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敏:无逻辑就无契约精神
西方贵族精神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遵守契约的精神。古希腊罗马的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都因妥协而达成了照顾各方利益的制度(契约)安排,从而进入了古典的法治文明。华夏的春秋末期,吴王夫差打败了勾践,给了他苟活的机会。结果,勾践卧薪尝胆,把夫差的王族全部“斩草除根”,建立了“胜者通吃”的极权制度。这样,华夏若有争端,则一定势不两立;没有遵守契约的精神。
那么请问:何谓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商议来确定行为规则,确定规则之后,双方都遵守彼此的约定。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正义,就是履行契约。不管是谁,不管你是国王(教皇),还是草民(山大王),都要遵守契约。遵守契约即为正义;违反契约,就是非正义。非正义的人,是所有人的公敌;非正义的行为,是伤害所有人的恶行。
一,契约精神的前提——无全知全能的圣王
那么,为什么要遵守契约呢?你看:动物们都是遵循本能和丛林法则,并没有什么契约精神。另外,在人类社会,让掌握了“真理”的人直接强迫他人“在正确的道路上行动”不是效率更高吗?为什么要费尽心力与他人去讨价还价达成“契约”呢?如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契约精神就成了画蛇添足的“病态”。
古华人认为:芸芸众生都是随风倒的韭菜。圣人是“天地之精英,日月之精华”;圣人有超乎寻常人的人品与智慧,成了芸芸众生之准则:“言则为天下法,行则为无穷则。”圣人的出现,就是让人崇拜的,而不是让人来质疑的,更不允许违逆。恰如蒋庆所说:“圣人有天然教化凡人的权利,曰‘天赋圣权’,而凡人只有生来接受圣人教化的义务。所以,圣人讲的话、编的书就是经典,就具有先在的权威性,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存在凡人用理性审查、同意不同意的问题,因为凡人的理性没有资格审查圣人的理性,相反只能用圣人的理性来审查凡人的理性,来要求凡人接受。”既然禁止凡人妄疑圣人,也就不存在自由平等协商契约的可能性。
因此,契约精神最重要的前提是:没有全知全能的“圣人王”,人间不存在“绝对的客观真理”,所以无人有权去强迫他人遵循某一“正确”的观点。所以,契约精神的前提是承认人的局限性,特别是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只有承认所有人类的观点都是“有限的”、“主观的”,契约才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掌握了真理”哲学(圣)王对“观点错误的人”应该做的事就是“纠正”和“改造”甚至“消灭”,怎么可能是与之进行平等的协商呢?那岂不是将自己贬低为愚昧无知群氓?只有承认人的言论只表达了“意见”而不是“真理”,这样,社会就不存在掌握了宇宙真理的“圣王”,所有人的智慧都是有限的,就只能根据人与人的约定来行事;因此,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普遍性的契约(宪法和法律)才是有意义的。
二,无逻辑思维就无契约精神
很多人叹息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导致诚信缺失、道德崩溃,于是大家都呼唤契约精神,完全没有看到契约精神背后有一个反对圣人崇拜的逻辑理性文明。如果我们对逻辑一无所知而热衷于辩证法,就不可能有契约精神。因为在违反契约后,辩证法就成了狡辩的利器,成了欺世惑众的思维工具,怎么可能有契约精神?
逻辑思维认为:人脑具有先天的思维形式即逻辑结构,人类发展艺术与哲学的目的就是揭示这个“先天结构”的和谐一致性!但特色的思维则认为:思维形式是后天“抽象”出来的,不是先天的;即否认逻辑正义等普适价值的存在。特色思维最爱辩证法,而辩证法是一种后天的、感官的、矛盾的思维方式。而辩证思维意味着正义文明的解体。众所周知:没有正义价值观,必然是丛林社会!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辩证思维是反正义的,就证明了辩证法是丛林时代初民们的思维!
证明如下:辩证法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矛盾,即A与非A成立于同时成立!这样的话,就不可能建立正义的法制体系!譬如说法律里的A是“盗窃有罪”,按照辩证法思维方式,非A也成立即“盗窃无罪”也成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为了避免被治者的反驳,就不能搞一视同仁的逻辑同一律,就只能搞多重标准的等级制辩证思维模式,强行规定:劳力者等级,盗窃是犯罪;劳心者等级,盗窃就不是犯罪。在太平天国里,达官显贵可以三妻四妾,普通士兵接近异性就是犯罪,就是辩证思维的结果。显然这样的制度就是弱肉强食的体制!既然辩证法只能导向丛林社会,当然不可能有人人平等的、一视同仁的、法治的契约精神。
说到底:契约问题就是一个语言、逻辑问题。如果一个语言体系充满了歧义与含糊,就能被不断的再解释,签订契约就没有必要。因为契约条文的含糊性,通过再解释,反而使违约者成了实际上和道义上的赢家,谁还会相信契约?
权力制约也好、商业交易也好,都是预先的约定,即基于契约的法权关系,而契约必然是以语言或者文字进行约定的,是一种“文字得逻辑游戏”。所以,制约权力需要语言与逻辑工具:文字体系越高级,权力的制约的可能性就越高;文字体系越低,权力制约的可能性也就越低。语言文字越精确、越具有逻辑规则,就越不容易产生歧义,就越能成为契约的载体;反之,就会成为分歧、争论和阴谋的载体。这样一来,英文等字母文字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了,因为字母文字可以通过二十几个基本字符的排列组合,精确的定义无数的概念,从而成为约定契约的良好工具。而低级的(汉)文字体系进行精确的定义就非常困难,语言的含糊性难以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指望这样的文字系统达成共识(宪法与法治)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有所谓的契约如民国的《临时约法》也是废纸一张。以往人们在分析社会问题的原因时,往往是从国民的人品和制度的层面思考,这个层面的思考有严重的局限性,因为语言混乱和思维能力的低下才是更重要的原因。
含糊语言只会产生赖账的辩证法思维,产生无赖逻辑!中国是世界上赖账率最高的国家,商业合同的兑现率全球最低。这是因为:语言含糊其辞就是没有确定性,就为亦此亦彼的辩证法矛盾思维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逻辑是确定性思维,绝不会承认辩证法的矛盾思维,逻辑是确定了不矛盾律的同一律思维!特色文化的汉字体系就是反逻辑、反法治、反民主的语言体系!中国人到现在都对圣人念念不忘,就证明中国人的思维还是原始思维即巫术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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