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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是强词夺理

已有 7043 次阅读2020-1-5 01:28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关敏提要:逻辑的不矛盾律指出:不能既肯定A同时又否定A。所以,一个组织或个人不能既执行A方案,又执行A的否定方案。可是,对立统一规律却宣称: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的性质,相互否定的性质可以两立。这样,辩证法就陷入了强盗逻辑的荒谬境地。

一,辩证法不是逻辑

逻辑是正确推理的工具,是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对思维共有的形式进行研究而得出一些普遍规律以便人们遵守。这就是逻辑学的中立性和超越性:即逻辑是超阶级、超民族、超国家、超意识形态的。逻辑把具体的内容抽象掉,用字母来代表内容,“所有的S是P”,这S就代表了判断的主项!通过这种抽象掉具体内容的推理形式的研究,得出的思维规律或规则就是真理,就是普世价值,就是逻辑!

辩证法是偏于思维内容的思维方式!一般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哲学而不是逻辑,因为它不讨论“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推理问题。假如辩证法是一种推理的话,如果是一种必然推理,那么它将被归为演绎推理;否则,将被归为归纳推理。然而它不研究推理,所以,不能称为逻辑。逻辑学首先通过明确外延来使我们思维清晰起来,从而避免了胡搅蛮缠(如欧拉图),而中国的诸子百家辩证法思维主要在内涵方面做文章,利用汉字的多义性来偷换该概念,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从而走到了逻辑思维的反面。《墨辩》和名家的名学都不是逻辑学,“因为它们都没有系统的研究命题的一般结构和有效的推理形式”。

包含了具体内容的思维方式可以叫某某学科,不能叫逻辑。不能将一些哲学性的东西、科学性的东西、知识性的东西都说成为逻辑。这样的话,逻辑学就包罗万象了。事实上,自然科学是研究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规律,它是科学而不是逻辑学。另外,系统论和辩证法有许多类似之处,但是有系统哲学和系统科学,但却没有多少人说系统逻辑的。当然,逻辑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日常用语中的“逻辑”也有指客观规律、自然法则及其它意义。如:强盗逻辑,其确切的涵义是强词夺理的借口。若按照日常用语中的逻辑概念,几乎一切学科都可称之谓逻辑学了,逻辑学就失去了其独有的价值。 

黑格尔确实是想将辩证法做成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的,然而没有成功。黑格尔曾十分轻蔑地评论过莱布尼茨的数理逻辑设想,然而,现代逻辑恰恰是莱布尼茨的胜利,而黑格尔的学说并没有被认可为逻辑学,而只被认为是一种哲学。黑格尔的大小逻辑讲的都是哲学,没有研究推理形式方面的问题。一些人企望黑格尔的学说能解决悖论问题,而次协调逻辑已解决悖论的困扰。然而,次协调逻辑不是辩证逻辑。真正的辩证逻辑信奉者是不会认同次协调逻辑封装“矛盾”的,然而,不封装“矛盾”的逻辑在现代数理逻辑中被称不协调逻辑,不协调逻辑的特点是从中能推出一切为“真”,而能推出一切为“真”的逻辑被称之谓“不足道的逻辑”,就是没有意义和研究价值的逻辑。波普尔指出,由于从自相矛盾命题可以推导出任何命题,所以,接受黑格尔辩证法的矛盾律,就意味着科学的彻底瓦解。能彻底瓦解科学的辩证法矛盾分析法,当然是极端野蛮的。这种野蛮东西竟然被方院士当成与几何原本、牛顿原理一样地天长地久,实乃中国人最大的悲哀!

