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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家庭经营为什么成功?

热度 3已有 3608 次阅读2020-3-17 18:17 |系统分类:财经分享到微信

作者:关敏
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说:“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马以为生产力发达了就必然消灭小农私有制;可是美国农业早就机械化了,也没有公有化。

美国的农民生产了占世界50%的玉米、20%的燕麦以及15%的鸡肉、猪肉、棉花、烟草和小麦。美国已经消灭了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美国在工业、服务业中都以巨大的企业集团为主体,而在农业却始终是家庭经营。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但没有消灭家庭农场,而且为它们的存在创造了前提。2006年,美国的家庭农场平均是466英亩(约2800亩),许多农场在2000英亩(约12000亩)以上。即使农场规模这样大,依然是家庭经营。不仅是美国,所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都是家庭所有家庭经营。西方不少国家的农民生活都很富裕。

相反,凡是实行农业集体化的国家,农业都不成功。苏联1929年始,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1930年代初期农业产量降低了30%以上,全国出现了严重的饥荒;直到1953年苏联的谷物产量仍低于1913年。中共建政后,立即开始了彻底否定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进程,并以“人民公社”这个人类史上大锅饭,饿死人无数。直到1978年,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达到2.5亿人。

农业集体化为什么失败?农业的家庭经营为什么成功?

这是因为:农业是和工业、服务业不同的一个特殊的产业。农业有其特点,使它不适合于集体经营,而只适合于家庭经营。

1)自然性:农业生产依赖大自然,即二氧化碳、氧气、水和土壤养分;农业的能源主要也来自于大自然,即太阳辐射。农作物在田间是在自然力的推动下自己生长的,并不需要人的过多参与。自然性是农业的根本特点,由此派生出其他特点。

2)季节性:农作物随着自然季节而生长,从播种到收获,一般需要几个月。农田中所需要的操作,如整地、播种、施肥、治虫、收割等,都有季节性。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只能由个别农民按季节来完成;不可能像生产汽车那样,分为许多零件,在同一时间内由许多人分工生产,再来总装。因此,农业的集体生产根本不能提高效率,而只能降低效率。这里讲的农业的集体生产,是指许多劳力在一小块田中劳动。至于农业的规模生产,即很少劳力经营较多土地,则肯定能提高效率。

3)整体性:农作物的收益由许多因子(天气、地力、投入等)决定,而不是由单项劳动决定,因此,农业无法实行计件工资或按劳取酬,集体化生产无法调动农民积极性。

4)多业性:由于农作物生长不需要人力的过多参与,因此,如果土地面积不大,农民家庭就可以同时经营农、林、牧、副、渔等多种产业。家庭中的部分劳力,也可以从事其他职业(兼业)。集体化生产将农民都束缚在土地上,必然是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农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农业只适合于家庭经营,农业集体化必然要失败。

当然,在自给性的社会中,依靠家庭经营,农业就能维持并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社会中,农业只依靠家庭经营是不够的,需要有社会经营的支持。农业的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需要有农业工业的支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需要有食品工业和商业的支持;农业也需要金融、科技、教育、信息、运输等部门的支持。个体农民的力量有限,需要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但是所有各种社会支持,必须以农业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和社会经营的结合,是农业的最佳经营结构,这是被世界各国农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所证明的事实。

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见《马恩选集》第3卷第127-129页)说: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这些情况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正在使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他的理由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
①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利用科技和一切现代方法;
②大规模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
③当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的时候,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④一方面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一旦土地的耕种由国家控制,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了。

马克思也断然反对“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认为这样做“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是以实行农业计划经济为前提的的。

首先,农民怎么会“任性要求……无知地消耗地力”呢?怎么会有“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呢?当然,农产品减少的情况也难免会发生,但那一定不是土地使用者、经营者的主观愿望造成,而是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或者土地使用者、经营者知识缺欠,对客观规律认识不够而造成。“一旦土地的耕种由国家控制并为了国家的利益进行,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现象,自然就不可能发生了”,事实是不但发生了,而且是规模空前地发生了。苏联、中国、朝鲜都导致了大饥荒,饿死了上亿的人口!

其次,“大规模地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这个判断纯属虚妄。比如山地丘陵、河川、坡地,大规模根本办不到,只能是小块、分散地耕种。又比如虽是平原土地,因靠近大城市,根据市场需要与经济效益,宜种蔬菜合算;为保证四季皆有新鲜蔬菜供给市场需求,冬季只好在温室中生产或塑料大棚中进行,如何“大规模”?中国过去发生的情况是:人民公社不如高级社;高级社不如初级社;初级社不如互助组;互助组不如单干(就农民劳动热情和生产力而言)。它给我们的教训是:农业合作化道路走不通;无论工业还是农业,搞纯粹的计划经济是条死路。

第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利用科技法”云云,更是牵强附会。何谓大规模?是1公顷、10公顷或者0.1公顷?在不妨碍使用农业机械的前提下,土地分割允许的最大值是多少?小块土地必有小型的农业机械出现。能否有效地利用科技,主要地取决于人的素质。

