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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制史

已有 2385 次阅读2020-2-9 19:39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关敏:加拿大宪制史

加拿大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及国家象征,并任命总督派驻。加拿大原为印第安人与因纽特人的居住地。16世纪后,英国和法国殖民者先后侵入;1763年沦为英国殖民地。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s)。这部法案的问世,意味着各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了单一的加拿大联邦,并开始了长达百余年的制宪之路。1981年是加拿大政治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页:加拿大众参两院通过了一项联合声明,向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提出收回加拿大宪法的要求。这个行动使加拿大从英国获得完全的独立,结束了历时115年的政治和法律纷争。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国会通过新宪法,并得到英国国会通过废止旧宪,加拿大把7月1日的自治领日改名为加拿大日,加拿大事实上从英国独立。这部宪法以因保障“权利与自由”的特色而闻名于世,特别是因为适应当代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和要求,对一些新兴的人权给予普遍意义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被世界各国的宪法专家视为当代立宪的一个重要的“样本”。

一,加拿大宪法的发展脉络

在《英属北美法案》之前,北美英属殖民地已经有过三项类似于宪法的法案:《魁北克法案》(1774),《宪法法案》(1791)和《联合法案》(1840)。

1535年,法国航海家杰克斯.卡蒂埃尔探险来到了圣劳伦斯海湾以及魁北克一带,两名印第安青年告诉他前面是Canada(村庄)。卡蒂埃尔在向法王报告时,首次使用了“Canada”,来指他所到达的魁北克。魁北克省面积154.2万平方公里,居各省之冠,人口748.7万,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讲法语的居民占82%。1608年,来自法国的殖民者尚普兰(SamueldeChamplain)在魁北克建立了堡垒;1627年,根据《王室法令》,法国在加拿大成立了新法兰西公司。该公司对北美殖民地拥有统治权,并于1647年开始建构这块土地上的宪政秩序,包括建立最初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1756年,英国和法国开始了七年战争,1759年英军攻克魁北克,1760年9月攻占蒙特利尔。新法兰西居民一夜之间成了英国国王臣民。加拿大土地上建立起了英国式的殖民统治。

1763年10月7日,英国政府公布了《王室公告》,这是英属加拿大第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王室公告》规定:“1)在加拿大建立民选政府;2)通过普选设立立法议会;3)英属加拿大划分为魁北克、新斯科舍、纽芬兰和鲁帕特兰4个部分……5)废除法国民法典,代之以英国普通法;建立英国式的议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在同英国法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审理和裁决各类民事案件。’”这部最初的英式宪政文件清楚地表明了英国的殖民立场,即通过推行英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语言、宗教和移民政策,使加拿大“英国化”。这部宪政文件有着许多不利于法国移民的规定,比如不允许天主教徒担任官职(法裔居民主要信仰天主教,英裔居民主要信仰新教);在司法制度上,新建的法院也只能援用英国法,只允许英律师出庭辩护。

这一同化政策,在英裔居民占多数的地区是比较成功的,但在魁北克遭遇了强烈抵制和反对。由于法裔居民的顽强抵抗和北美十三州独立浪潮兴起,英国政府担心魁北克会倒向北美十三州,遂放弃了在魁北克强制推行英国秩序的初衷。而是采用了一种“分治”策略:对魁北克通过了1774年的《魁北克法》,恢复了新法兰西时期的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允许法裔天主教徒担任某些政府官员,允许天主教僧侣征收什一税,允许保留以封建领地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法案还同时规定英语和法语同为法庭上公用的官方语言。这部法案一时平息了法裔居民的抗议,使魁北克原有的宪政秩序得以保留。与此同时,也为加拿大宪法上的长期分裂埋下了伏笔。此后,加拿大的英裔居住区和法裔居住区的分隔和疏离,亦被这些宪政性文件确定下来。英国普通法和法国民法传统在这个国家内的两个区域内互相排斥。
  
19世纪20年代开始,加拿大各地发生了政治改革运动。虽然这项运动很快平息,却引发了英国政府的震动。1838年英国政府任命德拉姆任加拿大总督。德拉姆向英国政府报告说,殖民地政府和公众严重对立,主张在各省建立责任制政府,给殖民地一定的自治权。他还认为,英裔和法裔民族之间的矛盾才是最大不安定因素。在此报告基础上,英国议会于1840年7月23日颁了《联盟法》,在形式上将加拿大统一起来。1848年,经过拉方丹和鲍德温等人的努力,加拿大建立了责任政府,意味着加拿大开始获得了有限的自治权。

加拿大宪法的历史于1864年在爱德华王子岛首府夏洛特敦发端。来自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联合加拿大(由魁北克和安大略组成,亦称加拿大省)及当地的代表,在麦克唐纳的倡议下,提出联合北美英属殖民地,建立联邦的设想。这个联邦将设立一个中央政府来处理边境、国防、通讯和货币等共同事务。不久后在魁北克城召开的会议上,与会代表通过了构成《英属北美法案》的72项决议。1866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的代表前往英国伦敦,起草《英属北美法案》的正式文本。但由于他们不能就修改其中条款的方式达成一致,因此只有英国议会拥有修改法案的权力。

