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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是什么?

已有 2681 次阅读2020-3-15 21:41 |系统分类:财经分享到微信

关敏:税是什么?
 
1.税的政治涵义
 
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为避免自然状态下的混乱,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而自愿地缔结契约,通过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以交换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公民纳税建立政府,其目的有二:一是保护人权和财产权,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社会提供文明秩序;二是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政府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满意而优质的服务。对达不到人民要求的政府,人民有权随时更换这政府。
 
2.税的经济涵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的需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品,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这类产品可在市场上获得。另一类是公共品,不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如国防、环境保护。公共品是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为一切社会成员所共享的物品。公共品没法从私人市场获得,只能由政府提供。税即是人民享受公共品而支付的代价。因此,税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格,与此相应,政府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部门。
 
既然税是公共服务的价格,就应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好一事一议或一年一议)并遵守“消费者主权”(政治上叫人民主权)原则。这就不能够由政府一家说了算,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即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法。可见,国家财政实际上国家与人民之间就公共物品的价格达成协议的机制。因此,人民必然对公共物品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

“消费者主权”原则要求:越是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事情,越应交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政府的政策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唯有消费者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裁判者。消费者的同意是赋税的基础,是政府课税的合法性所在。未经消费者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公民的财产课税;而公民同意的制度体现就是代议制。税收应当由公民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控制并监督其开支。税收应当用于建立和维持政府运作以及政府为社会生活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绝不能用于任何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上。通过代议制,制定出反映人民意愿的税收法制,以此来保证税的合法性。
  
3.“税收”与“捐税”——两岸中国人观念差异
 
对于“税”,中国大陆叫“税收”,中国台湾叫“捐税”。这两个词内涵不同。古汉语里的“收”的最初意思是“拘捕”,以后演绎为“收取”、“征收”,因此,大陆的“税收”的“收”字,更多体现了税的强制性;而台湾的“捐税”的“捐”则较平和。《辞海》上“捐”是“赞助”之意,更多体现了“慷慨相助”的意思,没有强制性的涵义。按照英国的观念,税收应当来自臣民自愿的输捐而非政府的课征,因此“无代表同意则不征税”是英国宪法的根本原则。
 
如果与“贡”的涵义相对照,“税”的特有政治意涵就更加突出。中国人一直是王的奴隶,国王征税勿需臣民的同意;上贡者与索贡者之间是不平等的,前者臣服于后者。非议者被诛九族。韩愈歇斯底里的叫嚷:民必须上供养活统治者,否则格杀勿论。在西方,纳税者与征税者(政府)之间是平等的;国王与臣民都按照契约办事,国王征税需要臣民同意。可见,西方人是自己财产的主人。纳出去的税和换回来的服务是等价的,如果政府手里的税款用不完,就要退给纳税人。而献出去的贡却是无偿的,中国王朝手里的税款用不完,则被官僚贪污。可见,纳税人是自由公民;上贡者是奴仆臣民。由此可以说,中国无西方意义的税,只有丛林社会进贡的贡赋。文明社会的“税”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的,是私有制社会的概念。中国一直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私有制未发展,没有西方意义上的“税”概念。

西方人在反抗国王任性征税的过程中,最后使国王成了花瓶,而国家的权力转到了国会手里而成就为民主社会。中国也有抗税斗争,明末苏州就爆发了抗税斗争,但中国的斗争是丛林方式:一是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旗帜;二是对皇权制度无威胁,中国人不知道皇帝制度外还有其他好制度;三是无国会机构,西方的国会就是决定税收的机构。可见,明末的抗税斗争稍早于英国1640年消灭英王的革命,但不具有文明社会的性质。辛亥革命后,中国才开始向文明社会蹒跚迈进。
 
1914年,民国政府决定从1916年征收所得税。但文件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全国商民的强烈反对,不得不于1916年暂缓举办。1920年,政府再度决定实行所得税,但再次引起各省议会、商会及社会团体的反对与抵制。他们宣称:所得税应在政府裁减军费、节省政费以后实施,否则人民不承认所得税;所得税应经过合法的国会决定。抗税引起社会上巨大反响,民国财政部不得不于1922年下令停办。
 
可惜的是,这种势头并未继续下去。1929年,取代北洋政府的国民党政府开始征收消费税,1931年又开征营业税,以取代厘金,但存在重复征收等诸多问题。各地商民抗议,全国商会为此呈函财政部,提出意见。商民们普遍抱怨,原以为新政权会给商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的机会,却没有想到国民党政府也是由政府出台税法,根本未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商民的意见也没有得到采纳。商民的抱怨是有道理的。消费税与营业税保留原来厘金很多不合理做法,颇有换汤不换药、以聚敛为能事之嫌。而国民党政府实行所谓训政,使北洋时期的国会之类不复存在,税收立法由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征求人民同意的民宪原则,自然无从谈起。因此,尽管商民意见纷纷,强势的国民政府还是将消费税营业税向全国推进。
 
此后,对税收的形式特征的宣传是一贯的,这就是著名的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指国家征的税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和固定性。税收“三性”强调国家只有征税权力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而纳税人仅承担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严重地忽视了纳税人的的权利,是乱收税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根源。

如果认为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有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纳税人事先同意”原则,才有可能建立一种能够制约政府征税这个权力之手的制度,民主对政府的限制首先就体现在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限制上。所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屏蔽政府的非法税费的侵犯。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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