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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元规则反逻辑

已有 7804 次阅读2020-1-6 18:24 |系统分类:艺术分享到微信

关敏:人民同意才是元规则

360百科对“规则”的解释是反逻辑的。360百科把“规则”分为“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三类,必须合乎“规则”的定义、划分要求。“规则”的定义是规律或者是群众共同制定的、是大家公认的条例和章程;那就是人人都知道,就不可能有什么“潜规则”!因为现代社会,条例和章程都是明文规定的,无明文规定的潜规则是不存在!吴思的“潜规则”不是规则,而是对规则的破坏。“受贿、盘剥、日后提拔”等卑鄙的勾当岂能成为普遍的社会规则,那完全是对社会规则的践踏。

360百科说“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这违反了“规则”的定义,规则是人们共同制定的的条例和章程,那就需要人人都遵守;对违规者只需通过国家机器给予依法制裁即可,岂能靠“暴力竞争”来解决问题。“暴力竞争”不过是相互屠杀、战争的代名词!即使暴力讨薪(债),那暴力也是辅助作用,是以承认“个人应得”的规则为前提的,暴力不可能是一切规则的源头即元规则。当朝鲜半岛通过暴力竞争即战争来解决问题的时候,朝鲜半岛就没有大家公认的规则,也就不存在什么“暴力”元规则;当南、北方坐下来谈判并想真正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就承诺排除“暴力竞争”并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来制定规则。可见,暴力不是吴思所说的“元规则”。

吴思说:“在民主的美国,谁是暴力最强者?总统是三军总司令,而总统是选民选出来的,因此,选民或公民就是暴力最强者。”这是错话。因为:总统有指挥军队的“权力”,选民有选举、罢免或批评总统的“权利”。权利、权力和“暴力”涵义都不同,吴思却把它们混为一谈。权力往往被解释为控制力或解释为命令-服从关系;阿伦特认为:这不是权力,而是支配人的强制力,强制力(force)即暴力的同义词。权利(right)是人与生俱来的、要求尊严、利益的资格及其“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进入。而权力(power)是以人们同意为前提的,“权力”是人们平心静气地协商一致后的行动能力,是平等、理性地对话后的公决的产物。权力的本质是语言的,暴力的本质是非语言的。“有权力”意味着被人们授予权力,这只在民主形式下才能实现。权力作为一切政府的本质,必须以支持和同意为基础。可见,人民同意或人民公投才是元规则!

摩西十戒规定:不许偷盗抢劫,不许说谎,不许强奸通奸,不许谋杀……这些保护人权的规则都得到了当时所有犹太人(公决)的同意。可见,原始社会的末期,人民同意已成了产生规则的规则即元规则。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国家不是弱肉强食的产物,国家为人民大众所有;所以,罗马法“规定“事关众人之事必须获得众人同意”,这一原理经基督教会的传播广为人知,连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也承认该理论是“最公正的法律”即元规则。

1620年11月11日,经过66天的劈波斩浪的“五月花号”船到达了北美的科德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停了下来。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在低声讨论:将如何管理未来的新世界,依靠什么?领袖、军队、还是国王?他们决定将这个问题弄清楚之后再上岸。参加讨论的是船上的51名成年男子,其中41名男乘客在船上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themayflowercompact)。这份公约是由“五月花号”船上的每一个家长、每一个成年单身男子签署的。由于妇女那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没请她们签署。
 
其内容是:“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

公约开头是“以上帝的名义”;可见,共同的信仰是契约的基础。清教徒认为:政治契约等同于上帝的法规,对所有的人均有约束力。契约原则遂成为美国民主的核心。在他们看来,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暴力不能产生权力;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力都奠基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政府是神圣的社会契约的产物,这样的统治才有合法性。

基督教反对利益第一,提倡博爱第一,既不让少数决定一切,又不能多数决定一切,那么最终由谁来决定呢?十分清楚,应当由博爱决定一切即应当由全体决定一切。一切强制性法律、一切重大的改革,都应当在全体同意的基础上达成。这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公约从法理上否定了君权神授的谬论,抛弃了少数人享有特权的贵族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这里面所包含的意义和力量,如同一道闪电划破了专制的铁幕,影响了随后的英国革命。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世界近代史上的成文宪法的雏形和美国宪法的起源之一,影响到了《独立宣言》,正如美国学者所说,《五月花公约》“标志着‘政府须经被治者同意方可统治’原则的确认。”

1689年洛克在《政府论》中写道:“政治权力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政府权力的合法起源只能“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同意、惟有经过人民的同意,才能创立真正合法的政府。同意是政府合法和公民服从的前提。政府的成立必须基于国民同意,不为人民信任的政府必须辞职。英国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政治权力的获取与使用须经过人们的协商同意,才是真正的元规则。

政治决策的正义标准只能是全民同意。1762年,卢梭根据《五月花号公约》故事写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全体一致同意,这就是社会契约。除了这原始的契约之外,多数投票总是可以约束其它一切人”。“这种(原始的)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其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布坎南说,必须使宪法符合每一个国民的利益,而不是仅仅照顾其中的一部分人。偏袒少数人的贵族式宪法是不义的,偏袒多数人的宪法同样也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要求制宪者必须头脑中没有任何特殊性的考虑,他制定的所有条文必须“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得到全体一致同意”。

1792年法国国民议会宣布:“凡未经人民认可和批准的宪法,不得视为宪法。”这已成为现代的国家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1946年的民国宪法就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复决就是全民公投。宪法要经过全民公决才成为宪法;这就说明:民主高于宪政!今天,人民同意已经成为普世的规则,全民公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可见,全民公投的权利是人人直接参与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一致同意规则有一个最大的弱点,即成本太高,它需要多次讨价还价过程,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让步或行贿。如果人数足够庞大,按一致同意规则就不可能做出集体决定,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所以需要以多数原则作为政治运行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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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佳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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