰也参与其中。据此,除罗孝奇外,罗中建、李萍是主犯,李冰是从犯。而被检举人却说,罗孝奇是唯一目击证人;
罗孝奇智力完全正常,警方却说他“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另外,案发时罗孝奇已上初二,上小学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据此,案发时,罗孝奇的实际年龄应已满14周岁。疑被检举人造假,请调查核实。
十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被检举人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捏造“寒冬小溪洗澡”事实,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证据等。
十二、“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隆回警方公布的“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的“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属于勘查,是根据现场勘查所下(见附件1 P2),现场勘查主要由隆回县公安局刑侦队卿一、邵家富负责。
结论是否正确,主要看其论点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科学,是否能自圆其说,是否符合逻辑。
“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①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勘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
我们看前三个论点的论据是否可靠。
(一)“排除他杀”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溪),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
(二)“自主脱衣”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笔者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鞋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溪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一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物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鞋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物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和鞋子是罗某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某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的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溪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溪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鼻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三)“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2019年6月5日,在湖南卫视“经视大调查”节目中,记者、隆回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三方联合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自行脱衣洗澡冻死”的闹剧。
办案民警卿一称:“三个小孩在村道上滑冰,感觉身体发热,就提出想去洗澡,但是因为13岁小孩的心智有问题,在看到另外两个小孩发生意外的时候,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呼救。”
再看记者与罗某奇的对话:
记者:你那天跟那两个小朋友在干吗?
罗某奇:滑冰。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想到游泳呢?
罗某奇:出汗。
记者: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
罗某奇:他们。
记者:他们是怎么进到水里游泳的呢?还记得吗?
罗某奇:赤着。
记者:是谁给他们脱衣服的?
罗某奇:他们。
记者:他们自己。你当时为什么没有下去游泳?
罗某奇:冷。
记者:怕冷是吗?那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不太舒服了呢?
罗某奇:叫爷爷、奶奶。
为什么记者老是给他打圆场,不问清楚?怕他说出真相吗?当记者问:是谁提议去游泳的呀?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是指两死者,不会产生岐义,所以记者没必要打圆场。当记者问:是谁脱的衣服,你还记得吗?他回答:他们。这里的“他们”就不一定是死者,很可能是其他两个成年人。按道理,记者应该问清楚,这里的“他们”到底是谁。可我们的记者马上打圆场:他们自己。大概是生怕发生类似的事情:当同学们骂他是杀人犯时,逼急了,他竟辩解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妈杀的!
从记者与罗某奇的对话看,罗某奇智商没有问题(13岁已读初三),只不过不是特别聪明的那种。至少不会低到另外两个小孩相继“冻死”,连呼救都不会。从“赤着”这一细节看,罗某奇是在背台词,像他这个年龄、他现在的文化程度,是说不出“赤着”这一台词的,是采访前大人(民警或其父母)教的,说不定经过反复彩排。智商有问题的不是罗某奇,而是办案民警,编造出如此低劣的谎言。
坐在滑雪车上的是陆壹,拉车的是罗某奇,罗志强跟在后面,出汗的是罗某奇;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小孩(特别是男孩)就是在夏天,哪怕大汗淋漓,也不一定去洗澡,更何况是冬天!农村的孩子一般最多一周洗一次澡。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溪里去洗澡;溪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智商“低”的怕冷,不去洗澡,智力正常的孩子就不怕冷,去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由此可见,“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纯属武!
附件:
对鉴定结论的几点疑问(一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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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溪命案系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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