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敏:华夏无正义之因
中国人最缺乏的就是正义观念。祖宗崇拜的孝道导致一盘散沙:每家都崇拜自家的祖宗秘方(标准),从而丧失了统一的正义标准。当家族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于没有统一性的正义标准,只好用武力来决定该保留谁的利益、以“拳头”来定是非——此所谓“成王败寇”。历代的皇帝只不过是“拳头”最硬的家族的“法定”代表人罢了。中国社会无正义观,人无从判别是非,民无所措手足。凡事都要讲关系、走后门。与我有关系的,就全力帮忙,没有关系,简直寸步难行。中国的德治传统已失去了确定性的根基,中国政治社会的那套伦理之辩、道德之教、仁义之心在基督教神权政治的视野之下显得苍白无力,它们不可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永恒性问题,更无法提供一种永恒的正义——绝对的道德底线。西方人有信仰,他们的正义标准来自上帝,都在圣经里写得明明白白,只需要照着去做就可以了;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互相比较:谁按照上帝的标准,做得更好。这就省去了中国人争当规则制定者的争斗过程。在中国,“正义”犹如带有正反两面的硬币,对你是正义的,对他必然是不正义的。这样,华人在一起喜欢互斗,斗嘴,斗心眼,斗智斗勇,最后在一个小环境里达到力量平衡,以一个相对强者的标准为正义标准,即便是两个人在一起也要有一番争斗,分出高低上下。所以,华人社会类似猴子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必须有高低上下长幼尊卑远近亲疏,才能有秩序,不然就是争斗个没完。即便如此,华人也是明争暗斗,孙子兵法、三十六计、厚黑学、三国演义……无所不用其极。有组织地做假药卖假酒坑骗害人就不用说了,整村的人成群结伙扒火车偷工厂也已习以为常。有人杀老师,有人杀幼儿、杀小学生;有人杀家人,有人杀医生……无非是多拉几个垫背的做人殉。这都是无正义所致。
华夏无正义之原因如下:
1.缺乏多元力量的均衡导致无正义。中国从来没有多元力量均衡局面的出现,有的是一股独大,一边倒。黄帝吃战俘蚩尤,大禹吃掉了防风氏,就说明中国没有过多元均衡。春秋战国和民国时期出现了短暂的均衡局面,但各派都想吃掉对手,从来无人把“均衡”当做终极价值来追求。
2.缺乏正确的信仰导致无正义。仅有多元力量均衡也不能产生正义!关键在于人们的价值观即信仰。只有主张博爱、平等的基督教,才为正义奠定了精神基础!华人“道法自然”,由于缺乏博爱平等之意识,不可能有正义,只会陷入人吃人的深渊,而人吃人的罪恶成了习俗就更不可能产生正义。
3.反平等的巫术辩证法社会无正义。正义一直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它是社会共识的灵魂——公共理性或公约数。西方法制更是以正义为灵魂,法制正义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平等。通过追求平等,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平等并不是正义,而差等才是正义。例如,古华人为了保持父慈子孝、长尊幼卑的社会等级秩序,法律对不同等级的人的处罚是不同的。孟子曰:“义者,宜也”。宜什么?有哪些宜?都不清楚。“义”的内涵和外延都不作限定,就可以任意取舍。只要自己认为适宜就做,就无所畏惧、就为所欲为。这对掌权者,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对无权者,只能任由别人宰割。中国人讲的“义”,是用来要求别人而设的,人人都觉得自己是例外,可以不必遵守。也就是说,中国人的“义”是辩证法的双重标准。舜“因人而异”,搞双重标准;同样都是坏蛋,“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予以高度赞扬。由于儒家的教导,华夏官吏不会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公平审判,他会根据被审者的地位作出判决,即:谁后台大谁赢官司。法律一点也不神圣,人可以便宜行事。这就是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即立场决定是非的辩证法——自己人做的,错的也是对的;外人做的,对的也是错的。这样的社会岂有公平正义可言?
