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敏:民主三原则
民主社会以保护人权为根本,其价值观是人权至上,人权至上意味着平等至上,人人平等蕴涵了轮流坐庄(轮换制)、平等对话、相互制约的民主制度。所以,平等至上必然导致民主至上!因此,民主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护人权的平等。
1.民主的多数原则——票决原则
民主制的根基是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人人平等就包含了每个人的言论自由的平等,必然众说纷纭,谁也不服从谁,那社会岂不乱套?为了给社会一个都能遵守的秩序,人们确立了“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说,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平等的众人共同参与作出“共同决定”,必须是“全体参与”作出决定,必须是“多数”加上“少数”共同参与决定,而不是“多数作出决定”。在投票前,“多数”和“少数”还是个未知数,如果此时你问“是哪些人在作决定?”,回答只能是“所有参与决定的人”。在决定通过后,每个公民,无论少数、多数都得遵行,社会就会形成秩序;但并不要求少数与多数保持一致,去迎合多数。作为少数,不但可以不服从多数,而且可以与多数唱反调,反对多数。“多数原则”强调的是人人都有选择的权利,这种民主的方法反过来强化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而“少数服从多数”,要害在“服从”。在这一潜在思维驱使下,少数的权利无形中受到约束与侵犯,他们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更不要说与强势的多数进行争辩了。他们只能违心地附和多数。虽然理论上也讲,当少数意见被否决之后,他们仍可保留自己的意见;但面临的现实是冷遇、歧视、记录在案、秋后算账等,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他们便是批斗的靶子。18世纪英国哲学家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被视为民主的第一原则。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假如杀死1个人可以救活3个人的话,他们会这样干。这是与正义冲突的。因为:民主是平等的权利,是人人追求他们的“权利平等”所表现的形式;权利平等是在尊重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用剥夺他人生命尊严、自由和财产的方式来推行平均主义政策。所以,任何以社会发展或经济效率等为借口而限制或剥夺他人人权都是不正义的。正义不允许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否定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旗号侵犯人权是“民主”的弊端,“少数服从多数”成了侵权的借口,这不是真正的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以人人平等为前提,即每个公民发表政治意见的权利平等。现代民主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平等,即:每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且平等地受到保护。不论贫富、愚智、贱贵、男女、黑白,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得被侵害、不得被歧视、不得被剥夺。正是为了维护平等的政治权利,才需要按多数原则来作出决定。多数原则舍去了人与人之间在权力、财富、名声、地位以及才能、知识、性别、种族等方面的差异和区别,把每个具体人都抽象为相等的“一般的人”即“人人平等”,每个人的票值都相等;仅仅以票决的人数的多来做决定。所以,人人平等必定要求遵循多数原则,而遵循多数原则不但体现了人人平等,而且也维护了平等价值观,维护了异见者的权利。如果只能按“宇宙真理”作决定,为此必须打击异见,令它们销声匿迹;那么,还有什么“少数意见”存在呢?既然不存在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之分,还需要什么多数原则呢?英国哲学家穆勒说:如果被禁的言论是正确的,人们就只剩下接受错误言论的机会;如果被禁的言论是错误的,正确思想就失去了在与错误思想交锋的机会来验证其正确性。现在的情形是:正确的普世价值的言论被禁,于是谬误横行,人们就成了SB。
