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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斗争使社会进步

已有 1962 次阅读2020-3-3 19:50 |系统分类:军事分享到微信

关敏提要:中世纪虽不乏各种权力斗争,但它最富于特色的是权利斗争。这种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臣民的权利。

一,权力斗争与权利斗争的区别

阶级斗争属于夺取国家权力的斗争,言论自由罢工自由属于维护公民权利的斗争,大家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夺取国家权力的斗争就是“打江山、坐江山”,华人最擅长就是诡计多端的权力斗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彼可取而代之”、“枪杆出政权”都是权力斗争的方式,难怪只须读半部线装书就可以治理天下了,阶级斗争学说也是权力斗争学说。由于中国历史充斥着权力斗争;以至于今天的国人也无法区分权利与权力,一谈维护维护权利,往往被视为野心勃勃。可见,传统文化对人权的漠视!

权利斗争与权力斗争不同。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取得权力(Power),而是取得权利(Right)。权利斗争虽然也包括政治权力的内容,但它主要是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夺取最高政权。斗争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既使有超出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温和的、克制的。斗争的结果是使法律得到贯彻,纠正不法行为,或使法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试图废止旧法律,建立新法律。斗争的成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以权利的方式表述出来。

二,契约文化下的权利之争

在西方文化之“灵”的犹太文化中,《圣经》就被视为犹太民族与上帝之间的一种契约。欧洲的封建契约是相互的,是一种互惠的特色。你们是我的封臣,要给我交税,甚至帮我服兵役,保卫我的庄园。但是,我必须给你们提供保护,因为你们给了我好处,我有责任提供公正的司法。这样一种互惠式的封建结构在中国秦汉以后的社会是不存在的。

在中世纪早期,西方就形成了契约观念: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是契约关系,尽管王权有着神圣起源,但特定君主取得王权的基础是他与人民的双方契约。契约关系起源于战友间的誓约;它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规范化,否定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任性专断。在上者无权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上级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权利。国王和贵族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单向的臣服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契约中的任何一方毁约,另一方就不再履行契约的义务,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双方还可以据契约诉诸于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这种封建契约与专制无关。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同样,它也承认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统治者的权利。除了尊敬这一点外,一位封臣对他的领主并不比一位领主对他的封臣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果领主违背忠诚的义务,那么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务的义务。“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关键”(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74页)。而反抗观念就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贵者和贱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中。

日尔曼社会的各种政治单位:教会、王国、领地、庄园、城市等,正式的管理都与裁判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佩里.安德森指出:“司法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形式”。各种身份的人包括农奴都被赋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他们可以依据法律,维护由契约确认的权利,抵御领主的侵犯。中世纪社会的最底层是农奴,他们与奴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他们已经被当作人来对待。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虽有较大的任意性,但它仍带有契约关系的特点。契约关系渗入到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它使西欧摆脱了奴隶制。尽管每个人等级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契约,成为权利主体,而不再被简单地视为物品。随时间的推移,契约在领主与农民之间的作用越来越大。历史发展表明,这种契约关系是农民地位不断改善并最终获得自由的重要条件。

最典型的成文契约称“特许状”:它把农民对领主承担的各种义务固定下来,领主承诺不再向农民要求额外的负担;特许状甚至还把每种犯罪的罚金数目开列出来,对应受没收财产的罪行也作了具体规定。特许状第一次使领主的任意专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使农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开始。农奴在获得特许状后,就变成了自由人。所以这个使他们获得自由的文件被称为“解放特许状”(charte de franchise)。

最具契约特点的团体是城市。在城市形成的过程中,也按那个时代日尔曼人的习惯,以契约的形式予以确认。现代社会的自由是从欧洲自治城市中成长起来的。一个人的自由是通过属于城市而获得自由。意大利的一些城市提倡释放农奴,有的还借钱给农民去赎买自由。这是因为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自由劳动力。城市取得胜利之后,西欧约有占总人口1/10的人流入城市,这说明了城市自由的吸引力,又证明了城市在发展个人对自身劳动力所有权方面的巨大贡献。

法国北部的毛纺织业中心之一—琅城,经过200年的斗争,于11世纪以赎买为手段摆脱了封建领主的统治而建立了公社。法王菲利浦二世为了争取城市的支持,曾先后对41个旧城和43个新城颁发了特许状,承认它们自治。现存的最早一份注明为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charter),仅仅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另外一些有限度的特许状也只允许有开办集市或市场的自由。年代稍晚的特许状,一般说来对布尔乔亚表现出较多让步。法语Bourgeois(布尔乔亚即城市居民,既包括无产者,又包括资本家)这个词——首次出现在1007年一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不久便转化为其他许多欧洲语;“bour”就是“city”,其实就相当于英语的“citizen”。可见,资产阶级的本意是自由的市民,即自由人;与受奴役的农奴是迥然不同的!

自治的城镇,既不同于王宫所在的都市,也不同于贵族领主的城堡,它是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艺人、文人们自愿的聚居地。中世纪有谚语云“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12世纪后,进入城市一年零一天、农奴就获得自由的惯例确立。在城市法面前,“最贫穷的手工人和最富有的商人同是城市居民,同样自由”。中古城市则区别于周围农村。一旦进入城市的大门,一个人就摆脱了领主法律而置于城市的法律统治之下。法国圣昆坦市所有的的特许状,也曾广泛被其他许多市镇仿效过。它规定农奴一旦进入该市,立即成为自由人,虽然有些动产留在原地仍归原先领主所有,本身却可免除各种封建义务。一个人进入市区即可成为公社社员,从而有义务遵守公共誓约和留住市内。城市居民住在市内又去农村务农——确实大大有助于削弱封建义务的种种束缚。

希尔顿谈到中世纪英国农奴争取自由的斗争时就指出:英国庄园的习惯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创造的。农民就个别问题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就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变成了习惯法,改变了权利义务关系。斗争连绵不断,由此推动习惯法不断改善,农奴和农民的地位不断提高。市民的斗争也大体如此。

总之,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铺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累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重要的是,它们开创了一种和平合法的以争取权利为目标的政治斗争传统,发展了权利斗争的一套政治游戏规则,也形成了政治竞争的思维习惯,这些都为近代人所继承。
  
三,温和的权利斗争有利于社会进步

中世纪虽不乏各种权力斗争,不同政治势力间互相倾轧、火并、取而代之等,但它最富于特色的是权利斗争。这种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权利。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掌权,而是达成妥协,建立一种新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使人们的权利义务明晰化、规范化,在长期契约传统的影响下,以双方合意的形式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成为西方人处理社会关系的习惯。

而中国人从无明确的阶级意识与权益意识,更不会想到抱团去为本阶级争取权利。中国古代社会不能容忍权利斗争,结果是社会矛盾总是以权力斗争的极端形式表现出来。中国古代游民虽然敢于并善于杀官造反搞权力斗争,但那是被逼得实在活不下去了。如果斗争的一方失败了,会刺激统治者抽紧缰索,强化权力,如果胜利了,也只能原样复制出专断的制度。所以,朝代频频更替,人民的权利状况没有改善,政治制度没有更新,反而日益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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