1867年3月29日,英国议会接受了其北美殖民地的要求,通过了《英属北美法案》。根据该法案,联合加拿大(魁北克和安大略)、新不伦瑞克和新斯科舍建立联邦,加拿大现代国家的基础由此奠定。这部法案规定了联邦议会和省议会的立法权:凡被认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权力机关应授予较高的联邦机构,而基本上属于省的、地区的或私法性质的问题则委托各省负责。不过,1867年宪法仍不是一部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宪法。因为当时英王仍然是自治领的元首,掌握着加拿大的制宪权、修宪权、最高司法权、外交权等等。但是,这部宪法的意义在于,它使加拿大由分散的殖民地结成一个联邦。该法案于次年生效,加拿大联邦建立。加拿大首任总理麦克唐纳甚至建议将加拿大这个新诞生的国家定名为“加拿大王国”,后来英国政府担心这种明显的君主制倾向会触怒美国,未予采纳。后根据《圣经》中《诗篇》第72节“dominion”一词(“他要执掌权柄,从这海直到那海,从大河直到地极”),将这个新国家定名为“加拿大自治领”。

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拿大人越来越感到,一个国家必须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让英国议会来决定自己的政法事务。然而,英国议会保留修改法案条款的独有权力。自治领各省有权更动除省督职位以外的和省级权力机构相关的宪法范围。

二,为什么以这种方式联合?

殖民地联合起来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互相造成不良影响。以法裔天主教徒为主的下加拿大(魁北克)为例,联邦制使处于英语新教文化包围中的魁北克文化、语言、民权体系、宗教和教育系统获得一定的保护,因为加入联邦的殖民地可以拥有自己的议会,它们各自的差异也得到承认。

上加拿大(安大略)的英裔新教徒加入联邦是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担心法裔在他们的政治和社会机构中占优势。大西洋沿岸的殖民地则担心被它们并不认同的加拿大省(安大略和魁北克)同化。而对于英国和当时的殖民地官员来说,联邦制可以有效地抵御美国的经济诱惑和扩张野心。

在加拿大联邦建立后的年代里,又有别的殖民地加入进来。1870年,加拿大议会设立了曼尼托巴省。1871年,不列颠哥伦比亚成为加拿大联邦的一员,并承诺尽快修建和其他省份相连的铁路。两年后的1873年,爱德华王子岛成为新的加拿大省份。1875年,议会通过关于西北地区的法律。1880年,加拿大从英国手中获得北极地区的所有权。育空在1898年成为自治地区,萨斯喀彻温省和阿尔伯塔省在1905年设立,纽芬兰在1949年最后一个加入联邦,完成了今天的加拿大版图。

《巴尔福尔宣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那些年里,加拿大的国家意识越来越强。加拿大联邦设立了自己的外交部,拒绝参加大英帝国的殖民战争,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发出自己的声音。1919年,加拿大成为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一员。1926年,帝国大会的与会者通过了《巴尔福尔宣言》。这份宣言宣布英国自治领(加拿大,纽芬兰,澳大利亚,南非,爱尔兰和新西兰)从此独立,废除和大不列颠的从属关系。获得独立后的第二年(1927年),加拿大议会在当时的司法部长拉普安特的提议下通过了从英国议会收回宪法修改权的决议,从此开始了一场漫长的政治法律争端。直到55年后,联邦政府和除魁北克以外的省政府才就收回和修改宪法的程序达成一致。

《威斯特敏斯特法令》。1931年12月1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威斯特敏斯特法令》,把修改宪法和修改在前殖民地实行的英国法律的权力正式交还给各英联邦自治领。但是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的第二次修宪会议没有达成协议。加拿大因此请求英国议会破例暂时保留修宪权力。1935年,第三次修宪会议召开,但是联邦政府和各省的代表各执己见,会议仍然以失败告终。

1949年,加拿大议会部分收回《英属北美法案》,从此开始有权修改涉及具体内部问题的宪法条款,根本性的修改仍然由英国议会负责。另外,加拿大最高法院成为加拿大最高司法机关,有权代替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加拿大本土处理宪法诉讼。

从1960年到1978年,为了确立收回宪法的程序和宪法修改模式,加拿大进行过一系列各种尝试和会晤,但都以失败告终。1961年提出的“富尔顿-法弗洛模式”没有被接受。1968年进行的宪法全面审核催生了“维多利亚模式”。这个修订模式需要得到所有现在或过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25%的省份,至少两个大西洋省份和至少两个西部省份的同意。其中两个西部省份的人口加起来必须占西部总人口的至少一半。“维多利亚模式”的建议还把双语政策和最高法院的设立、权限等保障纳入宪法。

1971年,各省总理和联邦政府根据上述建议起草了《维多利亚宪章》,提交各省议会审核。在魁北克省,这份宪章遭到强烈反对。当时的省总理布拉萨也认为它对本省不利,因而拒绝以总理的身份向魁北克人推荐它。1976年,加拿大联邦总理特鲁多谴责布拉萨的立场,并威胁单方面开始收回宪法的程序。同年魁北克党在魁北克省选中获胜。

1979年,佩潘-罗巴茨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其中包含75条关于加拿大如何走出宪法僵局的建议。委员会提出“不对等联邦主义”的设想,在语言等问题上给予省政府更大的权力。但是联邦政府拒绝了这个设想,把佩潘-罗巴茨报告束之高阁。