二,辩证法“矛盾论”就是强盗逻辑

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内部的对立面之间既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的关系。前者叫同一性,后者叫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即互相反对、互相限制、互相否定的属性。同一性把矛盾双方联结为一个统一体,为斗争性提供场合、条件,因统一体在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要破裂;所以,同一性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推动着双方力量的变化,最终导致统一体破裂,从而使事物发生质变。斗争的结果之一,也即矛盾的解决方式之一,是一方克服或消灭另一方。这就是“强盗逻辑”,造成“革命性”破坏,离间了人类。

这种“强盗逻辑”明显的自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如果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则要么共存(同年同月同日生),要么共亡(同年同月同日死),但决不可能是一方克服、消灭另一方而单独存在。若可如此,那就证明矛盾双方并不是相互依存的,而是可以彼此独存的。

其实,“对立统一”这个词在逻辑上就是谬误。马哲教材说:对立的南极与北极统一于地球之中,这不是对立统一!因为:南极与北极的“对立”仍然存在,对立的双方并未统一,只不过是被上位概念地球包含而已。应当清楚,“统一”与“包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哲教材通过偷换概念来忽悠学生。事实上,“对立”与“统一”是不同级次的概念,是不能把它们并列起来的。我们可以说“我老婆既是我的妻子也是我的朋友”,因为“老婆”与“朋友”是同一层级上的概念,作为一种关系属性在人际关系中可以同时被包含。然而,“对立”和“统一”则不然,统一始终是高一级的概念,而对立则是低一级的概念。比如,金庸的《射雕英雄传》的周伯通学会了左、右手互搏术,我们不能因此说周是既对立又统一,而是只能说周的两只手存在着对立和斗争,但这两只手可由大脑在更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的。

那么请问:对立的双方必须在一个统一体里,或者说,同一事物包含了你死我活的两个冲突的要素!这种矛盾体有吗?在实体界,对立双方的同一性基本上不存在,对立的事物、思想和人是不宜统一在一个统一体中内耗的。遗传学定律也说明对立甚至于互补的事物不都能同存于一个统一体内,雌雄不同体的物种,个体不能同时既是雄性的又是雌性的。芽虫就是雌性繁殖的而且芽虫没有雄性,这一生物学证据就彻底粉碎“对立统一”的阴阳辩证法的诡辩!

一个家庭里,夫妻被辩证法视为矛盾体,但他们之间并没有“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斗争性;若有这样的斗争性,就是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甚至家破人亡。可见,家庭矛盾体不成立。同样,在学校(企业)等单位,师生关系也不是“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关系,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就是师生关系的终结,或学生转学或老师调离,不然会出现学生杀害老师的恶性事件,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包含了你死我活的两个冲突因素的矛盾体只是一种病态,如艾滋病人。一方面,艾滋病毒要人死去;另一方面,病人会采取一切手段消灭艾滋病毒。这种你死我活的矛盾存在一个人身上,但艾滋病毒是外源性的,并不是人类天生就有的。只有癌症等少数疾病是内生性疾病。相对于人的健康状况来说,疾病只是一种暂时状态!病菌进入人体使人得病死亡,或人体消灭病菌后康复,都是一种暂时的情况!其他非生命的物质就不存在这种矛盾的状况!辩证法却把万事万物都说成是矛盾体,显然是夸大其词!

根据基因的自私性原理,生命不可能是一个矛盾体。矛盾的意思是说,你既是你又不是你;也就是说:你“肯定、发展自己又否定、消灭自己”,这是精神病的癔语。因为“否定消灭自己”不合自私性的要求,只有“肯定发展自己”才合基因的自私性原理。所以,生命不是搞“自否定”的矛盾体。

三.“矛盾”是偷换概念的结果

为什么中国人把形而上学和辩证法对立起来?这是黑格尔干的蠢事!黑格尔认为,此前的哲学都是静态地看问题,而他的哲学是动态地看问题,于是他运用了古代的辨证法,提出了反逻辑的矛盾律。因为亚里士多德的书被翻译成形而上学,所以他就把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看待问题的哲学都叫做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中有个不矛盾律,意思是说,任何语句及其否定句这两者之间不能同真。根据这一规律,任何事物都不具有矛盾的性质,比如苏格拉底既是哲学家又不是哲学家,这句话是病句,违反了不矛盾律。但黑格尔在他的著作中公然违背这一规律,而主张一切事物都具有矛盾的性质。

