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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正义的要素

已有 2614 次阅读2019-12-28 08:44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关敏:论司法正义的要素

关敏(微信号:fdgm7815)提要:社会的首要问题是正义问题,正义既不是利他的要求,也不是利己的欲望,正义是超越了亲情或情感关系的互惠原则。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都使用同样的标准,社会才会有正义!正义女神自蒙双眼,六亲不认,无视纷争者的身份,才能不感情用事,不让亲疏的立场来决定善恶。耶稣当众否认了他的生母,他说:“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蒙眼的法官不受教会的干涉,也不接受国王或总统的领导,司法独立才可能正义。独立、中立、程序正义和专业性是司法正义的四项要素。

一,公正裁判的四项要求

据报道:某些前足协官员经常指令足球裁判吹哨、掌控比赛结果。一些足球比赛的输赢平局,都要按照官员的事先安排来决定的。足球裁判吹“黑哨”,玷污了足球比赛的过程,让极具观赏性的足球比赛变成了肮脏的交易和事先预定的表演。足球裁判一旦丧失独立性和中立性,就使得足球比赛丧失了本身的价值。所以,公正的裁判很重要,必须满足4个要求:

首先,裁判应独立。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应严格依据比赛规则独立判断。不能受任何领导、队员、俱乐部的干扰,甚至要避免受到观众情绪的影响。如果裁判独立公正地吹哨,整个比赛的程序就是公正的。

其次,裁判应中立。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应当始终秉持公正,不偏不倚,中立执法,不得偏袒比赛的任何一方。为了实现裁判的中立,裁判在比赛开始前不得与比赛任何一方有所接触。必须确保足球裁判的选拔与指定的中立性,避免因裁判的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裁判结果。

第三,应遵守程序正义。足球裁判在裁判过程中,保持执法独立,以公正中立的第三方出现,这本身就是裁判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在比赛过程中,裁判按照裁判的规则,秉持独立公正的精神吹哨,就是遵守正当的裁判程序。

第四,应具备专业性素养。在足球场上,裁判必须是足球运动的专业人士,必须深谙足球运动的各项规则,否则将无法进行裁判。一个不懂规则的裁判,必将出现大量的错判、误判。

其他活动的裁判也要满足独立、中立、程序正义和专业性等四项要求。如:司法案件的裁判,考试试卷的裁判都要满足这四项要求。但陪审团判案除了非专业性外,其他三项必须满足。陪审团判案,真正的裁判权不在法官而在陪审团。所以,陪审团的正确翻译应是“临时公民判案团”。陪审团首要的职责,就是判断法律是否公正,并让不公正的法律彻底得不到执行;同时监督容易受腐蚀的法官,用民意制衡法官的权力。陪审团是从合格公民中抽签来的并且跟这个案件无关的当地人,这就是陪审员的中立性。而且,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都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这就是陪审员的非专业性。法官在陪审过程中,起主持人的作用,保证了司法的程序正义。陪审团的最终决定是以多数人的意见和全体一致,才能判决被告有罪;这就是陪审员的独立性和逻辑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案件能够被充分讨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宗教法律的裁判也要满足独立、中立、程序正义和专业性等四项要求

立场中立。上帝对审判官说:“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代下19:7)。作为审判官,首先必须明白自己是为谁服务的。若是为人服务的,就要看人的脸色;若是为上帝服务的,就要体贴上帝的心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立场要中立。

独立判案。摩西警告审判官,不要因为害怕人的缘故,而奉上帝的名作出虚妄的裁判。“人当敬畏上帝,不要惧怕人”(利19:15)。“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1:16-17)。“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收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申16:18)。“看人的情面,乃为不好;人引一块饼枉法,也为不好”(箴28:21)。上帝的律法中不仅强调正义的刑罚,也非常强调审判时的正义,要求不可偏袒人。“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居。”在这里,邻居泛指自己以外的人。可见,正义就是在审判时不偏袒任何人,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要使之各得其应得。并且要求审判的时候要有诚实,不可以伪造证据。上帝说:“不可作假见证害人”(申5:20)。“不可与恶人联手妄作见证;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23:1)。要按照行为人的行为判决:“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唯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程序正义。只有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谁,都要为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国王犯法受审判”理所当然,甚至可推上断头台。“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19:15)。这意味着原告即便是一个高级官员,也不能专横地监禁或处决被告;他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任意妄为,高踞于法律之上。“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要定准”(太18:16)。这说明了没有充分的证据,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

审判者的专业性。首先要掌握神本正义的专业知识。《圣经》说:“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既然每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即每个人都同等地分有了上帝的形象,那么任何人在上帝面前就应该有平等的尊严和人格,人的权利也应先验地平等。所以,《摩西十诫》第六条规定“不得谋杀”;若杀人,就要“以命偿命”,蕴含了人的生命权的不可剥夺性。第七条“不得奸淫”,蕴含了人的身体安全和不被强暴的权利。第九条“不得做假见证陷害人”,则意味着良心权利和“不说谎”的义务。圣经说:“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申19:16-21)。这是要求人们要限制报复的程度,保持对等原则,报复不能超过原罪行造成的伤害。除“以命还命”的罪外,其他的罪行都可用经济赔偿去替代的。圣经说:“子不必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以西18:20)。可古华夏偏偏流行父债子还,经常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多么地惨无人道啊!

