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加拿大宪法
第一章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
第一条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条 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
(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
(三)和平集会的自由;(197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蒙特利尔市政会如果有理由认为集会可能导致混乱时,有权通过规章禁止一切集会为期三十日。据加拿大报刊评论,今后根据本宪章,政府必须证明社区已为混乱的势力所控制,才能禁止罢工。——译者)
(四)结社的自由。
第三条 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议员或者立法会议(立法会议即一院制的省议会——译者)议员的选举中,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
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公民的迁徙。(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迁徙和谋生的权利(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1)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 2)在任何一省谋生。
限制(三)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权利应服从: 1)在一个省施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但主要根据现在或者以前居留的省分在人们当中实行差别对待的法律或惯例除外;2)关于规定合理的居留文件作为接受公共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资格的法律。
积极的行动规划(四)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全国平均数)
法律上的权利
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
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
第九条拘留或者监禁。每个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
第十条逮捕或者扣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
(一)迅速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
(二)毫不迟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
(三)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拘留的效力,并且如果拘留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
第十一条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权利:
(一)毫不迟延地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
(三)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
(四)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五)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
(六)除由军事法庭依军法审理的犯罪外,如果该犯罪的最高度刑罚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罚时,应由陪审团审理;
(七)除非在行为或者不行为时,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情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有罪;
(八)如果已经终局性地板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处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处罚;
(九)如果已被认定犯有该罪,并且对于该犯罪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和宣判时之间已经改变,应受较轻的处罚。
第十二条处理或者刑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异常的处理或者刑罚。
第十三条自我归罪。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校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但在关于伪证罪或者提出反证的控诉除外。
第十四条翻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懂或者不能讲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或者是聋人,有权获得翻译人员的帮助。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
积极的行动规划(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制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
第十六条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一)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新不伦瑞克的官方语音(二)英语和法语是新不伦瑞克的官方语言,并且在新不伦瑞克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所有机关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促进英语和法语的地位与使用平等(三)本宪章中的任何规定,并不限制议会或者立法机关有权促进英语和法语在地位或者使用上的平等。
第十七条议会程序(一)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程序(二)在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辩论或者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第十八条议会的制定法和记录(一)议会的制定法、记录和议事录,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不伦瑞克的制定法和记录(二)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制定法、记录和议事录应当以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在议会所设立的法院的诉讼程序(一)在议会所设立的任何法院中,或者在此种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或者在来源于此种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
在新不伦瑞克法院的诉讼程序(二)在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中,或者在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或者在来源于新不论瑞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
第二十条公众同联邦机构的联系(一)在加拿大,公众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同议会的或者加拿大政府的某一机构的任何总办事处或者中央办事处以英语或者法语联系,并且由此获得有用的帮助,并且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对上述机构的任何其他办事处享有相同的权利:
1(重大地需要以此种语言同该办事处联系,并且从该办事处获得帮助;
2(由于该办事处的性质,有理由认为可以使用英语和法语两者同该办事处联系,并且从它获得帮助。