三,魁北克问题

作为加拿大的法语省份,自1774年《魁北克法》以来,它就一直保留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宪法制度。在魁北克,就连城市和乡村的建筑方式也都是法国式的。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为了不忘记来美洲开拓的先人。而实际上,这也体现了这些法裔居民对于失去加拿大统治权、身受英裔居民“欺压”的反抗情绪。19世纪,加拿大联邦政府曾经企图同化法裔居民,禁止法裔商人开办学校、出版报纸。更重要的是,法裔居民几乎都信仰天主教,在与英裔居民的斗争中,天主教更是成了一种团结法裔居民的精神力量和心灵纽带。以至于现在在魁北克,如果不信奉天主教,就不能成为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1968年成立的魁北克党,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主权纲领。其口号为“主权-联系”,即在政治上实现主权独立、而在经济上与加拿大其他地区保持着统一市场内的联系。1969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加拿大官方语言法”,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英语和法语同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从而使加拿大成为双语制的国家。1971年10月8日,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在国会众议院正式声明:“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决定,我深信这也是所有加拿大人的愿望。”同时,他指出:加拿大尽管实行两种官方语言制度,但是没有一种官方文化,没有任何种族比别的种族更优越,也没有任何公民和公民团体比其他的加拿大人更优越,他们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任何加拿大人都应当接受民族的差别,摈弃种族歧视、文化歧视和思想歧视。

魁北克党对宪法谈判陷于僵局、自己的政治和文化诉求得不到回应越来越感到不满。在这种情况下,魁北克党提出独立设想,并在1980年举行全民公投。这使魁北克人分成旗鼓相当的统独两派。公投前夜,联邦总理特鲁多发表了充满激情的演说,向魁北克人保证,如果他们留在加拿大联邦内,他将对联邦体制进行深刻的改革。他的呼吁起到了作用。全民公投的结果是59.1%的魁北克人摒弃独立。为这次失败感到痛心的魁北克省总理雷维克在公投之夜宣布:“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你们正在对我说的是:后会有期…”这句话被魁北克独立派人士传颂至今。

收回宪法。1980年,鉴于宪法争端久拖未决,联邦总理特鲁多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这份草案以参众两院的名义向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提出由联邦政府单方面收回宪法,并在宪法中加上《权利与自由宪章》。次年4月份,除安大略和新不伦瑞克以外的加拿大省份签署一项协议,就宪法收回程序和修改模式(被命名为“温哥华模式”)达成一致,抗衡联邦政府的单独收回宪法的意图。4月28日,曼尼托巴、魁北克和纽芬兰三个省份向加拿大最高法院就联邦单边收回宪法计划提出起诉。同年9月,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裁定联邦政府单边收回宪法的计划违反了和省政府的有关协议。根据协议,对两级政府权力的任何更动都必须经省级政府同意。

最后一搏。在开始单边收回宪法以前,联邦政府召开了一次被称作“最后的机会”的宪法会议,为争取大部分省份的支持做最后一搏。1981年11月4日到5日夜间,在魁北克省代表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其他九省就宪法收回和修改模式达成了协议。原先的抗衡联邦政府的八省联合阵线分崩离析。这一夜后来被称作“长刀之夜”。

魁北克省总理雷维克到第二天早上才得知其他省份背着他签署了这份协议。魁北克省顿时处于被孤立的地位,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在“长刀之夜”签署的这份协议总的来说重拾“温哥华模式”的主张,但是各省在退出宪法修改时不再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加拿大宪法的颁布

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宪法由伊丽莎白二世在首都渥太华正式颁布。魁北克省拒绝承认这部宪法。新宪法包括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和一份修改模式。根据宪法修改模式,大部分宪法条款的修改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省份的认可,这些省份的人口相加应至少占总人口的50%。但是对于涉及众议院成员,官方语言,最高法院和宪法修改模式的条款,则需要所有省份一致同意才能进行修改。

1982年宪法以《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作为开篇,确立了加拿大公民的四项基本自由:(1)良心和宗教自由;(2)思想、信仰、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包括出版和使用其他传播手段的自由;(3)和平集会的自由;(4)结社的自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章还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法律权利,包括:(1)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2)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3)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4)在被逮捕或拘留时,迅速被告知理由、聘请和通知律师以及取得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被指控为犯罪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无罪推定以及一罪不再审等权利。(6)免受酷刑的权利……

为了回应加拿大的特殊国情,1982年宪法第16条至20条还专门规定了语言方面的平等权利: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时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法语的权利。议会的制定法、记录和出版物,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此外,任何公民在政府办事时,如果文本材料或工作人员使用的是自己不熟悉的英语或法语时,都有获得自己熟知的法语或英语服务的权利。换句话说,公民并不因为这个国家有两种官方语言,而必须同时学习和使用这两种语言,但是公务系统则应该同时平等地提供这两种语言的服务,以便不论是说法语还是说英语的人来办事时,都真的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之所以被称为新时代宪法的“重要样本”,是因为这部宪法还对一些新兴的、特殊的权利加以保护。比如,对于曾经惨遭殖民者杀戮驱逐的土著居民,包括印第安人、米堤人、因纽特人和混血民族,这部宪法第二章规定应予以平等保护,并尊重他们所拥有的自治土地的权利,并保护他们通过这些土地获利的权利。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必须保障他们以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应该鼓励各少数民族保留它们各自的文化传统,并与其他加拿大人分享。除了保护少数民族外,第三章还对地区不平衡问题进行回应,规定联邦和各省议会应该尽力缩小地区差距,“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提供均等的机会……以减少机会悬殊……并为全体加拿大人提供质量合理的基本的公共服务事业。