黑格尔在解释芝诺的飞矢不动悖论的时候说:“外在的感性运动本身是矛盾的直接实有。某物之所以运动,不是因为它在某个时刻在这里,而在另一个时刻在那里,而是因为它在同一时刻既在这里又不在这里。……运动本身就含有矛盾。”这一说法被恩格斯抄在了《反杜林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既然简单的机械的位移本身就包含着矛盾,那么更高级的运动形式,特别是有机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就更加包含着矛盾”。

按照恩格斯的理解,在某个确定的时间点上处于确定的位置A处的运动质点,同时又在另一个地方,请问这个地方在哪儿呢?恩格斯永远也不能确定“另一个地方”的具体位置!物理学对于运动决不满足于定性,而要定量。只考虑直线运动,它的方程可以写成s=f(t)。如果“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那么s=f(t)就是一个多值函数。而在物理学当中,宏观运动不管匀速运动也好,变速运动也好,都是单值函数,这就说明了恩格斯的观点不为物理学所支持。支持恩格斯观点的人应另搞一套物理学。“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就是要求s=f(t)既是单值函数,又是多值函数。这就无解了。

恩格斯的错误在于混淆层次,不自觉地将位置的微分Lim△x→0和非常小的位移△x等同起来。无穷小量不等于非常小的量,是以零为极限的变量。类似地,恩格斯的无穷层次观也犯了把非常大的量当作无穷大量的错误。把dy/dx当成0/0,暴露了马恩对数学的无知,以为零可以作除数。例如假定零可以作除数,用一个不等于零的数A作被除数,所得商为B,亦即A/0=B。等式两边同时乘以零:0×A/0=0×B,左边的乘数与被乘数的分母相约,即得:A=0;这与A不等于零的前提矛盾,会导致整个数学大厦的崩溃。

黑格尔的矛盾律比古代的“飞矢不动”的结论还荒谬。其实,芝诺的“飞矢不动”的悖论将运动理解为位置的变化,这是不错的,但这只适用于衡量某个时间段内物体的运动情况,但并不适用于衡量某个时间点上物体的运动情况。因为不论运动与否,物体在某个时间点上并无位置变化。为此,物理学家提出了瞬时速度(瞬时附近时间段的平均速度的极限)的概念;如果在某个时间点上物体的瞬时速度不等于零,即处于运动状态,否则处于静止状态。因此,随着运动概念的深化,飞矢不动这一悖论已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不矛盾律,两个相互矛盾的陈述绝不可能同时为真,必有一个为假。辩证法者当然反对。黑格尔是这样证明对立统一的矛盾律的:一方面,玫瑰花是红的;但另一方面,玫瑰花又不能和红划等号,所以,玫瑰花既是红的又不是红的。所以,玫瑰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稍有逻辑知识的人,不难看出其论证的荒谬性。确实,“玫瑰花是红的”,这儿的“是”为“包含于”的意思;“玫瑰花又不是红的”,这里的“是”为“等于”的意思。所以,“玫瑰花是(“属于”)红的又不是(“等于”)红的”这句话是没有任何矛盾的。但黑格尔没认清这一点,把两个不同涵义的“是”混为一谈,当成了一回事,以为是什么“对立统一的”的辩证法的必然,这才使他看出了“矛盾”。黑格尔正是靠着这样错误的论证,才得出他的矛盾无处不在的怪诞学说。

黑格尔对“是”的两种用法的混淆,罗素早就指出来了。“苏格拉底是有死的”,此句的“是”的涵义为包含于,黑格尔却把“是”当成了“等于”,这样,“苏格拉底”就等于“有死的”;又因为“苏格拉底”是特殊的,“有死的”是一般的。所以,特殊即是一般,这就自相矛盾了。黑格尔仍然不怀疑这里有错,而是在个别(individual)或具体的一般(concrete universal)中将它们综合起来。这是一个例证,表明那些堂而皇之的哲学体系,如果不小心的话,其基础可能只是一些愚蠢而又浅薄的偷换概念。