多数原则是运用非常广的规则,遍及古今中外。在古代,斯巴达的五个执政官通过表决来作决定;雅典公民大会、罗马共和国的会议,都用投票的方法来作决定;在中世纪,选举教皇和城市共和国选举官员都采用多数决原则;英国的《大宪章》的执行条款提到多数原则……近代,洛克的《政府论》强调多数原则。洛克认为,多数(决定)原则是一种自然的原则。被多数人赞同的意见自然而然地处在共同体最受关注的位置,它就像球星为足球场上的灵魂一样;具有自然的权威性。根据多数意见作出的决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因多数人赞同而阻力最小,最有利于贯彻落实。所以,多数原则是人类有史以来制定社会规则的和平理性方法。最近,普京决定削弱总统权力,增加议会权力,就是在走向民主多数原则的逻辑理性文明,必然会提高俄罗斯文明的水准。
2.民主的少数原则——强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多数原则中的“多数”是指“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在投票结果统计出来以前,哪种意见属于“多数”是“未知的”。正因为“未知”,才需要投票并统计出结果。如果投票的结果是预先已知的话,这类活动就是一场掩人耳目的“选举秀”,跟民主的多数原则无关。譬如:在茫茫大海上的一只船上有3个人,他们水尽粮绝、饥寒交迫,当他们投票决定吃掉一个人(即“少数”)之后,“多数”也就不存在了。这种投票吃人的“多数原则”是弱肉强食的阴谋,与“人人平等”的多数原则无关,是专制而不是民主。可见,“保护少数”是民主的一个底线,这条底线的本质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突破了这条底线,民主就荡然无存了。
“保护少数”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人的权利平等地给予保护,政府在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时候,尽可能多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于是便出现了“救援”、“关怀”和“让步”等诸如此类的政策和举措。美国还保护本国的少数民族过原始生活的愿望,阿米须人的孩子从小就跟随家长过原始的刀耕火种的生活,不用读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
请注意,保护少数是保护人权而不是保护特权;像保护八旗子弟优先上学就不是保护少数,而是保护特权了。民主政治中保护少数,并不是要特别保护少数官吏和少数精英,而是要保护少数人的观点,不要因观点或意见不同而被歧视或治罪!因为:在精神文化领域,官员和民众都不代表真理;权力必须与真理分开,做到权力不干涉言论。所以,政治中的“少数”是指与“多数人意见”相反的意见。“官员”虽然是社会中的少数,但“官员”属于职业范畴;就像“医生”属于职业范畴一样,不是“保护少数”原则所说的“少数”。“保护少数”的“少数”指的观念或行为方式的“少数”。观念的少数派如中国的天主教徒,行为方式的少数派如同性恋者。对这些少数派,文明社会给予特别保护的,有的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同性恋者。这是因为:少数派在一个是社会中属于珍稀物种。
但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派都得保护的。譬如:少数吃人肉的家伙,不仅不保护,还得严惩;贩卖毒品的家伙,搞多妻制的家伙,以及各种犯罪分子,虽然是社会的少数,但他们侵犯他人的人权,法律都是给予惩罚的。民主国家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对于犯罪分子,除了依法惩罚以外,还要严格保护他们的人权!对于多数派的人权,国家也是严格给予保护的!譬如:发达国家免费医疗和医保待遇就保护每一个人,给予母婴以特别福利也是保护社会的多数人口,因为妇女加上儿童就远远超过了一个国家的半数人口。可见,保护弱者、保护少数或者保护特殊人群,都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
3.民主的程序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运行
程序原则指民主政治的选举、决策、审判等一系列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通常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在专制崩溃而又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该依多数同意的原则制定临时宪法,然后依临时宪法办事。俄罗斯宪法经过全民公投程序就是一个好现象。