此外,议会和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不仅如此,这部宪法还对西方社会一贯忌谈的教派自由进行了规定———长久以来,西方社会一直受困于基督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分歧与斗争,直至今日仍有许多国家不允许“少数教派”进入校园和社区。然而这部1982年宪法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不得因教派分离、宗教少数派之类为由,排斥它们在学校进行教育的权利,以实现宪法宣示和保障的宗教自由。以宪法对一贯敏感的宗教少数派进行保障,不能不说是一项划时代的进步。

然而,这部1982年宪法仍然是“不完整的”。因为魁北克省始终没有在上面签字。尽管联邦政府多次努力,争取使魁北克回到加拿大的“宪法大家庭”中,却始终未能如愿。不仅如此,1995年10月的魁北克全民公决,还几乎将魁北克从加拿大联邦中独立分离出去。这个令历任联邦政府苦难头疼的地方,在某种意义上也决定了加拿大宪政体制的特点,那就是不得不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开放和弹性。

五,加拿大宪法的后续变化

《密奇湖协议》。1984年保守党上台执政后不久,联邦总理马尔罗尼在魁北克省七岛市发表了一次历史性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承诺将寻求和魁北克省达成协议,让魁北克人在满怀尊敬和热情中回归1982年宪法。魁北克省对保守党政府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提出了加入宪法的5项条件:承认魁北克社会的独特性;保证魁北克省在移民事务上发挥逐渐增大的作用;参与任命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限制联邦政府在经费开支上的权力;承认魁北克省在宪法修改上的否决权。1987年4月30日,各省总理和联邦总理接受了魁北克省的条件。它们被写进《密奇湖协议》。但是该协议需要在三年内获得众议院和所有省议会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在这三年中,英语省份对《密奇湖协议》的支持日益减弱。在魁北克省诉诸宪法“无碍条款”以保留该省关于商家招牌语言的178号法案之后,曼尼托巴省第一个否决了《密奇湖协议》。接下来,纽芬兰省省总理威尔斯取消了省议会对协议的投票。

1990年,布沙尔等一些来自魁北克省的联邦议员退出保守党,随后建立了魁北克党团。1990年6月22日三年期满,《密奇湖协议》彻底破产。魁北克省总理布拉萨宣布,他不再寻求11个政府(联邦政府加上10个省政府)的共同协议,在联邦政府拿出可行建议之前,魁北克省将搁置宪法议题。

贝朗热-康博委员会。1990年9月4日,魁北克省成立了研究本省未来宪法地位的贝朗热-康博委员会。该委员会有36名成员,举行了五个月的公开听证会,收到了600多份论文。大部分论文的作者主张魁北克完全脱离加拿大联邦。1991年3月27日,委员会提交了研究报告。鉴于加拿大其他省份对魁北克省诉求的不理解,委员会建议魁北克省议会就魁北克省的宪法地位和政治未来通过一项法律,预定在1992年6月或10月举行一次关于独立问题的全民公投。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省议会为独立派获胜的公投结果设立两个专门委员会,一个研究建国方式,一个研究和加拿大其他地区如何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阿莱尔报告。魁北克民众认为《密奇湖协议》的破产是加拿大其他省份对他们的诉求的明确表态。在此之后,魁北克独立运动空前高涨。甚至连本来是老牌联邦派的魁北克自由党也在1991年3月通过了“阿莱尔报告”。这实际上是一篇反对加拿大联邦制的檄文。根据这份报告提出的改革建议,联邦政府可以全权控制的只有国防,海关,货币,财政均衡,和共同债务管理这五个管辖范围。另有九个管辖范围由联邦和省政府共同管理。报告还建议取消参议院,以及修宪模式必须被包括魁北克在内的50%人口所接受。

历史性的夏洛特敦协议。1992年3月,加拿大前总理克拉克受马尔罗尼委托,召集新一轮多边宪法谈判,参加者有联邦政府,九个英语省份,两个北方地区和四位原住民代表。1992年7月7日,谈判各方达成一致,建议给予魁北克省特殊地位,设立代表西部省份的代议制参议院,并给予原住民自治权。魁北克人对这项被认为是历史性的《夏洛特敦协议》持审慎态度。联邦政府在1992年8月宣布就这项协议举行全民公投。10月26日公投结果揭晓:包括魁北克省在内的六个省份否决了这项协议,其中魁北克省有56%的人投了反对票。

魁北克省的第二次独立公投。与此同时在魁北克省,几年来宪法谈判屡屡失败,使独立主张日益深入人心。1994年,魁北克党在省选中获胜,总理帕里佐上台后很快就独立问题提出法律草案。1995年6月,由魁北克党、魁北克党团和魁北克民主行动党组成的独立派力量决定发起第二次独立公投,要求魁北克民众决定是否愿意建立一个和加拿大其他地区保持政经合作关系的独立主权国家。独立公投在1995年10月30日举行,投票率超过93%。支持独立的票数占49.4%,反对独立的票数为50.6%。独立派以微弱差距败北。第二天,帕里佐辞去省总理职务。魁北克党领袖一职也由魁北克党团领袖布沙尔接任。