辩证法说,一条线段的长度是有限的,而它又可分成无限小段。所以,无限可以转化成有限,线段就是有限和无限的统一。可见,对立统一是客观规律。其实,这是偷换概念。说线段有限,指的是长度。说线段无限,指的是分割次数的无限性。如果说:线段既是有限长的又是无限长的,这就自相矛盾了;如果说:线段既是可以无限分割的又是不可无限分割的,这也自相矛盾。但说:线段是有限长的,又是可以无限分割的,这就没有矛盾。而说线段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这句话含混不清;说无限转化成有限,也含混不清;说无限的长度转化成有限的长度,依然是在胡搅蛮缠。正确的说法是,无数的线段转化成有限的长度(极限)。这种混乱,来自于日常语言的简单化——“大道至简”。这种愚民的戏法,逻辑学上叫做“四名词”错误,即大前提和小前提共出现了四个不同的名词,两句话不存在同一概念,没有相关性更无必然联系,却“阴阳合一”地强行搭配在一起。它是“天人合一”的辩证法者诡辩的产物,与事物的变化过程本身无涉。

四,辩证法只是反逻辑的语言游戏,是模糊思维的想象与忽悠。

黑格尔还通过生物的例子来论证他的矛盾律。他说,这里有一只活狗,“活”这一理念内植于这只狗,并且内在地含有“死”这一倾向,所以这只狗其实是“活狗”和“死狗”的复合体。“活”与“死”是矛盾的,但统一于“这只狗”,这叫对立统一。当“活”这一理念占优势的时候,这是一只活狗,但同时“死”这一理念已潜伏于其中,有朝一日,“死”的理念处于支配地位的时候,它就变成了一只“死狗”。在这里,“活的”理念与“死的”理念构成了一对矛盾,矛盾双方的斗争结果导致了狗的生死变化。然而,这个“创造”并不成功。非生物石头等不包含有死亡的种子。石头不论怎么量变,仍然是石头,不可能变成鸡蛋。沙坑变成巨大的沙漠,砂粒依然是砂粒,没有任何质变。恩格斯的“质量互变规律”完全诉诸直觉,其关键概念“量变”、“质变”毫无界定,不合逻辑要求!

否定之否定规律来自恩格斯贩卖的黑格尔思想。《反杜林论》说:“一颗大麦粒得到它所需要的正常的条件,落到适宜的土壤里,那么它就会在热和水分的影响下就发生特有的变化:发芽;而麦粒本身就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生长起来的植物,即麦粒的否定。而这种植物的生命正常进程是怎样的呢?它生长开花结实,最后又产生大麦粒,大麦粒一成熟,植物就渐渐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为这一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我们又有了原来的大麦粒,但不是一粒,而是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恩格斯的话包含了二层意思:不断循环,即“又有了原来的大麦粒”;以及在循环中即螺旋式地上升,即“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

事物的发展果真有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吗?答案是否定的。非生命事物如石头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生物的自我否定——死亡只需要一次,而且只能有一次。从麦粒到麦苗,是麦子的两个阶段,其基因并未变化,不过是同一生命的存在形式变化而已,这在生物学上叫个体的发育,并不是对原有生命的否定;而新麦粒是新生命的开始,基因已发生了变化,是对上一代生命的否定。对于生命来说,有一次否定就够了,焉用两次?恩格斯的错误实在太低级,他连“形式”与“实质”的区别都分不清:麦粒变成麦苗只是形式变化,实质没变,而麦苗死亡则是生命结束,发生了从有生命到无生命的实质改变。可见,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根本不成立!