公众同新不伦瑞克机构的联系(二)在新不伦瑞克,公众的任何成员都有权以英语或者法语同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或者政府的某一机构的办事处联系,并且从它获得有用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现行宪法规定继续有效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根据加拿大宪法的任何其他规定现在存在的或者继续有效的关于英语和法语的或者其中任何一种语言的权利、特权或者义务(例如,1867年宪法法(原名不列颠北美法,现仍然是加拿大宪法的组成部分)向曼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人民保证法院、立法机关和法规使用两种语言(英、法语)。——译者)。
第二十二条保存的权利和特权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已经取得或者享有的关于非英语或者法语的其他语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习惯上的权利或者特权(此条旨在重申土著居民原有的权利不受威胁,如地方会议或地方学校继续使用土语,以及在广播电视中使用土语,在北部的土人在审判中使用自己的语音的权利。——译者)。
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育语言(一)加拿大公民,
1(如其已经学会并且仍然值得的第一种语言,是在他们居住的省份的讲英语或者讲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的语言。
2(或者在加拿大已经以英语或者法语接受初等学校教育,而现在居住在他们已接受教育的语言是当地讲英语或者讲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语言的省份。
他们有使他们的子女在该省接受以同种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学校教育的权利。
继续受同一语音的教育(二)加拿大公民,如其任何子女在加拿大已经接受或者正在接受以英语或者法语进行的初等或者中等学校教育,有使他们所有的子女接受以同种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
人数足够时实施(三)关于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加拿大公民使子女接受以某一省讲英语或者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的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
1(如果在该省享有此项权利的公民的子女数目相当多,有理由以公共资金向他们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时,应予实施;
2(如果那些子女数目相当多时,应当使他们在公共资金所资助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机构接受此种教育。
实施
第二十四条关于受保证的权利与自由的实施
(一)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
拒绝采纳败坏司法名誉的证据(二)如果在本条第一款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断定证据取得的方式曾经侵害或者否定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者自由时,如果认
定,考虑到全部情况,在诉讼程序中采纳此项证据势将败坏司法名誉,即应拒绝接纳此项证据。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著的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影响 本宪章中对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废除或者减损属于加拿大各土著民族的任何土著的、条约规定的或者其他的权利或者自由,包括:
(一)1763年10月7日国王宣告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
(二)加拿大各土著民族依照土地请求权解决办法可能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
第二十六条其他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的影响本宪章对于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否定加拿大现存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自由的存在(据加拿大学者解释,此处包括财产所有权。——译者。)
第二十七条多种文化遗产 本宪章应当按照符合于保存和增进加拿大人的多种文化遗产的方针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保障男女乎权不论本宪章有任何规定,应当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宪章中提到的权利与自由。
第二十九条保存有关某些学校的权利本宪章的任何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由加拿大宪法或者根据加拿大宪法保障的关于教派的、分离的或者宗教少数派的学校的任何权利或者特权。
第三十条适用于各地区和地区当局本宪章中关于省的或者关于立法会议或者省立法机关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视为包括关于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或者关于它们的相当的立法当局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扩大立法权本宪章没有扩大任何机关或者权力(当局)的立法权。
宪章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宪章的适用(一)本宪章适用于:
1(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在议会权力之内的一切事项,包括有关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一切事项;
2(各省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关于在各省立法机关的权力之内的一切事项(根据本款规定,本宪章将来只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事项。至于私人之间或者私公司与其职工的关系,将继续由省的人权立法法支配。——译者)。
例外(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条实施后三年内,第十五条不发生效力(据称,本款规定旨在使政府有充分时间审查全部立法以保证它不同宪章冲突。但民权和女权团体曾经抗议此项延期规定。——译者)。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是各省总理作为一揽子同意本法的交换条件,要求联邦总理接受的大有争论的例外规定。它允许联邦议会或者某一个省议会宣告本宪章的某些条文——适用于基本自由,法律上权利和平等权利的条文——不适用于联邦或者省的特定的立法,例如省议会为了禁止星期日商店采购,可以在一项法案中宣告,采取立法行动,尽管本宪章第二条第一项保障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译者)。
明文宣告的例外规定(一)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在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尽管在本宪章第二条或者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某项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该法律的一项规定,仍应予实施。
例外规定生效(二)如果根据本条就一个法律或者它的一项规定所作的宣告在有效期间内该法律或者它的一项规定,应发生效力,如同在宣告中所提到的本宪章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一样。
五年的期限(三)根据第一款所作的宣告,在生效后满五年或者在该宣告中可能规定的较早的日期终止实施。
重新制定(四)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重新制定根据第一款所作的宣告。