几天后,联邦总理克雷蒂安表示,即使当晚独立派取胜,如果所获多数过于微弱的话,他还是会阻止魁北克独立。布沙尔针锋相对地表示,他将在具有“获胜条件”时举行第三次独立公投,而且,到时候不论独立派以多么微弱的多数获胜,联邦政府也必须接受,就像这次魁北克人接受联邦派以1.2%之差获胜一样。

《卡尔加里宣言》。第二次独立公投双方的差距如此之小,独立派险些获胜。这使加拿大其他省份感到无法掉以轻心,必须在魁北克真的脱离加拿大之前采取行动。1997年,九个英语省份的总理在卡尔加里举行会议,试图为魁北克省回归宪法找出解决之道。魁北克省总理布沙尔拒绝出席这次会议。1997年9月,九省总理向联邦和各省议会提交《卡尔加里宣言》。这份宣言承认魁北克省在加拿大联邦内的“独有特征”,同时强调各省之间的平等关系。但是魁北克党政府认为这份宣言只是空话,在权力分配和承认魁北克社会与文化的特殊性上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魁北克省议会否决了这份宣言。尽管它在所有省份的议会获得通过,魁北克问题仍然毫无进展。

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省是否有权单方面宣布独立下达裁决:根据加拿大宪法和相关国际法,魁北克省不能单方面决定脱离联邦。但是,如果独立派在全民公投中明确获胜,联邦政府必须履行其宪法义务,和魁北克进行谈判。因为,加拿大宪法早已明确表示,必须尊重作为其立国之基的民主自治、民族自决和少数权利亦不受侵犯的诸项原则。最高法院的裁决说,如果谈判因联邦政府或其他省份的恶意阻挠而失败,魁北克省可以违反宪法单方面宣布独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建国是否成功将取决于国际社会是否予以承认。另外,根据加拿大宪法和相关国际法,独立行动即使成功,也不能追溯性地使过去的违法行为成为合法。根据这项裁决,魁北克的独立势头受到严重削弱。2000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宪法补充法案,对于魁北克独立问题设置了公投规则。根据这项法案:魁北克省即使在省内通过独立公投,也必须得到其他9个省议会全部通过,方可在联邦议会启动独立讨论程序。这样的宪政秩序,既履行了联邦对魁北克独立负有的“政治义务”,又事实上使魁北克独立障碍重重。

联合社会服务协议。在关于联合社会服务协议的谈判中,魁北克省再一次陷于孤立。1999年2月,除魁北克省以外的九个省签署了这份协议。该协议限制联邦政府在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领域不经多数省份同意单方面开设新项目的权力。另外,各省有权退出联邦项目并获得相关的财政补偿。然而联邦政府通过设立直接帮助公民的项目绕过了该协议的规定,例如千年奖学金的设立。魁北克省认为这项协议是个倒退。它要求联邦政府彻底退出省级政府权限范围,并把设立联邦项目的资金交给各省使用。

新的地区。1999年4月1日,加拿大政府正式设立了努纳乌特地区。这个新地区位于加拿大北方,西北地区的东面。它拥有议会及其他与西北地区、育空地区相同的行政权力。大约有两万人口生活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

加拿大宪法全文,见
http://www.docin.com/p-2074150089.html
1982年加拿大宪法

第一章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

第一条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二条 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 
(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 
(三)和平集会的自由;(197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蒙特利尔市政会如果有理由认为集会可能导致混乱时,有权通过规章禁止一切集会为期三十日。据加拿大报刊评论,今后根据本宪章,政府必须证明社区已为混乱的势力所控制,才能禁止罢工。——译者) 
(四)结社的自由。 

第三条 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议员或者立法会议(立法会议即一院制的省议会——译者)议员的选举中,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 

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 

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公民的迁徙。(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迁徙和谋生的权利(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1)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 2)在任何一省谋生。 
限制(三)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权利应服从: 1)在一个省施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但主要根据现在或者以前居留的省分在人们当中实行差别对待的法律或惯例除外;2)关于规定合理的居留文件作为接受公共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资格的法律。 
积极的行动规划(四)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全国平均数) 
法律上的权利 

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 

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 

第九条拘留或者监禁。每个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 

第十条逮捕或者扣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 
(一)迅速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 
(二)毫不迟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 
(三)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拘留的效力,并且如果拘留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 

第十一条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权利: 
(一)毫不迟延地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 
(三)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 
(四)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五)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 
(六)除由军事法庭依军法审理的犯罪外,如果该犯罪的最高度刑罚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罚时,应由陪审团审理; 
(七)除非在行为或者不行为时,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情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有罪; 
(八)如果已经终局性地板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处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处罚; 
(九)如果已被认定犯有该罪,并且对于该犯罪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和宣判时之间已经改变,应受较轻的处罚。 

第十二条处理或者刑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异常的处理或者刑罚。 
第十三条自我归罪。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校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但在关于伪证罪或者提出反证的控诉除外。 
第十四条翻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懂或者不能讲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或者是聋人,有权获得翻译人员的帮助。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 
积极的行动规划(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制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 

第十六条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一)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新不伦瑞克的官方语音(二)英语和法语是新不伦瑞克的官方语言,并且在新不伦瑞克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所有机关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促进英语和法语的地位与使用平等(三)本宪章中的任何规定,并不限制议会或者立法机关有权促进英语和法语在地位或者使用上的平等。 