人类的民族、国家、战争、体制等事物,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有人用政党轮替来说明否定之否定规律成立!这都是胡搅蛮缠!民主党克林顿对穆斯林宽大,接着共和党的小布什因“911”对穆斯林严厉,再接着民主党奥巴马对穆斯林宽大,这好像是“否定之否定”,其实不是!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所说的“否定”是“自否定”——自我否定;共和党把民主党赶出白宫,变更治国政策,这是一种“他否定”;辩证法粉丝把“自否定”与“他否定”混为一谈,说“政党轮替”( 民主党被赶出白宫)合乎否定之否定规律,这就是偷换了“否定”的概念,违背了同一律。

“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鼓吹什么都能“走向反面”:黑的可以变白,白的可以变黑;滔天大罪可以变成丰功伟绩,好人也可变成坏人。有了这么神奇的辩证法,还有什么危机不能克服?常说“物极必反”。但是达到什么程度算是达到了“极”?在许多时候,事情还没有达到极端就开始反,有时已经太过分、过了极端却仍没有反。这些都说明这种说法的弹性很大,很模糊,也可以说很不严谨。粗糙、简略、模糊是有关辩证法论述的突出特点。

“矛盾”一词就是古代推销“矛盾”的尖商的精神病得意忘形时候的癔语!《韩非子.难一》说:人有鬻矛与楯者,誉楯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以为不可陷之楯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

矛盾的本意就有“不共戴天、不能并立、你死我活”的意思!韩非子的寓言已说得很清楚!百度还解释说:“矛盾”还指以文词相辩难,还有“屏障”意思;还有违抗的意思。可见,“矛盾”一词就是一个含糊语词。辩证法却用含糊的“矛盾”一词来表示的对立统一规律,说明辩证法就是感性的含糊思维的结果。

在西方,芝诺提出“飞矢不动”(运动即静止)的悖论,还说田径名将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这是西方最早的辩证法矛盾律思维的起源。数学家告诉我们,虽然阿基里斯的追赶过程可分为无穷多个时间段,但这无穷多个时间段相加却不是一个无穷大的值,而是存在着一个极限的。过了这时间极限,阿基里斯就超过了乌龟。可见,辩证法是缺乏精确数理思维的浆糊思维产物!

现实中的事物是不会矛盾的,因为它们就是它们本身,A就是A,不是非A。矛盾是由于把并非同一物体的A和非A“两个物体”当成同一个物体看待,是观察主体的反逻辑和非理性造成的。如果破除掉这种非理性和反逻辑的诡辩,就会发现现实事物就是它本身,而不是它的否定概念。

有人说:“光既是波又不是波(是粒子),显然违反逻辑的同一律和不矛盾律!这就证明辩证法思维的矛盾律(既是A又是非A)是对的。”牛顿认为,光是由粒子组成的;荷兰物理学家惠更斯认为光是一种波。爱因斯坦主张光是由一个个不连续的、不可分割的量子所组成,并给出了计算光子的能量和动量公式。他因此而获得了诺贝尔奖。由此,科学家们才认识到,光既有波的特性,又有粒子的特性。有趣的是,在同一条件下,光或表现其粒子性,或表现其波动性,不能同时表现出两个特性来。既然光不能同时表现出“波、粒”两个特性来,就没有违反逻辑的同一律和不矛盾律!辩证思维的矛盾律不成立。

波普尔批评辩证法说:命题与命题可互相矛盾。现实中的事物不会出现辩证法所说的矛盾。辩证法所举的例子只说明世界是多元复杂的,但不能证明世界或单个事物是矛盾体。比如:所谓电子和质子之间的“矛盾”,阳光和黑暗之间的“矛盾”,并非真正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一个东西具有某种属性而同时又不具有某种属性。电子和质子、阳光和黑暗是两种东西,不构成矛盾。至于说“原子既包含带负电荷的电子又包含带正电荷的质子,因此是个矛盾的统一体”,或说:“一天既包含阳光,也包含黑暗,是个矛盾的统一体”,是因为语言含混而造成的。因为“原子既包含电子又包含质子”,精确地说,等于“在某个时刻,原子的某些部位是电子,而另一些部位是质子”。“一天既包含阳光,也包含黑暗”,精确地说,等于“一天在某个时刻是充满阳光的,在另外的时刻是黑暗的”。当我们说得很精确的时候,表面的矛盾就消失了。原子和一天不是矛盾的统一体,而只是复杂的东西。