其次,要求有正义的技术工具。《圣经》说:“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称、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秤。”“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升斗。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这样,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因为行非义之事的人,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若没有公平公正,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都是站立不住的。更不能做到“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

第三,审判者要有博爱心,表现为:体恤弱者。对弱者的体恤表现在诉讼时不让其受屈枉,在利益分配上给予惠顾。《圣经》中说,“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申冤,为寡妇辨屈”。这并不是在审判时偏袒弱势群体而压制富人,而是考虑到弱势群体往往得不到公平对待,这与公正审判并不矛盾。此外,《圣经》要求在利益分配时照顾弱者。例如,收获庄稼时不要收尽,把余下的粮食留给穷人;每天支付劳工的工钱;借钱给同胞不取利息,负债七年后可豁免。

博爱心另一表现是:善待异族。对于侨居以色列的异族人士,《圣经》要求一视同仁,不能因其“外邦人”的身份而给予不公正的待遇。《圣经》中说:“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做过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圣经里反复强调不要欺负外来人,可中国的城市就是歧视乡里人。儒家强调爱有等差,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照顾自己人,歧视陌生人。《孟子》记载:舜对待自己的亲属依据孝(家规)处理,对非亲属则依据国法处理。儒家的亲情文化极端自私而又违反正义,譬如:在食堂买饭菜,若掌勺者给熟人多些,给陌生人少些,这怎会有正义?
   
第四,审判者是专业人士。出埃及后不久,摩西挑选十夫长、百夫长和千夫长作为他的助手参与判决案例。摩西死后,利未支派作为祭司家族拥有律法的解释权,并享受十一税,他们就是专业的宗教法律家族。
     
三,十诫是文明的基础

1,借着十诫可以推论出洛克信条(Lockean Creed)。洛克认为:上帝让人类管理生物,但上帝并未赋予亚当对人类的统治权。上帝对夏娃说过“你必恋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不能够从中推出:丈夫对妻子的权威,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如果说这句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力的话,它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圣经》通篇都把父亲与母亲并列,同时受到子女的尊重。“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亲和父亲”。这里,权力同时掌握在父母手里,“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所以,洛克得出结论: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独裁人类的政治权力。在此基础上,洛克宣布:人是一种“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存在,他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之下,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了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成立政府。这就是政治社会和法律的起源,政府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当政府不能尽到保护义务的时候,人民可以重新签订新的社会契约,建立新的政府。由此,西方有了自然权利论,有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人权的口号,最后有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人权、法治和市场经济才成为近代法治的基本准则。

2.以圣经为基础的国家,其经济常常繁荣如英美西欧国家。杨小凯说:基督教发达的地方经济也发达,是因为最佳商业行为准则源自十诫。因为文明社会都在实践洛克的名言:“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就是实行私有制,保护个人财产;实行民主制度,限制政府权力。

从十诫里,就可以看到对私人财产权的维护。第八条“不得偷盗”表明圣经鼓励私产;第十条“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并他所有的一切”,意指即使当一个人只是有打算夺取他人之物的想法,都是有罪的;蕴含了财产的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有人争辩说,圣经中教导的是财产共有制。他们找出使徒行传第5章中,亚拿尼亚和他的妻子卖了一块地,并将所得金钱交给使徒,但他们也保存了一部份的钱留给自己。许多人以此例及新约中关于早期基督徒凡物共享的经文,暗示圣经在提倡社会主义。请注意,彼得对亚拿尼亚所说的话:“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么”(徒5章4节)?这就是对私人财产权清楚的尊重与维护。
 
圣经对私有财产保护比比皆是,如:手懒的,要受贫穷;手勤的,却要富足(箴10:4)。富户的财富是他的坚城,穷人的贫乏是他的败坏(箴10:15)。殷勤的人手必掌权,懒惰的人必服苦(箴12:24)。不劳而得之财,必然消耗;勤劳积蓄的,必见加增(箴13:11)。贫穷人连邻居也恨他,富足人朋友最多(箴14:20)。富户管辖穷人,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箴22:7)。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马太13:12)。上帝让谁富有,让谁贫穷,自有祂的道理。钱财聚集在勤劳、善于理财的人手中,其使用效率会更高,对社会的贡献会更大。穷人出于妒忌将富人打倒,将其财富共产,其结局只能有一个,就是所有的人都一无所有。市场中有一个“看不见的手”在调控着经济,人世间更有一个无形的上帝之手在惩恶扬善。不尊重经济规律,就要受到经济规律的制裁;藐视上帝,就要受到上帝的惩罚。今天世界上最富裕、最强大的国家,不是妄图称霸全球的纳粹德国,也不是企图解放全人类的苏联之流,而恰恰是最人道、最尊重人权、最关心人民物质、精神生活、信奉上帝的美国。这就是神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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