第十七条议会程序(一)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程序(二)在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辩论或者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第十八条议会的制定法和记录(一)议会的制定法、记录和议事录,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不伦瑞克的制定法和记录(二)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制定法、记录和议事录应当以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在议会所设立的法院的诉讼程序(一)在议会所设立的任何法院中,或者在此种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或者在来源于此种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 
在新不伦瑞克法院的诉讼程序(二)在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中,或者在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或者在来源于新不论瑞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 
第二十条公众同联邦机构的联系(一)在加拿大,公众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同议会的或者加拿大政府的某一机构的任何总办事处或者中央办事处以英语或者法语联系,并且由此获得有用的帮助,并且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对上述机构的任何其他办事处享有相同的权利: 
1(重大地需要以此种语言同该办事处联系,并且从该办事处获得帮助; 
2(由于该办事处的性质,有理由认为可以使用英语和法语两者同该办事处联系,并且从它获得帮助。 
公众同新不伦瑞克机构的联系(二)在新不伦瑞克,公众的任何成员都有权以英语或者法语同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或者政府的某一机构的办事处联系,并且从它获得有用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现行宪法规定继续有效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根据加拿大宪法的任何其他规定现在存在的或者继续有效的关于英语和法语的或者其中任何一种语言的权利、特权或者义务(例如,1867年宪法法(原名不列颠北美法,现仍然是加拿大宪法的组成部分)向曼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人民保证法院、立法机关和法规使用两种语言(英、法语)。——译者)。 
第二十二条保存的权利和特权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已经取得或者享有的关于非英语或者法语的其他语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习惯上的权利或者特权(此条旨在重申土著居民原有的权利不受威胁,如地方会议或地方学校继续使用土语,以及在广播电视中使用土语,在北部的土人在审判中使用自己的语音的权利。——译者)。 
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育语言(一)加拿大公民, 
1(如其已经学会并且仍然值得的第一种语言,是在他们居住的省份的讲英语或者讲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的语言。 
2(或者在加拿大已经以英语或者法语接受初等学校教育,而现在居住在他们已接受教育的语言是当地讲英语或者讲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语言的省份。 
他们有使他们的子女在该省接受以同种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学校教育的权利。 
继续受同一语音的教育(二)加拿大公民,如其任何子女在加拿大已经接受或者正在接受以英语或者法语进行的初等或者中等学校教育,有使他们所有的子女接受以同种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 
人数足够时实施(三)关于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加拿大公民使子女接受以某一省讲英语或者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的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 
1(如果在该省享有此项权利的公民的子女数目相当多,有理由以公共资金向他们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时,应予实施; 
2(如果那些子女数目相当多时,应当使他们在公共资金所资助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机构接受此种教育。 
实施 
第二十四条关于受保证的权利与自由的实施 
(一)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 
拒绝采纳败坏司法名誉的证据(二)如果在本条第一款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断定证据取得的方式曾经侵害或者否定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者自由时,如果认
定,考虑到全部情况,在诉讼程序中采纳此项证据势将败坏司法名誉,即应拒绝接纳此项证据。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著的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影响 本宪章中对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废除或者减损属于加拿大各土著民族的任何土著的、条约规定的或者其他的权利或者自由,包括: 
(一)1763年10月7日国王宣告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 
(二)加拿大各土著民族依照土地请求权解决办法可能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 
第二十六条其他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的影响本宪章对于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否定加拿大现存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自由的存在(据加拿大学者解释,此处包括财产所有权。——译者。) 
第二十七条多种文化遗产 本宪章应当按照符合于保存和增进加拿大人的多种文化遗产的方针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保障男女乎权不论本宪章有任何规定,应当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宪章中提到的权利与自由。 
第二十九条保存有关某些学校的权利本宪章的任何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由加拿大宪法或者根据加拿大宪法保障的关于教派的、分离的或者宗教少数派的学校的任何权利或者特权。 
第三十条适用于各地区和地区当局本宪章中关于省的或者关于立法会议或者省立法机关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视为包括关于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或者关于它们的相当的立法当局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扩大立法权本宪章没有扩大任何机关或者权力(当局)的立法权。 
宪章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宪章的适用(一)本宪章适用于: 
1(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在议会权力之内的一切事项,包括有关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一切事项; 
2(各省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关于在各省立法机关的权力之内的一切事项(根据本款规定,本宪章将来只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事项。至于私人之间或者私公司与其职工的关系,将继续由省的人权立法法支配。——译者)。 