只要你能理性思维,精确地描述世界,矛盾就消失了。当你满脑浆糊、非理性地表述事物的时候,矛盾就存在。比如:电子带负电荷,质子带正电荷,这二者矛盾吗?不矛盾,因为电子和质子是两个东西。既然质子和电子并非同一,它们带不同的电荷也就丝毫没有矛盾之处。矛盾来自于主体糊涂的认识。具体来说,就是认为质子和电子“乃是同一”,所以它们带不同的电荷才会被“当做矛盾看待”。如果能够理性地看待和表述事实,就会发现质子和电子并非同一。

五,“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难成立

“矛盾无处不在”是辩证法中最重要的观念。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这篇“论文”里:正和负,微分和积分;作用和反作用;原子的化合和分解;阶级斗争……等,都被称为矛盾。其实,“自然而然的能被划分为两大类”并不能排斥第三类的出现,比如正和负之外有零,雌性和雄性之外有双性或无性,积分和微分之外还有加减乘除。可见,这种“一分为二”的矛盾法是不成立。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辩证法的关键特征是二分法。对有些事情二分是有道理的、正确的,对有些事物二分却没有道理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因此不应当一概采用两分法。例如:怎么把你老婆一分为二?茶杯分为哪两个对立面?地球呢?太阳呢?万有引力的对立面是什么?“11”这个素数又该如何分解为两个互相对立冲突的侧面?就算分解为“5+6”吧,那也问题无穷:为何不是“3+8”、“2+9”等等?

一件事物往往涉及到许多方面,如果只从两分法出发、只去考虑和把握其两个方面,便必然陷入片面性或偏激,因而必然产生失误。例如,与“历史辩证法”密切相联的“阶级论”把人类社会一律简单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或“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认为“阶级斗争必然是你死我活”;便造成极左时期一系列的严重错误。在“一分为二”的思想指导下,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所有事情都视为两两对立,例如“不是姓社就是姓资”、“不是姓公就是姓私”等,只是在其中兜圈子,才有“四人帮”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这类现在看来十分幼稚荒谬的观点。

六.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矛盾

教科书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数学中正和负的“矛盾”决定了数的发展?电学中阴电和阳电的“矛盾”又决定了电的发展?不可理喻。其实,“矛盾”不是物质运动的动力。物理学的基本常识是:事物变化的原因只能来自于事物的外部,而不是来自事物的内部,这就象物质运动状态的改变一定是外力作用的结果一样。

辩证法的矛盾论实际上属于主观范畴。因为构成矛盾的方面如新与旧、先进与落后、发展与倒退等都是主观判断,并且其判断程度也会因人而异。在嘛哲中,还有一个常用名词“新生事物”。什么“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等等,都不过是些文字游戏而已。

当代科学揭示,事物只有在开放系统中,其发展才有可能,因为:系统只有与外界保持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才能使其保持充足外界“供应”而免于枯竭,因而环境对于系统发展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这是系统得以发展基本前提。从系统角度看,客观世界的事物首先是表现为由许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系统,是一种群集相互作用状态。这些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才推动了事物的变化发展,而并非只是由其中某两个子系统间的“对立统一”来推动事物的发展。比如社会系统,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由很多子系统组成。至少就有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子系统。因而,事物运动和发展源泉和动力就不单单在于其外部,也不完全取决于其内部,而是存在于该系统内部与外部相互关系中。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事物内、外因协同作用,事物运动和发展才有可能。当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其内因和外因作用在不同场合和不同时期是不同,有时内因在起支配作用,有时外因起支配作用,有时则很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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