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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价值观的起源

已有 3224 次阅读2020-1-1 07:00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个体价值观的起源(关敏)

普世价值的实质在于尊重、保护每一个个人的价值;因此,个体价值观的产生过程即个人主义的起源就是普世价值的起源!
 
一,古希腊个体价值观
 
古希腊民主法治的产生和发展,是以个体性观念为基础的。个体性观念的含义是:社会、国家是达成个人目的的手段,集体不能凌驾于个体之上,个人是根本(目的)性的存在。西方的个人主义,确切地说是个体主义,强调的是每一个个体都尊重别的个体的权利,自由的界限是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在这种文化和制度安排下,每个个体都有其内在的权利和责任,仅凭个人串联着互相分立的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宗教领域和政治领域,整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是基于个人权利之上的。

古希腊民主的成果就是哲学上的原子论。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前341~270)根据德谟克里特(公元460—前370)的原子论提出了人的个体本位原则和多元平等原则。根据原子论,每个原子都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再分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因此,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最基本的独立单位,是完全独立的,互相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伊壁鸠鲁宣布了人的自由本质,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子的偏斜运动和排斥运动。偏斜运动没有外部原因,是自己发生的,这就为逃避命运的必然性,预留了意志自由和自由选择的空间,从而产生了独立的个人主义思想。由原子的“偏斜”所引出的原子间的“冲撞”(理性辩论),第一次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哲学依据。伊壁鸠鲁认为,个人先于国家,国家与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这就为个人自由奠定了哲学基础。个人自由的组合“偏斜”于母邦,这就为西方人从母帮独立出来另建新国家奠定了思想基础!
 
中国文化是一元论文化,起源于父系祖宗崇拜的一元性,“一本万殊”就是一父多子!在哲学上表现为元气论,就是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的整体主义的巫术思维。元气论强调整体的一元性——气生万物为君主独裁奠定了哲学基础:天生万物归天有,归天有就是归天的儿子所有,所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山不容二虎、民无二王的专制邪说。古中国人强调整体,最看重国王。为了加强王权,就尽量压缩个人权利。中国的王就似蜂王,蜂王飞到哪里,蜂群都会跟上,纷纷向蜂王看齐。中国的天人合一,还没有把人从自然界里分离出来,人如蜂一般地浑浑噩噩,处在“天人未分”的混沌世界。而“阴阳互补”的思维忽视了事物的独立性,忽视了人的独立性,一味地从整体上看事物,一味地强调“人字的结构就是相互支撑”,实质上强调就是人的依附性!这就导致人的不独立和奴性。中国文化不承认人的独立性,人是阴阳合体的集体人,只是尊长和圣人的随从和刍狗。

汉语文化抹杀了的人的独立性。汉人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这样,汉人的所有权属于家长,家长可以打骂甚至买卖子女;妻子是丈夫的财产更是是属于父母的财产,可打骂、可买卖。人是是无知无欲的“刍狗”一般的物质,可用可弃,是没有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所谓“尊贤”,意味着君臣、父子、夫妇、师生、主奴、上下级的人格不平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甚至“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这就造成了人之间的尊卑等级制,不可能产生独立的人格观念。古代中国“人”只是一种角色:他要么是臣、要么是君,要么是父、要么是子,要么是夫、要么是妻,要么是师、要么是生,除了这些社会角色之外,没有 “自我”,没有“个人”权利。中国文化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它让我们的祖祖辈辈要学会放弃个人权利。无论在家庭、社会乃至朝廷,它给你的思维定势就是等级和服从,否则就是大逆不道。于是整个社会最终演变成了两种人:奴隶和奴隶主。这种文化本质上是弱肉强的丛林文化!

老子的“道法自然”是奴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须服从地,地须服从天,天须服从自然规律。这种“服从”当然是一种奴性。老子的“道”是独立的,是“恍兮惚兮”的混沌;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含糊模糊的“道可道非常道”,是“阴阳有无”反复转化、渗透的辩证法;它是万物的母亲,万物(包括人)都是“道”派生物或依附者。所以“天地视万物为刍狗”也就包含了“天地视人为刍狗”,因而“道法自然”的圣人就顺理成章“视百姓为刍狗”了。“刍狗”要义是转瞬即逝、无关紧要。也就是说,人是不重要的,没有天地重要,更没有道重要。道家忽略了一个个人的重要性,本质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刍狗”哲学。

中国的独裁政体决定了中国文化的一元性。集体主义的集体利益由少数人定义,总有人不服,所以,就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来压服。人人都想当顶层设计的总设计师,因为他有权定义集体利益并禁止妄议,否则杀无赦!这样,中国文化就是由统治者主导的,皇帝要求臣民要在精神上顺从,所以,父母也要求自己的孩子在精神上顺从,这就是“孝”的本质——顺从。因此,独立思想在中国几乎不存在。此外,汉人的整体性价值观把很多明显的真理给颠倒了,比如说,“大河涨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这种理论忽视个体利益,鼓吹君主独裁合理合法!