例外(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条实施后三年内,第十五条不发生效力(据称,本款规定旨在使政府有充分时间审查全部立法以保证它不同宪章冲突。但民权和女权团体曾经抗议此项延期规定。——译者)。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是各省总理作为一揽子同意本法的交换条件,要求联邦总理接受的大有争论的例外规定。它允许联邦议会或者某一个省议会宣告本宪章的某些条文——适用于基本自由,法律上权利和平等权利的条文——不适用于联邦或者省的特定的立法,例如省议会为了禁止星期日商店采购,可以在一项法案中宣告,采取立法行动,尽管本宪章第二条第一项保障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译者)。 
明文宣告的例外规定(一)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在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尽管在本宪章第二条或者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某项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该法律的一项规定,仍应予实施。 
例外规定生效(二)如果根据本条就一个法律或者它的一项规定所作的宣告在有效期间内该法律或者它的一项规定,应发生效力,如同在宣告中所提到的本宪章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一样。 
五年的期限(三)根据第一款所作的宣告,在生效后满五年或者在该宣告中可能规定的较早的日期终止实施。 
重新制定(四)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重新制定根据第一款所作的宣告。 
五年的期限(五)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第四款重新制定的宣告。 
篇名 
第三十四条篇名本章可以称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第二章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 
(本章第三十五条以及前述第二十五条是经过土著民族强烈要求,在加拿大人民支持下制定的,是对1980年拟定的宪章草案的修正和补充。其中“现有”(existing)一词是根据各省总理的意见,为了对此项权利加以局限最后加上去的,其内容在习惯上包括土著民族的狩猎和捕渔等权利,但是否包括对广大的土地的权利,尚待法院解释。——译者) 
第三十五条承认土著民族的和条约上的现有权利(一)承认并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义(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混血民族指加拿大的白种人同印第安人结合的血裔。——译者) 
第三章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 
( 本标题实质上是指国家税收在“富”省和“穷”省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这是一条“填平补齐”的原则。由于加拿大国土辽阔,各省力量悬殊,为了使“穷”省的生活水平大体上接近“富”省,自1957年以来加拿大以国家资金无条件支援“穷”省,使提供相当水平的公共事业而不致过分提高税收。1981年经联邦和各省总理会议一致同意制定此项法律。——译者) 
第三十六条促进机会均等的义务(一)在不改变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或者不改变它们享有的行使其立法权的权利的情况下,议会和省立法议会以及加拿大政府和省政府负有下述义务: 
1(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促进均等的机会; 
2(促进经济发展,以减少机会悬殊; 
3(为全体加拿大人提供质量合理的主要的公共服务事业。 
关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义务(二)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 
第四章宪法会议 
第三十七条宪法会议(一)在本章实施后一年内,由加拿大总理召开宪法会议,该会议由加拿大总理和各省总理组成。 
土著民族参加(二)根据本条第一款召开的会议,在其议程上应包括一项直接有关加拿大各土著民族的宪法问题,其中包括应载入加拿大宪法的土著民族的权力的认定与定义;并且加拿大总理应当邀请那些民族的代表参加讨论。 
地区参加(三)关于根据第一款召开的会议的议程上的任何议题,如果加拿大总理认为它是直接影响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他应当邀请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政府选派代表参加讨论。 
第五章加拿大宪法修正程序 
第三十八条加拿大宪法的一般修正程序(一)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如果已经下述决议认可,可以由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予以制定: 
1(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决议; 
2(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省(即七个省),在立法会议中作出决议,并且根据当时最后的人口普查,这些省的人口合计至少占全国各省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 
议员过半数(二)根据第一款制定的修正案,如其减损省立法机关或者省政府的立法权、财产权或者任何其他权利或者特权,必须有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省立法会议的议员,分别以过半数通过决议。 
不同意的表示(三)如果某一省的立法会议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修正案的公告颁布前,以其议员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表示不同意该修正案时,此项修正案在该省即不发生效力,除非后来该立法会议以其议员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撤销其不同意的意见,并且认可该修正案。 
撤销不同意的意见(四)为了第三款的目的作出的不同意的决议,在有关的公告颁布之前或者之后,可以随时撤销。 
第三十九条对公告的限制(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修正程序的决议,在通过后满一年之前,不得根据上述条款颁布公告,除非各省的立法会议在此之前通过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议。 
(二)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修正程序的决议,在通过后满三年之后,不得根据上述条款颁布公告。 
第四十条补偿如果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制定的修正案规定,将关于教育或者其他文化事项的省的立法权,从省立法机关转移给议会,加拿大应当对不适用修正案的省提供合理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关于下列事项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只要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以及每个省的立法会议的决议认可,即可以由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 
(一)女皇、总督和省督的职位; 
(二)一个省在众议院拥有议员若干人的权利,其人数不少于在本章施行时该省有权获得代表本省的参议院议员的人数; 
(三)除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英语或法语的使用; 
(四)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组织; 
(五)对本章的修正。 
第四十二条一般修正程序(一)关于下列事项修正加拿大宪法,只能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1(加拿大宪法所规定的在众议院中各省的比例代表制的原则; 
2(参议院的权力和选举参议员的方法(现有参议员共104席;经总理依法定条件和各省分配额提名,由总督任命,原为终身制,从1965年起,改为到75岁退休。——译者); 
3. 一个省有权获得在参议院的代表的人数和关于参议员的居住条件; 
4(最高法院,但第四十一条(四)项规定的事项除外; 
5(地区全部或者一部分并入现有的省; 
6. 建立新省,尽管有其他法律或者惯例存在。 
例外(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不适用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的宪法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有关某些省但不是所有省的宪法修正案只要参议院的决议、众议院的决议和适用该宪法修正案的各省的立法会议的决议认可,总督可以盖有加拿
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关于适用于一个或几个省,但不是所有省的规定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包括: 