五年的期限(五)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第四款重新制定的宣告。
篇名
第三十四条篇名本章可以称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第二章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
(本章第三十五条以及前述第二十五条是经过土著民族强烈要求,在加拿大人民支持下制定的,是对1980年拟定的宪章草案的修正和补充。其中“现有”(existing)一词是根据各省总理的意见,为了对此项权利加以局限最后加上去的,其内容在习惯上包括土著民族的狩猎和捕渔等权利,但是否包括对广大的土地的权利,尚待法院解释。——译者)
第三十五条承认土著民族的和条约上的现有权利(一)承认并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义(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混血民族指加拿大的白种人同印第安人结合的血裔。——译者)
第三章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
( 本标题实质上是指国家税收在“富”省和“穷”省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这是一条“填平补齐”的原则。由于加拿大国土辽阔,各省力量悬殊,为了使“穷”省的生活水平大体上接近“富”省,自1957年以来加拿大以国家资金无条件支援“穷”省,使提供相当水平的公共事业而不致过分提高税收。1981年经联邦和各省总理会议一致同意制定此项法律。——译者)
第三十六条促进机会均等的义务(一)在不改变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或者不改变它们享有的行使其立法权的权利的情况下,议会和省立法议会以及加拿大政府和省政府负有下述义务:
1(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促进均等的机会;
2(促进经济发展,以减少机会悬殊;
3(为全体加拿大人提供质量合理的主要的公共服务事业。
关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义务(二)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
第四章宪法会议
第三十七条宪法会议(一)在本章实施后一年内,由加拿大总理召开宪法会议,该会议由加拿大总理和各省总理组成。
土著民族参加(二)根据本条第一款召开的会议,在其议程上应包括一项直接有关加拿大各土著民族的宪法问题,其中包括应载入加拿大宪法的土著民族的权力的认定与定义;并且加拿大总理应当邀请那些民族的代表参加讨论。
地区参加(三)关于根据第一款召开的会议的议程上的任何议题,如果加拿大总理认为它是直接影响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他应当邀请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政府选派代表参加讨论。
第五章加拿大宪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八条加拿大宪法的一般修正程序(一)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如果已经下述决议认可,可以由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予以制定:
1(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决议;
2(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省(即七个省),在立法会议中作出决议,并且根据当时最后的人口普查,这些省的人口合计至少占全国各省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
议员过半数(二)根据第一款制定的修正案,如其减损省立法机关或者省政府的立法权、财产权或者任何其他权利或者特权,必须有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省立法会议的议员,分别以过半数通过决议。
不同意的表示(三)如果某一省的立法会议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修正案的公告颁布前,以其议员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表示不同意该修正案时,此项修正案在该省即不发生效力,除非后来该立法会议以其议员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撤销其不同意的意见,并且认可该修正案。
撤销不同意的意见(四)为了第三款的目的作出的不同意的决议,在有关的公告颁布之前或者之后,可以随时撤销。
第三十九条对公告的限制(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修正程序的决议,在通过后满一年之前,不得根据上述条款颁布公告,除非各省的立法会议在此之前通过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议。
(二)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修正程序的决议,在通过后满三年之后,不得根据上述条款颁布公告。
第四十条补偿如果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制定的修正案规定,将关于教育或者其他文化事项的省的立法权,从省立法机关转移给议会,加拿大应当对不适用修正案的省提供合理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关于下列事项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只要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以及每个省的立法会议的决议认可,即可以由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
(一)女皇、总督和省督的职位;
(二)一个省在众议院拥有议员若干人的权利,其人数不少于在本章施行时该省有权获得代表本省的参议院议员的人数;
(三)除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英语或法语的使用;
(四)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组织;
(五)对本章的修正。
第四十二条一般修正程序(一)关于下列事项修正加拿大宪法,只能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1(加拿大宪法所规定的在众议院中各省的比例代表制的原则;
2(参议院的权力和选举参议员的方法(现有参议员共104席;经总理依法定条件和各省分配额提名,由总督任命,原为终身制,从1965年起,改为到75岁退休。——译者);
3. 一个省有权获得在参议院的代表的人数和关于参议员的居住条件;
4(最高法院,但第四十一条(四)项规定的事项除外;
5(地区全部或者一部分并入现有的省;
6. 建立新省,尽管有其他法律或者惯例存在。
例外(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不适用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的宪法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有关某些省但不是所有省的宪法修正案只要参议院的决议、众议院的决议和适用该宪法修正案的各省的立法会议的决议认可,总督可以盖有加拿
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关于适用于一个或几个省,但不是所有省的规定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包括:
(一)改变省与省之间的边界;
(二)关于在一个省内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规定的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议会的修正案除依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议会可以独自制定法律修改加拿大宪法关于加拿大行政部门或者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省议会的修正案除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各省的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法律修改本省宪法。
第四十六条修正程序的提出(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的修正程序,可以由参议院,众议院或者省立法会议提出。