西方自治政体决定了西方文化的多元性。在西方,任何集团的权利,都应当是个体自愿地选择和同意的产物。西方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父尊子卑。财产个人分明,丈夫用了妻子的钱是要还的。妻子出门做什么事,丈夫不能干涉。事事处处都平等,虽有不同,但个人的自由是不能侵犯的。个人主义社会的集体利益是每个人利益的总合,因此,这样的社会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必须听取每一个人的意见,为此,必须保障人人都有思想言论自由,从而走向民主共和与相互包容。

古希腊民主制在中国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中国因整体性价值观,根本就不主张每个人是国家的主人,也不会有个体独立人格的理性思维。因而中国绝对不会像古希腊人那样“废除王政”,废除干部终身制去搞干部轮换制,也不会像希腊罗马人那样为了争取平民的权利而与贵族斗争。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世界上最合理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古希腊都有萌芽。14世纪后世界所爆发的文艺复兴运动,先后所出现的几十个现代政治哲学家们的学说,几乎都是在古希腊原型中发挥出来。西方的民主和法制的源头,归根结底还是发源于古希腊的个体性价值观。因此,学习西方文化中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性价值观,很有必要。西方哲学的很多思考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都是以个人独立为基础的。
 
二,中世纪的个人主义
 
早在中世纪,欧洲社会相对于其他社会已经非常个人主义了。譬如:英国的个人早就拥有了生前任意处置财产的权力,而无需再得到相关亲戚或家族的同意,这与其他的巫术传统社会迥然不同,在巫术传统社会中财产权是家族等共同体的权利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权利。

欧洲中世纪的个人主义起源于多种因素:欧洲社会早期经历了蛮族征服和战乱,使得传统的家族和亲戚关系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个人不得不投身于庄园向封建领主以契约的方式寻求保护。在欧洲传统社会,封建主义的本质就是指个人自愿屈服于无亲戚关系的他人,仅仅是以服务来交换保护。封建主之间的契约就有个人主义的色彩。而教会在推动个人主义传统形成上也起到关键作用,出于强化信仰和教会自身利益的考虑,基督教倾向弱化甚至打断纵向的血缘关系,耶稣宣称:“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10:37)。此外,缘于日耳曼民族的骑士文化也为欧洲个人主义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尽管个人主义传统早已存在,但欧洲国家要形成“以个人权利为正当”的观念,并以此原则来构建国家的制度安排,却是进入到近代社会才发生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传统社会仍然是一个在统一的意识形态笼罩下的社会有机体,欧洲封建社会的状态就如韦伯所说,“各式各样的行业和社会等级是按天命注定的,其中每一种都被分派了神所期望的或为客观世界的规范所确定某种特定和必不可少的职责,因此,不同的伦理义务都与人们各自的地位连在一起。在这种理论形式中,各式各样的职业等级被比做一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在这种社会中,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不得不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三,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使个人主义最终确立
 
中世纪欧洲虽然比东方更加个人主义,但整体主义依然占了上风。韦伯指出:传统的基督教虽有超越价值,有利于普遍主义的形成,但由于个人必须通过教会组织与上帝沟通,个人的意志不具有独立地位,不可能形成个人主义。教皇和教会完全垄断了个人的信仰,非经其批准,任何个人对圣经的解释都是不合法的。这就为教会对人们的精神统治制造了法理上的“依据”,而且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创造性。天主教“神爱世人”的“世人”概念,长时期是一个集合概念。在“神爱世人”没有落实到“爱每一个人”的时候,意味着对异端的迫害和政教合一,意味着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忽视和剥夺。

马丁.路德(1483-1546)宗教的改革便是把信仰的权威从教皇和教会那里转移到个人手中,个人读圣经就可以掌握真理。信与不信圣经是每个人自己的良心,这就破除了政府、教皇、修士的特权。新教摒弃牧师的权力和权威,代之以“每个信仰者都是牧师”的口号,新教将上帝的力量置于个人心中,作为他内在的权威——他对上帝的信仰和理解。与上帝的沟通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的自省与慎独,上帝成了任何个人意志与观念的认可者。个人通过《圣经》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联系赋予了个人以权利和责任意识,由此演变为灵魂的自决权和个人的神圣性。这样,个人意志就具有了独立性与神圣性,个人主义就有了哲学和宗教的基础;从而使个人主义发展为博爱的个人主义,为西方近代民主运动做了精神准备。以后,托克维尔发明了个人主义一词。于是,个人主义成了西方文明的基础。

中国个人主义之真正觉醒发轫于五四,梁启超先生1902年2月在《新民说》的系列文章中讲到:“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胡适先生受到易卜生的影响,提出了“健全的个体主义”。他特别强调“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并由此过渡到以人格自由独立、个性价值尊严为精神的核心的“救出自己,完善自己”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胡适指出:“要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譬如,日本在撤离武汉侨民的过程中,有几个人感染了肺炎,负责撤离的官员因此跳楼自杀,以自杀来弥补自己未尽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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