(一)改变省与省之间的边界; 
(二)关于在一个省内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规定的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议会的修正案除依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议会可以独自制定法律修改加拿大宪法关于加拿大行政部门或者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省议会的修正案除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各省的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法律修改本省宪法。 
第四十六条修正程序的提出(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的修正程序,可以由参议院,众议院或者省立法会议提出。 
撤销认可(二)为本编的目的所作的认可的决议,可以在该决议所认可的公告颁布前随时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无需参议院决议的修正案(一)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以公告方式所作的加拿大宪法修正案,在下述情况下,即属制定,无需参议院通过决议认可颁布公告,如果在众议院通过认可颁布公告的决议后一百八十日内,参议院没有通过此项决议,并且经过上述期间之后,众议院随时再次通过同样决议。 
期间的计算(二)议会闭会或者解散期间,都不得算入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百八十日的计数之内。 
第四十八条关于颁布公告的建议负责加拿大事务的女王枢密院(这是加拿大政府机构,简称枢密院,其成员由总督任免。——译者),应当建议总督,按照本章规定立即颁布一项公告,宣告关于通过根据本章制定的宪法修正案所需要的决议。 
宪法会议 
第四十九条由加拿大总理和各省总理所组成的宪法会议,应由在本章生效后十五年内召开,复查本章规定。 
第六章对1867年宪法法的修正 
第五十条对1867年宪法法的修正修正1867年宪法法(旧称《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在第九十二条之后增订下述标题及条款: 
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和电能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和电能的法律(一)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1(勘探该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 
2(开发、保护和管理属于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包括关于此种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的法律; 
3(规划、保护和管理该省电力能源的发生和生产的场地和设施。 
从各省输出资源(二)各省立法机关可以独自制定法律,规定从本省向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本省用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和本省发生电力能源的设施的产品,但对于向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的供应品和价格,法律不得认可或者规定差别待遇。 
议会的权利(三)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减损议会刺定关于该款所规定的事项的法律的权力,并且如果议会制定的这种法律同省的法律冲突时,议会的法律在冲突的范围内占优势。 
对资源的税收(四)各省立法机关都可以制定法律,规定通过关于下述各方面征税的方法或者制度以募集款项: 
1(在该省的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资源和用它们做成的原始产品, 
2(本省电力能源的发生和生产的场地和设施。 
不论此种产品是否全部或者部分从本省输出,此项法律不得认可或者规定在对加拿大的其他部分输出的产品同不输出本省的产品之间不同的税收。 
“原始产品”(五)“原始产品”一词的意义见第六表。 
现有的权力或权利(六)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并不减报在本条实施前省的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已有的任何权力或者权利。 
第五十一条该(宪法)法进一步修正,增订下表:第六表 
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林业资源做成的原始产品 
第一条在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范围内, 
(一)如果属于下述情况,不能更新的自然资源做成的产品就是原始产品: 
1(该产品现在的形状是恢复自然资源的原状或者从其自然状态分割的, 
2(该产品是将资源加工或者提炼而成的产品,而不是一种制造品或者由提炼的原油、提炼改进的重原油、由煤炭提炼的气体或者液体或者由原油的合成代用品做成的产品; 
(二)由林业资源做成的产品,如果属于下述情况,就是由此做成的原始产品:它由锯木、柱杆、制材、木片条、锯木屑或者任何其他原始的木产品或者木浆构成的,而不是由木制造的产品。” 
第七章、总则 
第五十二条加拿大宪法的地位(一)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的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宪法(二)加拿大宪法包括: 
1(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包括本法; 
2(附表一提到的各个法和命令; 
3(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到的法或者命令的修正案。 
加拿大宪法的修正案(三)只有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的权限,才能够制定加拿大宪法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废除和新名称(一)附表一第一栏提到的法规应予废除,或者在附表一第二栏所指示的范围内予以修正,并且,除非予以废除,在附表一第三栏提出的名称下,继续作为加拿大的法律。 
间接的修正(二)除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外,任何法规,如果提到附表一第一栏指名的法规,应予以修正,以附表一第三栏的相应的名称代替,并且附表一没有提到的任何不列颠北美法,可以称为宪法法并附以制定年号和编号(如果有号数时)。 
第五十四条废除和间接的修正本章生效后满一年之日,第四章应予废除,还可以由总督以益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废除本条,并且由于废除第四章和本条,因此本法的规定应重新编号。 
第五十五条加拿大宪法的法文本附表一提到的加拿宪法的各个部分的法文本,应尽可能迅速地由加拿大司法部长准备,并且,当任何部分已经这样准备,足以保证采取行动时,应当依照当时适用于修正加拿大宪法相同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便由总督以盖有国玺颁布的公告制定。 
第五十六条某些宪法文本的英、法文本如果加拿大宪法的任何部分过去或者现在用英文和法文制定,或者宪法的任何部分的法文本,现在依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该部分宪法的英文本和法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法的英、法文本本法的英文本和法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开始生效除依照第五十九条外,本法从女王或者总督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所确定的日期起发生效力。 
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魁北克生效日期(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女王或者总督盖有加拿大国玺颁布的公告所确定的日期起,对魁北克发生效力。 
魁北克的认可(二)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公告,只有经魁北克立法会议或者魁北克政府的认可才可以颁布。 
本条的废除(三)本条可以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魁北克生效之日废除,并且由于本条的皮除,由女王或者总督以盖有加拿大国玺所颁布的公告修正本法并重新编号。 
第六十条简称和并称本法可以称为1982年宪法法,而且1867年至1975年(第二号)的各个宪法法和本法可以合并称为1867年至1982年宪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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