3.无自由必然无正义。正义是人们在自由研究争鸣的过程中达成的社会共识,是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雅典没有言论自由。”这个论断不成立。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阿里斯多芬在他的戏剧中把这场战争的雅典英雄统帅描绘为小丑。美国国父汉密尔顿以此为例说明:欧美社会也赶不上希腊的言论自由。希腊虽有杀苏格拉底之悲剧,但与东方滥杀无辜相比,公民的人权有保障得多。被中国视为学术争鸣顶峰时期的春秋战国时代,也没有言论自由。子产杀了“律师”邓析(前545-前501),孔子杀了标新立异的少正卯(?-前496), 都是以言治罪的。这两大文字狱发生的间隔只相差5年!诸子百家都反对言论自由。儒家讨伐异端;墨子要求上同于天子;道家提倡“不争”。诺奖得主森说:“沉默是社会公正即正义的一个强大敌人”(《不平等、不稳定与不平之鸣》)。正义是以言论自由为先决条件的,在一个万马齐喑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正义的,所以,中国无正义。
4,国人的理性未上升逻辑层面无法确立社会的正义标准。人有理性,理性必须上升逻辑的高度,才能确立公认的正义标准。斯多噶派将理性置于亲情之上。理与情孰大?理大。埃皮克提特说:“上帝的善比一切恩义都可取,不论是怎样密切的恩义。我并不是同我父亲发生关系,而是同善发生关系。如果把善不解释为优美和公正的话,那么父亲、兄弟、国家和一切全都走开吧。”可见,西方人拜(正义)神,说明他们的世界,精神重于物质,正义高于私利,亲情可为之而放弃。
希腊人尤狄弗伦(Eutyphron)要控告他父亲杀 人,苏格拉底问他被杀者是不是他的亲戚。他回答说:“可笑,苏格拉底,你也以为被杀者有亲戚与非亲戚之别吗?却不想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杀人是否正当;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那便是同罪。……”这同儒家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有天壤之别。儒家的核心是仁义,而不是正义。《中庸》里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儒家讲“仁”不是讲人的平等,而是把亲情(孝道)摆在首位;义的内容是要尊重贤才,贤才的首要美德是忠君。当然“义”字本身就有“假”的含义,如“义子、义肢”。孔子是没有社会正义感的巧伪人,其倡导的“义”乃是相互包庇罪恶。“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相隐,人之常情,情有可原,但这扭曲绝不是正直;可孔子竟颠倒黑白地说“直在其中矣”。你干坏事就干嘛,竟厚颜无耻地把干坏事说成是“正义的”。此后,就开创了中国人一种很恶劣的传统,即:到底什么是正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将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解释成“正义”。有人说:孔子主张亲亲相隐,不能因一时的公义毒害人的自然情感。难道亲亲相隐,就可以说谎、就可以盗窃、就可以任人唯亲搞腐败吗?在孔子的眼中,君王与父母是一个道理,既然要求子为父隐,那臣就要为君隐;由此推广开去,就有了师徒相隐、同学相隐、同事相隐,华夏就成了毫无公平正义的黑社会。经过儒家的教化,形成了“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的文化。不仅“家丑不可外扬”,而且国丑更是碰不得。不管什么事,只要是自家或本国的,就绝对不能到外面说,这是对自己心灵的背叛,纯粹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儒家由近及远的仁爱,从爱自己的亲人扩展到其他人,其结果必然是亲情压倒了正义,父子相互隐瞒罪恶,必然导致仇恨蔓延,社会溃败不已。
是至亲第一?还是正义第一?是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线。华夏搞至亲第一,怪不得是一个野蛮的国家。如果人的理性停滞在本能阶段,就无法认识正义。孔子老子聚焦于人的本能层面:亲亲为大的血缘亲情,孔子却当做最伟大的发现,捧为国人生存最高纲领!生育乃动物的本能,孟轲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紧箍咒一再提醒!老子庄子要人伪装求生像乌龟一样地生存!中国人拜物,说明国人的世界,物质重于精神,私利强奸了正义,因此,就否定正义标准。
老子云:“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若何”(赞成与反对,相差能有多远?善于恶,相差又有多远)?“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为天下公认的美,已不是美而是恶了;为天下公认 的善,已不是善了)。庄周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生就是死,死就是生;正确的就是错,错的就是正确)。
在中国,当学生打架后,老师、孩子甚至警察都会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们没有是非善恶的标准。佛教徒说:“大凡天下的事,本来都没有什么是非对错,只因为人的立场不同,才有了是非对错”。这种说法完全错误。物质运动确实没有是非对错,但人类社会的活动是有是非对错的。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就是天赋人权,由此而引伸出一系列的规则。按无所谓是非对错的说法,别人把你全家杀光也无所谓是非对错吗?要是那样的话,你早到地狱去了,还能再佛说八道?按无所谓是非对错的观念,那还要法院干吗?譬如举行足球赛,按“是非对错都是因为立场的原因”;那么,足球裁判员到底该站在那一方来执法呢?若裁判不站在中立的立场而搞歧视性执法,裁判员以阶级立场执法,处处维护偏袒他的穷人(或富人)球队,就没有了公平竞争,比赛也失去了意义。若裁判员吹人情哨、金钱哨,那不就是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吗?可见(阶级)立场性==歧视性==邪恶性。