撤销认可(二)为本编的目的所作的认可的决议,可以在该决议所认可的公告颁布前随时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无需参议院决议的修正案(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以公告方式所作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在下述情况下,即属制定,无需参议院通过决议认可颁布公告,如果在众议院通过认可颁布公告的决议后一百八十日内,参议院没有通过此项决议,并且经过上述期间之后,众议院随时再次通过同样决议。
期间的计算(二)议会闭会或者解散期间,都不得算入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百八十日的计数之内。
第四十八条关于颁布公告的建议负责加拿大事务的女王枢密院(这是加拿大政府机构,简称枢密院,其成员由总督任免。——译者),应当建议总督,按照本章规定立即颁布一项公告,宣告关于通过根据本章制定的宪法修正案所需要的决议。
宪法会议
第四十九条由加拿大总理和各省总理所组成的宪法会议,应由在本章生效后十五年内召开,复查本章规定。
第六章对1867年宪法法的修正
第五十条对1867年宪法法的修正修正1867年宪法法(旧称《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在第九十二条之后增订下述标题及条款:
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和电能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和电能的法律(一)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1(勘探该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
2(开发、保护和管理属于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包括关于此种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的法律;
3(规划、保护和管理该省电力能源的发生和生产的场地和设施。
从各省输出资源(二)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法律,规定从本省向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本省用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和本省发生电力能源的设施的产品,但对于向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的供应品和价格,法律不得认可或者规定差别待遇。
议会的权利(三)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减损议会刺定关于该款所规定的事项的法律的权力,并且如果议会制定的这种法律同省的法律冲突时,议会的法律在冲突的范围内占优势。
对资源的税收(四)各省立法机关都可以制定法律,规定通过关于下述各方面征税的方法或者制度以募集款项:
1(在该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和用它们做成的原始产品,
2(本省电力能源的发生和生产的场地和设施。
不论此种产品是否全部或者部分从本省输出,此项法律不得认可或者规定在对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的产品同不输出本省的产品之间不同的税收。
“原始产品”(五)“原始产品”一词的意义见第六表。
现有的权力或权利(六)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并不减报在本条实施前省的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已有的任何权力或者权利。
第五十一条该(宪法)法进一步修正,增订下表:第六表
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
第一条在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范围内,
(一)如果属于下述情况,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做成的产品就是原始产品:
1(该产品现在的形状是恢复自然资源的原状或者从其自然状态分割的,
2(该产品是将资源加工或者提炼而成的产品,而不是一种制造品或者由提炼的原油、提炼改进的重原油、由煤炭提炼的气体或者液体或者由原油的合成代用品做成的产品;
(二)由林业资源做成的产品,如果属于下述情况,就是由此做成的原始产品:它由锯木、柱杆、制材、木片条、锯木屑或者任何其他原始的木产品或者木浆构成的,而不是由木制造的产品。”
第七章、总则
第五十二条加拿大宪法的地位(一)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的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宪法(二)加拿大宪法包括:
1(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包括本法;
2(附表一提到的各个法和命令;
3(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到的法或者命令的修正案。
加拿大宪法的修正案(三)只有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的权限,才能够制定加拿大宪法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废除和新名称(一)附表一第一栏提到的法规应予废除,或者在附表一第二栏所指示的范围内予以修正,并且,除非予以废除,在附表一第三栏提出的名称下,继续作为加拿大的法律。
间接的修正(二)除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外,任何法规,如果提到附表一第一栏指名的法规,应予以修正,以附表一第三栏的相应的名称代替,并且附表一没有提到的任何不列颠北美法,可以称为宪法法并附以制定年号和编号(如果有号数时)。
第五十四条废除和间接的修正本章生效后满一年之日,第四章应予废除,还可以由总督以益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废除本条,并且由于废除第四章和本条,因此本法的规定应重新编号。
第五十五条加拿大宪法的法文本附表一提到的加拿宪法的各个部分的法文本,应尽可能迅速地由加拿大司法部长准备,并且,当任何部分已经这样准备,足以保证采取行动时,应当依照当时适用于修正加拿大宪法相同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便由总督以盖有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
第五十六条某些宪法文本的英、法文本如果加拿大宪法的任何部分过去或者现在用英文和法文制定,或者宪法的任何部分的法文本,现在依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该部分宪法的英文本和法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法的英、法文本本法的英文本和法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开始生效除依照第五十九条外,本法从女王或者总督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所确定的日期起发生效力。
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魁北克生效日期(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女王或者总督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所确定的日期起,对魁北克发生效力。
魁北克的认可(二)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公告,只有经魁北克立法会议或者魁北克政府的认可才可以颁布。
本条的废除(三)本条可以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魁北克生效之日废除,并且由于本条的皮除,由女王或者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所颁布的公告修正本法并重新编号。
第六十条简称和并称本法可以称为1982年宪法法,而且1867年至1975年(第二号)的各个宪法法和本法可以合并称为1867年至1982年宪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