程序原则在于保证机会平等,即: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同等权利,在政治、经济、法律、身份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民主的竞争机制有两个特点:一是程序的确定性;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换言之,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而竞争的结果在票决之前是未知的。例如,在美国竞争总统职位的程序是公开明确的,但候选人中究竟谁能当选,在全民大选举行之前是完全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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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敏:多数原则与圣人决定
国家权力属于谁?有两种答案:一种是权力由精英拥有;另一种是权力由大众所拥有。前一种是各种王权神授、优等种族、先进政党和精英政治的回答,表现为服从“正确”服从“真理”的“圣王决”,属于专制范畴;专制靠“枪杆子”来屠杀反抗,靠“笔杆子”来洗脑愚民,从而维护特权并剥夺多数人的权利。后一种则是民主政治的回答,表现为服从民意的多数原则,属于自由范畴。民主靠规则来维护正义,靠逻辑来吸引民众,从而剔除特权并维护每个人的权利。
若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搞“圣王决”,就是专制。孟子要求天下“定于一”;孔子主张“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就是专制。专制要求全国服从一人,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没有人人平等的理念,必然会人压迫人。
蚂蚁国家,无产阶级的人,生来就是一等公民,农民属于二等公民,而阶级敌人属于受苦受难的贱民;无产阶级专政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第一,集中相对于分散而言,把集中与民主相对并列,是杜撰。英语、俄语中,都是“民主的集中制”,在语法修辞中属于偏正结构,不是并列结构。第二,民主本身已经包涵着集中,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所以,集中不可能在民主之上而高于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暗含了“集中高于民主”的观念,这本身就是反民主,根本就没有民主的诚意。“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更是居高临下,“民主”成了“集中”的下级、仆从,民主成了集中者手中的玩具而已,真实荒谬之极。第三,民主活动包括了参与意见和参与决定两个阶段,此制却把它们割裂开来,规定百姓只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要在“集中”的指导下,美其名为“民主”,同时剥夺百姓参与决定的权利,把决定权牢牢地“集中”在自己的手中。顾准指出:“你说‘集中起来’,这个集中,分明带有集中、归纳这二个因素。你主张你‘集中起来’的是群众中正确的意见,你就是主张你归纳所得的结论是100%正确的。可是,你的归纳,决不比别人的归纳更具有神圣的性质,你能保证你没有归纳错?何况,这种归纳,实质上往往不过是‘真主意,假商量’而已。”第四,凌驾于人民和国家之上的“党”权,不是民选授予的。所以,民主集中制理论假定存在着正确的党魁,他代表民意,代表真理,代表法律;天然地拥有最高领导权而无需民选,谁不服从他,就给以处分,坚持不改者还会打入天牢,“问题严重”者甚至可能失去生命。这种对“少数”权利”的无情扼杀,根本不是民主。党用不着“多数决”。这样的“民主”,只不过是“大家长”纳谏而已;不过是秦皇制度的现代表达而已。古代的官员上朝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议事”,即对皇帝或某大臣提交的问题,共同商讨,献言进策,供皇帝决断,开明的皇帝也能采纳大臣的正确意见。这就是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人治的最高制度形式。
有人说:“国家事务由专家决策好,多数群众岂能参与决策?”这是一种误解。民主政府也聘请专家参与决策,不过这些专家都经过议会的多数票决同意的。一些精英指责人民愚昧,没有资格决定国家大事;其实长在深宫的皇帝往往是白痴。有人说:独裁制的“圣人决”,就是让“正确”者或上智们来保护下愚们。因为圣人掌握了真理,而真理是掌握在极少数圣人手里。“圣人决”就是保护真理拥有者的统治权。这话简直莫名其妙!难道“少数人手里”的意见都是真理?在各种意见中除了一个多数意见外,还有若干种少数意见,到底选哪一种?而且谬误“总是首先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正确本身是相对的概念。自然科学的正确有一套逻辑和实验检验的标准;社会领域的正确往往因立场而异,缺乏客观标准。统治者以“真理”的名义“统一思想”,必然走向唯我独正、唯我独尊的独裁;科学也会沦为独裁者的婢女。钱学森论证了亩产十万斤,加剧了大饥荒;张光斗等专家论证三门峡大坝很科学,结果却是个祸国殃民的工程,反对修大坝的黄万里被打成黑五类而进牛棚。