柏杨说:华人把权势放在第一位,而把伦理放在第二位。华人人从来不知道有观正义的逻辑标准,所以一切都以以帝王的意志为标准(墨家)。孝道的核心就是“只论尊卑,不论是非”;尊长就是“正义”的标准。“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无不是的皇帝,无不是的领导。”轻是非重立场是中国的帮派思维恶习。帮派思维就是帮派利益至上、照顾自己人,判断是非的标准不以普世价值为准,而是以黑老大(皇帝)的意志为准。由于老大的意志变幻莫测、朝令夕改,实际上是无正义标准,从而导致社会底线的崩盘,只好以辩证法来诡辩。
由于没有正义标准,中国人从来不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观真理。不相信客观真理,是因为中国人没有找到判断真理的客观标准如形式逻辑等。即便在以形式逻辑为真理标准的古希腊,尚且诡辩风行,那么在不知形式逻辑为何物的中国,一切说客就只剩下居心叵测的诡辩了。在庄子看来,马亦鹿也,鹿亦马也,所谓“万物齐一”也。于是人们释然了:你指鹿为马,我难得糊涂,“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这种“辩证法”实乃诡辩术。诡辩是否定绝对的相对主义的必然结果,而相对主义必然导致不可知论,而“不可知”正是道的本原——混沌。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纯粹的相对主义,是一种纯粹的不可知论,是辩证法诡辩论的老祖宗。这样,中国人学会了“死不认错”的诡辩术,无法产生抽象的形式逻辑,只能在原始的诗歌似的巫术思维的酱缸中永远地沉沦。
5,缺乏司法独立以保障第三方揭示正义。正义是多元力量的博弈并由超越性的第三方协调裁定的结果。在古代以色列,社会存在着王、祭司和众族长等多元力量,作为第三方的祭司及其司法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在古代希腊罗马,也类似于古以色列,并发展出民主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公平正义。之后的欧洲中世纪,教会及其司法审判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某种程度的公平正义。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独立,因此,达不到真正正义的标准。
据法律史家的研究,在古代文明中,只有希腊罗马社会达到了正义的境界。近代以来,西方人在犹太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正义标准。其他社会都迷失在弱肉强食的丛林里不能自拔,不知正义为何物。
中国传统文化中“义利之弊”不是西方的公平正义。公元前320年,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孟轲的意思是:作为国君千万不能说什么利,如果老百姓都有利益了,就是都有财产权了,“上下交征利”,那国君还有什么财富可言,这就“国危矣”。国君只讲“义”,让百姓只知道奉献,这样社会状况,国君才富有天下,才能保证“君先臣后”的等级秩序。
《庄子.天道》中记载:“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庄子的意思是说:君在先而臣从其后紧跟(让领导先走),父在先而子从其后紧跟,兄在先而弟从其后,长在先而少从其后,男在先而女从其后,夫在先而妇从其后。尊和卑有先有后,天和地就是如此运行的,所以圣人效法天地规定了人伦等级。而“天地之行”的规律就是弱肉强食,可见,华夏初民以丛林法则建立“君先臣后”的猴子社会秩序!罗尔斯论证了:权力者必须先人后己,这样才能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这和先君后臣的“仁义”顺序完全相反。可见,“仁义”与公平正义无关!
6,在西方,私有制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从夏商起,就实行了土地国有制,平均地产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主流。美国哲学家罗蒂断言,公私分离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这条正义底线。可见,中国丛林社会缺乏正义概念产生之土壤。
7.资源匮乏和自然经济使华夏无正义。在中等程度的资源匮乏的条件下,人们只有分工合作才能生存,因此,公正的分配即正义才有必要达成。一个地区的自然资源极度匮乏,你争我夺,人人自危,以至于弱肉强食使正义的合作归于失败;或者资源极度丰富,各取所需以至于使正义的合作成为多余。这样的地区不可能有正义。华夏谈不上资源极度匮乏,但总体上来说,是资源匮乏,缺土地缺水;加上朝廷的横征暴敛,以至于人吃人几千年,吃人的民族不可能有正义观念。商品经济最需要正义的契约与法治,这就是希腊罗马社会产生正义法治的原因。所以,一个“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是无需正义的道德和正义的法制的,这就是《老子》反仁义道德和法制的原因。因此,说老子是民主、正义的,完全是画蛇添足的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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