第四,“一方面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这一条“理由”更不能证明土地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土地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完全相反的证明。例如美国,各种农产品供应充分,价格便宜,居民需要能得到满足,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2010年以来,美国的价格水平普遍下跌……

“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马克思在写这段话时,假定国家能代表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一种非常美好的但也非常天真的愿望。权力趋向腐败,因此必须得到有效的制衡并把它限制在必需的范围内。

托克维尔认为,农民对土地的有限度的占有,是法国人摆脱他们的农奴地位,从而引发自主意识的关键。他说:“很久以前,路易十四在敕令中便公开宣布这种理论,即国王占有的土地,原本是依国家的条件被特许出让的,国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祇不过是身份尚有争议,权利并不完全的占有者而已。”托克维尔说,“这是现代社会主义的主导思想”。可见:土地国有化是封建社会主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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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敏:中国土地的国有制史

中国从夏商起,就实行了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帝王被视为人民的衣食父母,臣民是可以随意抛弃的“刍狗”和奴隶(臣)。

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田制规定:五口之家可分得百亩地。多于五口之家的“余夫”,每“夫”另授25亩(奖励多生)。至于井田制中的公田所得,一部分用来抚养战争中阵亡将士的遗老遗孤。这种公田制度的延续,见于唐宋以后的江浙、两广、福建一带。

秦朝开始,由于井田制的废除,平均田亩基本遗弃。但是,两千余年间,农民起义频发,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兼并过甚。与之伴随的,则是新朝初期的土地重新分配。这样,“打地主分田地”就成了中国传统。

王莽搞均分田地的改革快了点,结果被官僚地主阶层所推翻。东汉的开国将领耿弇杀了300多万人。东汉初期,全国共有大小城市大约700多座。仅耿弇所率领的部队就屠灭了300多座城,占全国城市的40%。平均每座城的百姓人口以1万计,加起来也有300万之多。公元2年全国人口5959万,经过混战,到光武中元二(公元57)年,人口2100万。中国人口减少3859万,损失率65%。人少了,可以分田了。

值得一提的,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的均田制,私有土地在法律上重新消失,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隋唐实行均田制的原因。隋唐初期,经长期战乱,造成土地荒芜,人口流徙,国家重新统一后,需要安定社会秩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一时期,一方面有大量的失去土地的流民需要安置,另一方面,政府掌握有大量的无主荒地。为了把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有效地限制豪强占田、荫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所以隋朝和唐初的统治者继续沿用北朝制度,实行均田制。

隋统一全国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颁布了关于均田的新令,新令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均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根据北齐和隋代制度规定:一般农民所受土地,分为露田和永业田两种,露田要归还,永业田不归还。一个成年男子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按照一般的成年人受田,但有人数限制:亲王限三百个奴婢,一般地主限六十个奴婢。耕牛每头受田六十亩,限四头。

隋代对于王侯、官吏和地主的受田,给予特别的优待,规定最高官吏可受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外官还给公廨田。同时还规定王侯、官吏和地主可蓄养一定数额的奴婢,以增加他们的受田额。

隋代均田制所规定的受田数额,只不过是一个受田的最高限额,因为国家不可能真正按照这个最高限额授田,农民普遍受田不足。而隋王朝在给官僚地主授田时,则给予特别的优待,官吏的官阶越高,受田越多。最高的官吏受田要比一般农民的受田额高二百倍。官僚地主阶级凭借着享有的特权广占土地,依靠他们的地位和权势,继续兼并农民土地。这是等级特权土地制度的痼疾。

经过隋末的战乱,唐初社会经济凋敝,武德年间,全国户口不满三百万户,只为隋朝盛时九百万户的三分之一。唐初的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来源,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其内容如下: 

1)以步(五尺)作单位,丈量全国的土地。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2)男子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3)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和残废的人授人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是作为户主的,授给永业田二十亩。

4)授田足额的地方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只授给规定量的一半。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受田。

5)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不再收还。

6)百姓家贫无法埋葬死去的亲属的及流徙出乡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的,并许出卖口分田;土地出卖后,不再受田。土地不足的,可以买入,但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的限额。田地的买卖必须经官府批准。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7)授给老百姓的园宅地,良人三口给一亩;奴婢五人给一亩,但不分给永业田和口分田。

8)对于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减半分给,但在狭乡的,不予分配。

9)田地的收授,于每年十月进行。授田时,贫者和有课役者优先授给。死者的口分田由国家收回,以授给无田的人。授田原则上在本县界内,但狭乡授田不足时,可在以邻县的宽乡授给。

以上是唐代均田令中有关平民授田的办法。对于王侯官僚地主则有另外的具体规定,他们享有优惠的待遇,可以占有和分配大量的土地,可分得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勋田和赏赐田等等。

总之,平均地产是中国历史上大同思想的主体操作模式。这是孙中山“平均地权”学说的历史来源。此外,中国古代还实行工商国营制度,盐铁茶的国家专卖。国有、国营制是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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