为什么不能以“圣人决”代替“多数决”?因为民主是政治,政治追求的是合法;民主政治的合法就是按多数人的意志协调利害得失。众所周知,自古以来的被称为真理的思想、理论,都有缺陷,都曾被纠正过。那末,靠什么实现“纠错”?靠不同的意见,靠各种意见之间的自由争鸣。压制不同意见的争鸣,必定阻断寻求真理的道路。由于多数原则维护了异议者的表达权,反对的、“纠错”的声音从未停息,所以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少数意见可能发展、演变为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当大家认识到以前的决定不适当的时候,按照大家同意的程序和多数人的意见,来修正以前的决定。所以说:民主的错误,民主自身可纠正;民主是一种法定的纠正错误的机制。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的巨大优越性,不仅在于他们比其它民族明智,而且在于他们犯了错误之后能够改正。”
民主以平和的投票的办法来作决定,以法律和自治来尽可能地为多数人争得权利。民主的优越性在于:用平和的方式从而避免了避免了暴力的巨大破坏性,少数派可成为权力的监督者;民主精英在争夺选票的过程中,不得不让民众获得更多的权利。人们应该看到,精英一旦在大选中获得权力,上台后难免会谋取特权,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多数原则”,迫使掌权者不得不对民众有所忌惮。
英语里的“majority decision”,过去误译为“少数服从多数”,造成国人的思维混乱;应译为“多数原则”,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原则是以人人平等为前提的,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少数”当然会在行动上遵守多数意见作出的决定,但他们无需改变自己的意见,可以坚持并继续宣扬自己的意见,跟多数派作竞争,把中间派和多数派的人马拉过来,壮大自己而成为新的多数派,哪里有什么“服从多数”的表现?少数人之所以在行动上遵守集体的决定,是因为在未知票决结果之前,所有人都接受了多数原则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和平地维护整体利益,所以,“少数”服从的是“游戏规则”,是整体利益;而不是“多数人”。
有人说:多数原则会分裂人民?阶级斗争就是分裂人民的最典型的实例。而多数原则不可能导致这种分裂。
首先,多数原则对各种意见平等相待;通过对话、协商,最后达成的决定往往兼顾了各方的意见,与“分裂”根本无缘。其次,在表决结果出来以前,谁也不知道自己属于“多数”还是属于“少数”,正因为不知道,所以才要投票。连自己是“多数”还是“少数”也不知道,哪来“多数”与“少数”的分裂?再次,这“多数”与“少数”并没有固定的成员,如果有固定成员,多数规则就无法实施了;因为,拥有多数成员的那个阵营,明明知道他们的意见总是能成为决定,所以不必麻烦经过什么对话、协商、表决等程序,干脆直接宣布他们的决定是国家的决定就行了,投票就成多余的或骗人的把戏了。多数原则虽然不能用来判定哪个意见是正确的,可是由于多数原则对各种意见一视同仁,因而保护了少数异见者,为人民“纠错”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
哈耶克认为:“多数决”的决定权在“多数”手中,这就是“多数权力”?错了!多数原则是指“按多数人赞同的意见作出决定”,不是“由多数人作出决定”。由于“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在法定的票决前是“未知的”,而且“多数”与“少数”究竟是哪些具体的人也是“未知的”,所以,“多数”与“少数”永远不可能形成一个由已知成员组成的次群体,既然不存在“多数人”的群体,就不存在多数权力”。
即使在议会当中,有“多数党”和“少数党”之分,似乎“多数党”掌控着议会的权力;但是,哪一个党可以占据“多数党”的地位,却不是由党派自己定的,而是由选民票决的,而在每次的议会选举过程中,哪个党将成为“多数党”是未知的、可变的,各党派在议会当中的力量对比反复变化的。所以,议会中的所谓“多数党”现象,并不能证明社会中存在着一个“多数”的绝对权力。
还有人说,总统是以多数票上台的,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在行使权力,所以总统的权力就是“多数权力”,这种说法错。不论是投多数票的人还是投少数票的人,投票以后就都散掉了,回到各自的生活圈子里去了,根本不再存在一个稳定的多数人群体或少数人群体,他们都同样成为了被统治者,哪里有什么“多数权力”?哪有什么多数统治少数?民主制下的实际情形是,实施统治的不是多数人,而是由多数人选出的政府。由多数的意志授予领导权是一回事,而行使统治权则是另一回事,前者肯定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后者有可能违背 “多数人的意志”,总统执政的功劳或错误,与“多数人的意志”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